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337615_488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 Part 15 Type of protection 〝n〞《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机设备-第15部:保护型式〝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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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15部:保護型式“n“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29.260.20 3376-15 C1038-1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年 12 月 5 日 年月日(共 27 頁)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Part 15: Type of protection “n“ 第一章 通則 1. 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適用於保護型式 “n“防爆電機設備之建構、評估與試驗等需求,這類電機設備一般而言,

2、操作於其額定工作狀態下,不大可能引燃周遭的爆炸性氣體環境。 本標準規範防爆電機設備之特性,這些電機設備應被評定能滿意地達到適用於2 區 (zone 2)的電機設備。 本標準僅適用於具爆炸性氣體環境場所之群( Group II)的電機設備,但不可應用於有甲烷沼氣之礦區。 CNS 3376-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0 部:一般要求的需求不適用於保護型式 “n“防爆電機設備。 備考:本標準不禁止使用於符合認可的工業電機設備標準要求,且在正常操作條件下不會產生火花、電弧或會引燃的熱表面的電機設備。(見 CNS 3376-1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14 部:危險區域之電機設備裝置 (不包含礦

3、坑用 )) 2. 目的 本標準的目的是要規範適用於 2 區 (zone 2)之防爆電機設備之基本建構特性及試驗與標示的需求, 2 區是在正常操作下不具爆炸性氣體環境,即使有也只是很短暫的時間,而且同時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與引燃源的機率非常低,低到可容許之值。 本標準的第 13 節規定適用無點火機制電機設備的需求。第 4 節適用的電機設備或電路板,則是在正常操作下,電弧、火花或高熱的表面足以引燃周遭的爆炸性氣體環境,必需有適當的保護措施,使同時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與引燃源之風險降至可容許之值。 3. 名詞釋義 因應本標準的目的,適用以下定義: 3.1 保護型式 “n“(Type of protect

4、ion“n“) 在正常操作情形下,不能引燃周圍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也不大可能因故障引起引燃事件。 2 CNS 3376-15 , C 1038-15 3.2 正常操作 (Normal operation) 保護型式 “n“的防爆電機設備被認定處於正常操作下,是指當它的電機與機械特性符合其原始設計,且按照製程規定的限制下操作。 3.3 外殼 (enclosure) 圍繞防爆電機設備之帶電件的壁殼之統稱,包括門、蓋、電纜入口、操縱桿、主軸及轉動軸 (spindle and shaft)等。 3.4 限制呼吸外殼 (Restricted breathing enclosure) 設計為有限制氣體與蒸氣

5、進入的外殼。 3.5 密閉式斷路裝置 (Enclosed break device) 提供電性的 連接與斷開,並可以承受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內部爆炸時,其設計不致遭受損壞,且不會將內部 爆炸傳至外部的爆炸性氣體環境。 3.6 非引燃元件 (Non-incendive component) 除密閉斷路裝置外,具有接點使潛在故障電路接通或斷開之元件,其接點、接觸 機構 或外殼具有接點之構造,可避免元件在指定之操作條件下引燃可燃性氣體或蒸氣。 3.7 氣密裝置 (Hermetically-sealed device) 其構造使外部空氣無法進到內部的裝置,其密封使用熔接,例如錫焊、銅焊、電焊或將玻璃熔接到

6、金屬。 3.8 密封裝置 (Sealed device) 在正常維修時可以開啟,而正常操作時可以關閉密封防止外部氣體入侵的裝置。 3.9 限能電機設備或電路 (Energy limited apparatus and circuits) 依據本標準能量限制下之測試不會產生足以引燃的電弧、火花或熱能的電機設備或電路。 3.10 間隔 (separation) 兩個導體間之固體絕緣材料的最短距離。 4. 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4.1 潛在引燃源 (Potential ignition sources) 電機設備在正常的操作情形下應: a) 不能產生電弧或火花;但電

7、弧或火花如依第 4 節所述之任一方法防制引燃外部爆炸性氣體環境者不在此限。 b) 不能造成最高表面溫度超過如表 1 所示該電機設備溫度等級的最高表面溫度;但如果表面溫度或熱點已依第 4 節所述之任一方法防制點燃外部爆炸性氣體環境者不在此限,或依第 4.3.3 節認定合於安全者亦不在此限。 備考 : 一般而言,滑動接點被認定在正常操作下即會產生火花,除非有特定的措施防止火花產生,例如調整後壓緊接點。 4.2 電機設備之群 (Apparatus group) 具保護型式 ”n”的電機設備應屬第 II 群。 電機設備依本標準應分類為 IIA, IIB 及 IIC;請參考依據 CNS 3376-12爆

8、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12 部:爆炸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物依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及最小引燃電流之分類之原則的第 19.4 及 22.2 節。 3 CNS 3376-15 , C 1038-15 設計使用於特定爆炸性氣體環境之電機設備,應按其等級辦理標示,請參考第10.1 節的 d)項。 4.3 溫度分類 (Temperature classification) 4.3.1 防爆電機設備在設計上,一般應適用於 -20 +40的周圍環境溫度,如果使用於其他溫度範圍,則應加以標示之。溫度分類應依據電機設備設計使用環境的最高溫度,按表 1 之溫度 T 分類。 4.3.2 除非如第 4.3.3 節的

9、特例,周圍大氣所可接觸的內外表面最高溫度均不得超過表 1 所規定的限值,量測時應將可知的電源電壓變動加以考慮。本要求不適用於密閉式斷路裝置、限制呼吸外殼、氣密裝置及密封裝置的內部。 表 1 最高表面溫度分類 溫度分類 T1 T2 T3 T4 T5 T6 最高表面溫度 450 300 200 135 100 85 4.3.3 防爆電機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應低於該電機設備設計使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最低引燃溫度。但是總表面積不超過 10 cm2, (例如:使用於限制能量之電晶體、電阻器 )且無直接或間接造成引燃風險的零組件,其最高表面溫度可以高於限制值,但仍至少保留安全限度,如 T1, T2,及 T3

10、 以 50K 為限,T4, T5,及 T6 則以 25K 為限。這個安全限度的建立應以使用類似零組件的經驗為之,或由測試該電機設備本身於具有適當熱引燃特性的爆炸測試混合物加以決定。 備考:安全限度可以在測試過程中以增加周圍溫度加以驗證。 最高表面溫度高於標示的溫度等級可以被接受,但條件是最高表面溫度至少 50K 低於指定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最低引燃溫度或是氣體環境正常使用形成的溫度。並且這僅對隨附文件指定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有效, (參閱第10 及 11 節 ),同時防爆電機設備必需標示該使用上的限制。 4.3.4 依據第 10 節的規定,為特定用途或最高表面溫度高於 450而設計的防爆電機設備,

11、應標示最高表面溫度。 4.3.5 照明設備的輔助零件應依據燈泡故障狀況予以溫度分類,例如:在壽命末期是否產生不可控制的較高表面溫度。 備考: ”不可控制 ”意思是較高的表面溫度會持續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例如 1小時。 照明設備應標示合於溫度等級之燈泡的額定功率與型號。 4 CNS 3376-15 , C 1038-15 第二章 適用所有電機設備的要求 5. 一般要求 保護型式 ”n”的防爆電機設備應適合於一般工業用途,製造商應驗證生產的防爆電機設備符合一般工業用途。 防爆電機設備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特定的試驗需求可以省略,但必需是被證實無關安全性且有文件備查。 備考:如果防爆電機設備要承受特別

12、不利的操作狀況, (諸如機械、電機、熱與化學等效應 ),這些應由使用者說明,並且與製造商達成共識採取措施。 6. 外殼 (Enclosure) 6.1 保護等級 (Degree of protection) 電機設備皆需具備適當的外殼。戶內使用裸帶電元件與絕緣元件之外殼應提供保護等級分別不低於 IP 4X(1)和 IP 2X(1)。戶外使用者保護等級通常應該更高,例如裸帶電元件之外殼應提供保護等級不低於 IP 54(1),而具絕緣元件之封裝只需保護等級不低於 IP 44(1)。 電機設備裝設於已有防止固體或液體異物入侵的位置(例如具第二道外殼、在控制室、在被保護的場所)或安全性不為液體或固體入

13、侵而破壞的設備(如:應力規、熱電偶、電阻式溫度計等),上述需求不適用,但需有適切的文件說明與參考。 本標準規範的防爆電機設備應適用於較高的保護等級的特定型式電機設備。 註 (1):外殼可能是一般用途的外殼、氣密外殼、限制呼吸外殼或是三者的任何組合。 6.2 耐衝擊試驗 (Test for resistance to impact) 一般工業用電機設備的外殼應通過本標準規定的衝擊試驗。對於特定電機設備或無衝擊試驗需求規定者,應適用以下的需求。 衝擊試驗的強度依電機設備或零組件而異,如表 2 的規定。 表 2 耐衝擊試驗 衝擊能量 E (J) 機械性損壞風險 正常 低 1.具護罩之透光零件 (測試

14、時須有護罩 ) 1 0.5 2.無護罩之透光零件 2 1 3.其它外殼或外殼零件 (包含護罩和風扇罩 ) 3.5 2 備考:如果電機設備以機械損壞危險性低之衝擊能量測試時,依據第 10.1 節第i)項規定,應標註 ”X”。 5 CNS 3376-15 , C 1038-15 電機設備如以 M( kg)物體自由垂直落下 h 高度作為電機設備耐衝擊試驗之能量,能量與高度暨質量的換算如表 3 所列,其中物體需具直徑 25mm,硬化鋼材之衝擊頭。 表 3 衝擊測試等級 衝擊能量 E (J) 質量 M (kg) 高度 h(m) 0.5 0.2 1 0.4 2 0.25 0.8 3.5 1.0 0.35

15、備考: h= E/M g h 高度 (m) E 衝擊能量 (J) M 質量 (kg) g 重力加速度( 102sm) 圖 1 列示固定式電機設備的自由落體試驗的範例,如果此方法不可行,可改採單擺的方式,如此衝擊元件,包括支撐桿與弦,應具備等同於表 3 所列的質量,且其分佈應令撞擊點是位於單擺運動軌跡之質量中心。 每次試驗之前要檢查硬化鋼材之半圓衝擊頭的表面,確認狀況良好無損傷。 一般而言,試驗應施行於組裝完成且可供使用的電機設備,對於透光元件此法不可行,則必須將該等元件移開,但仍固定於其框架上或等同的框架上,必要時,必需使用同樣的黏接或接合材料作固定。 對於玻璃製透光元件,應測試三個樣品,各個

16、樣品需測一次,在其它狀況只需一件樣品,但需測兩次,衝擊點應選擇最弱點為之。 試驗時,固定式電機設備應固定於鋼架上 (如圖 1),如此如果表面是平的,衝擊的方向是垂直於表面;表面如果不是平的,則衝擊方向垂直於表面的切線方向,鋼架至少重 20 公斤,並且插入地板 (固定於水泥上 )。 對於懸掛式電機設備,衝擊應施於垂直表面的方向;若被測試表面不是平面,則衝擊方向取垂直於衝擊點表面切線的方向。 進行試驗時,周圍溫度應為 2510,如果電機設備的外殼或外殼的一部份是塑膠材質,試驗溫度必需達 50以上,且高於操作溫度 10K 以上,必要時,還需另擇一試件於 -253低溫下進行試驗。 室內用電機設備低溫試

17、驗可設定於 -5 3進行,並標註於電機設備與其文件 (見第 10 及 11 節 )。 如果在不同於周圍溫度的溫度下試驗,試驗電機設備應置於恒溫槽內昇溫或降溫,如試驗溫度是高於常溫,恒溫槽的溫度不得高於試驗溫度 10K,反之則不得低於試驗溫度的 5K,當試驗電機設備的溫 度達穩定後,取出放於試驗架上,俟溫度回到試驗溫度時執行衝擊試驗。 6 CNS 3376-15 , C 1038-15 試驗完成後的檢查,外殼不應有任何損傷,任何因試驗造成的變形應不致於妨礙電機設備的安全操作,也不應減低空間距離 (Clearence) 和沿面距離(Creepage ),更不能降低外殼之保護等級。 電機設備表面損傷

18、、塗漆的剝落、散熱片或類似零件的斷裂、小型的塌陷等是可以接受的。 外部風扇遮罩或網罩可能變形,但不論是變形或異位都不得造成運動件的磨擦。 限制呼吸外殼仍應通過第 23 節規定的型式試驗。 7. 連接裝置 (Connection facilities) 以下需求適用於連接裝置有關之安全事項。但不適用於已規定在工業用電機設備標準之連接裝置者。 (關於插頭與插座,請參考第 15 節 ) 7.1 外部導體的連接 (Connections for external conductors) 7.1.1 用於與外部電路連接的電機設備應具有連接裝置,除非其製造上即接以永久性電纜。連接裝置在設計上應使導體易於連

19、接到端子,且易於夾接,不影響傳導截面積,並確保緊固、無鬆動或扭曲發生,而且連接端子的接觸壓力得以持久與維持。本要求不排除以磨擦方式防止端子鬆動。 換個方式,端子可以採用電纜啣套 (lug),但電纜啣套 (lug)必需可以緊固防止鬆脫,而且連接端子的接觸壓力得以持久與維持。當採 用此類連接方式,要有防止間隔距離因意外而降低的措施,這可以藉由使用與連接端子同高的絕緣隔板達到要求。 7.1.2 連接裝置與導體要匹配,導線尺度至少要符合設備額定電流量的需求。 備考:系統狀態 (諸如電壓降、故障率等 )會驅使採用較大尺度的導體以因應熱效應。 7.1.3 不得因電纜與導線管入口的製造與安裝而降低了電機設備

20、的保護特性,本項要求適用於電纜入口製造商所指明適合該電纜入口使用之所有電纜直徑。 電纜入口應提供: (a) 電纜得以無損傷地出入外殼壁,並且 (b) 必要時,緊束電纜並將金屬防護、被覆或屏蔽焊接。 可撓性電纜的入口,不論電纜以相對於入口軸向的任何 90 度方向移動,應無足以損傷電纜的銳角,入口點要取倒角,如此電纜的曲率半徑不小於最大允許電纜直徑的四分之一。 7.1.4 導線管的入口可使用螺絲旋入攻牙之洞中或鎖定於平面之洞中,於: (a) 裝在外殼壁上,或 (b) 固定在外殼壁上或崁入外殼壁的連接板內,或 (c) 安裝於合適的接線盒上,該接線盒與外殼成為一體或安裝在外殼壁上。 7.1.5 在額定

21、狀況如電纜或導線管入口點的額定溫度超過 70時,或導體分歧點超過 80,在防爆電機設備的外面應加以標示,以作為電纜或導線管內用線選擇之參考。 在多熱源的狀況下,可使用差異因數,並註明於文件內。 7.2 內部連接與接線 (Internal connections and wiring) 7 CNS 3376-15 , C 1038-15 7.2.1 內部連接不應承受過度的機械應力,接觸壓力應以適當的方式為之與維持,適當的方式有: a) 以螺釘或螺栓緊固連接 b) 捲縮連接 c) 焊接 d) 硬焊 (黃銅合金硬焊 ) e) 熔接 f) 夾緊螺釘,但不得損傷導體 g) 包覆式接線點 h) 壓力式線連

22、接 7.2.2 內部接線如會與金屬銳角接觸,則必需施以機械式保護或予以夾住,以防止擦破。 8. 電氣強度 (Electric strength) 應依據工業標準進行電機設備的耐電強度試驗,如果電機設備較特殊,無適用標準或所適用之標準未規定電機強度要求,則該電機設備及其內部接線應該可以持續耐受均方根值為 1000 V + 2 Un或 1500 V 二者中較大的試驗電壓 1 分鐘,而無損傷。 如果該電機設備的電路設計使用電壓不超過 90V(峰值 ),試驗電壓最多可降至 500V(均方根值)。 備考:在特殊環境下可以放寬耐電強度的試驗需求,但前提是文件內需要有證明。 9. 空間距離 (Clearan

23、ce)、間隔 (Separation)與沿面距離 (Creepage) 9.1 有關導電元件的空間距離 (Clearance)、間隔 (Separation)與沿面距離等需求,如果電氣故障可能發生潛在性燃燒,且工業電機設備的標準如無相關規定,則以表 4 所列為準,除非該電機設備可以耐受均方根值為 1500 V + 2 Un的試驗電壓而無損傷。 9.2 量測空間距離與沿面距離,以最小值計之,所以應適切地調整任何可移動的零組件以獲得最小值。 9.3 測得的數值如果低於表 4 所列需求,該電機設備如要能被接受,必須經過以相關的故障模式施以評估或試驗(例如一些零組件接在一塊)。但不符合表 4 的要求,

24、可能產生的效應應列入考慮。 8 CNS 3376-15 , C 1038-15 表 4 空間距離、間隔與沿面距離 最小沿面距離 (mm) 額定電源電壓 Un或導電體間額定電壓(V) 最小空間距離和間隔 (mm) 最小比較起痕指數 A.C. D.C. 模鑄 密封 氣密 500 250 175 125 12 15 0.13 0.3 0.4 1 1 1 1 30 36 0.26 0.3 0.8 1 1 1 1 60 75 0.43 0.43 1.3 1 1.3 1.3 1.3 130 160 0.66 1.0 2 1.4 1.7 2.0 2.5 250 300 0.66 1.7 2 2.3 2.8

25、3.4 4.0 380 500 0.73 2.6 2.8 3.7 4.3 5.1 6.2 500 600 0.9 3.0 3.4 4.4 5.1 6.0 7.1 660 900 1.1 4.4 5.0 6.5 7.5 9.0 11.0 1000 1200 1.7 5.8 6.8 8.6 10.0 12.0 14.0 3000 - - - 23.0 28.0 35.0 42.0 60.0 6000 - - - 45.0 55.0 70.0 85.0 - 10000 - - - 75.0 80.0 100.0 - - 備考:電機設備的額定電壓可以超過表 4 所列電壓的 10%。 9.4 標註 ”模

26、鑄 ”欄位之空間距離數值適用於零組件完全埋在熱熔樹脂內時,且深度最少 0.4mm。 9.5 標註 ”密封 ”欄位之空間距離數值適用於以軟性固定物質保護,或以至少兩層如噴漆或清漆等密封材質塗佈的零組件。 備考:每加一層噴漆或清漆等密封材質,必須等上一層乾燥後,始可為之。如電機設備小面積需要密封以達到表 4 所示標準,可以局部性地進行塗佈,例如以刷子作塗佈。 10. 標示 10.1 電機設備應依據下列特點作標示: a) 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b) 製造廠之產品型號 c) 符號: Ex nA 無火花電機設備 (請參考第 3 章 ) Ex nC 接觸點被適當保護的無火花電機設備,限制呼吸外殼保護方式除外

27、(請參考第 4 章 ) Ex nR 限制呼吸外殼保護方式 (請參考第 23 節 ) (符號 Ex 代表該電機設備符合本標準 ) d) 按本標準要求的群組符號 IIA, IIB 或 IIC。電機設備欲應用於特殊氣體或蒸氣,必須在群組符號後加上氣體或蒸氣的名稱或化學式。 9 CNS 3376-15 , C 1038-15 e) 溫度等級的標示符號或最高表面攝氏溫度或兩者兼具,如同時標示兩者,溫度等級應加括弧,置於最高表面攝氏溫度之後。 例如 T1 或 350或 350 (T1) 最高表面溫度超過 450的電機設備應只標示溫度。 f) 如果周圍溫度不同於 -20 + 40,需標示周圍溫度。 g) 如

28、果需要的話,應標示序號,但下列設備除外: 1) 連接配件 (電纜和導線管入口,堵塞蓋板,連接板,插頭與插座,絕緣器 )。 2) 尺度非常小之電機設備,無足夠的空間者。 h) 如該等電機設備業經驗證符合本標準,則應標示驗證單位名稱或代號,及證件的編號。 i) X 符號,如果安裝或使用上有相關該電機設備安全的特殊情況,則必須註明於設備文件內。 j) 任何其它本標準或相關標準要求的標示。 其中 c), d) 和 e)要按上述順序排列。 例如: Ex nA II T4 或 Ex nA II T4 X ( i 項之標記亦包含在內 ) 10.2 如果電機設備小到標示空間非常有限,標示項目可減少,但仍至少需

29、要下列項目: a) 符號 Ex n 與 A, C,或 R b) 如該等電機設備業經驗證符合本標準,則應標示驗證單位名稱或代號,及證件的編號。 c) X 符號,(如果有的話)。 d) 製造廠名稱或註冊商標。 11. 符合性宣告 電機設備未經驗證權責單位驗證者,則製造商應宣告符合本標準,必要時應由製造廠依據要求提供合格宣告。宣告內容包括: a) 製造廠的標示。 b) 產品型號標示。 c) 電機設備的描述。 d) 該電機設備的標示與任何本標準或相關標準規定應具備的訊息。 e) 製造廠的宣告,保證該電機設備符合本標準。 f) 其它有關安全與使用等事宜。 10 CNS 3376-15 , C 1038-

30、15 第三章 無火花電機設備的補充要求 12. 一般要求 對於無火花電機設備的正常操作,除了前兩章的規定,需將以下規定列入考慮。 13. 旋轉電機 (Rotating machines) 以下規定適用於 CNS 11445旋轉電機之定額及性能總則系列標準規定的旋轉電機,其它旋轉電機,如計時電動機、伺服電動機等,本標準相關要求也適用。 13.1 機器的溫度等級的判定應依據操作時的溫度,而非啟動時暫態高負載狀態的溫度,除非機器設計上是工作週期狀態 (duty cycle condition)下操作,此時如果起動是工作週期的一部分,則整個工作週期 (duty cycle)期間溫度都不可以超過由電動機

31、的溫度等級決定的限制溫度。 備考:製造廠的計算或試驗可被認定為符合性的佐證。 13.2 鼠籠型電動機的鼠籠棒應緊密地固定於轉子槽,以降低啟動或運轉過程中產生火花的風險。 備考:這是可以作到的,例如在含鼠籠棒的轉子槽內部襯以壓鑄鋁、或將鼠籠棒楔緊、或以鎖緊的方式固定鼠籠棒。 結構上以含浸清漆方式提供相當緊密程度者,製造商因採用符合設計溫度與操作狀況等級的漆料,必須以適當方法確保清漆的浸透性。 13.3 風扇、風扇罩與擋風板等建構上要結實與固定,以避免會造成旋轉元件與固定元件撞擊或磨擦變形及位移。 正常操作下風扇與風扇罩與擋風板以及它們的扣緊組間的間隙應至少為風扇最大直徑的 1/100,且不得小於

32、 1mm,這個間隙可以不超過 5mm,如果其相對元件是機械加工者,其間隙可減至 1mm。 13.4 必要時,應提供接地端子,該端子應提供作有效連接的導體,該導體之截面積對於 35mm2以下的導電用導體,應等於該導體之截面積。對於大於 35 mm2的導體,應等於通電導體截面積的一半,最小為 35mm2,並且有清晰不易磨損的接地符號。如有接線盒,則接地端子可設於接線盒內部或外部,如果電動機是防爆電機設備的一部份,且以固定安置方式予以接地,則無須提供接地端子。 13.5 接線盒設計上應提供不低於 IP54 規定的保護等級,接線盒可能對機器內部作開口,如此則該機器的保護等級至少應為 IP44 等級。

33、14. 熔線與熔線組合 14.1 熔線如符合下列任一者,應視為無火花裝置: a) 啟斷預期電流 4000A 以上者,且為填砂、無斷線指示、熔線不可重繞之熔線。 b) 安裝保護等級 IP64 熔線保持器,且額定值不超過 6A/250V 的單管式熔線。 c) 安裝於測量儀、儀表、電驛等,且額定值不超過 6A/250V,並可於主電壓斷開至少 4000A 預期電流的不可重繞線之熔線。 14.2 電機設備上各熔線在額定電流情況下的溫度,應列入溫度等級設定的考量。 11 CNS 3376-15 , C 1038-15 14.3 含有熔線的外殼應設有安全連鎖,使插入或更換熔線時電源是斷開的,只有當外殼正確關

34、閉後才能供電,如無安全連鎖,則應設有 ”供電中請勿開啟 ”的標示。 應有預防措施確保使用正確容量與型式的熔線,並標示於熔線保持器附近,除非熔線是不可重繞的型式。 15. 插頭與插座 (Plug and sockets) 15.1 內部連接用的插頭、插座與類似連接器等如果安裝良好,需以 15N 的力量才能拔開,且不會因振動而鬆脫,其在正常情況下是被認定無火花。 15.2 應以適當的方式安排或確認內部連接用的連接器無不正常連接的可能性。 15.3 位於外殼外部供對外連接用的插頭、插座與類似連接器等,應以機械性的方式固定之,以防止意外分離。 15.4 非特定用途的一般電源插座與可攜式或可移式電機設備

35、的插頭、插座,被視為有火花元件,除非符合第 15.3 節規定並且具安全連鎖,或除非有警告標示 ”供電中不可以連接或拔開 ”。 16. 燈具 (Luminaires) 本標準只包含固定式燈具。 備考:目前尚未有可攜式燈具之要求。 16.1 允許使用白熾燈、螢光燈管或其它放電燈泡,但不容許使用低壓鈉氣燈。 16.2 照明器具應標示燈泡的額定值以及溫度等級相關的資料。 16.3 燈泡與其固定裝置應有外殼。 16.4 燈座在正常狀況下應無火花,應妥善連接使在正常操作下電弧,火花或熱點等發生的風險降至最低,此處正常操作不包括供電情形下之燈泡與其電路的插接或移除。燈座的結構與固定應確保在燈座與燈泡的安裝與

36、移除等情形下,導線與其絕緣不受損壞。 16.4.1 卡口式燈座應採用彈簧接觸方式,但設計上要考慮電流不應只藉由彈簧傳導。 16.4.2 螺旋式燈座如裝設於照明器具內,應符合 CNS (IEC 60238)規定的安全性與互換特性,設計並要考量到預防在燈座內發生例如因溫度變化或振動而鬆動,並且還要通過下列試驗的需求: 符合 CNS (IEC 60238)規定尺度的測試燈帽依據下列扭力旋入燈座; E14: 1.0 0.1 N m E27: 1.5 0.1 N m E40: 3.0 0.l N m 再旋開該測試帽 15 度後,測試脫開測試燈帽的扭力, 應不低於下列數值; E14: 0.3 N m E2

37、7: 0.5 N m E40: 1.0 N m E10 型燈帽無需進行旋入及旋出試驗。 備考:在震動劇烈的場所,則需提供特殊的安裝方式。 12 CNS 3376-15 , C 1038-15 16.4.3 雙腳 (Bi-pin)燈座如裝設於照明器具內,應符合 CNS (IEC 60400)規定的安全性與互換特性,設計並要考量到預防燈腳在受到側邊壓力下的變形。 16.5 燈座應適切地符合 CNS (IEC 60061), CNS (IEC 60238)或 CNS (IEC 60400)等有關燈座相關的規定。 16.6 輔助機構應符合 CNS (IEC 60262)及 CNS (IEC 60598

38、-1),如果沒有相關的 CNS 標準,則應符合 IEC 60598-1 的表 XII。 16.7 具接點的啟動器應為接點密封於氣密式包封( Hermeticallysealed envelope)的型式,例如將玻璃瓶裝於金屬或塑膠筒內,應符合 CNS (IEC 60155)等相關規定,或同級保護要求。容器筒無需氣密包封。 16.8 安裝於照明器具內之啟動器,其支持座應符合 CNS (IEC 60400)規定的安全性與互換特性。 啟動器與其支持座應固定於外殼內,如此可以預防因振動造成移動產生的火花。 特別的是接觸點應具彈性,並提供足夠的接觸壓力。 17. 儀錶與低功率電機設備 表 4 的要求可以

39、不適用於諸如量測、控制或通訊等用途之電子與相關的低功率電機設備,但前提是: a) 電機設備的外殼應提供不低於 IP54 的保護等級,或依據第 6.1 節實施同等級的保護,並且 b) 該電機設備或其被考慮的部分之額定電壓應不超過交流 60V 或直流 75V。 備考:如果在正常操作下,電機設備零件部分產生的操作性電弧、火花或表面溫度如大於第 4.3 節所規定者,請參考第 4 章。 13 CNS 3376-15 , C 1038-15 第四章 電機設備產生操作性電弧、火花或熱表面 18. 一般要求 操作性電弧或火花或表面溫度如大於第 4.3 節所規定的最高表面溫度,應以下列項目中至少一項辦理保護 a

40、) 密封斷電裝置 (參考第 19 節 ); b) 無火花性零件 (參考第 19 節 ); c) 氣密裝置 (參考第 20 節 ) d) 密封裝置 (參考第 21 節 ) e) 限能的電機設備或電路 (參考第 22 節 ) f) 限制呼吸外殼 (參考第 23 節 ) 除了第 e)項的方法,溫度分級只需考慮保護外殼表面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外殼或裝置內的表面溫度不影響溫度等級的判定, (請參考第 23.1.3 節的限制呼吸外殼 ) 這些防護方法的詳細需求規定如下,而且必需採用,以免引起不安全狀態的故障。 備考:以電機設備之群和溫度等級考量,適用 0 區或 1 區的防護也可以用於 2 區,(見 CNS

41、 3376-14)。 19. 密封斷路裝置與非可引燃零件( Enclosed break device and nonincendive com-ponents) 19.1 額定值 19.1.1 密封斷路裝置不得超過 660V 與 15A 19.1.2 非可引燃零件不得超過 250V 與 15A 備考:非可引燃零件應使用於同等或較低危害性的電路 (此處危害性是以電壓、電流與電感計之 ),而且這些電路已被證實不會引起點火。 19.2 構造 19.2.1 密封斷路裝置與非可引燃零件的內部自由空間不得超過 20 cm3。 19.2.2 彈性密封墊圈的安裝,應使其在裝置或零件的使用壽命內正常操作,不受

42、損傷並保持其密封特性。 19.2.3 模鑄密封或澆注密封複合物的溶點或軟化點的溫度應高於裝置或零件最高可能操作溫度的 20K 以上。 19.2.4 外殼應能承受正常的操作、拆卸與組合而對密封沒有損壞。 19.3 試品型式試驗前的準備 進行下述型式試驗之前,應完全地或部分地除去任何用以填封在維修時才打開的護蓋或不受機械或環境損壞保護護蓋等的彈性或熱塑性材料。 墊圈或封條應符合使用條件,例如橡膠或類似橡膠的墊圈或封條可以暴露於702及壓力 2100 kPa5%的純氧環境 96 小時而無劣化,證實可以適合正常操作。熱塑性材料的墊圈或封條則需於大氣壓力及溫度 802試驗七天無劣化,加以確認適合正常操作

43、。 19.4 型式試驗 14 CNS 3376-15 , C 1038-15 19.4.1 依據下列群組與氣體成份,選擇圖紙許可範圍但尺度上最不利的裝置或零件,在大氣壓力下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內外填充試品作實驗。 IIA 群 - 6.50.5%乙烯 /空氣 IIB 群 - 282%氫氣 /空氣 IIC 群 - 34l.0%氫氣, 17l%氧氣以及平衡用氮氣 19.4.2 關於密封斷路裝置,裝置內的氣體混合物應以密封的接點引燃,依據電壓、電流、頻率與功率因數,此時斷路裝置是與最高額定能源、功率與負載連接,每次試驗,通以新鮮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實施十次通電與斷電測試。 19.4.3 關於非可引燃零件

44、之接點,按規定的電氣負載,以每分鐘六次的頻率,先執行 6000 次開閉試驗,再置於第 19.4.1 節所述氣體混合物,以 100%正常負載,進行 50 次試驗,最後每次試驗通以新鮮的氣體混合物,實施三次開閉測試。 備考: ”規定電氣負載 ”意即零件使用之電路或測試安全之電路於正常操作下的電流與電壓。 19.4.4 試驗後如果裝置或零組件保持未受損壞,而且沒有發生外部引燃,並且當開關接點斷開時沒有電弧產生,測試結果始被視為通過試驗。 20. 氣密裝置 氣密裝置應以熔融的方式為之,也就是加熱於金屬與金屬之間,或金屬與玻璃之間,使發生焊接效應,外殼應足夠強固,以承受一般正常的安裝、拆卸與組合,而無損

45、於密封,除非是明顯的損壞事件。 21. 密封裝裝置 21.1 密封裝置構造上應於正常操作下無法打開,而且內部自由空間不超過 100 cm3,並提供如引出線或外部端子等的外部連接。 21.2 彈性墊圈的安裝應於其在正常操作下不受機械性破壞,並於裝置使用壽命內正常操作下不受損傷並保持其密封特性。 21.3 模鑄密封或罐封材料的溶點或軟化點的溫度應高於裝置最高可能操作溫度的20K 以上。 21.4 外殼應足夠強固,以承受一般正常的安裝、拆卸與組合,而無損於密封,除非是明顯的損壞事件。 21.5 每一個密封裝置,應隨機抽樣 5 件,依下列的順序進行試驗: 21.5.1 如果裝置含有橡膠或類似橡膠的墊圈

46、或封條, ( 例如聚氯丁二烯橡膠(Neoprene)材質 ),墊圈或封條的材質暴露於 702及壓力 2100 kPa5%的純氧環境試驗 96 小時。 或如果裝置含有熱塑性材料的墊圈或封條則需以大氣壓力及溫度 802試驗七天。 21.5.2 試品應通過下列測漏試驗之一: 試品初溫設於 252,迅速地浸泡於 502的水中 1 分鐘,深度不得小於251 mm,試驗中如無氣泡產生,表示該裝置試品通過試驗。或者,試品浸泡於深度不小於 753 mm 的水中,水是以器殼容器盛之,該容器容許部 15 CNS 3376-15 , C 1038-15 分抽真空,試驗是將盛水的器殼之絕對壓力降至 16 kPa5%,

47、如果試驗中無汽泡由試品逸出,表示該裝置試品通過試驗。 或者,在差壓 100kPa 狀況下,裝置試品空 氣洩漏率不得大於每秒 10-5ml。 22. 限能電機設備或電路 限能電機設備或電路應依據第 22.1 節規定進行評估,必要時,以第 22.2 節的規定進行試驗,結構特性則列於第 22.3 節。 電機設備或電路應依據本標準規定的執行狀況進行評估和必要的試驗,較一般的執行狀況請參考第 17 節,危險性區域防爆電機設備之現場連接端子如裝有突波吸收器,例如積納二極體,限能之評估應以突波吸收器的電壓為參考。 22.1 限能電機設備與電路之評估 22.1.1 結構與電路參數定義清楚的電機設備與電路可以經

48、由與參考引燃數據作比較分析,決定該電機設備或電路是否限能, (請參考 CNS 3376-11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11 部:本質安全 i的附錄 A)。 CNS 3376-11 附錄 A 所示指引適用於使用這些數據,除非本標準有要求,否則安全因數與故障並未列入考慮。 符合第 22.1.2 節與第 22.1.3 節的電機設備與電路應歸類等級為限制能量,電路不符合第 22.1.2 節與第 22.1.3 節者應以第 22.2 節規定作試驗。 22.1.2 如果電機設備或電路超出外殼,而且不含正常會產生火花的零組件,又如果電壓與電流低於由該電機設備群組與已知電路參數之參考曲線決定之值,則該電機設備

49、或電路應歸類等級為限制能量。 備考:如果這些狀況符合,無需考慮現場接線的電纜參數,因為這些導線並不認為會在正常操作下發生故障。 22.1.3 如果電機設備或電路含正常狀況下就會引燃的零組件,又如果電壓與電流低於由該電機設備群組與已知電路參數之參考曲線決定之值,則該電機設備或電路應無需試驗即歸類等級為限制能量。 22.1.4 評估含可變零組件的電機設備或電路時,應以最可能產生引燃火花的零組件之條件加以評估。 22.2 限能電機設備或電路的試驗 22.2.1 電機設備或電路如果需以測試方式驗證操作性電弧、火花等事件無足夠能量引起點火,應依 CNS 3376-11 規定,以斷開閃火測試儀進行型式試驗。 此斷開閃火測試儀應使用鎘盤電極,如果鎘、鋅或鎂等元素都不出現於待測的電機設備或電路,則可以使用錫盤電極。 22.2.2 依據電機設備之群組,在大氣壓力下,使用不同的氣體成分如下: IIA 群 : 5.25 0.25%丙烯 /空氣 IIB 群 : 7.8 0.5%乙烯 /空氣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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