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33600_838 Protective helmets for work site use《工地用防护头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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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65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40.20 Z3001133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14月5日 965月14日 (共11頁)工地用防護頭盔 Protective helmets for work site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各類礦場,建築工程,土木工程、伐木與工廠工作人員以防止頭部受落下物擊傷,撞傷及觸電等,所使用之防護頭盔。 2. 用語釋義 2.1 防護頭盔:主要目的在保護戴用者頭部上部以抵抗撞擊所戴之頭盔。 2.2 帽殼:以堅固材料製成光滑之防護頭盔外殼。 2.3 帽前簷:眼睛上方帽殼

2、之延伸部分。 2.4 帽緣:環繞帽殼之邊緣。 2.5 束具:使防護頭盔維持在頭部位置, 可供吸收能量之裝備之完整組合。包括如下列物件。 2.5.1 頭帶:環繞在頭蓋骨底部,為束具之一部分。 2.5.2 戴具:接觸頭部之固定式或可調整式組合。 2.5.3 墊材:用以改進戴用之舒適性材料。 2.5.4 抗震帶:吸震之支撐帶 2.6 保護墊:撞擊時能吸收動能之材料。 2.7 通風孔:供防護頭盔內部通風用之開孔。 2.8 防護頭盔附屬品:係指任何特殊用途 之額外零件如頤帶、頸護片、頸背帶、拉帶及電燈與電線之連接裝置。 2.9 戴用高度:從頭帶底邊至頭部或頭型之最高點之垂直距離。 2.10 垂直間隙:從

3、頭型最高點至帽殼內部之垂直距離。 2.11 水平間隙:從頭帶至帽殼內部或帽殼內部任何突出部分之水平距離。 2.12 基本平面:係通過左右耳孔中央及眼窩底緣之平面,如圖 1 所示。 圖 1 基本平面 耳孔外部中央 鼻根 2 CNS 1336, Z 3001 2.13 中心平面:通過參考頭型或標準頭型最高點之縱面,與基本平面垂直,並按幾何形狀平分頭型。 2.14 參考平面:與基本平面平行之平面,其與基本平面之距離如圖 2-1 所示。 2.15 參考頭型:為人頭輪廓,用以標示各種尺度、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及中心平面位置之頭型。 2.16 標準頭型:依試驗用之頭型。其表面標示所有與帽接觸之區域、基本平面

4、、參考平面及中心平面之位置。 3. 物理性質要求 3.1 材料:防護頭盔材料之一般考量建議,如附屬書。 3.2 一般構造:防護頭盔構造之一般考量建議,如附屬書。 3.3 帽殼 3.3.1 帽殼應具有盡可能之均勻強度, 不得特別強化任何一點。但不排除將帽殼厚度漸增或裝設肋條或附裝束具 之裝置等,其他高度局部強化之情形則不予允許。 3.3.2 帽殼前緣之輪廓應不妨礙眼鏡或護目鏡之戴用。 備考:材料及帽殼之建議事項如附錄所示 3.4 垂直間隙:依第 5.1.3.3 節所敘述條件下量測之垂直間隙應為 25 mm 以上, 50 mm以下。 3.5 水平間隙:依第 5.1.3.3 節所敘述條件下量測之水平

5、間隙應為 5 mm 以上, 20 mm以下。 3.6 質量:防護頭盔含束具但不含附屬品之總質量,如超過 400 g,此質量測至最近30,並應將其標示在防護頭盔之標示上。 4. 性能 4.1 衝擊吸收性:依第 5.2 節規定在低溫、高溫及潮濕條件下測試時,傳遞至頭型之力量不得超過 5kN 或在質量 5kg 之衝擊塊之減速度不得超過 100 G( G 表示重力加速度),且帽殼不得破裂。 4.2 耐穿透性:防護頭盔依第 5.3 節規定測試時,衝擊塊不得接觸頭型表面。 4.3 耐燃性:依第 5.4 節規定測試時,防護頭盔殼之材料在火焰移開 5 秒後不得著火燃燒。 4.4 低溫試驗:經低溫 -20之狀態

6、調節後,防護頭盔依第 5.2 節耐衝擊試驗及第 5.3節耐穿透性試驗實施後應分別符合第 4.1 節及第 4.2 節之規定。 4.5 電氣絕緣性:依第 5.5 節規定測試時洩漏電流不得超過表 1 之規定。 3 CNS 1336, Z 3001 表 1 防護頭盔之洩漏電流 電源 試驗電壓 (V) 洩漏電流 (A) 適用場合 2,200 0.002 使用電壓在 440V以下之場合 10,000 0.003 使用電壓在 3,300V以下之場合 60週率正弦波交流電 20,000 0.005 使用電壓在 6,600V以下之場合 備考:主要為衝擊用之金屬製或開 通風孔之防護頭盔,其電氣絕緣性試驗不適合本節

7、之規定,另防範防護頭盔戴 用者感電之虞,並確保防護頭盔之戴用安全,應將適用場合之合格項目標示在防護頭盔上。 4.6 橫向剛性:依第 5.6 節之規定試驗時,防護頭盔最大橫向變形不得超過 40 mm,且殘餘變形不得超過 15 mm。 4.7 吸水性:帽殼材料依第 5.7 節之規定試驗時,其吸水性不得超過 0.5%。 備考: 橫向剛性試驗與低溫試驗,以商品本體或說明書中有特別標示者,始予測試。 5. 試驗步驟 5.1 帽樣之準備:帽樣包括任何帽殼必要 之開孔,及附在防護頭盔特殊附屬配件皆一併予以測試,且試樣至少在 7 頂以上。 5.1.1 實施試驗時每組測試最少試樣之數目如下所示 5.1.1(a)

8、: 1 頂防護頭盔在 10下做衝擊吸收性試驗。 5.1.1(b): 1 頂防護頭盔在潮濕條件下做衝擊吸收性試驗。 5.1.1(c): 1 頂防護頭盔在 +50下做衝擊吸收性試驗,再作燃燒試驗。 5.1.1(d): 1 頂防護頭盔實施耐穿透性試驗。 5.1.1(e): 1 頂防護頭盔實施電氣絕緣性試驗。 5.1.1(f): 1 頂防護頭盔實施橫向剛性試驗。 5.1.1(g): 1 頂防護頭盔在低溫下實施耐穿透性試驗。 5.1.2 測試狀態條件 5.1.2.1 恆溫恆濕箱:應有足夠空間以確保帽樣 能擺放在箱內而不致相互接觸亦不可碰觸箱壁,並應裝置風扇以維持有效空氣循環。 5.1.2.2 事先狀態條

9、件:所有帽樣做個別狀態調節前應在 (20 2)溫度及 (655)%RH 下放置 3 天以上。 5.1.2.3 低溫:帽樣須暴露在 102溫度下 4 小時以上。當在特殊要求下(參考第 4.4 節),溫度應下降至 20 2。 5.1.2.4 高溫:帽樣須暴露在 (50 2)溫度下 4 小時以上。 5.1.2.5 濕度:帽樣外部須用 (20 2)溫度之水以 1l/min 流量噴灑 4 小時以上。 5.1.3 頭型 5.1.3.1 製作:試驗用之頭型應符合圖 2.1、 2.2、 2.3 頭型之規定,其材料應為硬木或金屬製成。 5.1.3.2 尺度選擇:測試束具可調式防護頭盔應 調整其束具至中等大小並戴

10、在4 CNS 1336, Z 3001 適合之頭型,束具非可調式防護頭盔則應戴在適合之頭型上量測。 5.1.3.3 間隙識別與戴用高度:應使防護頭盔戴用在適合頭型上,以量測垂直、水平間隙及戴用高度。束具可調式防護 頭盔應配合可調範圍,以量測其最大及最小尺度頭型之資料。 5.2 衝擊吸收性試驗 5.2.1 原理:衝擊吸收性之量測係由直 接量測傳遞到戴緊防護頭盔之頭型上之最大力量,或量測衝擊物之最大減速度。 5.2.2 儀器裝備:儀器底座應整體性且 有足夠大小,並能在衝擊時承受完全之阻力,其質量至少為 500 kg 以上時,能安裝妥當以避免造成壓縮回波之構造。 頭型應垂直堅固地安裝在底座上。 以一

11、質量 5.01.00+kg、半徑為 48 mm 之衝擊半球面,衝 擊物放置在頭型上方,其軸向與頭型垂直軸向一致且衝擊物經由導軌以最小阻力墜落。 衝擊力應由一緊附在底座上之非 慣性力感測器或緊附在衝擊物上之加速量測器所測量。此力軸能與衝擊物路徑同軸。 量測系統應可量測力量至 40 kN 而無失真,且介於 5 1000 Hz 之間,響應頻率應平直且保持誤差在 5%以內。應注意當以非慣性力之感測器與頭型同時使用時,頭型及其裝置應形成 一量測系統;當加速量測器附在衝擊物上使用時,衝擊物則形成量測系統之一部分。 5.2.3 試驗步驟:每一符合第 5.1 節所指定樣本之防護頭盔應依第 5.1.2 節規定妥

12、切地處理。帽樣應在移出處理環 境一分鐘內放置穩當並緊扣在適合頭型上(參考第 5.1.3 節)以最大可能戴用高度及與插入一 10 mm 直徑之木棒量出頭帶至頭型約 10 mm 間隙。衝擊物從 (1000 5)mm 之高度,以 50 焦耳衝擊能量墜落在帽頂之中心。墜落高 度為帽殼之撞擊點至衝擊物下端。記錄量測資料,決定最大衝擊力。 5.3 耐穿透性試驗 5.3.1 儀器裝備 測試用之鋼錐應自由墜落於穩當 扣戴在合適頭型之帽樣上,頭型可能接觸之表面必為金屬製,當被鋼錐撞 擊接觸時,須能偵測到接觸,且必要時能在接觸後亦可恢復如前之情況。 鋼錐應具有下列特性 質量: (3.0 0.05)kg 尖端角度:

13、 60 尖端半徑: 0.5 mm 鋼錐圓錐最小高度: 40 mm 頂端硬度: HRC45 50 5.3.2 試驗程序:帽樣應經衝擊吸收性 試驗獲得最壞結果之相同狀態調節。帽樣應在移出處理環境一分鐘內放置穩當並緊扣在適合之頭型上(參考第 5.1.3節),並以最大可能戴用高度與以插入 10 mm 直徑之木棒量出頭帶至頭型5 CNS 1336, Z 3001 約 10 mm 間隙。 鋼錐應從帽頂至鋼錐端點 (1000 5)mm 之高度墜落在以帽頂中心點之 100 mm 直徑圓範圍內。鋼錐可自由墜落或導向墜落,但在導向墜落時,鋼錐之衝擊速度應與自由墜落相同。 5.4 燃燒試驗:本試驗係 50溫度衝擊吸

14、收性試驗後之帽樣實施。 5.4.1 儀器裝置:燃燒器應為一口徑 10 mm 之丙烷本生燈,並有一可調式空氣進入口與大小合適之噴嘴;且系統裝置有壓力控制器及開關。 5.4.2 試驗步驟:藉由適合之壓力計調整燃氣壓至 3,430 Pa(350 mmH2O)。 由空氣口調整火焰使藍色內焰之長度約 15 mm。 將帽樣底部朝上,使燃燒器與垂直方向成 45,並將火焰 尾端接觸帽殼外面,離帽頂 50 100 mm 距離之任一點,燃燒 10 秒鐘。測試點之切面應維持水平。 火焰移開 5 秒後,檢查帽殼燃燒情形。 5.5 電氣絕緣性試驗 5.5.1 試驗儀器:試驗儀器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準備足以容納帽子之

15、水箱一具,裝入每公升溶有鹽 7.5 g 之鹽水。 (2) 鐵絲架一付,以懸掛倒放帽子用。 (3) 60Hz 之正弦波交流電源,電壓可調節成零伏特至 25,000 伏特。 (4) 必需之電線及接頭,其接連法應使電壓跨過帽頂。 (5) 具有足夠容量之伏特計。 (6) 具有足夠容量與能精密測出所規定電流之亳安計。 5.5.2 試驗方法:拆去帽子配件,僅剩 帽殼,並將其倒掛水箱內,加入鹽水,至規定高度,即將帽子倒掛在箱內 ,帽裡裝入鹽水,使滿至離帽子圓頂與邊相接界線上約 13 mm 之距離,倘帽殼鑽有小孔,則水之高度應在孔下約 13 mm 位置,電線一端接在掛帽子之架上,另一端通至帽子裡面之鹽水,接通

16、電流使電壓由零伏特起以每秒鐘 1,000 伏特之速度逐漸升高至規定試驗電壓。保持一分鐘,倘伏特計有變動,或電流超過表 1 之規定值時,則表示帽子不合規定。 5.6 橫向剛性試驗:帽樣應 在兩導向平行且以大 (10 0.5)mm 半徑圓角之 300 mm250 mm 平板間實施橫向(耳部對耳部)試驗。 帽樣應依第 5.1.2.2 節實施事先狀態條件,然後置於兩平板間,帽緣外露,但儘可能靠近平板。由直角方向施加初載重 30 N,以使帽樣受橫向壓力。經 30 秒後量測兩平板間之距離 (X)。將力量以每分鐘增加 100 N 之速率加至 430 N 為止,維持 30 秒,再量測兩平板間之距離 (Y)。最

17、大側向變形 X Y。 將力量減至 25 N 後,再立即增加至 30 N,維 持 30 秒,再量測兩平板間之距離 (Z)。殘餘變形 X Z。量測應精確至 mm 為單位,如有受損應記錄受損之程度。 5.7 吸水試驗:從第 5.4 節耐燃燒試驗過之帽樣上切出三條寬度 25 mm,長度 50 mm之試片,分別秤其浸漬溫度 20 至 25之水中 24 小時之前後重量,計算三試片6 CNS 1336, Z 3001 之吸水率並以其平均值表示。 6. 標示:防護頭盔應以不易磨滅方式標示下列各項 (1) 耐使用電壓、衝擊吸收性,但金屬製 或開通風孔之防護頭盔,應有不得使用於有感電之虞場所之明顯標示。 (2)

18、製造廠商或商標,或自國外進口者,應以中文標示進口公司及其地址。 (3) 若質量超過 400 g,則依第 3.6 節之規定標示其質量。 7. 使用說明:防護頭盔應隨附使用說明或不易脫落方式黏貼使用說明提供使用者,應注意事項如下 (1) 請使用符合頭型之防護頭盔。 (2) 請繫緊頤帶,以防防護頭盔脫離,如無頤帶者則可免予列入。 (3) 防護頭盔受衝擊後,外觀雖無損傷,請勿再使用。 (4) 請勿再塗裝改造或用有機溶劑洗除表面油污。 (5) 金屬製或開通風孔之防護頭盔,為防 範戴用者感電,應將適用場合列入使用說明書中。 7 CNS 1336, Z 3001 附錄 防護頭盔材料與製造之建議 (1) 防護

19、頭盔製造材料應選擇耐用者,即其特性不能受材料壽命或防護頭盔正常環境(暴露在陽光、 雨、冷、灰塵、震動、 皮膚接觸、流汗、皮膚或頭髮產品之影響)下而有顯著之改變。對與接觸皮膚之束具配件,製造商絕不可使用會引起過敏之材料。非一般使用之材料建議在使用前應作適用性考量。 (2) 防護頭盔製造主要是製成一外表光滑之硬殼(即在表面細滑而無阻礙)及必要額外吸收衝擊能量之機構以使在此一標準之試驗時不超過之規定之力量。防護頭盔帽殼應光滑輪廓包括加強肋條在內。 (3) 防護頭盔是應給予穿戴者在受衝擊與穿透損害加諸在整個頭帶時保護。然而在適當情況下,某些形式懸吊裝置或墊片應置於頭帶與帽殼間時,則可視為與其他處有效測

20、試點相同。 (4) 任何防護頭盔配件之設計應在意外事件發生時不致引起任何傷害。特別是在防護頭盔內不可有因金屬或其他可能造成傷害之堅硬保護物。 (5) 防護頭盔不應有尖銳之突出邊緣部分。 (6) 牢固束具與帽殼之接合處不應容易受到磨損。 (7) 吸能裝置之任何部分不能讓使用者可容易更改之構造。 8 CNS 1336, Z 3001 基本平面剖面輪廓圖參考平面剖面輪廓圖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基本平面基本平面基本平面剖面剖面 剖面參考平面參考平面參考平面中心縱剖面輪廓圖圖2-1標準頭型大型單位:mm9 CNS 1336, Z 3001 基本平面剖面輪廓圖參考平面剖面輪廓圖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基本平面基本平面基

21、本平面剖面剖面 剖面參考平面參考平面參考平面中心縱剖面輪廓圖圖2-2標準頭型標準型單位:mm10 CNS 1336, Z 3001 基本平面剖面輪廓圖參考平面剖面輪廓圖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基本平面基本平面基本平面剖面剖面剖面參考平面參考平面參考平面中心縱剖面輪廓圖圖2-3標準頭型小型 單位:mm 11 CNS 1336, Z 3001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61 年 6 月 30 日 第二次修訂: 71 年 10 月 12 日 第三次修訂: 72 年 1 月 12 日 第四次修訂: 75 年 7 月 22 日 第五次修訂: 77 年 4 月 21 日 第六次修訂: 81 年 12 月 28 日 第七次修訂: 86 年 5 月 27 日 第八次修訂: 91 年 12 月 5 日 第九次修訂: 9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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