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T 1979-1994 人工矿泉水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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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人工矿泉水器 QB 1979-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矿泉水器的材质要求和出水水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水,通过矿化、净化获得可供人直接饮用的矿化净化 水的人工矿泉水器。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806.1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582 玻璃在98耐水性的颗粒试验方法和分级 GB 8538.18538.63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

2、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4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1333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 13121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ZBY 22003 人工吹制玻璃杯 3 术语 3.1 原水 指待经过人工矿泉水器处理的水。 3.2 人工矿泉水 指原水通过人工矿泉水器,至少有一项元素或组分达到本标准中规定 的界限指标的水。 4 技术要求 4.1 人工矿泉水器材质要求 4.1.1 玻璃 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玻璃材质必须符合ZBY 22003和GB 6

3、582的有关规定。 4.1.2 塑料 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塑料材质必须符合GB 9681、GB 9687、GB 9688和 GB 9689的有关规定。 4.1.3 橡胶 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橡胶材质必须符合GB 4806.1的有关规定。 4.1.4 硅橡胶 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硅橡胶材质参照GB 4806.1的有关规定。 4.1.5 陶瓷 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陶瓷材质必须符合GB 13121的有关规定。 4.1.6 金属 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金属材质必须符合GB 9684和GB 11333的有关规定。 4.1.7 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矿料和其他材质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安全要求及相应的国 家标准、

4、行业标准。 4.2 人工矿泉水器原水水质要求 原水水质必须符合GB 5749的有关规定。 4.3 人工矿泉水器出水水质要求 4.3.1 感官要求 4.3.1.1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4.3.1.2 浑浊度 不超过5度 4.3.1.3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4.3.1.4 肉眼可见物 直接饮用的水中不得含有异物。器具底部允许有极少量颗粒活性 炭和矿物盐沉淀。 4.3.2 理化要求 4.3.2.1 某些元素和组分的界限指标见表1。 表1 项 目 指 标 锂 mg/L 0.25.0 锶 mg/L 0.25.0 硒 mg/L 0.010.05 锌 mg/L 0.25.0

5、碘 mg/L 0.21.0 偏硅酸 mg/L 25 4.3.2.2 某些元素的限量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银 mg/L 0.05 汞 mg/L 0.001 砷 mg/L 0.05 铅 mg/L 0.05 镉 mg/L 0.01 铬()* mg/L 0.05 铜 mg/L 1.0 镭 Bq/L 1.1 氟化物(以F计)mg/L 1.2 *铬()为六价。 4.3.2.3 污染物限量指标见表3。 表 3 项 目 指 标 硝酸盐(以NO3-计) mg/L 45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0.05 氰化物(以CN-计) mg/L 0.01 酚类化合物(以苯酚计) mg/L 0.00

6、2 总活性 Bq/L 1.5 细菌总数 cfu/mL 100 总大肠菌群 M.P.N/100mL 0 5 试验方法 试验用原水必须按GB 5750进行检验。 人工矿泉水器出水水质按GB 8538.18538.63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型号、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按表4随机抽取样本。 表 4 批 量 (只) 抽 取 样 本 数 (只) 500 3 500 5 6.3 不合格项目分类 A类不合格项目 银、汞、砷、铅、镉、铬()、铜、镭、氟化物、硝酸盐、亚 硝酸盐、氰化物、酚类化合物、总活性、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器具材质要求。 B类不合格项目 锂、锶、硒、锌、

7、碘、偏硅酸、色、浑浊度、臭和味。 6.4 交收检验 6.4.1 每一批产品出厂前,应按表4要求随机抽取样本,并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本标准 对产品进行逐项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4.2 交收检验项目 人工矿泉水器出水水质感官要求、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6.5 型式检验 6.5.1 一般情况下,企业至少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 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辅料及配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5.2 型式检验项目 除了交收

8、检验的项目外,还有银、汞、砷、铅、镉、铬()、 铜、镭、氟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酚类化合物、总活性、锂、锶、硒、 锌、碘、偏硅酸、人工矿泉水器材质要求。 6.5.3 型式检验时,除了作人工矿泉水器初出水水质检验外,还应按其器具说明书规定 的有效水量对末尾出水进行检验。 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 将抽取的样本,留一只作备查。其他按其器具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然后对人工矿泉 水器的材质要求和出水水质的感官、理化要求进行分析,以本标准进行判定。 6.6.2 判定 a.水质分析报告中,当有一个A类不合格项的指标超过标准中规定的限量范围,则判该 水为不合格,即人工矿泉水器也不合格。

9、如果水质分析报告中,亚硝酸盐的指标超过0.05mg/l时,必须同时检测原水的亚硝酸盐 含量。若该项指标超过原水中的亚硝酸盐含量,则判该水为不合格,即人工矿泉水器也不合 格。 b.水质分析报告中,如果有一个B类不合格项的指标不符合4.3.1.14.3.1.3技术要求 或超过表1中界限值的上限值时,则判该水为不合格,即人工矿泉水器也不合格。 水质分析报告中,如果锂、锶、硒、锌、碘、偏硅酸这六项均未达到表中规定的下限 值时,也判该水为不合格,即人工矿泉水器也不合格。 6.7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或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分析和判定。 6.8 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 7 标志

10、、包装、运输、贮存 7.1 每只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名称、注册商标、生产厂名称、厂址、规格、 处理有效水量(吨)、执行标准的编号。 7.2 每只产品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7.3 储运图示的标志必须符合GB 191的有关规定。 7.4 运输过程中要防雨、防晒、防撞击、防挤压。 7.5 人工矿泉水器不得与化学物品及有毒、有害、易挥发、有腐蚀性物品混装、混运、 混贮。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百龙绿色科技所、天津市天磁 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 孙寅贵 林永宁 何彤俊 宋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 1995-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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