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782-2008 《家畜炭疽病防治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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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65.020.30 DB51B 43 备案号: 23056-2008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782-2008家畜炭疽防治技术规范 The Control Criterion of Anthrax 2008-06-06 发布 2008-06-15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T782-200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免疫 2 5 检疫 3 6 监测 3 7 人员防护 3 8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3 9 诊断 4 10 疫情报告 . 4 11 疫情处置 . 5 12 消毒 . 5 13 无害化处理 . 6

2、 DB51/T782-2008 II 前 言 为了规范家畜炭疽防治技术,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家畜炭疽的发生、流行和蔓延,保障我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按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份: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勇、石谦、叶成儒、梁文斌、杨林、谢嘉宾、罗毅、刘选华。 DB51/T782-2008 1 家畜炭

3、疽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畜炭疽的免疫、检疫、监测,人员防护,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送,诊断,疫情报告和处置,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技术。 本规范适用于家畜炭疽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1996 种畜禽调运检

4、疫技术规范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T 541-2002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NY/T 561-2002 动物炭疽诊断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炭疽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办20071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监测 对家畜炭疽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

5、以把握该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DB51/T782-2008 2 3.2 疫点 患病家畜所在地点。患病家畜在饲养过程中,以患病家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患病家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患病家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患病家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患病家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3.3 疫区 患病家畜所在的自然村、家畜饲养单位以及发病前3个月经常活动可能污染的地区或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km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3.4 受威胁区 疫区邻近的自然村、单位,或疫区周边外延5km内的区域。

6、 3.5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的目的。 4 免疫 4.1 免疫接种 4.1.1 免疫接种的对象: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免疫方案,确定免疫接种对象。 4.1.2 免疫接种的范围及疫苗的选择: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免疫方案,确定免疫接种范围。使用国家批准的炭疽疫苗。 4.1.3 免疫接种方式:按照所选择疫苗的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免疫,根据不同疫苗、不同畜种选用适合的免疫接种方式和剂量。 4.1.4 疫苗的运输、贮藏和使用应符合

7、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2 疫苗接种要求 4.2.1 疫苗使用前须检查 如发现瓶口不严、漏苗、破瓶,瓶签字迹辨别不清是何种苗,或瓶内有霉菌、异物及摇不散的凝块等物及过期失效者均不得使用。 4.2.2 对家畜的要求 4.2.2.1 接种的家畜临床未见异常,处于安静状态,畜体清洁。 4.2.2.2 病畜、体质瘦弱畜或体温异常的牲畜暂不接种,待患病畜康复后再按规定接种,怀孕畜的免疫应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凡经接种的牲畜,在 7 天内不得使役,应加强饲养管理。 4.2.3 器械要求 4.2.3.1 根据畜种及其年龄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针头等器械。 4.2.3.2 注射器和针头应洁净,并用

8、湿热方法高压灭菌或用洁净水加热煮沸消毒至少 30 分钟。不可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4.2.3.3 灭菌后的注射器与针头放置 7 天以上,使用前应重新灭菌消毒。 4.2.4 接种操作 4.2.4.1 疫苗在使用间歇中应冷藏、避免日光直射。 4.2.4.2 疫苗应放在冷藏容器内,严禁冻结。用前需充分摇匀。经过结冻疫苗不得使用。 DB51/T782-2008 3 4.2.4.3 吸出的疫苗不可回注于瓶内;用过的注射器、针头、芽孢苗瓶及未用完的芽孢苗和被污染的用具都必须彻底消毒。 4.2.4.4 注射部位必须消毒。 4.2.4.5 注射时针头与皮肤表面的角度为 45,避免疫苗溢出。 4.2.4.6 注射

9、剂量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进行。 4.2.4.7 严禁与其它疫苗混合注射,接种时每头畜须更换针头。 4.2.4.8 紧急接种时,免疫接种顺序应从安全区到受威胁区,最后到疫区。 4.3 免疫档案 免疫接种后应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须填写畜主姓名、畜种、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家、疫苗来源、批号、免疫剂量、免疫时间、牲畜耳标编号、防疫员签名、畜主签名等内容。 4.4 免疫程序 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免疫方案,确定免疫接种对象、范围。 5 检疫 5.1 种畜调运:按 GB 16567-1996 执行。 5.2 按 GB16549-1996 、NY467-2001 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

10、产地、屠宰检疫。检出炭疽阳性家畜或家畜产品时,按 GB16548-1996 的要求执行。 6 监测 6.1 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实行监测 6.2 监测结果处理 6.2.1 监测结果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2.2 对监测阳性家畜实施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监测阳性的家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2.3 及时对监测结果按规定报告。 7 人员防护 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诊断及饲养场、畜产品及皮张加工企业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参与疫情处理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8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须符合下列要求,并填写样品采集登记表。 8.1 样品

11、采集 8.1.1 样品采集要求 按照NY/T561-2002规定的2.1.2 4.1 5.1和NY/T541-2002的相关规定执行。 8.1.2 采集样品时,应采集双份作备份,填写样品采集登记表。样品容器须加贴防水标签,并写明样品编号、采集地点、采样人、动物种类、时间等。 8.2 样品运输要求 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8.2.1 内包装要求:不(渗)透水的主容器;不渗透水的辅助包装;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主容器内所有的液体。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 8.2.2 外包装要求:强度

12、应充分满足对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运输前将样品密闭包装,包装材料要不易破碎,要注意防水和渗漏。必要时填充防震材料和适当冷DB51/T782-2008 4 冻剂。外包装上要加贴国家统一规定的生物安全警示标志。 9 诊断 9.1 诊断指标 9.1.1 流行病学特点 本病为人畜共患传染病,各种家畜、野生动物及人对本病都有不同程度的易感性。草食动物最易感,其次是杂食动物,再次是肉食动物,家禽一般不感染。人也易感。 患病动物和因炭疽而死亡的动物尸体以及污染的土壤、草地、水、饲料都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炭疽芽胞对环境具有很强的抵抗力,其污染的土壤、水源及场地处理不当可形成持久的疫源地。本病主要经

13、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感染。 本病呈地方性流行。有一定的季节性,多发生在吸血昆虫多、雨水多、洪水泛滥的夏秋季。 9.1.2 临床症状 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为 20 天。本病主要呈急性经过,多以突然死亡、天然孔出血、尸僵不全为特征。 牛:体温升高常达 41以上,可视黏膜呈暗紫色,心动过速、呼吸困难。呈慢性经过的病牛,在颈、胸前、肩胛、腹下或外阴部常见水肿;皮肤病灶温度增高,坚硬,有压痛,也可发生坏死,有时形成溃疡;颈部水肿常与咽炎和喉头水肿相伴发生,致使呼吸困难。急性病例一般经 24 小时36 小时后死亡,亚急性病例一般经 2 天5 天后死亡。 马:体温升高,腹下、乳房、肩及咽喉部常见水肿。舌炭

14、疽多见呼吸困难、发绀;肠炭疽腹痛明显。急性病例一般经 24 小时36 小时后死亡,有炭疽痈时,病程可达 3 天8 天。 羊:多表现为最急性(猝死)病症,摇摆、磨牙、抽搐,挣扎、突然倒毙,有的可见从天然孔流出带气泡的黑红色血液。病程稍长者也只持续数小时后死亡。 猪:多为局部病化,呈慢性经过,临床症状往往不明显,常在宰后见病变。 犬和其它肉食动物临床症状不明显。 9.1.3 病理变化 严禁在生物安全条件不够的情况下进行疑似患病家畜、患病家畜的尸体剖检。 死亡患病家畜可视黏膜发绀、出血。血液呈暗紫红色,凝固不良,粘稠似煤焦油状。皮下、肌间、咽喉等部位有浆液性渗出及出血。淋巴结肿大、充血,切面潮红。脾

15、脏高度肿胀,可达正常数倍,脾髓呈黑紫色。 9.1.4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9.1.4.1 病原学诊断,炭疽的病原分离及鉴定按照 NY/T561-2002 执行。 9.1.4.2 血清学诊断,炭疽沉淀反应按照 NY/T561-2002 执行。 9.1.4.3 分子生物学诊断,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按农业部炭疽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9.2 诊断判定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判定疑似炭疽疫情。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病理变化,结合实验室诊断结果做出综合判定。 10 疫情报告 DB51/T782-2008 5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

16、疑似本病的家畜,都应立即依法向当地法定受理机构报告。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疫情处置 11.1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可疑病例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根据流行病学和临床症状,判定为疑似炭疽疫情后,应立即无血扑杀疑似患病畜,隔离同群畜、限制移动,采集血样送符合规定的实验室确诊。对病死家畜尸体,严禁进行开放式解剖检查,采样时必须按规定进行。 11.2 确诊为炭疽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11.2.1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疫区、隔离、扑杀、

17、销毁、消毒、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和扑灭措施,并迅速通报毗邻地区。 11.2.2 本病呈零星散发时,应对患病畜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畜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隔离观察 20 天。对病死畜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本规范 13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按本规范 12 的规定进行。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1.2.3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1 个县 10 天内发现 5 头以上的患病畜),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实施封锁。 11.2

18、.4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处理措施如下: 11.2.4.1 疫点 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设施。限制人、易感动物、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疫点内动物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全部进行无血扑杀处理。其它易感动物紧急免疫接种。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以及排泄物和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产品按本规范13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实行就地处置原则,确需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的生物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11.2.4.2 疫区 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流

19、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所有易感动物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对动物舍、道路等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1.2.4.3 受威胁区 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1.2.4.4 进行疫源分析与流行病学调查 11.2.4.5 封锁令的解除 最后1头患病家畜死亡或患病家畜和同群家畜扑杀处理后20天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 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它物品彻底消毒,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11.2.5

20、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12 消毒 12.1 消毒用品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消毒剂:醛类、氯制剂等有效消毒剂。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12.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消毒 DB51/T782-2008 6 12.2.1 对患病和疑似患病家畜污染的场所、交通工具、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对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12.2.2 圈舍消毒 开放式房屋、厩舍可用5%福尔马林喷洒消毒三遍,每次浸渍2小时。也可用20漂白粉液喷雾,200mL/m2作用2小时。对砖墙、土墙、地面污染严重处,在离开易燃品条件下,

21、亦可先用酒精或汽油喷灯地毯式喷烧一遍,然后再用5福尔马林喷洒消毒三遍。 12.2.2.1 对可密闭房屋及室内橱柜、用具消毒,可用福尔马林熏蒸。在室温 18条件下,对每 25 m330m3空间,用 10浓甲醛液(内含 37甲醛气体)约 4000mL,用电煮锅蒸 4 小时。蒸前先将门窗关闭,通风孔隙用高粘胶纸封严,工作人员戴专用防毒面具操作。密封 8 小时12 小时后,打开门窗换气,然后使用。 12.2.2.2 对可密闭房屋及室内橱柜、用具消毒,可用福尔马林熏蒸。在室温 18条件下,对每 25 m330m3空间,用 10浓甲醛液(内含 37甲醛气体)约 4000mL,用电煮锅蒸 4 小时。蒸前先将

22、门窗关闭,通风孔隙用高粘胶纸封严,工作人员戴专用防毒面具操作。密封 8 小时12 小时后,打开门窗换气,然后使用。 12.2.2.3 熏蒸消毒效果测定,可用浸有炭疽弱毒菌芽孢的纸片,放在含组氨酸的琼脂平皿上,待熏后取出置 37培养 24 小时,如无细菌生长即认为消毒有效。 12.2.2.4 也可选择其它消毒液进行喷洒消毒,如 4戊二醛(pH8.08.5)2 小时浸洗、5甲醛(约15福尔马林)2 小时、3 H 2O22 小时或过氧乙酸 2 小时。其中,H 2O2和过氧乙酸不宜用于有血液存在的环境消毒;过氧乙酸不宜用于金属器械消毒。 12.2.2.5 粪肥、垫料、饲料的处理。被污染的粪肥、垫料、饲

23、料等,应混以适量干碎草,在远离建筑物和易燃品处堆积彻底焚烧,按规定进行深埋处理。 12.2.2.6 泥浆、粪汤处理。猪、牛等动物死亡污染的泥浆、粪汤,可用 20漂白粉液 1 份(处理物 2份),作用 2 小时;或甲醛溶液 50 ml/m3100ml/m3比例加入,每天搅拌 1 次2 次,消毒 4 天,即可撒到野外或田里,或掩埋处理(即作深埋处理)。 12.2.3 活畜交易市场的消毒 12.2.3.1 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12.2.3.2 饲料、垫料和粪便等按本规范的 12.2.2.5 和 12.2.2.6 处理。 12.2.4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 12.2.4.1 圈舍、过道和舍外

24、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清洗。 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 12.2.4.2 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 12.2.4.3 所用衣物及其他物品按本规范的 13.4 进行消毒。 12.2.5 交通工具消毒 12.2.5.1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12.2.5.2 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内、外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消毒剂消毒后再用清水冲洗,不留死角。 12.2.5.3 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 12.2.5.4 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

25、作无害化处理。 12.2.6 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13 无害化处理 13.1 炭疽动物尸体处理 应结合远离人们生活、水源等因素考虑,因地制宜,就地焚烧。如需移动尸体,先用5福尔马林消毒尸体表面,然后搬运,并将原放置尸地及尸体天然孔出血及渗出物用5%福尔马林浸渍消毒数次,在DB51/T782-2008 7 搬运过程中避免污染沿途路段。焚烧时将尸体垫起,用油或木柴焚烧,要求燃烧彻底。无条件进行焚烧处理时,也可按规定进行深埋处理。 13.2 污水处理 按水容量加入甲醛溶液,使其含甲醛液量达到5,处理10小时;或用3过氧乙酸处理4小时;或用氯胺或液态氯加入污水,于pH4.0

26、时加入有效氯量为 4mg/L,30分钟可杀灭芽孢,一般加氯后作用2小时流放一次。 13.3 土壤处理 炭疽动物倒毙处的土壤消毒,可用5甲醛溶液500mL/m2消毒三次,每次2小时,间隔1小时。亦可用氯胺或10漂白粉乳剂浸渍2小时,处理2次,间隔1小时。亦可先用酒精或柴油喷灯喷烧污染土地表面,然后再用5甲醛溶液或漂白粉乳剂浸渍消毒。 13.4 衣物、工具及其它器具处理 耐高温的衣物、工具、器具等可用高压蒸汽灭菌器在121高压蒸汽灭菌1小时;不耐高温的器具可用甲醛熏蒸, 或用5甲醛溶液浸渍消毒。 运输工具、 家具可用10漂白粉液或1过氧乙酸喷雾或擦拭,作用1小时2小时。凡无使用价值的严重污染物品可用火彻底焚毁消毒。 13.5 皮、毛处理 皮毛、猪鬃、马尾的消毒,采用9798的环氧乙烷、2的CO 2、1的十二氟混合液体,加热后输入消毒容器内,经48小时渗透消毒,启开容器换气,检测消毒效果。但须注意,环氧乙烷的熔点很低(0),在空气中浓度超过3,遇明火即易燃烧发生爆炸,必须低温保存运输,使用时应注意安全。 骨、角、蹄在制作肥料或其它原料前,均应彻底消毒。如采用121高压蒸汽灭菌;或5甲醛溶液浸泡;或用火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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