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非正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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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TB 10011-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 发布日期:2012 年 3 月 19 日 实施时期:2012 年 3 月 1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 TB 10011-2012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 北京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3年铁路工程建设规范、定额、标 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铁建设函

2、200341 号)和关于印发 2012 年铁 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铁建设函201288号) 的文要求, 在 铁 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11-98)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总结近年来铁路生产力布局调整成果基础上,根据铁路建设 发展需要,确定了铁路生产、办公、职业教育及生产附属用房的设置原则 和设计要求。 本标准共分 4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生产房屋、生产附 属房屋,另有5个附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第 1 章“总则”中增加了铁路房屋统一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 的设计原则。 2.将原第 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修改为“基本规定” 。增加了铁路 生产

3、房屋抗震设防、抗震、防火、防洪、防雷、电磁兼容、接地等有关规 定。 3.将原第 3章“生产及办公用房”修改为“生产房屋” ,增加和修改了 下列内容: (1)增加了生产用房设计规模的确定原则,以及区间通信基站、直放 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等房屋设计的共性要求。 (2)增加了有关客运用房建筑面积设计指标。 (3)根据货运量调整了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房屋使用面积。 (4)增加了动车组、调度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设 置要求。 (5)增加了国境(口岸)、信息、防灾安全监控站用房组成和设置要求, 删除了卫星地面站、微波站、增音站等用房内容。 (6)工务用房增加了生产调度指挥、数据分析、计

4、量检测及综合机修 房屋等内容。 (7)给水用房增加了客车上水、卸污中心控制室及旅客车站直饮水处 理站房屋等内容。 (8)铁路公安用房增加了时速 250km及以上的铁路警务区用房、警务 岗亭的有关规定。 (9)调整了职工技术教育用房和乘务员公寓的面积指标。 (10)卫生防疫用房增加了垃圾转运站及高原地区供氧室房屋。 4.第 4 章将原“生产附属房屋”和“生活房屋”合并为“生产附属房 屋” ,并修改了下列内容: (1)调整了职工浴室建筑面积指标。 (2)删除了职工保健站和铁路沿线生活供应站房屋。 (3)删除了职工住宅、招待所、地区浴室、中小学校、托儿所和幼儿 园、医疗卫生房屋、文化活动站等房屋。

5、(4)调整了单身宿舍面积指标。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 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 邮政编码: 300142) , 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 邮政编码: 100038)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建华 张佳璐 孙红峰 周晓刚 陈 军 沈

6、烈文 王 谦 王银船 王 枢 程雅丽 杨卫红 季惠梅 张志芳 张东明 杨丙峰 韩 钊 李晓兵 张国梁 陈 杰 牟忠霞 王国梁 夏天妍 齐亚娜 刁蓬芝 杜俊梅 目 次 1 总 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2.1 一般规定 2 2.2 选 址 3 2.3 总平面布置 4 3 生产房屋 . 5 3.1 一般规定 5 3.2 客 运 用 房 6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7 3.4 车站运转用房 9 3.5 国境(口岸)站用房 11 3.6 通信、信号和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 1 1 3.7 工 务 用 房 15 3.8 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16 3.9 机 务 用 房 20 3.10 车 辆 用

7、 房 22 3.11 动车组用房 23 3.12 给水排水用房 24 3.13 调度所用房 26 3.1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 27 3.15 房产建筑用房 28 3.16 公安用房 28 3.17 办公和教育用房 29 3.18 乘务员公寓 30 3.19 卫生防疫用房 31 4 生产附属房屋 . 33 4.1 职工食堂 33 4.2 职工浴室 33 4.3 职工单身宿舍 34 附录 A 铁路车间、领工区、 、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36 附录 B 信号房屋设备及工艺要求 . 37 附录 C 通信设备用房工艺要求 . 39 附录 D 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技术要求 .

8、 39 附录 E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技术要求 . 40 本标准用词说明 . 41 引用标准名录 . 4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44 1 1 总 则 1.0.1 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使铁路房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 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房屋建筑设计。 1.0.3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应符合国家节 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铁路房屋建筑应统一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 1.0.5 铁路房屋建筑建设用地规划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房屋建筑标准 和建筑规模应根据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

9、地区气 候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 1.0.6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的新技术、 新材料。 1.0.7 改建铁路宜利用既有房屋建筑和设施。 1.0.8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 关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客货共线、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行车调 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6000人及以 上的大型和特大型车站客运候车建筑,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1.2 铁路房屋建筑抗震、防火和有关结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1.3 车站站区生产设

10、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 信号、 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 10kV以下的变配电所, 配电间,制冷机房,空调机房等应与站房合建。无条件与站房合建时,宜 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 2 房屋应按功能分区、相对集中布置,联系密切的房屋应相邻布置。 3 无扩建条件的生产设备房屋,其面积宜按设备远期使用要求确定, 近期应综合利用。 4 布置较重设备或产生较大噪声和震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建筑底 层且对其他房间相对影响小的位置。 5 各种管线应统一规划设计,路径相同的管线宜设置综合管沟。 6 无人值守的生产设备房屋不宜设外窗,并应采用安全门。 2.1.4 房屋建筑应符合设备安装、检修等使用要求

11、。 2.1.5 房屋建筑变形缝不应设在设备机房内。 2.1.6 铁路生产设备房屋防雷、电磁兼容、接地以及防振、防尘、防静电、 防潮及防鼠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7 电缆、电缆竖井、电缆沟(槽)等穿过生产设备房屋隔墙、楼板时, 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2.1.8 房屋建筑装修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要求,并采用环保材料。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地面和墙壁应平整光洁。 3 2.1.10 生产设备房屋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有防止水漫溢和渗漏的措施。 2.1.11 通信、信号、信息、防灾安全监控等重要设备用房应设置独立的 专用空调,空调设施配置应满足维修期间工

12、艺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2.2 选 址 2.2.1 铁路房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地势较高、平坦、排水通畅、有利发展、交通方便地段。 2 不应设在泥石流、滑坡、岩溶及断层构造发育带等严重地质不良地 段。 3 应远离产生大量粉尘、 煤烟、 散发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和储存易燃、 易爆、放射性物质等不安全地段。 4 不得设在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和重要的地下工程、地下管道影响范围 之内。 5 不宜大量拆迁既有建筑物。 2.2.2 时速200km及以上铁路区间生产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洪水位和内涝水位 的有关规定。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应符合表2.

13、2.2要求。 表 2.2.2 房屋室外地面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 房 屋 名 称 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 牵引变电所 100年 分区所、开闭所及自耦变压器(AT)所、电力变电 所、配电所、区间通信信号设备房屋、给水站的泵 站 50年 生活供水站(点)的泵站 20年 注: 1 表中生产设备房屋室外地面采用的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应增加 0.5m 安全超高。 2 当泵站位于大江河、湖泊和水库岸边时,室外地面高程尚应加波浪高。 3 设置在同一处所的通信、信号、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其基础高程应一致,并应采用较高设 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 4 2 房屋选址应考虑道路交通条件。 2.2.3 与铁路线路

14、密切相关的生产用房和技术作业房屋,可根据作业需要 选址,且必须符合现行铁路建筑限界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3 总平面布置 2.3.1 总平面布置应统一规划,除因技术作业要求必需布置在靠近铁路线 路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城镇发展规划相协调。 2 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并符合生产工艺和远期预留房屋用地 要求。 3 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绿化标准要 求。 4 结合地形、水文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地面高程。与线路高程有关 的生产房屋,应结合线路轨道面、路基面、洪水位或站台面高程做好竖向 设计。 2.3.2 房屋建筑应按生产、 生产附属用房分区集中

15、布置, 并应有交通道路。 5 3 生产房屋 3.1 一般规定 3.1.1 铁路生产、生产附属房屋面积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设备使 用要求确定。 3.1.2 铁路房屋设计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办公、生产、生产附属房屋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 2 机车、车辆、动车组检修车库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预留远期条 件。 3 下列生产房屋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 1)旅客站房。 2)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电气设备房屋。 3)信号楼、站调楼、调度所生产房屋。 4)通信、信息设备房屋。 5)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 3.1.3 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生产、办公房屋宜集中修建综合建筑,并应统 一布置。新建铁路

16、同一地区各站、段的修配作业,宜联合设置维修用房。 3.1.4 有设备维修倒替要求的生产设备房屋,应预留倒替条件,不应预留 专用倒替房间。倒替部分应采用轻质隔墙,并宜布置为办公、间休等用房, 其电缆孔位、电源插座、综合管线、设备综合接地体室内预留端子及房屋 荷载等应按生产设备房屋进行配置。 3.1.5 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耦变压器(AT) 所、变配电所、开闭所、分区所等应设高度不小于2.5m实体围墙和具有防 盗功能(不通透)的院门。围墙上方应设高度不小于0.7m(其中有20cm向 外45度倾斜角)的金属防护网或铁蒺藜。 3.1.6 通信、信息、信号、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内

17、及其上层房屋不应设 给水排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特殊情况下敷设给水排水管道时,设备房屋应 6 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并应符合现行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 的有关规定。 3.1.7 站、段办公和职工教育用房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 3.17 节的规定, 车间(领工区、动车所) 、工区用房应符合标准附录A 的规定。 3.1.8 站、段、车间(领工区、所) 、工区可根据生产作业需要及用地情 况,并结合建筑设计合理设置汽车库(棚) 。 3.1.9 油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2 客 运 用 房 3.

18、2.1 客运用房主要分为车站客运用房和客运段用房,车站客运用房应符 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客运 段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设施)组成: 1 车队乘务员出乘室、待乘候班室、备班室。 2 车队办公及管理室、列车长、派班室、乘务员交接班(学习)室及 更衣室。 3 票据库、进款室。 4 卧具备品库、专运备品库、杂品库,供应库房。 5 食品加工室、商品库(含冷藏库) 。 6 卧具洗涤、整理及保洁等房屋。 7 备品室、质检室等整备房屋。 3.2.2 客运段应设乘务员出乘室,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出乘乘务班组人 数,按1.0m 2 /人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2 。 3.

19、2.3 客运段备班室使用面积应根据实际使用人数,按4.0m 2 /人确定。 3.2.4 每个车队的办公、管理用房使用面积(含列车长用房)宜为60m 2 , 乘务员交接班(学习)室使用面积宜根据车队最大班组人数,按 1.0m 2 /人 确定。 3.2.5 车队更衣室使用面积宜根据乘务员人数,按0.45m 2 /人确定。 7 3.2.6 卧具库建筑面积宜根据段属运营卧铺车数量,按 25m 2 /辆确定。杂 品、商品(含冷藏)可根据实际工程确定。 3.2.7 卧具洗涤、食品加工等房屋面积应根据所需工作量及工艺要求确 定。 3.2.8 备品室、质检室等整备房屋应根据所需存放备品的数量确定。 3.3 货

20、运和装卸用房 3.3.1 货运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货运办公室、货运营业厅、货运车间用房。 2 学习(点名)室、外勤货运员室。 3 汽车衡检室、综合检查监控室。 3.3.2 货运办公和货运营业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运办公宜与营业房屋合建。 2 房屋位置应设在方便货主办理业务的地点。 3 大、中型货场营业室与营业厅间宜采用低柜台分隔,小型货场营业 室宜采用封闭式分割。 4 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货场规模按表3.3.2确 定。300 万吨及以上特大型货场营业厅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宜大于 500m 2 。 表3.3.2 综合货场货运营业厅(室)使用面积 货场规模

21、 小型 中型 大型 年到发量(万吨) 30以下 31100 101199 200299 使用面积(m 2 ) 80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3.3.3 点名(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1.0m 2 /人确定。 3.3.4 外勤货运员室宜设在仓库区适当地点或普通货物仓库的端部,建筑 面积宜为 15m 2 。货物库房内不得设货运员室和其他房间。 3.3.5 汽车衡检室宜设在货场出入口处,综合检查监控室与货运办公房屋 8 合建。 3.3.6 装卸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货场装卸办公室、点名(学习)室、装卸工间休室、工具材料室。 2 货场装卸机具维修间、叉车保

22、养间、装卸机具库、托盘修理间和燃 油库。 3 装卸机具维修中心房屋。 4 掏装箱库及站台。 5 集装箱检修车间及检修棚。 6 集装箱换装库。 3.3.7 装卸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办公房屋应与间休房屋合建。 2 间休室床位数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宜按机械装卸司 机4.0 m 2 /床、其他装卸工 3.0m 2 /床确定。 3 工具材料室使用面积应根据实际工具存放数量确定。 4 点名(学习)室应符合本标准第 3.3.3条的规定。 3.3.8 装卸机具维修间建筑面积应根据装卸机具维修周期和数量确定。 3.3.9 危险品、爆炸品货物仓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外,尚应 符合

23、下列规定: 1 同一库内各类危险品应分间设置。 2 危险品库房内应通风、干燥,屋顶应有隔热、窗户应有防晒措施。 3 危险品仓库地面和墙裙应耐酸、碱腐蚀和方便洗刷、排水。 4 危险品仓库附近应设清洗设施。 5 爆炸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00m 2 ,室 内净高不宜大于3.6m。 3.3.10 放射性物品仓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地下建筑,墙体及屋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门窗应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功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墙角应 为弧形。 9 3 地面应便于洗刷并设地漏,屋面应设自然通风设施。 3.3.11 燃油库设置应符合现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4、 GB50156的有关规定。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3.12 装卸机具维修中心用房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3条要求,单独 设置时,宜与较大货场装卸机具维修保养房屋合建。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 装卸机具维修周期和数量确定。 3.3.13 危险品专办站浴室内应分设接触危险品人员的淋浴间。 3.4 车站运转用房 3.4.1 车站运转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车站值班员室、外勤行车室、扳道房、道岔清扫房、站内道口看守 房。 2 站调(货调)楼、车号员室、调车区长室、驼峰集中楼、峰顶作业 (提钩员)室、拉风作

25、业员室、峰尾集中楼、调车组休息室、制动员(连 接员)室、铁鞋存放室、峰尾防护室、闸楼。 3 列尾值班员室、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室、电池充电器室。 4 车间点名班室(交接班室、学习室) 、更衣室、间休室、设备工具 存放室、维修室。 3.4.2 设有集中信号楼的车站,车站值班员室应设于信号楼内,采用调度 集中(CTC)的车站应设监控员室。其他车站应单设车站值班员室。 3.4.3 外勤行车室宜设于车场到发线中部或端部一侧,应朝向站场设施布 置。在满足作业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与其他房屋合建。 3.4.4 扳道房宜设在繁忙道岔附近或管辖道岔区的适中位置。 3.4.5 道岔清扫房宜设在电气集中联锁车站的道

26、岔集中处,也可与其附近 其他房屋合建。 3.4.6 站内道口看守房应设在车辆通行右方铁路线的外侧。 3.4.7 站调(货调)楼宜设在车站中心位置,也可与信号楼、车站办公楼、 10 行车室等房屋合建。站调室应面向线路,具备三面瞭望条件。站调(货调) 楼的站调主任室、站调值班站长室、总值班员室、站调室、计划区长室、 站货调室宜合建为调度大厅。不能合建时,应将站调室、货调室和车号员 室(内勤)相邻布置。 3.4.8 有到发作业的车场宜设车号员室(外勤) ,并宜设在车场到发线中 部或端头一侧,也可与其他房屋合建。 3.4.9 设有驼峰的车站宜在驼峰峰尾道岔区线路一侧设峰尾集中楼;无驼 峰的车站宜在编组

27、线群咽喉区处或峰尾编组线群咽喉附近的外侧设调车区 长室。调车区长室宜与调车组休息室、车号员室、扳道房合建。 3.4.10 驼峰集中楼宜设在驼峰下便于瞭望整个驼峰调车作业、驼峰溜放 方向的左侧。 3.4.11 峰顶作业(提钩员)室宜设在推峰方向峰顶平台的左侧。 3.4.12 拉风作业员室宜设在有到达作业车场的中部外侧,可与车号员室 合建。 3.4.13 设有调车人员的车站应设调车组休息室。调车组休息室宜与调车 区长室、车号室、扳道房合建。 3.4.14 制动员(连接员)室应与铁鞋存放室合建,并宜设在调车场中、 尾部线路间。 3.4.15 峰尾防护室应设在调车场尾部。 3.4.16 闸楼宜设在车站

28、与机务段或动车段咽喉处的出入口处。 3.4.17 列尾值班员室、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室、电池充电器室和存 放室宜设于车场列车尾部,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建。 3.4.18 中、小车站的充电室宜设在值班员室附近;编组站可按集中充电 或按车场分别设置充电室,并宜设在调车人员较集中处。充电室宜设两个 房间,一间充电,另一间检修设备和存放备品工具。 3.4.19 点名室(交接班室、学习室) 、更衣室、间休室、设备工具存放室、 维修室等房屋,应根据车站等级和使用人员数量确定。 11 3.5 国境(口岸)站用房 3.5.1 国境(口岸)站房屋主要由办理客运、货运和海关、边防商品检验、 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用

29、房组成。 3.5.2 货运和装卸用房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的相关规定。 3.5.3 旅客车站联检用房(海关、边防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 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的规定。 3.5.4 货运联检用房应根据国家海关联检要求确定。 3.6 通信、信号和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 3.6.1 通信用房主要由通信设备房屋和通信检修房屋组成。 3.6.2 通信设备房屋可设置在车站站房、信号楼、区间信号中继站、区间 基站、直放站、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AT)所、电 力变配电所以及通信段、维修车间、维修工区、独立站段等需要设置通信 设施的处所。 通信设备房屋主要包

30、括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电池室、网管室、值班 室、间休室、监控室、引入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备用发电机房、储油 房及备用机房,也可根据需要设置联合机械室。 3.6.3 通信检修房屋应设置在通信段、通信车间、通信工区。 通信段检修房屋主要有调度指挥、运行监控及数据分析用房(包括网 络管理、数据管理、技术支持、安全中心用房及监控室) ,计量室(包括仪 表测试、检修) 、抢修设备库、材料库(棚)等。 通信车间包括现场车间、会议调度车间、集中修车间(中修队) 、无线 检修所和通信检修所,通信车间检修房屋主要有值班室、监控室、技术支 持用房、测试室、检修室、材料库(棚) 。 通信工区包括现场工区、无线库检

31、工区、列车广播工区等,通信工区 检修房屋主要有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材料库。 3.6.4 电报所应设受理区、工作区和更衣室、间休室、材料存储室,受理 区面积不宜小于10m 2 ,工作区、间休室和资料存储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12 电话所平均每个坐席工作区不宜小于 4m 2 。 3.6.5 通信设备房屋使用面积及房屋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设备房屋面积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并考虑近远期发展确定。 2 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所使用的通信设备应独立设置,不具备条件时 可设置在其控制室内,并使双方工作区相对隔离。 3 中间站、越行站、线路所等通信机械室应靠近车站运转室、信号机 械室、客运机械室及

32、配电所设置。 4 通信设备房屋设置应符合无线通信系统天、馈线的引入,以及光电 缆不同径路引入条件。 5 通信设备房屋宜布置在安静、远离电磁干扰源、远离易发生较强振 动的地点。 6 与办公房屋合建时,宜采取分隔措施。 7 室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要求。 3.6.6 通信设备房屋应符合现行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 电 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505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区间采用箱式机房时应符合铁道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6.7 通信设备房屋宜与通信检修房屋及其他生产房屋合建。 3.6.8 信号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33、电务段生产房屋主要有电务调度指挥及数据分析用房(包括电务信 息管理系统设备、信号集中监测、车载数据分析等) 、计量室(包括仪器仪 表测试、检修) 、电务试验室、材料库等。 2 信号检修用房主要有信号车间、专业车间和信号工区、检修测试工 区等房屋。其中专业车间包括信号检修车间、中修车间、电子设备车间、 车载设备车间(包括列车自动防护(ATP)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 装置(LKJ)等) 、驼峰车间。 3 信号设备房屋包括车站信号机械室及电缆引入室,区间中继站信号 机械室或箱式机房,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CTC/TDCS) 中心机房及设 备监控室、无线闭塞中心(RBC)机房及设备监控室、道

34、口信号机械室、驼 13 峰信号机械室(包括机房) 、驼峰动力机械室等。其中,信号机械室包括信 号设备机房、继电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 3.6.9 信号车间、工区生产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信号车间应设置分析室(按机房标准装修) 、生产调度室、材料库 (棚) ,其中材料库(棚)应包括应急备品备件的存放。 2 无工区的车站应设置信号应急值班室和备品备件间。 3.6.10 信号设备房屋选址、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设备房屋外缘与最近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7.00m。 2 信号设备房屋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3 信号设备房屋与站房合建

35、时,在靠近线路侧的一层应设信号电缆引 入室,并应与室外电缆槽相通,电缆引入室与机械室间应预留信号线缆走 线爬架(柜)或孔洞。 4 信号机械室与运转室应相邻布置。 5 信号设备房屋面积应根据站场规模、联锁及闭塞制式、信号设备设 置要求、所在区域和远期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 3.6.11 信号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建筑物内运送信号设备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50m。 2 信号设备房屋可不设或少设窗,无人值守机房信号设备房屋不宜设 窗。当设窗时,应采用双层密闭或双玻密闭窗,并应采取防晒措施。不设 窗或采用密闭窗时,应有通风设施。 3 信号设备房屋防雷、电磁兼容、接地,以及

36、防振、防尘、防静电、 防潮、 防火及防鼠等要求应符合现行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 及铁道行业现行防雷、电磁兼容及接地工程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 信号设备房屋技术要求除应符合设备布置、设备运行及维修、检修 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 区间采用箱式机房时应符合铁道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14 3.6.12 信号车间、信号工区房屋宜设在信号楼内或与其他生产办公房屋 合建。 3.6.13 信息用房主要由信息设备房屋、信息维修室、值班室、备品备件 室组成。其中,信息设备房屋包括信息机房、综合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机电设备监控室、电源室、信息配线间、设备间。 3.6.14

37、信息用房可设置在车站站房、段(所)等有信息系统的处所。 3.6.15 信息设备房屋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内消防控制室、机电设备监控室宜合建。 2 站房内综合监控室、信息机房宜与通信机械室相邻,公安管理信息 系统机房应邻近公安办公房屋布置。 3 信息设备房屋出入通道应符合信息设备运输要求。 4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的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 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6.16 信息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房屋净宽不应小于3.3m, 不同楼层的信息配线间应设置贯通的电缆 竖井。 2 信息配线间应设置独立的外门。 3 信息设备房屋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

38、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 备和物料运输、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检修要求。 4 信息设备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的规定。 3.6.17 防灾安全监控用房主要由防灾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室、维修用房、 备品备件室等组成。防灾安全监控机房可设置在调度所、车站、区间基站、 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耦变压器(AT)所、分区所等处。 3.6.18 防灾安全监控机房应设置独立的外门,机房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 本标准第 3.6.16条第3款的规定。 3.6.19 防灾安全监控检修房屋应根据设备管理分工设在段、车间、工区。 段、车间检修房屋主要有值班室、监控室、技术支持用房等。 15 3.7 工 务 用

39、 房 3.7.1 工务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工务段(桥工段)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检 控车间(数据分析中心)、计量室(计量检测中心) 、档案室用房,材料库 (棚) ,轨道车库,油料库,旧轨料存放基地用房。 2 客货共线铁路车间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条外,还应根据 生产实际情况设置油料间、材料库(棚) 。 高速、客运专线铁路车间用房除包括客货共线铁路车间生产房屋外, 还应设置机械室、修配室、仪器室、轨道车库。 3 客货共线铁路工区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外,还应根据 生产实际情况设置巡道室、油料间、机具房、材料库(棚) 、修配室。 高速、客运专线铁

40、路工区用房除包括客货共线铁路工区生产房屋外 , 还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设置轨道车库及其他设备检修用房。 4 客运专线铁路抢修点、抢修料具用房。 5 线路所值班(值守) 用房、抢修料具用房。 6 枢纽站站线维修车间、工区用房,动车段站线维修工区用房。 7 看守房、隧道通风设备用房。 8 工务机械段、大修段及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用房可根据需要 单独设置。 3.7.2 工务段、车间、工区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务段(桥工段) 、车间、工区房屋应进行统一规划,并应按办公、 检修、动力及材料存储等分区布置。 2 工务段、车间、工区内的数据分析中心、计量室及仪器室宜与办公 房屋集中设置。 3 计量室

41、及仪器室应远离震动及电磁干扰源。 3.7.3 枢纽站应设置站线维修车间、工区用房,动车段应设置站线维修工 区用房。 16 3.7.4 未设置车间、工区的高速、客运专线铁路车站,应设置抢修用房, 并应与车站其他维修用房合建。 3.7.5 线路所宜设值守及抢修料具用房。 3.7.6 1人使用的工务道口看守房建筑面积宜为18m 2 20m 2 ;2 人使用时, 建筑面积宜为21m 2 25m 2 。道口看守房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 3.7.7 轨道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车库长度应满足 2 辆轨道车和 2 辆平板车编组停放和检修要 求。 2 轨道车库门前应做硬化地面,其高程与轨道车库内地面及

42、轨道顶面 高程一致。 3 轨道车库内检查坑的长度应满足检查作业要求。 3.7.8 材料棚长度、跨度及吊运机械配置应满足存放及装卸常用钢轨、道岔 的需要。 3.7.9 综合机修车间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机具配备、工艺要求确定。 3.7.10 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段、大修段及焊轨基地用房应根据需要单独设 置。 3.8 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3.8.1 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供电段检修车间房屋。 2 供电段绝缘油库、贮油间、接触网作业检修车库用房。 3 供电车间、电力检修车间、接触网工区、电力工区房屋,以及梯车 库、接触网存放车库。 4 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AT)所、

43、变电所、配 电所房屋,以及备用柴油发电机间、配电间、控制室、管线间房屋。 3.8.2 供电车间房屋应与接触网工区房屋合建。 3.8.3 枢纽及区段站等大站可单独设置接触网、电力工区用房。工区用房 宜设置在变电所所在站或较大车站站房附近,或与所在地的供电车间、电 17 力车间合建。 3.8.4 接触网工区房屋可由梯车库、检修间、材料间(库) 、工具间(库) 、 抢修料库、接触网作业车库(棚)等组成。 3.8.5 接触网作业车检修、存放库设计应满足检修存放要求,并应按工艺 要求设置接触网作业车部件检修车间。 接触网工区内接触网作业车库长度应满足轨道作业车辆入库停放要 求。当接触网作业车库与工区合建

44、时,统筹设置待班室、工具室、材料室、 柴油库、卫生间;当接触网作业车库与工区分建时,应设置待班室、工具 室、材料室、柴油库、卫生间。 3.8.6 电力检修车间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试验间室内净高应符合工艺要求。操作区和高压区之间应有便 于观察的安全隔离措施。 2 变压器检修间、油处理间地面应耐腐蚀。油处理间地面应低于室外 地坪。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房屋室内净高应符合变压器吊装、 吊芯、检查的要求。变压器检修工区应设置变压器存放库房或库棚。电力 检修车间可设置仪表室、工具室。 3 仪表间、继电器间、微机保护控制室应远离振动设备,并应有防尘、 防振、防潮、通风及良好采光等措施。

45、 3.8.7 绝缘油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库采用地上卧式罐时,室(棚)内净高不得小于 4.8m。建筑物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内地面应有防止油液流淌扩散设施。 3 通风孔外墙应设钢制百叶窗和金属网,通风孔距室内地面不得小于 0.3m。 4 油库采用棚式建筑时,应设不小于2.5m高的实体围墙。 3.8.8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TB10009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宜由高压开关室或高压气体绝缘组合电器(GIS) 18 装置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检修室、备品备件及 工具室等组成。 2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面积及

46、房屋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3 装有可燃性介质电容器房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4 总油量大于100kg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室内单台总油量为 1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或贮油设施。 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 20%确定,并应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所。当不能 设置挡油设施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5 配电装置室墙体宜采用实体材料;室内通道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 的管道通过。 6 高压气体绝缘组合电器(GIS)装置室应设置起吊装置,起吊能力 应符合最大设备起吊要求。 7 牵引供电设

47、备房屋除应符合设备布置、设备运行及维修、检修要求 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 的规定。 3.8.9 牵引变电所及开闭所内应设置值守用房及盥洗室,面积不宜小于 20m 2 /所。 3.8.10 电力设备房屋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多层布置的 10kV 配电所、35kV 及以上变电所宜设电缆夹层, 夹层高度不应大于 2.2m。所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m,并应具备车辆 回车条件。 2 发热量大的设备和高压电容器宜与其他设备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 间内。 3 大电流、高电压或冲击性负荷比例大的供电设备房屋,不宜与易受 电磁干扰的屏蔽电子信息类设备房屋毗邻。必需毗邻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8

48、.11 电力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设在主体建筑内的变电所采用油浸变压器时,应设置变压器油贮 油池。 19 2 含油量为100kg以上的三相变压器或调压器,应设在单独的防爆间 内,并应设置消防设施。 3 配电装置室的电缆进、出口及其他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4 电力设备房屋的防雷设计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屋 顶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金属外皮和建筑金属构件均应接地。 5 在二层及以上装设大型电力设备时,应设置吊装平台,其结构、尺 寸应符合吊装最大设备要求。 6 安装有计算机及微机保护装置的房间应符合计算机对湿度、温度、 防尘等的要求。控制室、室内配电装置及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应急

49、照明。 3.8.12 电力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高压开关柜柜顶裸母线距室内顶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应小于 900mm, 非裸母线不应小于 300mm。 2 就地检修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室内净高可按吊芯所需最小高加 700mm确定,宽度可按变压器两侧各加800mm确定。 3 配电屏长度 (含控制屏)低压大于6m、高压大于5m时,其屏后应设 两个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间的出口。低压配电屏两个出口间的距离大于 15m 时,应增加出口。 4 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2 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配电室布置在二楼及以上楼层时,应有一个门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楼梯。 控制室出入口不应少于2 个。电缆夹层宜设2 个出入口。 5 配电装置室窗台距离室外地面不宜小于 1.8m。配电装置室邻街的 一面不宜设窗。控制室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 雨、雪及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 6 电力设备房屋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宜采用水泥地(楼)面或水磨石地(楼)面。 2)控制室、配电室、继电器室、各辅助房间和其他清洁度要求较高的 房间,应采用便于清洁维护的室内墙面和地面。 7 电力设备房屋采暖通风与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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