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434-2012 《漂流旅游项目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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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4342012 漂流旅游项目安全规范 Safety standard of rafting tour 2012 - 05 - 31 发布 2012 - 07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4342012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漂流活动 . . 2 5 安全管理 . . 2 6 应急处理 . . 4 DB51/T 1434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旅游局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

2、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莉、侯超华、寒伟建、王燕林、成冬娟、雷敏。DB51/T 14342012 1 漂流旅游项目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漂流旅游项目漂流活动、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漂流旅游的项目。 本标准不适用于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漂流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 GB 4303-2008 船

3、用救生衣 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3 术语与定义 3.1 漂流活动 rafting 使用艇、船、筏等漂浮物,以水流动力为主,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娱乐性活动。 3.2 漂流设施 rafting facilities 用于服务游客的各种设施,包括漂流场地、码头、售票处、游客咨询中心、医疗救护中心等。 3.3 漂流设备 rafting equipment 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中承载游客的漂流工具,如艇、船、筏、救生衣和安全头盔等。 3.4 漂流安全

4、员 rafting sec urity officer 负责漂流航道清理、维护、沿途对漂流游客救护及维持漂流旅游景区日常安全和秩序的工作人员。 3.5 操控漂流 staff co ntrolled rafting DB51/T 14342012 2 由工作人员操控漂流工具,对游客在漂流过程中进行有效控制并负责漂完全程。 3.6 自然漂流 tourist controlled rafting 漂流游客在水流比较浅且平缓的航道中利用漂流设备自行控制并漂完全程。 4 漂流活动 4.1 漂流场地 4.1.1 用于漂流旅游的水域应经当地港航监督管理部门考察核定。 4.1.2 漂流航道的水面不应有漂浮物,

5、两岸及底部不应存在障碍物。 4.1.3 漂流航道的宽度、航道曲率半径、纵比降及起止点距河口和大坝的间距等要求应符合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4.1.4 单个陡坎落差不应过大且不能连续,须保证在安全范围内。 4.1.5 漂流水域内不应留有监控盲区。 4.2 漂流周边设施 4.2.1 码头应设在水流缓慢、水域开阔处。 4.2.2 售票处应设在码头显著位置,并设置遮阴避雨设施及排队栅栏,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漂流简介”及“安全指南”等。 4.2.3 应设置游客咨询中心,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旅客漂流须知”,在游客漂流前应详细告知游客漂流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 4.2.4 漂流危险地段旁应设置安全救生点并

6、配备救生人员。 4.2.5 应在漂流水域附近设置安全通道。 4.2.6 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4.3 漂流设备 4.3.1 竹排、木筏、橡皮艇等漂流设备可根据漂流河段水域条件的差异选择。 4.3.2 应配置数量适宜的救生衣,其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4303 要求。 4.3.3 应配置数量适宜的安全头盔、护膝及漂流鞋等漂流设备。 4.3.4 应配置专门用于漂流的救生绳投掷包。 4.3.5 应标识主管机关认可的名称,应标明乘员定额,严禁超载超员。 4.3.6 应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3.7 应建立漂流设备的维

7、修、保养和更新的相应制度,并由专人、专职负责。 5 安全管理 5.1 管理机构 5.1.1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在进行漂流旅游项目运营前,应履行审批程序。 5.1.2 应设置安全部、保安部和医疗救护中心等安全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a) 安全部负责漂流水道的清理、维护及沿途对漂流旅客的救护工作; DB51/T 14342012 3 b) 保安部负责维持漂流旅游景区的日常安全及秩序; c) 医疗救护中心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并备有足够的急救药物和器械。 5.2 人员管理 5.2.1 漂流安全员 5.2.1.1 漂流水域深水区、危险区至少配置一名安全员。 5.2.1.2 易发事故的危险地段应安排专人负责

8、安全监控。 5.2.1.3 游客选择操控漂流的,应配备相应漂流工。 5.2.1.4 漂流安全员应在漂流前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方法,督促游客穿好救生衣及头盔等安全防护设备。 5.2.1.5 漂流安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年龄应符合 1845 周岁,健康状况应符合相关规定; b) 应经过上岗培训,达到救生观察、赴救急救等基本技术要求,具备事前预防及事后原因分析能力,并通过游泳、救生及实际操作等水上技能考核和规章制度书面考核后方能上岗; c) 取得上岗证后,漂流安全员还应参加后续例行培训; d) 漂流安全员应统一着装并在漂流中穿戴救生

9、衣等装备; e) 漂流安全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工具,通信联络应畅通有效。 5.2.2 漂流游客 5.2.2.1 60 岁以上老人、孕妇、残疾人不宜参加漂流活动。 5.2.2.2 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症等易发危险性疾病病史的人员不宜参加漂流活动。 5.2.2.3 12 岁以下儿童不宜参加漂流活动。 5.3 安全措施 5.3.1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漂流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漂流旅游安全操作规程、漂流应急救护预案及安全事故登记和上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救助演练。 5.3.2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并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0、。 5.3.3 每次漂流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无安全人员签字的漂流设施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5.3.4 游客选择自然漂流的,漂流安全员应事先将有关事项告知游客,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控。 5.3.5 应设立警戒水位、禁漂水位线标志。 5.3.6 应及时提供当日天气及漂流场所的水文情况报告。 5.3.7 应督促游客在漂流前应穿戴好救生衣和头盔,未穿戴救生衣和头盔的漂流游客,工作人员应拒绝其漂流。 5.3.8 漂流企业应认真组织开展漂流项目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薄弱环节,应立即整改。同时督促各岗位安全员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3.9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11、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5.3.10 在遭遇雷雨、暴雨、洪水、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或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须有应急应变措施,由此停止漂流时,应对外公告。 5.4 信息管理 DB51/T 14342012 4 5.4.1 漂流码头应按公共信息图形标准 GB/T 10001.1 -2000、GB/T 10 001.2-2002 设置安全标识。 5.4.2 对危险易发水域,应设置安全标识,且规格应符合 GB 2894-2008。 5.4.3 应在漂流旅游码头显著位置设立导游图、导游引导标志及中英文对照的“游客须知”。 5.4.4 引导牌、指示牌、说明牌应内容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

12、晰、符号标准,无油漆剥落造成的缺句少字。 5.4.5 工作人员上岗应有明显标识,并佩戴相应证件。 5.4.6 应设立广播服务,并使用普通话和英语广播,为游客播放“漂流安全须知”。 5.4.7 漂流航道两岸应有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航道指示及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6 应急处理 6.1 总则 为提高漂流旅游景区内工作人员及游客的安全意识,做到应急有预案、组织有方法、救援有队伍、联动有机制、善后有措施,应制定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 6.2 组织保障 漂流企业应成立漂流安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防范和处理景区内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组长由企业法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6.3 具体措施

13、6.3.1 领导小组接到发生漂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记录,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进入预案实施。 6.3.2 在漂流活动中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漂流景点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自救,并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助。 6.3.3 完善“超安全警戒水位应急制度”,在漂流安全须知中注明,当超安全警戒水位应停止营业,并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上述部门应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工作,耐心疏导游客调整旅游行程,对游客购买漂流项目的门票全额退票。 6.3.4 在适时条件下,应积极组织参加防漂流的事故预案的演习,增强应急时的自救能力,以便在应急预案实施中能协同开展。 6.3.5 在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挥,确保应急救援措施落实。 _ DB51/T 143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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