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职业资格】申论-458及答案解析.doc

上传人:terrorscript155 文档编号:1306361 上传时间:2019-09-2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员类职业资格】申论-458及答案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公务员类职业资格】申论-458及答案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公务员类职业资格】申论-458及答案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申论-458 及答案解析(总分:3.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注意事项(总题数:0,分数:0.00)二、给定资料(总题数:0,分数:0.00)三、2003 年 1 月 15 日,即农历 2002 年腊(总题数:0,分数:0.00)四、申论要求(总题数:3,分数:3.00)1.有条理地概述这些资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字数不超过 200 字。要求:全面,有条理,有层次(分数:1.00)_2.用不超过 350 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行性。(分数:1.00)_3.要求:联系实际,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语言流畅。(分数:1.00)_申论-458 答

2、案解析(总分:3.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注意事项(总题数:0,分数:0.00)二、给定资料(总题数:0,分数:0.00)三、2003 年 1 月 15 日,即农历 2002 年腊(总题数:0,分数:0.00)四、申论要求(总题数:3,分数:3.00)1.有条理地概述这些资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字数不超过 200 字。要求:全面,有条理,有层次(分数:1.00)_正确答案:(被告人张强雄采取诱骗手段绑架并杀害了两名小学生。小学生对于犯罪的自我防卫能力极弱,被告人又与两名小学生熟悉,因而其绑架行为更容易得逞,不仅被害人无力反抗,而且被害人的亲属、学校也难以防范。其本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很大。

3、)解析:2.用不超过 350 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行性。(分数:1.00)_正确答案:(近年来此类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令人震惊和遗憾,要保护未成年人以至于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1)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对类似案件必须从重从快加以打击。(2)加强公安机关的迅速反应能力,充分发动群众,群策群力,以保证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3)家庭乃至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预防此类犯罪发生的意识,警惕他们成为此类犯罪的被害人。)解析:3.要求:联系实际,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语言流畅。(分数:1.00)_正确答案:(参考例文对绑架犯罪必

4、须严惩在 20 世纪 70 年代那一特殊的历史时期,绑架犯罪曾经一度在我国绝迹,因此,1979 年刑法没有将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但是 80 年代以后,绑架犯罪在我国一些地方重现,而且,近些年来呈现增多的趋势,1997 年刑法遂将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的犯罪加以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绑架犯罪成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高度关注的犯罪,是公安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因此,绑架犯罪分子也就成为“严打”的对象。本案中,被告人张

5、强雄采取诱骗手段控制了张艳、陶小怡两名小学生的人身自由,将他们作为人质向他们的父母索要金钱,属于典型的绑架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强雄故意杀死两名小学生,属于绑架杀人,依据我国刑法应当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记者调查材料来看,被告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相反,却有许多应当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其中,较为重要的犯罪情节有:被害人是两名小学生,因而对于犯罪的自我防卫能力极弱,被告人张强雄与两名小学生熟悉,因而其绑架行为更容易得逞,不仅被害人无力反抗,而且被害人的亲属、学校也难以防范;被告人张强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心中毫无禁忌,属于“杀人无忌”,表现出很强的残忍性,其

6、本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很大。所以,一审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强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完全正确的。这起恶性的绑架杀人案件竟起源于被告人张强雄突发奇想,反映了被告人张强雄的人格之中可能具有某种不正常的地方,即人格异常,但是又不属于精神病的范畴。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基本上不将人格异常情况作为从宽处理的情节考虑。所以,从记者的调查来看,法庭似乎也没有对被告人张强雄可能的人格异常情况进行调查。但是,如果被告人张强雄属于精神病人,在实施绑架杀人的过程中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以及是否应当对自

7、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对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由政府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对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如何采取强制治疗措施以防卫社会,我国法律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尚无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假使本案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实施绑架杀人时无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由于其行为客观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自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应当由政府强制治疗。本案的发生令人震惊和遗憾,但是人们始终生活在一个充满风险的世界里,风险来自于方方面面。本案的发生可能会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以至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仅仅依靠刑事法律的书面规定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事后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尽管我们试图在全社会范围内从根本上消灭这种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政府、社会乃至家庭如何能够有效地预防、控制此类犯罪的发生,防止公民成为此类犯罪的被害人,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的,当然也是复杂而困难的问题。)解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职业资格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