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5.040 O200345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43 年 6 月 22 日 94 年 5 月 13 日 (共 2 頁 )木材含水率試驗法 Wood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content for physical and mechanical tes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木材物理與強度試驗時,測計木材 (或木粉 )含水率之方法。 2. 原理:試體乾燥至恆量時,計算乾燥後試體質量損失之百分率。 3. 儀器 3.1 天平:準
2、確度 0.01 g(或在第 5.5 節試驗至 0.001 g)。 3.2 設備:能乾燥木材至絕乾狀態之裝置。 3.3 燒瓶:具有頸部磨砂玻璃燒瓶與磨砂栓或其他設備,以確保試體之水分。 3.4 乾燥器:含有能完全乾燥空氣之吸濕劑。 4. 試體製作 4.1 測計木材含水率時,應從 CNS 450木材之物理與強度試驗之取樣方法與一般要求選擇材料切取試體,試體為一邊 20 mm 之方形橫斷面,纖維方向為 255 mm 之長立方體。再依 CNS 450 第 4.6 節進行調濕。 4.2 對於其他試驗,其含水率測計之試體可從該試體切取樣本,其形狀、尺度、試體取樣方法,以及所需最少樣本數量,均依 CNS 4
3、50 之規定。 5. 步驟 5.1 稱量試體質量至準確度為其絕乾狀態試體質量之 0.5 %。若試體為木粉,取適當量之木粉置於已知質量之稱量瓶中。 5.2 試體在溫度 1032 乾燥至恆量,恆量之判定可由每間隔 6 小時之連續兩次稱量,若質量損失在試體質量之 0.5 %以下,可視為已達恆量。 5.3 如含有揮發性有機物樹種之試體,其量超過測計之誤差時,應進行真空乾燥。 5.4 試體在乾燥器內冷卻後,應快速稱量,以避免其含水率增加超過 0.1 %。稱量準確度應至少為試體質量之 0.5 %。 5.5 若需要(特別類型之試驗)測計含水率準確度至 0.1 %,依第 5.2 節,將試體放入燒瓶乾燥,稱量包
4、含試體在內燒瓶質量,至近似 0.005 g。 6. 計算與結果之表示 6.1 各試體含水率( W %),依下式計算,準確度至 1 %。 100mmmW221= 式中, m1:試體乾燥前質量( g) m2:試體乾燥後質量( g) 2 CNS 452, O 2003 6.2 若使用燒瓶測計含水率( W %),依下式計算,準確度至 0.1%。 100mmmmW0221= 式中, m0:燒瓶質量( g) m1:試體及燒瓶在乾燥前質量( g) m2:試體及燒瓶在乾燥後質量( g) 6.3 計算各試體之平均值,作為試體之含水率。 7. 報告 7.1 試體之取樣相關細節。 7.2 依第 6 節計算出之含水率結果與其統計值。 引用標準: CNS 450 木材之物理與強度試驗之取樣方法與一般要求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61 年 10 月 20 日 第二次修訂: 70 年 3 月 18 日 第三次修訂: 8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