DB14 549-2009 Taiyuan city city gree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fatcommittee260 文档编号:1230569 上传时间:2019-08-21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336.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4 549-2009 Taiyuan city city gree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DB14 549-2009 Taiyuan city city gree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DB14 549-2009 Taiyuan city city gree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DB14 549-2009 Taiyuan city city gree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DB14 549-2009 Taiyuan city city gree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ICS 13.020 A 10 DB14 山西省 地方标准 DB 14/ T 549 2009 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 2009 - 12 - 31 发布 2010 - 01 - 31 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4/ T 549 2009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原则 2 5 要求 2 6 管理 8 7 评价 8 参考文献 . 9 DB14/ T 549 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与 DB14/T 166太原绿色转型标准体系制定。 本标准是太原

2、市绿色转型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 位: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 富、段宏济、储尔康、张 利、岳子泉、赵 静。 DB14/ T 549 2009 1 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的原则、要求、管理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城市中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告标识、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居住区、建筑工地、城市照明等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3、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7733 地名标志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J 14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CJ/T 3033 城市垃圾 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 DB14/T 159 城市道

4、路检查井具 DB14/T 166.4 太原绿色转型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 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告标识、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居住区、建筑工地、城市照明 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城市市容绿色管理 DB14/ T 549 2009 2 城市市容绿色管理是将以人为本原则、生态文明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理 念 运用 到城市市容管 理活动中,促进人与自然、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 城市市容管理活动的总称。 4 原则 4.1 以人为本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 人民各项

5、权益, 实现人与城市的和谐相处 。 4.2 生态优先 坚持生态文明理念 ,走绿色发展之路,切实保护好 城市的 生态环境 ,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一致。 4.3 全民参与 引导广大市民关注并积极参与城市市容管理,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氛围;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的协同化程度 ,保证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要求 5.1 街道市容 5.1.1 建筑物、构筑物 5.1.1.1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 GB 50449 和城市规划要求, 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 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 5.1.1.2 建筑物不应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

6、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保持规范、有序。 5.1.1.3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5.1.1.4 建筑物外墙应保持外观清洁,面砖、涂料无脱落、褪色、污染等现象,并定期清洗或粉刷。外墙修复色调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粉刷面应色调均匀、搭配和谐、光洁平整、美观大方。 5.1.1.5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大方,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 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 GB 50352 的规定。 5.1.1.6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应违

7、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应破墙、破窗开店。主要街道两侧、公共绿地不应晾晒、悬挂衣物。 5.1.1.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应 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1.1.8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 GB 50357 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 5.1.1.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应规范设置,符合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1.2 城市道路 5.1.2.1 城市道路应保持 平整、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槽、碎裂、涌包、翻浆以及沉陷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DB14/

8、 T 549 2009 3 5.1.2.2 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5.1.2.3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5.1.2.4 城市桥梁应定期检测,及时 修复、加固和改造 ,保证正常使用,安全畅通 。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2.5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应符合 DB14/T 159 的要求 。井下施工作业应设置标示警告牌。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恢 复路面。城乡管理部门应监督井盖管理产权单位补齐缺失井盖,必要时

9、可指派其它单位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5.1.2.6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举办宣传、咨询、募捐、商业促销等活动,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规模进行。 5.1.2.7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候车亭(廊)、宣传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应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更换或拆除。 5.1.2.8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 5.1.2.9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等现象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5.1.2.10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 不应挖掘 城市道路 或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 5.1

10、.3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 5.1.3.1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城市专项规划,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应兼顾昼夜景观,并保持完好、整齐和美观。 5.1.3.2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文明健康、格调高雅。广告用字 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应使用繁体字(风景名胜区或景点控制区除外)、异体字 。 5.1.3.3 户外广告应保持整洁完好。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5.1.3.4 广告设施与标识应按 GB 50449 的分类规定,根据不同的环境和情况 进行设置,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包括

11、: a) 人流密集、建筑密 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不应设置 型广告设施; b)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应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c) 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应过多,应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d) 建筑物屋顶不应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 e) 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应破坏建筑物结构 ; f) 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应 1m。同一建筑 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g) 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中型广告,应设置小型

12、广告。宽度 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应 25m。 5.1.3.5 橱窗广告应讲究艺术性,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及时更换。 5.1.3.6 招牌广告应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规范设置,且应与建筑立面平行,其牌面高度应 3m,宽度不应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不应多层设置。 5.1.3.7 车载广告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影响识别和乘坐。 5.1.3.8 广告应张贴在指 定场所,不应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DB14/ T 549 2009 4 5.1.3.9 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

13、应符合 GB 17733、 GB/T 10001 的规定,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5.1.3.10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标语、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批准时间期满,设置单位应及时撤除。 5.1.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a)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b)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c)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d)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e) 产生光污染、电磁污染的; f)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

14、筑控制地带; g)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5.1.4 园林绿化 5.1.4.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5.1.4.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以树为主的原则,合理配置符合太原市季相变化的绿化树种,不应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5.1.4.3 城市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 化、垂直绿化以及城市河流、湖泊绿化。 5.1.4.4 城市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整洁美观,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等现象。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

15、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5.1.4.5 行道树应定期修剪 , 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 , 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悬挂彩灯、标语和广告。 5.1.4.6 古树名木应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5.1.4.7 不应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不应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不应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不 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其它手段故意毁坏树木等,不应借树搭重、以树承重。 5.1.4.8 不应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不应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不应在城市绿

16、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不应将洒有融雪剂和工业用盐的积雪堆放于绿地和乔灌木中。 5.1.4.9 城市绿化用水水质应符合 GB/T 18921 的要求。 5.1.5 环境卫生 5.1.5.1 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等应保持整洁卫生,无烟头、纸屑、瓜皮果壳杂物和痰迹等。降雪后应及时清除积雪,无积冰、积水现象。 5.1.5.2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1.5.3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

17、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等现象。 5.1.5.4 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城市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兼顾功能运用与外形景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亭体内外应保待干净整洁,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规范、有序放置。 DB14/ T 549 2009 5 5.1.5.5 候 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污迹,座位保持干净清洁。亭内广告灯箱表面应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明显灰尘。 5.1.5.6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输

18、流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应装载适量、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不应散落、泄漏或者飞扬。发现有污染路面现象,应及时清运清扫、洒水,恢复路面原来面貌。 5.1.5.7 火车和汽(电)车上的垃圾不应抛撒或清扫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杂草、杂物、渣土应及时清理。 5.1.5.8 主要交通干道、主要商业区、主要景区( 含广场、公园、绿地等)、车站、机场等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应一日多清,其中城市主干道及主要商业区、车站等应一日三清或三清以上,次干道应一日两清,其它街道、居住区等应日产日清。 5.1.5.9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符合

19、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布局,保持整洁,并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应 95,并保证运转正常。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厕所应免费对外开放。 5.1.5.10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 CJ/T 3033 规定,执行垃圾分类回收标准,分别设置可回收与不可回收两套系统,不应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5.1.5.11 不应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应随地吐痰、便溺,不应露天焚烧枯枝、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5.1.5.12 门前责任单位应自觉履行市容环境门前责任,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 5.1.5.13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

20、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已建各种架空线缆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改造,进入地下。废弃管线和杆木等设施应及时清理、拆除,并在作业后恢复现场整洁。各单位内 部管线设施,不应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1.5.14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应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5.2 居住区 5.2.1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及易坠落的物品,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 GB

21、50180 的有关规定,不应乱拉乱设。 5.2.2 居住区内可规范设置便民服务市场或经营点,经营户在指定地点 有序经营,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确保交通畅通。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 应保持 完好、整洁、美观。 5.2.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建筑物外墙、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 5.2.4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5.2.5 居住区内小街巷、楼体上的各类广告牌、灯箱广告、移动广告、橱窗广告及软体条幅,应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整齐划一

22、、无破损。居住区内应设有家政中介服务广告张贴栏,有专人负责 管理,保持完好。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清理涂覆庭院内和楼道内的小广告,且涂覆色差较小,效果美观。 5.2.6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道路排水应通畅,无堵塞。 5.2.7 居住区内应环境卫生整洁,垃圾定时清理,不应积存垃圾、积留污水,不应乱堆放、乱吊挂、乱搭建等。 DB14/ T 549 2009 6 5.2.8 居住区环境景观规划应按照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要求,依居住区的规模和建筑形态,从平面和空间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适宜的景观层次安排,必备的设施配套,达到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的优化,达到居住区整体意境及风格

23、塑造的和谐。通过借景、组景、分景、添景多种手 法,充分调动各种设计元素,使居住区内外环境协调。临近自然水资源、公园或其它类型景观资源的居住区,应有意识地留设景观视线通廊,促成内外景观的交融。 5.2.9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不应有病虫害、死树、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等现象。 5.2.10 居住区内不应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不应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对宠物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即时清除。 5.3 施工工地 5.3.1 建筑工地 5.3.1.1 按照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

24、者其他组织禁止生 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太原绿色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5.3.1.2 拆除工程应落实防尘污染措施,采取喷水抑尘或全封闭施工现场等方法处理。遇到大风天气,应停止实施拆除工程,避免出现扬尘。 5.3.1.3 土方作业阶段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作业区扬尘不应扩散到场区外。 5.3.1.4 建筑施工工地应设置围档(墙),高度应 2m。围档(墙)应坚固、稳定、清洁美观,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围档(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侧面不应有污迹、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档(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应超过围墙顶部。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工地围档(

25、墙)不应用于商业宣传。 5.3.1.5 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场内主要道路应采取硬化处理,保持路面平整清洁和畅通。出入口应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冲洗车辆轮胎,避免车轮带泥驶出工地。 5.3.1.6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以外的场地应采取覆盖处理,平面应采取碎石、机砖等材料铺设,边坡地段应采取密目网覆盖或喷涂浆等方法处理。有条件的应绿化、美化,防止扬尘。 5.3.1.7 施工现场的散装物料应尽量入库存放。无条件入库的应成形堆放,绿网苫盖,随用随取,及时恢复苫盖。灰砂过筛应搭设简易防护棚,不应露天扬尘作业。 5.3.1.8 主体二层以上的楼体应采取符合安全规 范的防护网围网封闭,且颜色一致,整齐美观,保持清洁

26、、牢固、安全,无破损。 5.3.1.9 按照 JGJ 146 要求,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开。工地食堂、茶炉应使用清洁燃料。施工现场不应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严防大气污染。 5.3.1.10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要求清理和运输建筑垃圾。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密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处置。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并日产日清。运送土方、垃圾、渣土等易起尘物料应使用密闭车辆。 5.3.1.11 按照 GB 3096 的规 定控制施工噪声,不应出现施工噪声扰民现象。 5.3.2 装饰装修工地 5.3.2.1

27、拆除旧门面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遇到大风天气,不应实施拆除工程。 5.3.2.2 临街门店装饰装修应设置围档,高度应 2m ,应使用金属材料围档,不应使用彩条布。 5.3.2.3 施工所用沙石、水泥、木材等物料及施工机具,应放置于围档内或室内,做到堆放有序、绿网苫盖、随用随取,不应放置于围档外侧。 DB14/ T 549 2009 7 5.3.2.4 装饰装修产生的渣土、垃圾、废料及其它废弃物,应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置,做到日产日清,不应焚烧或乱倾乱倒。 5.3.2.5 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应及时装入编 织袋、垃圾车等密闭容器内存放或堆放成形予以苫盖,

28、不应露天裸露堆放。 5.3.2.6 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水、污水、泥浆等,应按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置,不应向街道、树坑及绿地内倾倒,或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5.3.2.7 在室外进行和泥、拌灰等可能毁坏便道砖的施工作业,应采取底衬、专用工具等防护措施,不应直接在人行便道上作业。 5.3.2.8 二层以上(含二层)临街门店装饰装修,应在外立面设置密目绿网覆盖。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搬运而下,不应从楼上向下抛扔。 5.3.2.9 按照 GB 3096 的规定控制施工噪声,不应在 22:00 至 6:00 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施工作业。 5.3.3 市政公共工程 5.3.3.1 城市道路进行

29、道路、排水、电缆沟、供水供暖管道等公共建设工程建设、维修、改造,应坚持绿色、和谐、科学的施工原则。工程实施单位应做到方案科学、组织严密,避免对城市生产生活的负面影响。 5.3.3.2 市政公共建设工程的维修、改造应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原则下确定科学、合理的最短工期。新建市政公共建设工程应按照社会效益最大化及对环境负面影响最小化的原则确定和实施。市政公共工程建设应精算投资费用,实现公共投资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5.3.3.3 市政公共建设工程应选择绿色、环保、节能材料,采用既不损害人体健康 又不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健康型、环保型、安全型施工方式, 不应产生扬尘、噪声等污染 城市

30、环境。 5.3.3.4 市政公共建设需要开挖城市道路时,应设置临时道路、人行便桥、槽边护栏、夜间照明灯及警示红灯等设施。管线施工应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施工范围内排水畅通,防止地下水、雨水入槽。在穿越施工时,应保证穿越结构上方土层及建筑物不沉陷、坍塌,穿越工程上方及四周土体不受冲刷。 5.3.3.5 市政公共 工程建 设过程中应配备或调用足量洒水车洒水抑尘,确保车辆通过或遇刮风天气时不起尘。 5.3.3.6 市政公共建设工地现场应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铺设草垫等材料,避 免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路面。 5.3.3.7 市政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清扫施工现场时,应采取湿式作业方式

31、。 5.3.3.8 市政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墙高度应 2m,围栏高度应 1.6m。围墙、围栏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5.4 城市照明 5.4.1 城市照明应满足城市需求 ,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灯具,景观灯应合理控制使用时间。新建照明功能设施原则上应使用节能灯具、 设备 ,如 :发光二极管( LED)。现有照明设施应逐步进行节能改造。 5.4.2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 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便于维护,满足使用

32、功能和景观效果。 5.4.3 在执行城市道路设施照明管理规定基础上,应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DB14/ T 549 2009 8 5.4.4 城市照明设置应执行 CJJ 45 和 JGJ/T 163 的规定,并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效避免光污染。 6 管理 6.1 太原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市容绿色管理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等工作。市有关部门应将城市市容绿色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和配套方案制度等。 6.2 市有关部门应为城市市

33、容绿色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 6.3 市有关部门与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沟通制度,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6.4 市有关部门与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宣传、教育和培训,培养一大批系统掌握城市市容绿色管理的骨干力量,加强对城市市容绿色管理工作的指导。 6.5 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提 升执法服务水平。执法中应做到执法行为规范,适用法规准确,行政处罚适当,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6.6 市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对违反城市市容管 理方面法律、法 规、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家、省、市

3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6.7 鼓励市民参与城市市容绿色管理,加强 12319 城建服务热线等市民投诉举报信息网络的建设。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责任部门应及时处置。 6.8 广大市民应关注家庭、社区、国家和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养成有益于环境和生态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道德素养,自觉遵守城市 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7 评价 7.1 按照 DB14/T 166.4要 求,太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和统计制度,采取引导、激励的政策,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的评价与改进工作。 7.2 依据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

35、开展“达标绿色街道”、“达标绿色工地”、“达标绿色社区”创建评选活动,每年度评比一次。对考核不达标的,依据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和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7.3 在评选“达标绿色街道”、“达标绿色工地”、“达标绿色社区”的基础上,评 出“十佳绿色街道”、“十佳绿色工地”、“十佳绿色社区”,由市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奖励。 7.4 评选以日常考核为主、集中考核为辅。检查考核由市城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机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DB14/ T 549 2009 9 参 考 文 献 1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

36、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3 GB 50420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4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5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6 DB 11/ 513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号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号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号 ) 11 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号 ) 1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37、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号 ) 13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8号 ) 1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559号 ) 15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 1996 13号) 16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21号 ) 17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27号 ) 18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2号 ) 1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9号 ) 20 山西省城 市绿化实施办法 (山西 省 人民 政府令第 80号

38、 ) 21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42号) 22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47号 ) 23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71号 ) 24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1年 12月 20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 1月 1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 十七次会议批准 ) 25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04年 4月 1日山 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26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年 12月 1日 ) 27 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公告 2007年 9月 28日 ) 28 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 1997年月 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 12月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