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220.10 Z2004140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07月31日 956月1日 (共1頁)滅火彈 Fire extinguishing bomb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密閉容器內,盛裝滅火藥劑1公升之滅火彈。 2. 構造:本滅火彈應使用玻璃或易碎之容器製造且滅火彈之全重量不得超過1.3 kg。 3. 藥劑:本滅火彈使用之化學滅火藥劑,應完全混合不得有渾濁或沉澱現象,在容器內存放二年之內不得有變質或生成容量0.1%以上沉澱,仍能達到本標準規定之滅火效能,又所用之藥劑對於
2、人體不得有損害。 4. 滅火試驗:在1 m2面積內應在無風之場地,使用4 cm4 cm60 cm乾柴48支,以同樣間隔橫疊成為0.6公尺之立方形,加4 kg木鉋花及8 kg細小乾柴之補助燃料於架內,柴上再加汽油4公升,引火燃燒,俟補助燃料燒盡,火焰高度到達距離地面約1.5公尺時,施行滅火試驗,投擲本滅火彈2個應全部熄火,熄火後30秒鐘內不得再有復燃現象。 5. 有效使用期限:本滅火彈有效期限2年,超過期限者不得繼續使用。 6. 標示:本滅火彈外表須標示下列各項。 6.1 使用紅底黑字或白字標示名稱,容量。 6.2 適應火災之種類。 6.3 使用方法。 6.4 有效使用期限。 6.5 試驗合格證明書字號。 6.6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地址,並加蓋印章。 6.7 製造年月日。 6.8 製造號碼。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59年1月29日 第二次修訂:60年8月3日 第三次修訂:76年2月17日 第四次修訂:8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