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备案号: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DB21/T 1715 2009 海洋灾害等级标准 2009-02-17 发布 2009-03-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 发布 DB21/T 1715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 1 3.1 . 1 3.2 . 1 3.3 . 1 3.4 . 1 4 分级 1 4.1 风暴潮 1 4.2 “灾害性”海浪 2 4.3 海冰 3 DB21/T 1715 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由辽宁省海洋环境预报总站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海洋环境预报
2、总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常惕、 王志滨、王 乾、张书颖、李晓伟、黄有莲、周志强、沙 爽、穆德娟、李树森。 本标准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辽宁省海洋环境预报总站负责解释。 DB21/T 1715 2009 1 海洋灾害等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灾害的定义、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及发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763.1 海洋调查规范 总则 GB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水文观测 3 定义 3.1 海洋灾害 海洋灾害 是指源于海洋的自然灾害 ,包括风暴潮、 “ 灾害性 ” 海浪、海冰和海啸等。 3.2 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 ,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3.3 “灾害性”海浪 “灾害性”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具有灾害性破坏的波浪,其作用力可达 30-40 吨每平方米。 3.4 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
4、的咸水冰,但也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灾害是指海洋中出现的严重冰封,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灾害。 4 分级 4.1 风暴潮 4.1.1 分级方法 DB21/T 1715 2009 2 按照当地代表性验潮站的潮位和死亡人数、经济损失金额或造成的灾害程度来划分等级。 4.1.2 分级标准 风暴潮灾害级别分为 、 、 、 四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重、一般。 4.1.2.1 风暴潮级灾害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 80 厘米以上的高潮位;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 重要城市或者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
5、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为风暴潮 级灾害 。 4.1.2.2 风暴潮级灾害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 30 厘米以上 80 厘米以下的高潮位;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为风暴潮 级灾害。 4.1.2.3 风暴潮级灾害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 30 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或1000 万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
6、较大影响的;对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坏,或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的 为 风暴潮 级灾害。 4.1.2.4 风暴潮级灾害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 30 厘米的高潮位;造成死亡人数较少,或经济损失数百万元以下的; 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轻微影响的;对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小损坏,或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小破坏的为风暴潮 级灾害。 4.2 “灾害性”海浪 4.2.1 分级方法 按照浪高、死亡人数、经济损失金额或造成的灾害程度来划分等级。 4.2.2 分级标准 “灾害性”海 浪分为 、 、 级灾害,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 4.2.2.1 海浪级灾害 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
7、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 7 级狂浪 (有效波高 6.0 m 8.9m);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为海浪 级灾害。 4.2.2.2 海浪级灾害 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 6 级巨浪(有效波高 4.0 m 5.9 m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 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为海浪 级灾害。 4.2.2.3 海浪级
8、灾害 DB21/T 1715 2009 3 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 5 级大浪(有效波高 2.5 m 3.9 m ); 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小影响的;对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小损坏,或轻微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为海浪 级灾害。 4.3 海冰 4.3.1 分级方法 按照死亡人数、经济损失金额或造成的灾害程度来划分等级。 4.3.2 分级标准 海冰灾害分为 、 、 级灾害,分别代表特别重大、 重大和较大。 4.3.2.1 海冰级灾害 海冰灾害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 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 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为海冰 级灾害。 4.3.2.2 海冰级灾害 海冰灾害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为海冰 级灾害。 4.3.2.3 海冰级灾害 海冰灾害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 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小影响的;对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小损坏,或轻微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为海冰级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