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704-200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上传人:registerpick115 文档编号:1230846 上传时间:2019-08-21 格式:PDF 页数:36 大小:712.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21 T 1704-200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DB21 T 1704-200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DB21 T 1704-200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DB21 T 1704-200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DB21 T 1704-200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1704 200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08 12 05 发布 2009 01 05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2 辽宁省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2、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DB 21/T1704 -2008 主编部门:辽宁省消防局 归口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辽宁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 日期:二 00 九 年 一 月 五 日 2008 沈阳 3 前 言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 2007 年度计划的要求,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编制组在总结我国电气火灾监控技术研究、工程应用、电气火灾发生案例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依据现行有关防火规范和产品标准,制定了本规程。 电气 火灾

3、 监控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 相关 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 ,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 本规程对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规程的实施将有效的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促进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进一步的提高, 提高电气火灾预防能力,降低的电气火灾事故发生率。 本规程包括总则、术语、设置、施工、验收、运行八个部分,由辽宁省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希望 各 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 到 辽宁省消防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 8 号 ,邮编:

4、 110032,电话:02486934119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 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辽宁省消防局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 沈阳市三丰电气有限公司 世纪机电 消防 工程 (大连 )有限公司 施耐德万高 (天津 )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丁宏军 岳文振 李 斌 关大巍 张颖琮 梁慧君 王金元 孙胜进 李忠波 金秀芬 曹希锋 于海涛 李 苗 黄海峰 刘宏瑞 张荣江 刘世江 胡少英 范波 4 目 次 1 总 则 . 5 2 术 语 . 6 3 设 置 . 7 4 施 工 . 10 5 安 装 . 11 6 调 试 . 1

5、3 7 验 收 . 14 8 运行与维护 . 14 附录 A 保护对象分级 . 15 附录 B 记录 . 15 5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电气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合理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及使用性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 监控 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1.0.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 1.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建筑消防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6、1.0.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 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6 2 术 语 2.0.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otection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2.0.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 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otection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

7、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0.3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 a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otection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2.0.4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leakage current 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剩余电流(又称漏电流)变化的探测器。 2.0.5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heat 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探测被保护

8、线路中温度变化的探测器。 2.0.6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independent 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 3 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电气火灾的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注:保护对象等级的选择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3.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9、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3.1.4 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电 气火灾报警信号应传给消防控制室。 3.1.5 应 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监测的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仅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 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1.6 非独立式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独立式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显示应与其他显示有区别。 3.1.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监控 区域内有联

10、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3.2 设置场所 3.2.1 下列建筑或场所 应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 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中规定的 特级 、一级、二级 保护对象 ; 2 各类建筑中的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 3 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4 超过 5 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旅馆建

11、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 所和大于等于 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 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 6 经营 灯具 、电器 等 电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8 3.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 3.3.1 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 设置在 监控 区域附近 ,但设置在 监控 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3.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宜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 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集中显示,也可接入集中型火灾报

12、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3.3.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3.4 剩余电流式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3.4.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 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配电柜进线或出线端。 在供电末端负载和漏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 剩余电流式 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可设置在其上一级供电处。 3.4.2 除消防动力负荷、 TN-C 系统、 IT 系统以外的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见表 3.4.2。 3.4.3

13、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考虑供电系统自然漏流,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宜在自然漏流基础上设置不大于 300mA 的探测器报警值。 3.4.4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等指标应满足被 监控 线路的要求。 3.4.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用于报警,不宜自动 切断 监控 对象的 供电电源 。 表 3.4.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设置部位 设置场所 设置部位 1 特 级保护对象 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二级 配电箱进线处 2 一级保护对象 电力和 照明 线路一级 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 3 二级保护对象 配电室低压出 线 处 4 3.2.1

14、第 2、 3、 6 款规定的场所 最末一级 配电箱进线处 5 3.2.1 第 4 款规定的场所 总配电箱 出 线处 60 3.2.1 第 5 款规定的场所 电力 和 照明 线路 配电箱进线处 3.5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设置 3.5.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发热为基本原则,应设置在电缆接头、树干式供电线路接驳处等发 热部位。 设置变电所的建筑中二级配电箱出线处 和 未设置变电所的建筑中 一 级配电箱出线处 必须 设置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他配电箱可根据负载情况考虑设置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3.5.2 探测低压配电线路时

15、,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3.5.3 探测高压供电系统时,应将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直接设置在被探测对象的表9 面,或采用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5.4 探测配电柜内部温度变化时,宜靠近发热部件设置。 3.5.5 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监控 电缆时,宜将该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其外 皮燃烧性能不应低于被 监控 线路的燃烧性能要求。 3.6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3.6.1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除应符合 3.3、 3.4、 3.5 节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可以接入火

16、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其他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2 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 10 4 施 工 4.1 一般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应按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竣工图; 2 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4 检验记录; 5 竣工报告。 4.2 布线 4.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

17、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 GB 50116的规定。 4.2.2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4.2.3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2.4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4.2.5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 45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 30m,有 1 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 20m,有 2 个

18、弯曲 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 12m,有 3 个弯曲时。 4.2.6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4.2.7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 4.2.8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 1.0m 1.5m 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接头处; 2 距接线盒 0.2m 处; 3 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4.2.9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 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应余量。 4.2.10 电气火

19、灾监控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 500V 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0M。 11 5 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5.1.3 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 监控 方式。 5.1.4 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探测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5.1.5 探 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 5.1.6 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探测器。 5.1.7 探测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

20、于 1.0mm2的双绞铜芯导线。 5.1.8 探测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 监控 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5.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 5.2.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 高度宜为 1.3m 1.5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 (楼 )面0.1m 0.2m。 5.2.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2.3 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

21、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 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 2 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 200mm 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5.2.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 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2.5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接地( 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2.6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5.3 剩余电流式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 5.3.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安装前,应测量其 监控 线路的固有泄漏电流。 5.

22、3.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 按照附录 B 的规定 正确接线。 5.3.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 N 线(即穿过探测器的工作零线) 只能作为该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复接地(即不能与 PE 线相联);必须严格区分 N线和 PE 线,三相四线制的供电电路工作零线 N 应进入(穿入)探测器, PE 线不能进入探测器,严禁将工作零线 N(中性线)作为 PE 线使用,也严禁将 PE 线作为工作零线 N 使用。 12 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 5.4.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用接触式安装时应采用专用的固定件固定。

23、5.4.2 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固定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并与 监控 对象保持安全距离。 5.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5.5.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在采用非接触安装时,距离 监控 对象的间距不宜大于 10cm。 13 6 调试 6.1 一般规定 6.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6.1.2 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6.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 ,并按程序调试。 6.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6.1.5 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 6.2 电气火灾监控系

24、 统调试 6.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6.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 监控报警功能; 2 控制输出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自检功能; 5 电源功能。 6.2.3 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 3 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6.2.4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 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 ) 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 6.2.5 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

25、的各项功能。 6.2.6 系统在连续运行 12h 无故障后,按 附录 B 表 B.1 填写系统调试报告。 14 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竣工后 ,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1.2 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 7.1.3 系统验收 文件应包 括以下内容: 1 系统竣工表(见 附录 B 表 B.2);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系统调试报告; 5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 检测报告。 7.2

26、检验 7.2.1 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7.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电源功能。 7.2.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 10%,但不少于 10 只进行随机抽验;不足 10 只时,全部检验。 7.2.4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 ) 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 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报警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8 运行与维护 8.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后,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7、并建立运行记录,每日填写。 8.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8.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至少每年由专业机构检测一次。 8.4 监控设备或探测器损坏后,应由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进行维修。 15 附录 A 保护对象分级 等 级 保 护 对 象 特 级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 一 级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1 200 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 1000m及以上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2任一层建筑面积超

28、过 3000m或 总建筑面积大于 6000m的商店 、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3图书、文物珍藏库( 馆),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库(馆); 4超过 3000 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 6省级及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设有大中型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的建筑; 8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9大型及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 10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航站楼、一级和二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 一 级 工业建筑

29、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类库 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的丙类库房,占地面积超过 500 m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的卷烟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5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或总面积大于 3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厂房。 地下公共建筑 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长度超过 1000m 的城市地下通道(隧道); 2地下或半地下影剧院、礼堂; 3建筑面积超过 1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 库。 二 级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30、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2000m但不超过 3000m或总面积不超过 6000m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2市、县级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及以下影剧院; 4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图书馆、书库、档案库(馆); 6 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 口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 ; 7. 200 床以下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 1000m以下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二 级 工业建筑

31、 1丙类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 50 m但不超过 1000m的丙类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 50m但不超过 1000m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地下公共建筑 1长度超过 500m 的城市地下通道(隧道); 2建筑面积超过 500m但不超过 1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场所; 3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 三 级 1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以外的建筑。 注 1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的规

32、定。 2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16 附录 B 记录 B.1 系统 调试报告 年 月 日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调试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 程 主 要 设 备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编号 出厂年月 生产厂 备注 B.2 系统竣工表 验收时间: _年 _月 _日 工程名称: 验收的建筑名称: 隐蔽工 程记录 验收报告 系统竣工图 设计更改 设计更改内容 工程验收情况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合格 2、 基本合格 3、 不合格 工 程 主

33、要 设 备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编 号 出 厂 年 月 备 注 17 辽宁省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条文说明) 18 目 次 1 总 则 . 19 2 术 语 . 20 3 设 置 . 21 4 施 工 . 23 5 安 装 . 24 6 调 试 . 35 7 验 收 . 36 8 运行与维护 . 36 19 1 总 则 1.0.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能在发生电气故障产生一定电气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发出报警,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电气火灾隐患,从而在早期预防了电气火灾的发生。因此具有很强的电气防火功能。为确保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科学、合理设计、施工,保证产品能够正常发

34、挥其电气防火的功能,特制定本规程。 公安部消防局规范管理部门采纳北京利达集团提出在相关规范中增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条款的建议,通过在利达集团组织有关管理单位开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技术研讨,最终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 年版 )增加了有关内容,本规程也是根据上述两个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1.0.2 本条确定了本规程的使用范围。主要针对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内安装和使用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 在按照本规程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

35、中密切结合 监控 对象的使用功能、建筑物内电气线路的条件,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1.0.4 国家对消防产品制定了一系列的 产品准入制度,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进行归口管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该满足相关产品准入制度的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目前,我省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世纪机电 消防 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和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通过国家权威检验机构检验,获得公安部消防电子产品评定中心的合格证书,符合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要求,并且在推广和使用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产品日趋成熟,在国内和其他地区也得到广泛使用。 1.0.

36、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建筑消防设施的一部分,在早期预防电 气火灾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该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有消防验收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1.0.6 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 年版 )以及有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还有强制性的产品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1 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2 部分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2-2005)和

3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3 部分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3-2005)。在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 2 术 语 2.0.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定义,并确定系统的组成。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由监控设备和探测器组成,完成探测、报警、控制的功能。 2.0.2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定义。 2.0.3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定义。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按其探测原理为监视被 监控线路 中的剩余电流或局部温度,这些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容易造成电气线路的火灾发生,因此属于电气火灾隐患。 2.0.4 本条规定

38、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定义, 剩余电流又称为漏电流,为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这里 称 为剩余电流。 2.0.5 本条规定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定义,由于测温式探测原理不同,还可以分为热电偶式、光纤光栅感温式等不同产品。 2.0.6 本条规定了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定义,由于独立式既有探测器的功能,又有监控设备的功能,因此它可以独立使用完成电气火灾监控功能。 21 3 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不同建筑需要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形式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电气线路的特点、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 监控 对象的等级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用电气火灾监

39、控系统的形式。其中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对保护对象等级进行了规定,本规程与该标准的规定基本一致。 3.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 电气火灾监 控探测器可以独立完成探测报警功能,也可以将报警信号传输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由监控设备完成报警功能。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用于电缆等火灾探测时,可以将其报警信号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完成报警功能。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包括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3.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工作,不能影 响供电系统的正常

40、工作,因此其 设置不能影响其 监控 对象供电系统的正常供电。 3.1.4 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767-2008 规定消防控制室是建筑中实施灭火、疏散、防烟、排 烟、监控消防设施和汇集信息的指挥中心。因此,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发送到消防控制室。 3.1.5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需要检测电气火灾发生隐患的位置,一般均设置在电气配电箱内。一些建筑规模比较小的场所,由于需要探测的部位比较少,需要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也就比较小且没有消防控制室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情况就不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只需采用具有独立报警功能

41、的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即可。本条规定,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 8 个且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可采用独立式探 测器。 3.1.6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需配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进行正常工作,因此不能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回路。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是由于电气火灾报警是对电气火灾发生隐患的报警,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气火灾的发生,因此其报警信号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号加以区分。 3.1.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监控 区域的联动可以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完成,也可以由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器完成。对于没有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 将其报警信号

42、接入消防联动控制器,由 消防联动控制器来实现联动和报警功能。 在没有消防联动控制器时,也可以由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自带的控制接点联动。 3.2 设置场所 3.2.1 本条文根据了国家有关建筑防火标准,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 年版 )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发生的电气火灾事故情况,明22 确了应该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具体建筑类型。 2、 3 款规定的场所虽然可能包括在 1 款规定的建筑中,但这些场所应该是重点防控的对象,因此单独列出。 3.3 电气火灾监控 设备的设置 3.3.1 电 气火灾监控设备是发出报

43、警信号并对报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的设备,因此该设备应设置值有人值班的场所。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一般情况应将该设备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若现场条件不允许,可设置在 监控 区域附近,但必须将其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3.3.2 在消防控制室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发出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有明显区别,可以通过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进行管理。 3.3.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可以参考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有关规定。 3.4 剩余电流式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3.4.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

44、监控探测器是利用零序电流的基本原理制造的,当通过探测器的三项或单项电流的矢量和为零时, 探测器不输出报警信号 。 在发生漏电时,通过探测器的矢量和不为零,此矢量值与漏电电流值成正比关系。当漏电电流值达到预定报警值时,系统会发出报警信号。 3.4.2 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以及电力和照明线路的接地形式。 由于消防负荷平时不通电,而发生火灾时又必须工作,所 以没必要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4.3 正常的供电系统会产生一定的剩余电流,因此在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值时,应首先测量和计算一下 监控 对象供电系统的正常泄露电流,在考虑该剩余电流

45、的基础上设置探测器的报警电流,这样才能真正探测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漏电电流,也能够减少探测器的误报率。 3.4.4 探测器一般安装在 监控 对象的配电柜内,因此其额定工作电压和额定工作电流应该与被 监控 线路相匹配,符合其要求。 3.4.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一旦报警,表示其监视的 监控 对象的剩余 电流突然升高,产生了一定的电气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电气火灾,但是并不能表示已经发生了火灾,因此报警后没有必要自动切断 监控 对象的供电电源,只要提醒维护人员在方便的时候查看电气线路和设备,排除电气火灾隐患即可。 3.5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3.5.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是以探

46、测温度变化为探测原理,因此探测器的设置应接触或贴近 监控 对象的电缆接头、电缆本体或开关等容易发热的部位。 理论上讲,应该在配电线路中的所有接头处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但考虑到成本与实际效果,本规程仅要求有变电所建筑的23 二级配 电箱和无变电所建筑的一级配电箱出线接头处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也就是仅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控。设计人员和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建筑用电负荷情况考虑其他配电箱的监控保护。 另外,对电气线路的监控与保护应主要关注电缆、电线的驳接处,这些驳接处是整个线路发生电气火灾几率最大的部位。电缆隧道内的电缆由于没有驳接和弯曲,发热温度应该比同缆驳接处的温度低,除电缆由于老化

47、或鼠咬等因素会使电缆局部损坏外,对电缆 用线形感温探测器做全面防护措施不如 重点在其驳接处 做 温度监控 ,这样会极大地降低整个电气线路的防火投入,却能起到应有的作 用,因此,对电气线路的防护应重点关注这些驳接处的温度变化 。 3.5.2 对于低压供电系统采用接触式设置 是为了保证 准确与及时地探测温度变化 。 3.5.3 因为只有 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才可以应用在高压线路中 。 3.5.4 很多密封 配电柜 在柜内有器件发热时,柜内温度会升高,且发热器件附件温度变化快,因此 ,在不影响配电系统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尽量靠近发热元件。 3.5.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最初时用于保

48、护电缆火灾的产品,但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发展比较晚,大家就把该产品并入了火灾报警系统 , 但其最科 学的使用,应该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重要的探测器,应该 将其报警信号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3.6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3.6.1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够独立完成探测和报警功能,因此它必须满足本规程对监控设备和探测器的要求。同时该探测器的报警信息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一样,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该信息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并与火灾报警等其他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其报警信号应能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 4 施工

49、4.1 一般规 定 4.1.1 本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经过相关机构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不等随意更改。 在编写本章和第 5、 6 章内容时,编制单位汇同世纪机电消防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安装的部分工程进行了实地调查,考虑到既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又要兼顾施工过程的特点,参照世纪机电消防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安装、调试中的成熟做法,并采纳了其他有关单位的建议。 4.1.2 施工完毕后,可能有些图纸已经更改,有些产品已经变更,如果进行系统调试时,没有相关的技术文件,调 试困难会很大。 4.2 布线 4.2.1 本规程的布线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 的规定一致。 4.2.2在穿线前必须将管槽中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穿线。24 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有些施工单位对此条很不注意,有些工程在穿线时发生堵管现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