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144383 铁路机车、车辆用 铸造轴承合金锭技术条件 19831124发布 198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铁路机车、车辆用铸造轴承合金锭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的轴承、套和面衬等滑动件。 1. 牌号的选用 1.1. 铁路机车、车辆所用轴承合金,应按使用要求,选用表1中的铸造轴承合金锭。 化 学 主 要 成 份 序 号 合 金 牌 号 合 金 代 号 相应标准 编 号 锑 铜 铅 1 *116(2号锡基轴承合金)锡锑轴承合金 ZChSnSb (ZChSn2) 116 GB 117474 1012 5.56.5 2 *1
2、510(3号铅基轴承合金)铅锑轴承合金 ZChPbSb (ZChPb3) *1510 GB 117474 1416 其余 (7276) 3 15111.5铅基轴承合金锭 ZChPbSbD 15111.5 YB 48775 1416 1.02.0 其余 (7076) 4 1371铅基加砷轴承合金 ZChPbSb 1371 1214 其余 (7780) 5 *145 铅基轴承合金锭 ZChPbSbD *145 Y B 48775 1415 0.10.5 其余 (7882) 6 155(1号铅基轴承合金) 铅锑轴承合金 ZChPbSb (ZChPb4) 155 GB 117474 1415 0.51
3、.0 其余 (7880) 注:15111.5铅基轴承合金锭使用时,其铜的含量应调整在1.01.5%。 有*号者,为供设计时使用的牌号。 有*号者,数字不计入杂质总和之内。 1成 分 (%) 分 杂 质 含 量 (不大于) 锡 砷 铁 锌 铋 砷 铝 铅 总和布氏硬度 HB (不低于) 适用范围 其余 (831) 0.1 0.01 0.08 0.1 0.01 0.35 0.55 27 内燃电力机车牵引电机抱轴瓦,空压机连杆颈轴瓦等 911 0.1 0.1 0.2 0.005铜*0.50.5 24 蒸汽机车及煤水车轴瓦摇连杆瓦,套,十字头滑槽等 912 0.1 0.1 0.1 0.1 0.05 0
4、.5 蒸汽机车及煤水车轴瓦摇连杆瓦,套、十字头滑槽等 6.57.5 0.81.2 0.1 0.1 0.1 0.01 铜*0.50.4 蒸汽机车及煤水车轴瓦摇连杆瓦,套、十字头滑槽等 4.06.0 0.1 0.1 0.1 0.1 0.5 2027 铁路车辆用轴承合金 45.5 0.1 0.15 0.1 0.2 0.01 0.75 20 铁路车辆用轴承合金及蒸汽机车煤水车轴瓦 2. 技术要求 2.1. 轴承合金锭在发送时,须附有生产单位的技术证明和化验单。使用部门可进行抽样检验,其化学成分须符合有关牌号的规定。 2.2. 抽样检验如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炉号的锭块中加倍取样检验,如仍不符合要求
5、时,按YB 48775铸造轴承合金锭第710条办理。 2.3. 回收的轴承合金,应先清除其它金属屑后再经铸锭、取样,化验,调整成分等步骤,其化学成分须符合有关牌号的规定。 2.4. 使用原材料自行熔铸配制的轴承合金,必须符合表1的有关牌号及化学成分。 2.5. 在调整成分时所用的锡,锑、铅等原材料,必须符合表2的有关规定。 2表2 标 准 号 GB 72865 GB 46964 YB 75470品 号 特一号锡 一号锡 二号锡 三号锡 一号铅 二号锑 代 号 Sn01 Sn1 Sn2 Sn3 Pb1 Sb2 锡不小于 99.95 99.9 99.75 99.56 铅不小于 99.994 锑不小
6、于 99.65 铝 0.001 铅 0.03 0.05 0.08 0.30 锑 0.005 0.015 0.05 0.05 0.0005 钢 0.004 0.01 0.03 0.03 0.0005 0.05 砷 0.003 0.015 0.02 0.02 0.0005 0.10 铁 0.004 0.007 0.01 0.02 0.0005 0.03 铋 0.003 0.015 0.05 0.05 0.003 锌 0.0005 硫 0.001 0.001 0.01 0.01 0.06 银 0.0003 镁+钙+钠 0.003 化 学 成 分 % 杂 质 不 大 于 总和 0.05 0.10 0.
7、25 0.44 0.006 0.35 注:特一号锡和一号锡仅供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调正轴承合金成分时使用。 3. 取样及试验方法 3.1. 取样方法按TB 135180铁路铅基轴承合金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3.2. 铅基、铅基加砷轴承合金的分析方法,按TB 135180进行。 3.3. 锡基轴承合金分析方法在尚未制订部标准前,可仍使用现用的方法进行。 34. 包装、标志及保管运输 4.1. 铸锭每件重量不超过50kg,每个铸锭上均应标注牌号、炉号。 4.2. 铸锭应按牌号堆放运输,不得混号。 4.3. 每批(或炉)的铸锭均应附技术证明和化验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