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 年 4 月 26 日下午深圳市法检系统公务员(面试)真题试卷及答案解析 (总分: 6.00,做题时间: 90 分钟 ) 一、面试题 (总题数: 3,分数: 6.00) 1.一个内地的考察团到香港法庭考察。发现香港法庭庭审完毕后,一位旁听市民向着审判席深深地鞠了一躬。对此。你怎么看 ?(分数: 2.00) _ 2.法院规定庭审人员进入法庭前需要接受安 检,有一位律师提出质疑:为什么律师要通过安检,而公诉人不需要通过安检 ?你作为一名接待人员。你怎么处理 ?(分数: 2.00) _ 3.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有人认为这可能会导致有人会“花钱买刑 “,你怎么看
2、 ?(分数: 2.00) _ 2014 年 4 月 26 日下午深圳市法检系统公务员(面试)真题试卷答案解析 (总分: 6.00,做题时间: 90 分钟 ) 一、面试题 (总题数: 3,分数: 6.00) 1.一个内地的考察团到香港法庭考察。发现香港法庭庭审完毕后,一位旁听市民向着审判席深深地鞠了一躬。对此。你怎么看 ?(分数: 2.00) _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这位市民的鞠躬,既是他对法官的宣判表示信服、对政府的信任,也是他对法律的敬畏与维护。与香港这种法治观念深入民心的现象相比,我们内地的法治建设还需加强。 近年来,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有目共睹。但是,由于历史及
3、现实的诸多复杂因素,法治政府建设依然缓慢,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以及“钓鱼”执法等现象,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也造成了部分民众对政府部门决策存在普遍质疑,从而转变为不相信 法律。此外,我国对普法意识的宣传存在盲区,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文明的国家、一个进步的社会,必须有一套完备而又实施良好的法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当前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能让我们内地的民众可以像题中的那位市民一样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维护法律,还需要我们做出努力。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各级政府
4、必须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并保证贯彻落实。其次,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提 升干部队伍自身素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保证我们的执法者能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带头守法,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等。最后,加强法治教育,加强普法教育,使民众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 当然,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为此我们要做好长期奋战的准备,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行到底。 ) 解析: 2.法院规定庭审人员进入法庭前需要接受安检,有一位律师提出质疑:为什么律师要通过安检,而公诉人不需要通过安检 ?你作为一名接待人员。你怎么处理 ?(分
5、数: 2.00) _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安检是为了保证庭审公众的安全,既然法院有规定,那么作为接待人员的我,就应该贯彻落实此项规定。但是在安检的过程中,我也要注意方式方法,照顾到被检查者的情绪从而使我们的安检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首先,对因检查给这位律师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稳定他的情绪请他先按照我们的规定配合我们的检查,以免影响到后面的检查工作,稍后我会向大家进行说明,希望他能够理解和配合。 其次,向大家的理解与配合表示感谢,并进行相应的解释说明。虽然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
6、登记;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律师是不需要接受安检的,但是近期有一些地方存在一些危险分子利用律师危害庭审安全的事件发生,因此不少地方法院均开始对律师、公诉人等人进行安检。我们的法院也对公诉人进行了检查,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接受。 最后,待问题解决后,我也会及时进行反思,律师之所 以会提出质疑,是由于我们法院的相关信息公布不及时,因此我会建议领导向我市律师、公诉人等通过电邮等发送“一封信”及相关通知,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能够一如既往地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维护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 解析: 3
7、.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有人认为这可能会导致有人会“花钱买刑 “,你怎么看 ?(分数: 2.00) _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双方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悟。就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司法机关据此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这一处理方式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可以强化被害人地位,保护被害人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
8、的现实意义。 而部分民众认为这一制度可 能会导致“花钱买刑”,则是对这一制度的误解。第一,侵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侵害公众利益的案件、侵害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利益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贿赂案件不能够“和解”。只有具有明确、特定的被害人的案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第二,刑事和解仅对案件中涉及的民事部分进行和解在和解后被害人可对案件的刑事部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在认罪和赔礼道歉的前提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一个因素,这个“从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四,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最根本的界限,就在于加害人是否真诚 悔罪、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济赔偿是真诚悔罪的应有之意,但是如果当事人以降低刑罚标准作为赔偿数额的条件,那么就证明其赔偿之意在于“买刑”,也就违背了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即使其达成了所谓的和解协议,也将不被允许。 当然,由于刑事和解在我国尚属新生,在适用中确实出现了种种问题:被害人不断要价;有钱的加害人不断加钱,试图逃避刑事责任;和解不成功,刑事案件变成行政案件,激化了社会矛盾;没有完善的刑事和解监督机制:有钱的被告人和没钱的被告人处理结果产生差异等。为此,我们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刑事和解案 件适用条件,加强对刑事和解案件监督制约等方式,将这一制度变得更加完善。 )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