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职业资格】中国法制史自考-35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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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自考-35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多项选择题/B(总题数:18,分数:18.00)1.大清律例对法典的调整表现为_ A.改以律条为门,共 436门 B.取消了雍正律的钦定例、增例、原例的区别 C.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 D.每条律文后增加总注,标一“注”字 E.将条例分为原、增、钦定三类(分数:1.00)A.B.C.D.E.2.清朝修订会典的时期有_ A.康熙朝 B.雍正朝 C.乾隆朝 D.嘉庆朝 E.光绪朝(分数:1.00)A.B.C.D.E.3.大清会典是我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内容包括_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

2、.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E.光绪会典(分数:1.00)A.B.C.D.E.4.清朝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_ A.钦定回疆则例 B.番律 C.蒙古律例 D.理藩院则例 E.西藏通制(分数:1.00)A.B.C.D.E.5.下列属于清代刑罚制度的是_ A.笞杖刑 B.刺配、充军 C.充军、发遣 D.凌迟、发遣 E.死刑、附加刑(分数:1.00)A.B.C.D.E.6.清律将死罪按秋后是否处决分为_ A.斩立决 B.绞立决 C.斩监候 D.绞监候 E.可矜(分数:1.00)A.B.C.D.E.7.清代充军距离远于三千五百里的是_ A.边远充军 B.极边充军 C.烟瘴充军 D.近边充

3、军 E.附近充军(分数:1.00)A.B.C.D.E.8.清代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以_ A.谋反定罪 B.谋大逆定罪 C.恶逆定罪 D.谋叛定罪 E.大不敬定罪(分数:1.00)A.B.C.D.E.9.清朝的地方行政机关分为_ A.省 B.道 C.府 D.县 E.郡(分数:1.00)A.B.C.D.E.10.清朝官吏选任的途径主要有_ A.科举 B.征召 C.候缺 D.捐纳 E.门荫(分数:1.00)A.B.C.D.E.11.清朝京察分为三等,即_ A.称职 B.平常 C.勤职 D.供职 E.不称职(分数:1.00)A.B.C.D.E.12.清朝在开海时设立的海关是_ A.广州 B.漳州 C.云

4、台山 D.宁波 E.扬州(分数:1.00)A.B.C.D.E.13.清代地方司法机构有四级,即_ A.州县按察使司 B.省按察使司 C.府按察使司 D.路按察使司 E.巡抚或总督(分数:1.00)A.B.C.D.E.14.清代审理满人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有_ A.理藩院 B.内务府中的慎刑司 C.宗人府 D.刑部 E.大理寺(分数:1.00)A.B.C.D.E.15.依照清朝律例规定,下列案件在每年四月至七月一律不予受理的是_ A.谋反大逆案 B.钱债案 C.盗贼案 D.人命案 E.户婚案(分数:1.00)A.B.C.D.E.16.清朝会审制度更为系统、完备,主要包括_ A.九卿圆审 B.大审

5、C.热审 D.秋审 E.朝审(分数:1.00)A.B.C.D.E.17.经过秋审、朝审后,将案件分为_ A.立决 B.情实 C.缓决 D.可矜 E.留养承祀(分数:1.00)A.B.C.D.E.18.下列有关清朝胥吏的叙述正确的是_ A.胥吏,又称为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 B.必须身家清白 C.由中央统一招募 D.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 E.生员和监生可以从事书吏行当(分数:1.00)A.B.C.D.E.二、B名词解释题/B(总题数:7,分数:21.00)发遣_20.文字狱(分数:3.00)_21.独子兼祧(分数:3.00)_22.四格八法(分数:3.00)_捐纳_24

6、.科道密折言事制度(分数:3.00)_热审_三、B简答题/B(总题数:9,分数:36.00)26.简述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例。(分数:4.00)_27.简述西藏通制的制定。(分数:4.00)_28.简述清朝用刑罚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分数:4.00)_29.简述清朝职官考绩制度。(分数:4.00)_30.什么是“地丁合一”制度?其意义有哪些?(分数:4.00)_31.简述清朝对外贸易制度的发展。(分数:4.00)_32.简述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分数:4.00)_33.简述清朝对民间词讼采取的限制。(分数:4.00)_34.简述胥吏、幕友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分数:4.00)_四、B论述题/

7、B(总题数:4,分数:25.00)35.试述大清律的制定过程。(分数:6.00)_36.试述清末清朝刑事制度的特点。(分数:6.00)_37.试述清代典权制度的发展。(分数:6.00)_38.试述秋审与朝审。(分数:7.00)_中国法制史自考-35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多项选择题/B(总题数:18,分数:18.00)1.大清律例对法典的调整表现为_ A.改以律条为门,共 436门 B.取消了雍正律的钦定例、增例、原例的区别 C.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 D.每条律文后增加总注,标一“注”字 E.将条例分为原、增、钦定三类(分数:1.00)A

8、. B. C. D.E.解析:解析 大清律例篇目仍依明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该律进行了一些调整:改以律条为门,共 436门;取消了雍正律的钦定例、增例、原例的区别,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总计 1049条。2.清朝修订会典的时期有_ A.康熙朝 B.雍正朝 C.乾隆朝 D.嘉庆朝 E.光绪朝(分数:1.00)A. B. C. D. E. 解析:解析 清朝沿袭前代会典制度,为了规范行政活动,自康熙二十三年开始编纂会典。史称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也分别修订会典,统称大清会典。3.大清会典

9、是我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内容包括_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E.光绪会典(分数:1.00)A. B. C. D. E. 解析:解析 清朝沿袭前代会典制度,为规范行政活动,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始编纂会典。康熙二十九年修订完成,史称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也分别修订会典,统称大清会典。4.清朝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_ A.钦定回疆则例 B.番律 C.蒙古律例 D.理藩院则例 E.西藏通制(分数:1.00)A. B. C. D. E. 解析:解析 清朝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在蒙古地区,清朝制定了蒙古律例;

10、在青海地区颁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又称番律或番例;在新疆地区,制定钦定回疆则例又称回例;在西藏制定了钦定西藏章程又称西藏通制;理藩院则例是集清朝少数民族立法之大成,是我国少数民族立法的代表性法律。5.下列属于清代刑罚制度的是_ A.笞杖刑 B.刺配、充军 C.充军、发遣 D.凌迟、发遣 E.死刑、附加刑(分数:1.00)A. B.C. D.E. 解析:解析 清代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明朝旧制,又有所变化。(1)笞杖刑均改用竹板行刑,数量也进行折减;(2)充军,充军刑比流刑更重;(3)发遣,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4)死刑;(5)附加刑,附加刑有刺字和枷号。6.清律将死罪按秋后是

11、否处决分为_ A.斩立决 B.绞立决 C.斩监候 D.绞监候 E.可矜(分数:1.00)A. B. C. D. E.解析:解析 清朝根据是否等到秋后处决,将斩、绞死罪又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即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四种。7.清代充军距离远于三千五百里的是_ A.边远充军 B.极边充军 C.烟瘴充军 D.近边充军 E.附近充军(分数:1.00)A.B. C. D.E.解析:解析 清代的充军刑比流刑重,分附近充军(二千里)、近边充军(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三千里)、极边充军(四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等,合称“五军”。8.清代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以_ A.谋反定罪 B.谋大逆定罪

12、 C.恶逆定罪 D.谋叛定罪 E.大不敬定罪(分数:1.00)A. B. C.D.E.解析:解析 清代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以谋反、谋大逆定罪,处刑极重,动辄凌迟、枭首或立毙杖下等,牵连之人甚广。9.清朝的地方行政机关分为_ A.省 B.道 C.府 D.县 E.郡(分数:1.00)A. B. C. D. E.解析:解析 清朝的中枢机构先后经历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与军机处等形式。地方行政机构上形成省、道、府、(州)县四级体制。10.清朝官吏选任的途径主要有_ A.科举 B.征召 C.候缺 D.捐纳 E.门荫(分数:1.00)A. B.C.D. E. 解析:解析 清朝的职官选任制度主要有科举考试、捐纳

13、和门荫三种途径,其中以科举为正途。11.清朝京察分为三等,即_ A.称职 B.平常 C.勤职 D.供职 E.不称职(分数:1.00)A. B.C. D. E.解析:解析 清朝官员考绩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分“京察”与“大计”两种。“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京察”分三等,即称职、勤职、供职。“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大计”分卓异与供职两等。12.清朝在开海时设立的海关是_ A.广州 B.漳州 C.云台山 D.宁波 E.扬州(分数:1.00)A. B. C. D. E.解析:解析 清朝设立广东(广州)、福建(漳州)、浙江(宁波)、江南(云台山,即今连云港)四个海关,负责征收关税

14、。13.清代地方司法机构有四级,即_ A.州县按察使司 B.省按察使司 C.府按察使司 D.路按察使司 E.巡抚或总督(分数:1.00)A. B. C. D.E. 解析:解析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仍是司法与行政合一,实行长官负责制,分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或巡抚四级。14.清代审理满人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有_ A.理藩院 B.内务府中的慎刑司 C.宗人府 D.刑部 E.大理寺(分数:1.00)A.B. C. D.E.解析:解析 为维护旗人的特权,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宗人府与内务府慎刑司分别审理满族贵族和在宫廷当差的满人案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15.依照清朝律例

15、规定,下列案件在每年四月至七月一律不予受理的是_ A.谋反大逆案 B.钱债案 C.盗贼案 D.人命案 E.户婚案(分数:1.00)A.B. C.D.E. 解析:解析 清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止讼”日,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罪案件外,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即在这四个月内是禁止起诉的期间。16.清朝会审制度更为系统、完备,主要包括_ A.九卿圆审 B.大审 C.热审 D.秋审 E.朝审(分数:1.00)A.B.C. D. E. 解析:解析 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故应选 C、D、E。A、B 均

16、为明朝的会审制度。17.经过秋审、朝审后,将案件分为_ A.立决 B.情实 C.缓决 D.可矜 E.留养承祀(分数:1.00)A.B. C. D. E. 解析:解析 经过秋审、朝审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对罪犯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下列有关清朝胥吏的叙述正确的是_ A.胥吏,又称为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 B.必须身家清白 C.由中央统一招募 D.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 E.生员和监生可以从事书吏行当(分数:1.00)A. B. C.D. E.解析:解析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胥吏,又称书吏、书

17、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书吏一般由各地官府自行招募,但是有一定条件限制:一是必须身家清白,即出身不能是“贱民”;二是要有亲邻对其本人品行等方面所做的保证书;三是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另外,地方官要向吏部呈交一份盖有印信的证明书。法律禁止生员和监生从事书吏行当。二、B名词解释题/B(总题数:7,分数:21.00)发遣_正确答案:(发遣刑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代所独创。)解析:20.文字狱(分数:3.00)_正确答案:(文字狱是指对士大夫著述中的文字语句进行附会苛责,锻炼成狱,罗织大案,推行文化思想恐怖政治。)解析:21.独子

18、兼祧(分数:3.00)_正确答案:(“独子兼祧”即出继对象是独子,属同祖的侄子辈,且是两情相愿,在经过全族具结书面保证无异议情况下,一人可继承两房兼祧。“兼祧”制度的确立,即民间所说“两房合一子”,解决了长期以来难解之题。)解析:22.四格八法(分数:3.00)_正确答案:(“四格六法”前身是“四格八法”,于顺治年间制定。“四格”是考核官吏的四个项目,细分为十二级,具体内容是:(1)“守”,即行政官吏的操守、品质,分廉、平、贪三级;(2)“才”,即行政官吏的业务能力,分长、平、短三级;(3)“政”,即行政官吏对政务的勤勉程度及政绩,分勤、平、怠三级;(4)“年”,即行政官吏的年龄,分老、中、青

19、三级。“八法”是衡量官吏为官好坏的八项标准,即贪、酷、罢软、不谨、不及、浮躁、老、废。嘉庆八年(1803)改八法为六法,除去贪、酷两项,一直实行到清末。)解析:捐纳_正确答案:(捐纳是指通过向官府交纳一定财物,就可获得相应的官职或科举功名。捐纳的财物主要是银或粮。)解析:24.科道密折言事制度(分数:3.00)_正确答案:(雍正年间创制“科道密折言事制度”,即科道官员每日一人上一道密折,一折奏陈一事。通过科道监察制度,皇帝更严密地监督和控制各级官吏。)解析:热审_正确答案:(热审是指在每年小满后十日到立秋之前,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畿的笞、杖案件,并予以

20、减轻发落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快笞杖案件的审决速度,避免因天气暑热笞杖刑犯人庾毙狱中。)解析:三、B简答题/B(总题数:9,分数:36.00)26.简述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例。(分数:4.00)_正确答案:(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由明代的问刑条例发展而来,种类包括条例、则例与事例等。 (1)条例是单行刑事法规。清朝条例是从典型案例中概括出来的,一般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某个或某类案件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过皇帝批准,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时皇帝也可直接指示将某一案件的处理办法著为定例。 (2)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分为两大类,即部门则例和

21、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 (3)事例是朝廷处理各类政务的先例,包括皇帝发布的上谕及批准的大臣奏议等。)解析:27.简述西藏通制的制定。(分数:4.00)_正确答案:(在西藏地区,清朝于乾隆五十八年制定钦定西藏章程29 条,又称西藏通制,其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规定中央政府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处理西藏政务,但中央政府驻藏大臣拥有最终裁决权。这是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解析:28.简述清朝用刑罚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分数:4.00)_正确答案:(1)严格限制民间采矿。 (2)对盐、铁、茶、矾等重要商品实行禁榷,规定民间私相买卖者予以治罪。 (3)颁布“禁海令”

22、,严格限制海外贸易,不仅制约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解析:29.简述清朝职官考绩制度。(分数:4.00)_正确答案:(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规定考绩的程序,一是“列题”,主要适用于三品以上官员;二是“引见”,适用于三品以下官员;第三是“会核”,适用于四品以下官员。“京察”分三等,即称职、勤职、供职。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考核程序是先由藩、臬、道、府察其贤否,申报督抚;督抚审核后送吏部。“大计”分卓异与供职两等。 (3)“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四格”是考核官吏的四个项目,细分为十二级,具体内容是:“守”,即行

23、政官吏的操守、品质;“才”,即行政官吏的业务能力;“政”,即行政官吏对政务的勤勉程度及政绩;“年”,即行政官吏的年龄。“八法”是衡量官吏为官好坏的八项标准,即贪、酷、罢软、不谨、不及、浮躁、老、废。嘉庆八年改八法为六法,除去贪、酷两项,一直实行到清末。 (4)“四格”主要是对行政职守及行政职能的考核,其考评以守为重,其次为才。“六法”主要是对官员的过失进行纠核,其处罚重点是不谨与罢软。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官员作出相应的奖惩处理。)解析:30.什么是“地丁合一”制度?其意义有哪些?(分数:4.00)_正确答案:(雍正元年颁布诏令,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将各地原定的丁税总额摊入田赋中,使丁银成为田赋的

24、附加税。从而实现了丁银的征收与田赋征收的合一,称为“地丁合一”。“地丁合一”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的变革,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免除无地农民的人头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但在特定社会背景和体制下,这些改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沉重的负担问题。)解析:31.简述清朝对外贸易制度的发展。(分数:4.00)_正确答案:(清初为了切断郑成功领导的反清武装与内地的联系,于顺治十三年(1656)颁布禁海令,规定沿海地区片帆不得下海,违者以通敌论,一律处斩。顺治十八年又颁布“迁海令”,强迫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内迁三十里,使得沿海地

25、区为无人住居区。直到 1684年台湾郑氏政权归顺清政府后,宣布开禁,允许百姓回迁。设立广东(广州)、福建(漳州)、浙江(宁波)、江南(云台山,即今连云港)四个海关,负责征收关税。 乾隆二十二年(1757)以后又正式规定“一口通商”,规定外国来华的商船只能在广州停泊,进行交易,而且还必须通过官方指定的垄断代理商“洋行”来进行贸易。这些洋行统称为“十三行”。 清朝海外贸易制度不仅制约了中国民间海外贸易的发展,对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清朝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割断了中国与外部世界的联系,盲目地以天朝大国自居,丧失了与西方国家交往、学习的机会。而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却以保护贸易为借口,用炮舰

26、打开了中国国门。)解析:32.简述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分数:4.00)_正确答案:(清朝沿用明制,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大理寺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维护旗人的特权,及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需要等,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 (1)宗人府与内务府慎刑司。满族贵族的诉讼案件由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共同审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内务府是宫廷事务的机构,设慎刑司负责审理在宫廷当差的满人案件。 (2)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专

27、门管理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最高国家机构。下设理刑司负责受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上诉案件和发遣、死刑案件的复核。)解析:33.简述清朝对民间词讼采取的限制。(分数:4.00)_正确答案:(1)强调“调处息讼”。清代法律维护宗族权力,在国家法律肯定下,各种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大都确认宗族对上述案件有调处权,甚至惩处权。 (2)起诉时间的限制。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止讼”日,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罪案件外,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在这四个月内是禁止起诉的期间。此外的八个月时间,官府也尽量限制诉讼。 (3)起诉形式的限制。清代诉讼程序繁琐,首先

28、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然后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才有效。诉状的格式、字数等均有严格要求,稍有不符即不准状,官府拒绝受理。其次,规定所有原告必须亲自到衙门呈递诉状,除老幼残疾及妇女之外。禁止越诉和诬告,违者治罪。 此外,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为人代书诉状者必须经过官府考核批准,由官府发给“官代书”凭证。代书时若不据实书写则构成诬告罪,若是受人财物则以受财枉法罪惩处。)解析:34.简述胥吏、幕友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分数:4.00)_正确答案:(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 幕友,又称幕宾、西宾等,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

29、事务顾问。 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官员对幕友的倚重,导致幕友对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纵,而胥吏又往往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加剧司法腐败。)解析:四、B论述题/B(总题数:4,分数:25.00)35.试述大清律的制定过程。(分数:6.00)_正确答案:(清律的制定和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包括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大清律例。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根据“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修律立法活动。顺治三年(1646),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

30、集解附例初步完成。 (2)刑部现行则例。 由于大清律集解附例诸多弊端日益显露,为弥补其不足,顺治十二年(1655)编订了简行则例。康熙继位后,继续顺治朝的律例修订工作。康熙十九年(1680)完成刑部现行则例二百六十余条,之后又继续进行厘正、修订。 (3)大清律集解。 雍正即位伊始就更新律例馆,继续修律,雍正三年(1725),颁布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 雍正三年律不仅规范律文,而且条例附于律,将条例分为原、增、钦定三类。顺治律中的 321条条例为“原例”,康熙年间所颁条例 299条编为“增例”,雍正本朝新颁行的例 204条则定名为“钦定例”,共计 824条,并在凡例中规定了它们的适用顺序,即“刑

31、官遇事引断,由钦定例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 (4)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1740),清朝颁布第三部法典大清律例,是为清律的定型,由于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该律进行了一些调整:改以律条为门,共 436门;取消了雍正律的钦定例、增例、原例的区别,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总计 1049条。篇目仍依明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解析:36.试述清末清朝刑事制度的特点。(分数:6.00)_正确答案:(1)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清律继承隋唐以来的“十恶”重罪的相关内容,在巩固皇权和强化统治方面的力度远大于前朝,

32、对危害政权的犯罪,惩罚残酷,株连广。其一,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定罪范围,对于“上书奏事犯讳”者、“奏疏不当”者,清朝统治者常以猜疑之心,加之“妄议朝政”罪名,按谋大逆治罪。其二,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量刑。 (2)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为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清初统治者一方面尊崇孔孟之道,提倡程朱理学,以八股取士对士大夫进行拉拢、限制,并且通过编修四库全书来推行文化专制政策;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想的知识分子,大兴文字狱,收缴、焚毁各类反清或视为“异端悖逆”书籍,大力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 (3)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清朝对商品经济的抑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33、个方面:第一,严格限制民间采矿。第二,对盐、铁、茶、矾等重要商品实行禁榷,规定民间私相买卖者予以治罪。此外,还颁布“禁海令”,严格限制海外贸易,不仅制约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解析:37.试述清代典权制度的发展。(分数:6.00)_正确答案:(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逐渐完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典”的定义。大清律例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 (2)对典与卖进行法律区分。确认典的借贷担保性质,典契不必与一般不动产买卖契约那样经官府加盖官印,不缴纳契税,也无需过割赋役。 (3)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汉民之间典当田产,回赎期限为十年;旗人之间典

34、当期限亦是十年;旗人将田产典给汉民的回赎期限则为二十年。 (4)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内容大致是:凡是出典房屋失火烧毁,年限未满者,由业主与典主双方各出价一半重建房屋,典期延长为 3年,3 年后业主仍以原典价赎回;如果业主无力出资,则由典主单独出资建造,典期仍延长 3年,但 3年后业主应按原典价的 140%赎回;相反,若典主无力出资,由业主自建,则原订期限满后,业主可以按原典价的 60%赎回。在出典年限已满的情况下,典主单独建造,仍加典 3年,业主按原典价的 140%赎回;业主自建,则按原典价的 50%赎回。若双方均无力重建,则应将地基出卖,所得价款的三分之一归还业主。)解析:38.试

35、述秋审与朝审。(分数:7.00)_正确答案:(秋审是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侯案件的审判制度。因复核于每年农历秋八月中下旬进行而称为“秋审”。朝审则是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侯罪犯的审判制度,时间一般为每年霜降以后,秋审的前一天进行。 经过秋审、朝审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对罪犯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如定为“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适当,一般在冬至以前执行死刑。(2)如定为“缓决”,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则暂时关押,等待下一年会审,如经三次复审,仍定为缓决,罪犯可免去死罪,减等发落。(3)如定为“可矜”,即罪行虽然属实,但情有可原,直接予以减等发落。(4)“留养承祀”是雍正年间加入的,即罪行属实,但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经皇帝批准后,可以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示众(若是斗杀案件,则追缴二十两银子给死者家属作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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