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民法历年真题汇编10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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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10 及答案解析(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6.00)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 月 8 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 5 月 10 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 5 月 11 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 月 12 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 A 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

2、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 B 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甲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 c 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 c 地,5 月 15 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 月 13 日,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甲公司所在地 B 地,甲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中财 2011 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分数:6.00)(1).合同于何时成立?(分数:2.00)_(2).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未作约定,应如何处理?(分数:2.00)_(3).本案中,若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汽车连同西服一并卷入洪水,就这批灭失的

3、西服。损失应由谁承担?(分数:2.00)_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订立购销 60 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 94 美元;采用 FOB 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 年 1 月底以前。2009 年 1 月 10 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 1 月 20 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 FOB 改为 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 2 月 10 日回电提出:“同意FOB 天津改

4、为 cIF 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 265 美元”。买方于 2 月 15 日复函,提出“维持 FOB 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 2009 年 3 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 3 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 2 月 25 日涨至每千克 30 美元,3 月 30 日涨至 34 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 2009 年 8月 20 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 2010 年研) 问:(分数:

5、10.00)(1).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分数:2.00)_(2).本案中卖方可否以显失公平为依据要求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涉案合同?为什么?(分数:2.00)_(3).何为显失公平?其构成条件有哪些?(分数:2.00)_(4).什么是情势变更?我国现行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相应司法解释有无情势变更之规定?如有规定,本案可否适用情势变更?为什么?(分数:2.00)_(5).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请说明理由。(分数:2.00)_二、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3,分数:26.00)1.合同解除(人大 2010、2005 年研)(分数:

6、2.00)_2.情事变更(人大 2009 年研)(分数:2.00)_3.权利瑕疵担保(北科 2011 年研)(分数:2.00)_4.所有权保留(上海海事大学 2010 年研)(分数:2.00)_5.赠与合同(人大 2012 年研)(分数:2.00)_6.消费借贷(浙大 1998 年研)(分数:2.00)_7.买卖不破租赁(上海海事大学 2009、2004 年研)(分数:2.00)_8.融资租赁合同(北科 2004年研)(分数:2.00)_9.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人大 2002 年研)(分数:2.00)_10.行纪(浙大 2000 年研)(分数:2.00)_11.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上海海事

7、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12.居间(人大 2004 年研)(分数:2.00)_13.代理与居间(人大 2001 年研)(分数:2.00)_三、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16.00)14.简述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区别。(南开大学 2006 年研)(分数:2.00)_15.简述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中财 2006 年研)(分数:2.00)_16.在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浙大 2007 年研)(分数:2.00)_17.简述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南开大学 2000 年研)(分数:2.00)_18.简述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8、人大 2006 年研)(分数:2.00)_19.试述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含义。(上海海事大学 2008 年研)(分数:2.00)_20.简述建筑承包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人大 2006 年研)(分数:2.00)_21.试辨析代理与行纪。(浙大 2007 年研)(分数:2.00)_四、论述题(总题数:1,分数:2.00)22.我国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请结合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与理论,评析前述法条。(南开大学 2008 年研)(分数:2.00)_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10

9、 答案解析(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6.00)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 月 8 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 5 月 10 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 5 月 11 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 月 12 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 A 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

10、 B 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甲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 c 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 c 地,5 月 15 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 月 13 日,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甲公司所在地 B 地,甲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中财 2011 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分数:6.00)(1).合同于何时成立?(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同于 5 月 13 日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

11、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根据合同法第 20 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5 月 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就西服数量、质量、价格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但乙公司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作了补充性意见之后,也就是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据此,乙公司的电子邮件内容构成新要约。甲公司表示同意则构成了承诺。 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乙公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2、但是,在合同书签订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货物,因此自一方完成主要义务之日起,合同成立。因而本案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5 月 13 日。)解析:(2).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未作约定,应如何处理?(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13、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解析:(3).本案中,若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汽车连同西服一并卷入洪水,就这批灭失的西服。损失应由谁承担?(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乙公司应承担西服灭失的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存在着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乙丙之间的运输合同。 就甲乙之间的风险转移而言,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案情,本案的交付地点为甲公司所在的B 地。若丙公司未能运输到 B 地即遇到山洪暴发,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就甲乙之间的

14、买卖合同而言,乙公司并没有完成交付,此时,甲乙之间的风险没有转移,仍应由乙公司承担。 就乙丙之间的运输合同而言,合同法第 311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4 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因此,就乙丙之间而言,不可抗力构成丙公司的免责事由,丙公司不承担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但无权主张运费。)解析: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

15、出口公司(卖方)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订立购销 60 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 94 美元;采用 FOB 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 年 1 月底以前。2009 年 1 月 10 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 1 月 20 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 FOB 改为 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 2 月 10 日回电提出:“同意FOB 天津改为 cIF 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 265 美元”。买方于 2 月 15 日复函,提出

16、“维持 FOB 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 2009 年 3 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 3 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 2 月 25 日涨至每千克 30 美元,3 月 30 日涨至 34 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 2009 年 8月 20 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 2010 年研) 问:(分数:10.00)(1).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

17、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合同的交货方式在法律上已经发生变更,由 FOB(天津)变更为 CIF(釜山),但是价格条款及交货时间没有变更。 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订立的合同成立并生效,此后买卖双方的函电往来仅就交货方式达成了协议,没有就货物价格以及交货时间达成一致,且本案也没有依法律直接规定或法院裁决变更合同的情况,故只能认定交货方式发生了变更,货物价格及交货时间没有发生变更。)解析:(2).本案中卖方可否以显失公平为依据要求

18、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涉案合同?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能。依民法通则第 59 条第 1 款第 2 项与合同法第 54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的行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有偿行为;须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该不公平的结果是表意人无经验所致,即表意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不正当干涉的结果;无错误情事。本案中买卖双方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达成每千克 94 元的货物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并非卖方无经验所致,后货物的市场行情上涨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故不成立显示公

19、平,卖方不能以显示公平为依据要求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涉案合同。)解析:(3).何为显失公平?其构成条件有哪些?(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显失公平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其构成要件有:须为有偿行为;须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该不公平的结果是表意人无经验所致,即表意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不正当干涉的结果;无错误情事。)解析:(4).什么是情势变更?我国现行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相应司法解释有无情势变更之规定?如有规定,本案可否适用情势变更?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情势变更,指法律行为成立后,作为

20、其成立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行为成立之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实质性变化,如物价暴涨、货币严重贬值、市场情况剧烈变化、爆发战争等。情势变更多由政治原因引起,因此区别于主要指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这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类似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认定情势变更应限于下列条件:发生变更的是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变更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和消灭之前;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意一方;变更是在法律行为成立时完全不可能预见的;使该法律行为继续生效对当事人一一方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自行

21、提出变更要求。 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但(合同法)解释(二)第 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本案中的货物价格上涨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解析:(5).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请说明理由。(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应当认定本案合同的内容为:货物每千克 9

22、4 元,采用 CIF 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韩国釜山港;交货时间为 2009 年 1 月底以前。卖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买方损失。理由如 F: 2008 年 10 月 10 日合同订立后,双方函电往来仅就交货方式达成了协议,未就货物价格及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故合同仅就交货方式发生了变更,由 FOB(天津)变更为 cIF(釜山),货物价格及交货时间仍按原合同约定。 本案中价格上涨系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属商业风险的范围,故不成立显失公平和情势变更的情形,故卖方的抗辩不成立。 卖方不交付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买方损失。)解析:二、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3,分数:

23、26.00)1.合同解除(人大 2010、2005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解析:2.情事变更(人大 2009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情事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该

24、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解析:3.权利瑕疵担保(北科 2011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权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解析:4.所有权保留(上

25、海海事大学 2010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先行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就动产而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制度。该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消除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

26、易风险。)解析:5.赠与合同(人大 2012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解析:6.消费借贷(浙大 1998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消费借贷,是指消费者向银行和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借贷,用于购买房

27、屋、汽车、医疗、旅游等消费型支出的一种消费形式。贷款消费的特点包括:贷款消费以信用为基础,消费者与贷款的机构构成了借贷关系,按照约定按时还付利息;贷款消费主要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以及大额服务。)解析:7.买卖不破租赁(上海海事大学 2009、2004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情况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物权化”。)解析:8.融资租赁

28、合同(北科 2004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征。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解析:9.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

29、同(人大 2002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两者的区别在于:融资租赁合同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相互交错而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它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这是其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也是它与传统租赁合

30、同相区别的地方。)解析:10.行纪(浙大 2000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行纪,又称信托,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活动。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解析:11.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上海海事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

31、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 两者区别主要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应当是经过批准可以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则无限定。行纪人在接受委托办理业务时,须以自己的名义;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一定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解析:12.居间(人大 2004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

32、确答案: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居问当事人则由居间人和委托人构成,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解析:13.代理与居间(人大 2001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2)两者的区别在于:两者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代理属

33、于民法总则中的制度;而居间则属于合同分则中的一种合同形式。 代理关系当事人一般由三方构成,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代理行为的相对人;而居间当事人则由合同双方构成,即居间人和委托人。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参与处理与第三人之间的事务,并将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而居间合同则是有偿合同。)解析:三、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16.00)14.简述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区别。(南开大学 2006 年研)(分数:2.00)_正确

34、答案:(正确答案: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终止,在大陆法系通常称为告知,与解除有密切关系,并且有共同点。19 世纪末,德国起草民法第一草案时,曾经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但是制定民法第二草案时,认为终止与解除的性质毕竟不同,开始把二者分开,不但名称不一样,效果也不同。后来,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学说也多区别解除与终止,认为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 律制度。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称为终止权,是一种形成权。合同终止仅使继续性合同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向将来消灭,以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而终止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为的给付不用返还。此外,终止的原因也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终止,一般也予允许。而解除仅以违约为产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于是便要恢复原状。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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