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综合)30 及答案解析(总分:27.00,做题时间:12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最早建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 )(分数:1.00)A.德国B.法国C.奥地利D.瑞士2.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为( )(分数:1.00)A.法律调整性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D.强制性3.法律制裁以违法行为为前提,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法律制裁时的根据是( )(分数:1.00)A.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B.社会舆论的反映C.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D.行政首长的态度4.中国古代以丧服制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关系的制度,称为( )(
2、分数:1.00)A.五刑制度B.五礼制度C.五丧制度D.五服制度5.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体制,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机构是(分数:1.00)A.立法院B.行政院C.最高法院D.司法院大法官会议6.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分数:1.00)A.法律关系是产生法律规范的前提B.法律关系是一切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D.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7.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是( )(分数:1.00)A.法律汇编的方法B.法律清理的方法C.法律调整的方法D.法律解释的方法8.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形成于(分数:1.00)A.隋代
3、B.唐代C.宋代D.明代9.黑格尔宣称:“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这句话体现的观点是( )(分数:1.00)A.道义责任论B.社会责任论C.规范责任论D.行为责任论10.法定免责条件是指(分数:1.00)A.权利主张超过时效B.有效补偿C.自愿协议D.不可抗力11.汉代以典型案例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形式是( )(分数:1.00)A.封诊式B.科条C.廷行事D.决事比12.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自( )之日起失效(分数:1.00)A.通过B.实施C.发回D.生效13.明律规定一切死罪案件必须上报中央司法机构( )(分数:1.00)A.刑部B.大理寺C.御史
4、台D.都察院14.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分数:1.00)A.国家的历史传统B.国家的阶级结构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5.如果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这种情形属于( )(分数:1.00)A.时效免责B.自助免责C.人道主义免责D.不诉免责16.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是( )(分数:1.00)A.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B.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C.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
5、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17.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老基本法相抵触,有仅( )(分数:1.00)A.撤销B.改变C.发 ND.宣布无效18.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该规范属于( )(分数:1.00)A.义务性规范B.准用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D.委任性规范19.“亲亲相隐”原则是( )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分数:1.00)A.春秋时期B.汉朝C.唐朝D.明朝20.清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是(分数:1.00)A.大理寺B.刑部C.法部D.最高法院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5.00
6、)21.“法治”一词具有多层含义,这些含义包括( )(分数:1.00)A.法治是以一定形式的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治国方略B.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理性原则C.法治是一种根据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原则形成的法律秩序D.法治是一种包含着内在价值性规定的法律精神22.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分数:1.00)A.律B.编例C.封诊式D.格23.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分数:1.00)A.讲求效率原则B.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4.在我国划分法律部门需遵循以下原则( )(分数:1.00)A.整体性
7、原则B.效率原则C.责任原则D.均衡原则2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分数:1.00)A.鼓励B.支持C.引导D.指导三、简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26.简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分数:1.00)_四、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00)27.阅读下面几段文字,分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宪法大纲)“立法、行政、司法则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钦定宪法大纲) (分数:0.50)_28.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
8、应选举代表 3 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3 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 1 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 2 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分数:0.50)_法律硕士(综合)30 答案解析(总分:27.00,做题时间:12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最早建立宪法法院
9、的国家是( )(分数:1.00)A.德国B.法国C.奥地利 D.瑞士解析:2.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为( )(分数:1.00)A.法律调整性 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D.强制性解析:3.法律制裁以违法行为为前提,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法律制裁时的根据是( )(分数:1.00)A.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B.社会舆论的反映C.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D.行政首长的态度解析:4.中国古代以丧服制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关系的制度,称为( )(分数:1.00)A.五刑制度B.五礼制度C.五丧制度D.五服制度 解析:5.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体制,负责解释宪法和法
10、律的机构是(分数:1.00)A.立法院B.行政院C.最高法院D.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 1947 年宪法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之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依据1932 年实施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首都设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其管辖范围: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6.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分数:1.00)A.法律关系是产生
11、法律规范的前提B.法律关系是一切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 D.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关系的定义、内涵和特征。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保护或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有:(1)意志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因此它像法律规范一样,首先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国家意志性。同时,法律关系更是现实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也反映了法律关系参加者
12、的个人意志。(2)客观性。社会经济生活、社会存在本身是客观的。法律是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法律关系是客观的。(3)合法性。法律关系指的是与法律规范规定相一致的关系。无论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法律关系一旦建立,法律主体间的行为就具有合法的意义。法律关系不仅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合法的性质。(4)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7.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是( )(分数:1.00)A.法律汇编的方法B.法律清理的方法C.法律调整的方法 D.法律解释的方法解析:8.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形成于(分数:1.00)A.隋代B.唐代C.宋代 D.明代解析:
13、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宋代的法典编纂体例。所谓敕是指皇帝在特定的时问,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的命令。将散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地汇编,并颁行天下,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这种活动就叫编敕。宋沿用唐朝编敕的传统,并使之成为了一项必要且经常的立法活动。宋朝的编敕具有以下特点:编敕活动极为频繁;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所编编敕不再局限于刑事领域;法律地位一直不断提高,由宋初的编敕对宋刑统这一国家律典起补充作用,到后来发展到律敕并行,王安石变法之时及其后,发展到以敕代律;大量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以编敕形式颁行于天下等。律、敕并行、以敕代律,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发挥了
14、法律的灵活性。但也导致了法令不一,律、敕相互矛盾,产生了破坏法制秩序的消极影响。9.黑格尔宣称:“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这句话体现的观点是( )(分数:1.00)A.道义责任论 B.社会责任论C.规范责任论D.行为责任论解析:10.法定免责条件是指(分数:1.00)A.权利主张超过时效B.有效补偿C.自愿协议D.不可抗力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免责条件和意定免责条件的区别。免责首先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的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的加以免除,从而没有承担实际的法律责任。免责条件
15、在私法上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种情形。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权利主张超过时效、有效补偿和自愿协议,乃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免责条件,即意定免责条件。11.汉代以典型案例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形式是( )(分数:1.00)A.封诊式B.科条C.廷行事D.决事比 解析:12.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自( )之日起失效(分数:1.00)A.通过B.实施C.发回 D.生效解析:13.明律规定一切死罪案件必须上报中央司法机构( )(分数:1.00)A.刑部 B.大理寺C.御史台D.都察院解析:14.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
16、因素是(分数:1.00)A.国家的历史传统B.国家的阶级结构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本题关键要考查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也即法的规律性与法的国家意志性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国家意志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法是一种意志,意志是什么?又从何而来呢?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是主体的思维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意识由一定的社会存在所决定。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以经
17、济基础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从根本上看,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自己存在的社会依据。从根本上说,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的权威力量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和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中。15.如果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这种情形属于( )(分数:1.00)A.时效免责B.自助免责C.人道主义免责D.不诉免责 解析:16.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是(
18、 )(分数:1.00)A.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B.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C.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解析:17.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老基本法相抵触,有仅( )(分数:1.00)A.撤销B.改变C.发 N D.宣布无效解析:18.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该规范属于( )(分数:1.00)A.义务性规范B
19、.准用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D.委任性规范 解析:19.“亲亲相隐”原则是( )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分数:1.00)A.春秋时期B.汉朝 C.唐朝D.明朝解析: “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 66 年),下诏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故本题选
20、B。20.清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是(分数:1.00)A.大理寺B.刑部 C.法部D.最高法院解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代的司法机构。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三法司。刑部“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主要职责是审核地方上的重案,京师发生的笞杖以上的“现审案件”以及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等,是最重要的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平天下之刑名”,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都察院“掌司风纪,察中外百司之职责”,主要职责是监察吏治,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加重大案件的会审。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
21、数:5.00)21.“法治”一词具有多层含义,这些含义包括( )(分数:1.00)A.法治是以一定形式的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治国方略 B.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理性原则 C.法治是一种根据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原则形成的法律秩序 D.法治是一种包含着内在价值性规定的法律精神 解析:22.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分数:1.00)A.律 B.编例C.封诊式 D.格解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令是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而以命令的形式颁布的法
22、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始皇二十六年改称为“制”和“诏”。法律答问是采用答问形式作出的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程序、诉讼文书格式、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指导对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此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23.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分数:1.00)A.讲求效率原则B.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解析:
23、24.在我国划分法律部门需遵循以下原则( )(分数:1.00)A.整体性原则 B.效率原则C.责任原则 D.均衡原则解析:2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分数:1.00)A.鼓励 B.支持 C.引导 D.指导解析: 根据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三、简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26.简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分数:1.00)_正确答案:(答案要点: (1)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
24、的法的总称。法系的分类标准是相对的,允许不同标准在一定条件下的综合统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划分是最有意义的法系区分标准之一。(2 分)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公元 11 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1 分)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 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
25、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1 分) 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1 分) 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1 分)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1 分) (4)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 20 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 们之间
26、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1 分) )解析:四、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00)27.阅读下面几段文字,分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宪法大纲)“立法、行政、司法则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钦定宪法大纲) (分数:0.50)_正确答案:(答案要点: (1)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 1908 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 年 8 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3 分)
27、(2)钦定宪法大纲共 23 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的内容有:一是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神圣不可侵犯;二是皇帝行使最高行政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之权,总揽司法权;三是皇帝拥有统帅陆海军的权利和外交权。(2分)第二部分为“附录”,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但对于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2 分 1) (3)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
28、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因此,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即遭到普遍的反对和批评。(3 分) )解析:28.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 3 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3 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 1 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 2 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分
29、数:0.50)_正确答案:(1)选举法第 30 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该案中正式候选人与应选代表人数相等。 (2)选举法第 31 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 15 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公布。该乡选举
30、委员会没有经过公布就确定了正式候选人。 (3)选举法第 37 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所以,只要选举过程是合法有效的,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因此不予确认当选结果。 (4)选举法第 4l 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此题中,只说明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参加选举的人数有没有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即该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 )解析:这是考查我国选举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实际上是一道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