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备案号: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DB21/T 1760 2009 种禽场引入种禽检疫技术 规范 2009-11-26 发布 2009-12-26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T 1760 2009 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 International Animal Health Codes)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依据有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而成。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王金华 尚学东 陈遥
2、 吴继阳 权根花 王连山 金辉 DB21/T 1760 2009 2 种禽场引入种禽检疫技术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种禽场拟引入种禽的 检疫要求和引入后隔离检疫 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种禽场引入种禽检疫技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50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NY/T 536 禽白痢检疫技术 GB/T 19438 禽流感病毒通用荧光 RT-PCR检测方法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3.1 种禽 包括种 鸡、种鸭、种鹅及种蛋。 3.2 跨省引入种禽的审批 指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入种禽时,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并经同意,取得同意引入证明。 3.3 引入后报验 是指引入种禽到达引入地后,在卸车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报验。 3.4 实验室检测 为证明引入种禽群无某种动物疫病发生或未感染特定的疫病,经 县以上官方动物 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的 实验室 或 其他有 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 实验室 用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 方法 开 展的检测。 4 引入种禽应检测的疫病种类及方法: 4.1 种鸡 新城疫 采用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执行 GB 16550); 禽流感 采用禽流感病毒
4、通用荧光 RT-PCR检测方法(执行 GB/T 194384) 鸡白痢 采用全血平板凝集试验(执行 NY/T 536)。 4.2 种鸭 新城疫 采用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执行 GB 16550); 禽流感 采用禽流感病毒通用荧光 RT-PCR检测方法(执行 GB/T 19438)。 4.3 种鹅 新城疫 采用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执行 GB 16550); 禽流感 采用禽流感病毒通用荧光 RT-PCR检测方法(执行 GB/T 19438)。 4.4 种蛋 根据种蛋的品 类 ,按 4.1 4.3规定内容 检测供体 禽群 。 5 省外引入种禽 的审 批 5.1 报批 DB21/T 1760 2009
5、3 5.1.1 引入种禽申请 5.1.2 种禽调出场的种畜禽 生产 经营许可证 5.1.3 种禽 引入 场的种畜禽 生产 经营许可证 5.1.4 引入种禽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验合格证明 5.1.5 引入种禽的禽流感和新城疫免疫档案 5.1.6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证明材料。 5.2 核实 审批从省外引入种禽时,对 种禽 饲养 场及周围 3公里范围内禽类动物 疫病发生情况 、种禽调出场、引入场 的种畜禽 生 产 经营资质、引入种禽的隔离场防疫条件和引入种禽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档案进行审查。 若 种禽 饲养 周围 3公里范围内 发生过 禽类重大动物疫情 或 种禽 调出场 、引入场 无有效的种畜 生
6、产经营许可证,均不允许调运。若拟调种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不在有效期的,则暂停调运,待免疫合格后重新开始检疫 ; 种蛋、 7日龄以下鸡雏不 审 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 情况 。 5.3 批复 对 审查 合格的,做出同意引入决定书 ; 告知 申请 人 调运种禽时带回 已开展的 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证明材料 。 引入种蛋或种雏 的 , 带回 供体 禽群 的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证明材料 。 6 引入后报验 6.1 报验时限 引入种禽在到达引入地 时 , 要 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 6.2 现场检查 6.2.1 省内引入的种禽,核对动物检疫证明。 6.2.2 省外引入的种禽,核对同意
7、引入证明、动物检疫证明 ; 确认 已开展 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 内容。 6.2.3 经 6.2.1 6.2.2 审验合格的,进行 群体 观察 和 个体检查 , 按 GB 16549 执行。 6.3 经 6.2.1 6.2.3 检查合格的,准予卸入 经审验 合格 的 隔离场所。 若发现怀疑有重大动物疫情,则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规定采取扑杀措施。 7 隔离检疫 7.1 隔离检疫期限 种禽隔离 45天,种蛋隔离至孵雏后 45天。 7.2 隔离检查 每日进行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 1次; 。 7.3 跨 省引入种禽的实验室检测 将 6.2.2确认的检测内容与 4规定的实验室检测内容比对,确定 在 隔离期
8、内需开展的实验室检测 项目 , 由 引入人 组织开展 实验室检测。 对 引入种蛋,可在孵化期间或出雏后开展检测。 7.4 发生疫病的处理 隔离期内发生动物疫病时,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当地动物疫病 预防 控制 机构 开展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在排除重大动物疫病后,由引入者组织诊治。 7.5 强制免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档案、实 验室 相关 抗体检测结果,按省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 相关规定 ,对引入者下达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令,由引入者组织实施。非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由引入者 自行 组织 实施 。 7.6 防疫消毒 DB21/T 1760 2009
9、4 隔离前七日,对饲养圈舍、场地、饲养用品、用具等每日消毒 1次,以后每 2日消毒 1次,直至隔离期结束后。消毒工作由引入单位负责 。 种蛋 在 孵化前 彻底 消毒 1次, 出雏后按前款规定实施 消毒 。种蛋 消毒 按 种禽场调离种禽检疫技术 附录 A执行。 7.7 检疫不合格的处理 7.7.1 隔离期内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及新发现疫病 时, 按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范 处置 。 7.7.2 在隔离期内发现种禽带有鸡白痢和 非高致病性 禽流感病原时,要求畜主改变用途,并通报当地种畜禽管理部门。 7.7.3 所有病死种禽及需无害化处理的种蛋均按 GB 16548 处理。 7.8 其 他 动物防 疫活动 在隔离期间所有涉及非 本标准 规定内容外的动物防疫活动,由引入者提出,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并在其监督下由引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7.9 隔离的解除 隔离期满后,经群体观察 、 个体检查 和动物疫病实验室材料审查 ,未发现本标准规定的动物疫病 和病原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可以解除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