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职业资格】申论11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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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论 11 及答案解析(总分:-0.99,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 40 分钟,作答 110 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 2005 年 3 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率先推行“三项试验”,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2、. 讯问过程全程录像 2005 年 5 月 3 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盗窃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第二次走进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4 年前,他同样因为盗窃被海淀分局劳动教养. 在赵某被收押进看守所 9 小时后,他被带到预审大队 101 室,接受办案民警讯问.令赵某意外的是,在讯问开始前,民警向赵某出示了一张询问方式征询意见表并被告知:“为保护你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选择以下 4 种讯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将来在审判时,你有权要求律师作证或使用录音、录像进行证明:一、免费为你提供律师在场; 二、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三、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四、审讯员单独对你进行审讯,不需要上述方式.” 经

3、过思考,赵某选择了当场录像.随后,警察打开了讯问室内的监控设备,赵某通过一台电脑屏幕看见自己和讯问民警的身影.在录像设备开启后的 2 小时里,赵某接受了预审民警的第一次讯问,赵某如实向民警交待了自己于 5 月 2 日上午在颐和园宜芸馆南门外,偷窃一名游客手机的犯罪事实.审问结束后,民警关闭监控设备,赵某核对录像无误后,在录像资料记录备案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与 5 年前那次进拘留所比较,赵某发现自己受到的“待遇”不同,讯问时全程录像让他感到面对民警审讯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 透明平等体现审讯公信力 三项措施的对比试验开始以来,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学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将侦查讯问阶段置于监

4、督之下,是法治化进程向前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虽然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除了做简单记录,不能有其他任何动作,但首次坐进预审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陈蕊律师认为,自己并非只是个“道具”,“我既不受雇于警方,也不受雇于嫌疑人,是一个完全中立的见证者.有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使原本因神秘而让人可以胡乱猜测的审讯变得透明.这既能很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让其可以完全平等地与民警对话,也可以在他无端翻供时给警方提供证据,有力保护民警.这两方面的效力,可以有效体现审讯的公信力.” “三项措施”于法有据 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的明确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

5、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然而,由于法条对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执业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为此,早在 2003 年 6 月,海淀公安分局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合作,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律师在场进行了试验,共有 241 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与此同时,分局还联合区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率先承诺,警方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48 小时内,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介入侦查工作. 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志海说:“这标志着公安机关转变执法

6、理念,在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同时,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从机制上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消除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 据不完全统计,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比例占到近四成.由于证据不充分和口供不过硬最终直接影响了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的判决.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过于封闭,缺乏监督. 刑讯逼供现象是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一方面与我国现在的社会治安和刑事资源状况有关,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中缺乏有效规避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犯罪率居高不下,智能型犯罪日益猖獗.与之相比,我国刑事资源却非常短缺,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过硬,侦查技术、装备普遍落后等因素都

7、导致了口供成为“证据之王”.而增强刑事侦查和审问的能力与水平非一日之功,侦查员将力气花费在“拿口供”上成为普遍现象,这种“拿口供”的急切心理势必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然而在制约机制上,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立案、批捕的监督权,由于侦、控、审三方主体更多强调协调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效的监督并不能得到真正实现. 律师见证还需完善立法 专家认为,保障律师执业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是民主法制进程的迫切要求.虽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律师在场应承担怎样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8、. 律师并非国家的执法人员,是以法律服务人员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并且必须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才可以参与.因此,在讯问中,律师的作用、职责、权限如何定位,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既要赋予律师充分的权利,保证其能够有效协助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又要针对侦查程序的特点,对律师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律师的介入阻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分数:-0.99)(1).请用不超过 150 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 分)(分数:-0.33)_(2).用不超过 350 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0 分)(分数:-0.33

9、)_(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 1200 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50 分)(分数:-0.33)_申论 11 答案解析(总分:-0.99,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 40 分钟,作答 110 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 2005 年 3 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

10、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率先推行“三项试验”,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讯问过程全程录像 2005 年 5 月 3 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盗窃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第二次走进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4 年前,他同样因为盗窃被海淀分局劳动教养. 在赵某被收押进看守所 9 小时后,他被带到预审大队 101 室,接受办案民警讯问.令赵某意外的是,在讯问开始前,民警向赵某出示了一张询问方式征询意见表并被告知:“为保护你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选择以下 4 种讯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将来在审判时,你有权要求律师作证

11、或使用录音、录像进行证明:一、免费为你提供律师在场; 二、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三、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四、审讯员单独对你进行审讯,不需要上述方式.” 经过思考,赵某选择了当场录像.随后,警察打开了讯问室内的监控设备,赵某通过一台电脑屏幕看见自己和讯问民警的身影.在录像设备开启后的 2 小时里,赵某接受了预审民警的第一次讯问,赵某如实向民警交待了自己于 5 月 2 日上午在颐和园宜芸馆南门外,偷窃一名游客手机的犯罪事实.审问结束后,民警关闭监控设备,赵某核对录像无误后,在录像资料记录备案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与 5 年前那次进拘留所比较,赵某发现自己受到的“待遇”不同,讯问时全程录像让

12、他感到面对民警审讯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 透明平等体现审讯公信力 三项措施的对比试验开始以来,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学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将侦查讯问阶段置于监督之下,是法治化进程向前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虽然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除了做简单记录,不能有其他任何动作,但首次坐进预审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陈蕊律师认为,自己并非只是个“道具”,“我既不受雇于警方,也不受雇于嫌疑人,是一个完全中立的见证者.有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使原本因神秘而让人可以胡乱猜测的审讯变得透明.这既能很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让其可以完全平等地与民警对话,也可以在他无端翻供时给警方提供证据,有力保护民警.这两方面的效力,

13、可以有效体现审讯的公信力.” “三项措施”于法有据 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的明确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然而,由于法条对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执业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为此,早在 2003 年 6 月,海淀公安分局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合作,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律师在场进行了试验,共有 241 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与此同时,分局还联合区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

14、实施意见,率先承诺,警方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48 小时内,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介入侦查工作. 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志海说:“这标志着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在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同时,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从机制上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消除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 据不完全统计,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比例占到近四成.由于证据不充分和口供不过硬最终直接影响了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的判决.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过于封闭,缺乏监督. 刑讯逼供现象是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一方面与我国现在的社会治安和刑事资源状况有关,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中缺乏有效规避机制也是

15、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犯罪率居高不下,智能型犯罪日益猖獗.与之相比,我国刑事资源却非常短缺,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过硬,侦查技术、装备普遍落后等因素都导致了口供成为“证据之王”.而增强刑事侦查和审问的能力与水平非一日之功,侦查员将力气花费在“拿口供”上成为普遍现象,这种“拿口供”的急切心理势必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然而在制约机制上,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立案、批捕的监督权,由于侦、控、审三方主体更多强调协调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效的监督并不能得到真正实现. 律师见证还需完善立法 专家认为,保障律师执业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是民主法制进程的迫切要求.虽然刑事诉

16、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律师在场应承担怎样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律师并非国家的执法人员,是以法律服务人员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并且必须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才可以参与.因此,在讯问中,律师的作用、职责、权限如何定位,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既要赋予律师充分的权利,保证其能够有效协助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又要针对侦查程序的特点,对律师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律师的介入阻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分数:-0.99)(1).请用不超过 150 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 分)

17、(分数:-0.33)_正确答案:(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在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同 时,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从机制上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保障律师执业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是民主法制进程的迫切要求。)解析:(2).用不超过 350 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0 分)(分数:-0.33)_正确答案:(为防止侦查讯问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要求对讯问全程实施录音录像,用现场、即时的音像资料把讯问过程记录下来,用真切的影音资料将讯问结果固定下来,此举是确保讯问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其意

18、义不可低估。在讯问中推行同步录像是讯问活动的重要进步,对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讯问活动的音像资料将成为一般证据的有力旁证,可以有效证明证据的真实性。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时以“诱供”、“刑讯逼供”等借口进行狡辩、抵赖。)解析:(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 1200 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50 分)(分数:-0.33)_正确答案:( 讯问录音录像应成为法定规则 据报道,浙江省检察机关继 1999 年开始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讯问同步录像之后,又将从 7 月 1 日起在省、市和部分基层检察院试行由检察

19、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讯问全程同步录像资料的工作。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个人认为,在讯问中推行同步录像是讯问活动的重要进步,对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实践中,粗暴讯问、逼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多次爆出冤假错案,极大地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巨大危害。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刑讯逼供的处理却很难,讯问一般单独进行,如果实施了刑讯逼供,由于没有第三方在场,很难收集刑讯逼供的证据而对违法者作出处理。因此,这种天然的不对称局面造成了讯问人员

20、暴力意识高涨,在没有有力制度制约的情况下,讯问人员的暴力意识很容易逾越法律的边界,被讯问人员在讯问人员面前就好像待宰的“羔羊”。 为防止侦查讯问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要求对讯问全程实施录音录像,用现场、即时的音像资料把讯问过程记录下来,用真切的影音资料将讯问结果固定下来,此举是确保讯问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其意义不可低估。 首先,音像资料可以固定讯问结果,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审讯手段不合法为由对收集的证据提出异议,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讯问活动的音像资料将成为一般证据的有力旁证,可以有效证明证据的真实性。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时以“诱供”、“刑讯逼供”等借口进行狡辩、抵赖。 其次,讯问音像资料真实地记录了讯问双边活动的完整过程,既有讯问方的问,也有被讯问方的答,录音资料可以听到双方的声音,录像资料则是声音、活动两方面都完整记录,此举将对讯问方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如果胆敢实施刑讯逼供,不但自己违法“铁证如山”,而且其收集的证据必然无效。如此将极大程度地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仅仅是浙江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而应当成为一项法定规则,公安、检察机关的所有讯问活动,都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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