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20.01 C 8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4992012 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2012 - 12 - 20 发布 2013 - 01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4992012 I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消防安全职责 . . 1 4 消防安全制度 . . 5 5 消防安全管理 . . 6 6 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 15 7 火灾事故处置 . 1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 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 18 DB51/T 1499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成都市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勇、夏锐、刘海燕、朱渝生、马涛、孙勇锋、程道鹏、马昆、唐家祥、王东、叶长青、吴成熹、丁兴明。 DB51/T 14992012 III 引 言 为进一步规范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行为
3、,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川省消防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DB51/T 14992012 1 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 a) 建筑面积500m2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 b) 建筑面积150 m2且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店。 销售不燃烧商品的商店、高峰期人员密度在
4、0.05人/ m2以下且建筑层数在2层以下的专业商店、步行商业街以及其他商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6 号发布,公安部令第 119 号修订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公安部令第
5、120号修订) 3 消防安全职责 3.1 通则 3.1.1 商店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3.1.2 商店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b)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c)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d)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e)
6、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DB51/T 14992012 2 3.1.3 商店存在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管理关系的,其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应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a)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b) 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c)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d) 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
7、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e)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3.1.4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工程,商店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3.1.5 商店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3.1.6 商店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考评。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
8、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3.1.7 商店应积极组织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等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达标活动,并根据相关要求申报验收。 3.1.8 商店应根据相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加强火灾风险管理。 3.1.9 鼓励商店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管理方法,增强建筑抗御火灾能力,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1.10 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店,除应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确定
9、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c)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d)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 3.2.1 商店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2.2 商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c) 为本单位的消防
10、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审批动火作业; e)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g)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DB51/T 14992012 3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 3.3.1 商店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3.3.2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工作资金投
11、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f)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g) 每季度至少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3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商店,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 3.3.2
12、 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4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4.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店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4.2 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b) 督促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c) 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d)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严格管理; e) 督促检查各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
13、管理,监督各部门动火作业; f) 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g) 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防火巡查、检查; h)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i)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3.4.3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商店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消防工作情况; b)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c)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d) 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宣传培训; e) 编制灭火
14、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f)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g)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DB51/T 14992012 4 3.5.1 商店经营和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5.2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b) 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督导员工贯彻执行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c) 落实用火、用电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d) 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
15、好有效; e)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引导、疏散顾客和扑救初起火灾; f) 完成商店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商店内部检查和监督。 3.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3.6.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6.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a) 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附录 A); b)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c)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发现故障应在 24h 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
16、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d) 对火灾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e)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3.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 3.7.1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 3.7.2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d) 做好运行、操作
17、和故障记录。 3.8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 3.8.1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3.8.2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3.9 消防队及队员 3.9.1 商店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商店常年员工总数的 30%。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商店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DB51/T 14992012 5 3.9.2 志愿消
18、防队员应由年龄在十八至四十五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消防工作的员工担任。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识别标志。 3.9.3 志愿消防队要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规,积极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主要任务有: a)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b) 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违章行为; c) 熟悉责任区消防情况,开展灭火演练; d) 担负重大节日和重要设施的消防执勤; e) 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f) 发生火灾时,立即开展疏散顾客、扑救初起火灾等工作。 3.9.4 专职消防队应接受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
19、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b) 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c) 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d)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常识。 3.10 员工 3.10.1 商店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人员疏散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3.10.2 员工应履行如下职责: a)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b) 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或向上级主管报告; c) 熟悉本工作
20、场所消防设施的位置和疏散逃生路线,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d) 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报警,并组织引导顾客安全疏散; e) 提醒顾客遵守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 4 消防安全制度 4.1 商店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2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商店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以适应商店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4.3 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b) 消防
21、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等要点; c)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d)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e)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格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DB51/T 14992012 6 f)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
22、人和职责、安全出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g)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h)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i)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j) 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k)
23、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以及责任追究等要点; l) 商店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4 商店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f)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 消防安全管理 5.1 通则 5.1.1 商店有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
24、06 号发布,公安部令第 119号修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商店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商店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商店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商店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1.2 商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 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0 号修订),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25、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5.1.3 商店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备案。 5.1.4 商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1.5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商店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DB51/T 14992012 7 5.1.6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临时查封的危险部
26、位或场所,商店不得擅自进入。需要整改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同意方可入内,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或使用活动。 5.1.7 商店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后,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店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经营的书面申请,经检查确认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营业。 5.1.8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5.1.9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店应通过
27、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户籍化档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5.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5.2.1 商店应将营业厅、厨房、仓库、消防控制室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以及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5.2.2 营业厅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营业厅内的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防火卷帘门两侧各 0.5m 范围内不得
28、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b) 营业厅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 JGJ 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主要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0m,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2.0m。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0m,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1.5m。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仓库分隔。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c) 营业厅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
29、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 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 2.2m3.0m 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 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 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 0.65m0.25m; d)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商店,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店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2.3 厨房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营业厅内厨房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30、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开设门、窗时,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b) 敞开式的厨房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厨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作燃料; c) 厨房的排油烟管不应暗设,并应直通室外的排烟竖井。排烟竖井应有防回流设施。严禁排油烟水平支管穿越其他房间和场所。排除油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d) 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厨房专用灭火系统, 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e) 排油烟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DB51/T 14992012 8 f) 应经常检查、检测和和保养燃油、燃气管道。排油烟罩应每
31、天擦拭一次,排油烟管道应请专业公司每月清洗一次; g)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有效; h) 班后应切断电源、火源、气源。 5.2.4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隔墙与营业、办公区域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b) 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分区内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 c) 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 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2m; d) 货物码放不应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货物顶
32、面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0.5m,溅水盘周围 0.5m 内不应堆放货物; e) 仓库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及移动式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f)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2.5 消防控制室应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其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 24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确保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33、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每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记录相关内容。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c) 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它联动的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 d)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
34、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消防图形显示装置、计算机、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 f) 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质、工具仪表; g) 应备有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以及防火卷帘按钮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备有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h)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
3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5.2.6 商店确定的其他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强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5.3 消防安全例会 5.3.1 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5.3.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议案,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DB51/T 14992012 9 5.4 防火巡查、检查 5.4.1 商店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5.4.2 商店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
36、2h 进行一次。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进行一次巡查。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火种。停止营业期间,值班人员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实施扑救。 5.4.3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d)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4.4 防火检查应定期
37、开展,各岗位应每日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商店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b)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f)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h)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i)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j)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k)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 l)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8、m)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n)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o) 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p)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5.4.5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存入商店消防档案。检查、巡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5.5 消防宣传与培训 5.5.1 商店应在消防日组织开展一定规模的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或培训活动。 5.5.2 商店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其主要形式
39、和要求如下: a) 专题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b) 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DB51/T 14992012 10 c) 根据需要编制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d) 营业期间通过广播、视频设备等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e)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f)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g)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5.5.3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40、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及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和操作程序; e) 消防安全疏散路线, 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 其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5.5.4 下列人员应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它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a)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d)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e) 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
41、业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 f) 其它应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人员。 5.5.5 商店应根据培训对象所在岗位的实际需求设置培训程序和培训内容。 员工经培训后应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预防火灾措施、 懂初期火灾扑救方法、 懂火场逃生方法,并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经培训的员工应定期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成绩应纳入工作绩效。 5.5.6 商店有在建工程的,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b) 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c) 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
42、防安全教育; d)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5.7 商店应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顾客对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a) 营业期间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b)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c)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不完好有效; d)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施工; e) 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f)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5.6 安全疏散设施 5.6.1 商店应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5.6.2 商店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DB51/T 14992012 11 a) 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标志、
43、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b)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c) 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光电感应自动门或 360 旋转门旁应设置平开疏散门,并应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d) 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商店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 e) 柜台
44、、摊位、商品及模特等物品的悬挂或摆放不应占用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前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f)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窗口、阳台等部位安装固定栅栏; g)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h) 计入疏散总宽度和出口数量的安全出口, 其疏散用门在日常管理中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以及应保持常闭状态的,应设置安全控制与
45、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5.6.3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商店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5.7 建筑消防设施 5.7.1 商店应按照 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 GA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5.7.2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店,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应保留记录。 商店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46、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一次,联动检查应每年至少一次。 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的 12月 30日之前, 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5.7.3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h 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期间,商店应
47、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7.4 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 “使用 ”、 “故障 ”、 “检修 ”、 “停用 ”四类。商店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制定适合实际的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标志,并进行记录。商店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得损毁、拆除和错挂标志。 5.7.5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DB51/T 14992012 12 5.7.6 展品
48、、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7.7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方法说明;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消火栓箱内器材配置齐全、完好; d) 消火栓箱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e)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5.7.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系统应保持
49、正常工作状态; b)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c)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每 12 个月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 e) 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 3 年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作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试验不合格的探测器一律报废,严禁重新安装使用。被拆换检修的探测器应用备用品或新生产的原型号探测器替补。 5.7.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b)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c)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等阀门和启动开关应有明显标识;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其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附录 B 进行。 5.7.10 防排烟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b) 自然排烟外窗不应被遮挡; c) 布局调整时,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d)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其手动开启装置应醒目,方便使用。 5.7.11 防火卷帘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电动防火卷帘两侧的升、降、停按钮不应上锁; b) 防火卷帘机械手动装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志; c) 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防火卷帘封闭性能; d) 防火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