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20.01 Z 06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4742011 皖南古民居保护 一般要求 文稿版次选择2011 - 08 - 08 发布 2011 - 09 - 08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474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黟县西递旅游管理委员会、黟县文物局、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丹、倪国强、施军、姜国基、余利平、吴云霞、汪海霞。 DB34/T 14742011 1 皖南古民居保护 一般要
2、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皖南境内徽州古民居的术语和定义、利用、日常保养、修缮和保护。 本标准适用于徽州古民居的保护与修缮工作,皖南境内类似明清古建筑保护修缮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皖南古民居 安徽省长江以南地区始建于 1911 年以前及 1911 -1949 年之间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民用古建筑(以下称古民居)。 2.2 古民居构件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天花、藻井、隔扇、门窗、隔断、斗拱、雀替、斜撑、梁柱、门罩、匾额、家具及其它木雕件、石雕件、砖雕件、空心砖、画像砖、彩画砖,有文字、花纹图案的瓦
3、;以及琉璃件、金属件和水管道等古代建材。 3 利用 3.1 古民居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文化馆,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 3.2 古民居改作其他用途或变更所有者、使用者的,应按其保护级别报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3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对其使用的古民居进行保养维修。 4 日常保养 4.1 防火 4.1.1 应配置基本的消防装备,如消防栓、灭火器、消防袋等。 4.1.2 对电线进行改造,加强日常电路监管,杜绝因线路老化引起的火灾事故发生。 4.1.3 对古民居内居民生活取暖及烹饪等方式进行更新改造,减少传统灶火的使用,对百姓日常用火加强监管。 4.1.4 燃放烟花炮竹要专人管理,杜绝
4、事故。 4.1.5 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防火制度,加强消防知识推广,提高消防意识,夜晚巡查。 DB34/T 14742011 2 4.2 防霉防潮 4.2.1 修建科学的古民居排水体系,保证建筑体内外排水网络畅通、不留蓄水。 4.2.2 保持古民居室内良好通风,勤打扫勤擦洗。 4.2.3 定期对屋顶进行检查,以确保无漏水事故。 4.3 防虫蛀 a) 原有建筑加强害虫勘察,出现害虫应立即在虫害防治专业机构(部门)指导下处置,使用专业药剂处理害虫。 b) 在修缮古民居过程中严把木材原料关,杜绝使用病虫害袭的木料,一旦发现及时剔除,马上销毁。 c) 对新换构件,采用喷洒、喷涂等方法进行药物处理,预
5、防病虫害。 d) 每年春季虫害分飞时和秋季倾巢时,定期联系虫害防治专业机构(部门)用药处理。 4.4 防雷 由专业防雷单位设计古民居避雷方案、添置必要的防雷系统装置,防治雷电危害。 5 修缮 5.1 原则 当出现屋面漏水、瓦片破损、木架腐烂霉变、墙面开裂、墙体倾斜倒塌等情况时,根据损坏程度进行修缮。对为保护古建筑风貌、尽可能地避免对古建筑的损伤,在修缮古民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不改变文物原状; 最小干预; 可逆性原则。 5.2 程序 应按照 申请审批制定方案修缮验收 的程序进行修缮。 5.2.1 申请 古民居出现危机时,房屋所有人向当地管理机关递交申请。 5.2.2 审批 受理申请后,管理
6、机关应根据古民居的破损情况,对申请进行审批。 5.2.3 制定方案 由具有专业资质资格的古建施工单位,根据古民居实际情况,做出修缮预案,并反复论证直至以最佳方案指导修缮工作。 5.2.4 验收 施工完毕后,由文物和规划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验收,以保证修缮工作的实效。 5.3 过程要求 DB34/T 14742011 3 5.3.1 形式 立面、屋顶、马头墙、地面按原则要求设计施工。 5.3.2 高度 沿街巷建筑高度与街宽的比例遵循传统街巷空间尺度,层数为一、二层,原有建筑为三层的予以保留,保护区内建筑应控制在二、三层以内。 5.3.3 材料 选用传统、原生态材料。当该材料不能解决问题时
7、,方可适当采用现代结构和保护技术来加固。 5.3.4 色彩 采用徽派传统色彩,不得用其他风格色彩及变相处理。 5.3.5 档案 将进行修缮的古民居建立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增加后续管理的有效性。 6 保护 6.1 核心保护区 即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古民居的空间形态、村落布局、水流体系、建筑群体环境、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民俗风情的人文景观。在该区域内,禁止随意新建房屋,以保持古建筑本质风貌。被保护的古民居执行挂牌标识制度。 6.2 建筑控制地带 处于重点保护区外围,与核心保护区古建筑风格保持协调,同时对新建项目起过渡衔接作用。在该区域严格控制并科学规划新建项目,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得新建筑在高度、面积、色调、风格等方面与核心保护区协调统一。 6.3 环境协调区 处于建筑控制地带四周。在该区域严格控制大中型建筑项目,严禁任何对古民居有污染或破坏的工业项目、矿石开采等活动,保护与古民居相协调的山体植被、农田、菜地、水系等,以衬托出古民居乡野古韵气息。 所有的生产、生活设施项目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