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民法历年真题汇编5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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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5 及答案解析(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代理权(南京师大 2006 年研)(分数:2.00)_2.双方代理(人大 2005 年研)(分数:2.00)_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浙大 1999 年研)(分数:2.00)_4.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上海海事大学 2004 年研)(分数:2.00)_5.期限(北科 2007 年研)(分数:2.00)_6.取得时效(上海海事大学 2009 年研;北科 2006 年研)(分数:2.00)_7.诉讼时效(人大 2003 年研)(分数:2.00)_8.除斥期间(浙大 2007

2、年研;首都经贸 2002 年研;南开大学 2000 年研)(分数:2.00)_9.特别诉讼时效(上海海事大学 2004 年研)(分数:2.00)_10.诉讼时效的中止(东财 2010 年研)(分数:2.00)_11.诉讼时效的中断(北科 2009 年研;上海海事大学 2008 年研;南开大学 2002 年研)(分数:2.00)_二、简答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2.代理具有哪些特征?(浙大 2005、2002 年研)(分数:2.00)_13.无权代理有哪些特征?(上海海事大学 2004 年研)(分数:2.00)_14.判断: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

3、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北科 2010 年研)(分数:2.00)_15.简述表见代理的含义与构成要件。(中财 2009 年研)(分数:2.00)_16.试辨析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浙大 2006 年研)(分数:2.00)_17.在我国,代理制度中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上海海事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18.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中财 2009 年研;南京师大 2008 年研;人大 2004 年研)(分数:2.00)_19.简述诉讼时效的客体。(人大

4、2009 年研)(分数:2.00)_20.为什么撤销权的行使均有时间的限制?该时间的性质是什么?(首都经贸 2006 年研)(分数:2.00)_21.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简述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北科 2011 年研)(分数:2.00)_三、论述题(总题数:2,分数:4.00)22.试述表见代理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制度价值。(南京师大 2008 年研)(分数:2.00)_23.试述你对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看法。(上海海事大学 2006 年研)(分数:2.00)_四、案例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4.00)张楠(1989 年出生)与张毅民、侯淑芬分别系父子与母子关系,张毅民

5、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侯淑芬在 199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楠被法院判决由张毅民自行抚养,夫妻共同房产西房三间归侯淑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毅民所有。后张毅民经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其目前精神状况正常。2000 年 9 月 15 日,张毅民经与自己的两个姐姐张秀荣、张秀焕协商,签订了北房五间及西房三间赠与张秀荣、张秀焕的赠与合同,双方于当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海淀区第一公证处为张毅民、张秀荣和张秀焕出具了公证书。2001 年 11月 10 日张毅民死亡。2003 年 8 月 15 日,张楠、侯淑芬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毅民与张秀荣、张秀焕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中财 2008 年研)(分数:4.00

6、)(1).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分数:2.00)_(2).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分数:2.00)_2000 年 2 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乙打伤,乙当日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 1000 元。2000年 10 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花去治疗费3000 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就确定是甲将其打伤的结果。2001 年 5 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节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达成协议。2002 年 4 月,乙起诉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

7、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上海海事大学 2007 年研)(分数:10.00)(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分数:2.00)_(2).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 1000 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分数:2.00)_(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 3000 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分数:2.00)_(4).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分数:2.00)_(5).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法院起诉?(分数:2.00)_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5 答案解析(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代理

8、权(南京师大 2006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代理权,是指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权的取得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解析:2.双方代理(人大 2005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合同本应是双方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双方代理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其后果必然有损被代理人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合法利益。

9、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此种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解析: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浙大 1999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果,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

10、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 49 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确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认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解析:4.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上海海事大学 2004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是指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解析:

11、5.期限(北科 2007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期限,即期日和期间。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即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属于静态的时间;是人们在时间之流中指定的一点,学者常将其比喻为几何学上的点。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也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属于动态的时间,有其开始和终止;是人们在时间之流中截取的一段,学者常将其比喻为几何学上的线。)解析:6.取得时效(上海海事大学 2009 年研;北科 2006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

12、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解析:7.诉讼时效(人大 2003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前者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2 年。后者指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解析:8.除斥期间(浙大 2007 年研;首都经贸

13、 2002 年研;南开大学 2000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只须法定期间的经过即可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一般仅适用于形成权。除斥期间经过后,实体权消灭,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解析:9.特别诉讼时效(上海海事大学 2004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

14、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解析:10.诉讼时效的中止(东财 2010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

15、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解析:11.诉讼时效的中断(北科 2009 年研;上海海事大学 2008 年研;南开大学 2002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解析:二、简答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2.代理具有哪些特征?(浙大 2005、200

16、2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问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包括: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此,代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在这种意义上,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广义的代理不仅

17、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广义的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解析:13.无权代理有哪些特征?(上海海事大学 2004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

18、无权代理。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特征 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解析:14.判断: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19、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北科 2010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这种说法正确。理由如下: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20、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权利,是被代理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享有的权利,其法律性质为形成权。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

21、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 49 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确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认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2)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相对应,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此处的善意系指交易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且该交易相对人也未通过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善意交易相对人

22、一旦行使撤销权,基于无权代理所为的民事行为就确定成为不生效的行为。 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若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代理行为即不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交易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交易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就无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人得依民法通则第 93 条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主张其权利。)解析:15.简述表见代理的含义与构成要件。(中财

23、 2009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表见代理的含义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我国合同法第 49 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

24、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 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民法中“善意”的判断标准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之别。“积极观念说”是指当特定法律状态不存在时,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此时,交易相对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确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消极观念说”则仅要求交易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不存在特定的法律状态。此时,交易相对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表见代理制度中,交易相对人的善意须符合“积极观念说”的要求,其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但交易相对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

25、人得通过证明有如下情形存在,来证明自身为善意: a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或未就特定民事行为对该他人进行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b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c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d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但被代理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或空白合

26、同书系“盗用”的,不发生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 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解析:16.试辨析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浙大 2006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况: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果,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

27、,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正因为如此,无权代理的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却不必一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第 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则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

28、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在无权代理中必有相对人即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而无因管理强调的是管理本人的事务,该事务的管理可以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不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无因管理中不以有相对人为必要。 (2)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为“代理”。而无因管理并不以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管理人以何人的名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所以,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须明确知道本人为谁;而在无因管理中不以管理人明确知道本人为谁为条件,只要管理人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即可。当然,在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

29、行管理时,其所管理的事务是属于自己的事务还是属于他人的事务,若在外观上不能确认,须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管理的事务非为自己的事务。 (3)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行为人有无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无因管理之所以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也是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基本区别。 (4)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法律上鼓励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效力,除经本人追认者外,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自行承担其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而本人并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将管理的利益归于本人的,

30、管理行为的最终后果须由本人承担。就其行为人与本人关系的实质上说,无权代理是不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 (5)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制度解决的是由何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问题,是在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制度解决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人无关。)解析:17.在我国,代理制度中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上海海事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在我国,代理制度中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

31、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 65 条第 3 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不明是指代理事项、权限、或者期限不明确。此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有过错,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必须合法,这是代理的要求,如明知不合法且不反对,则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承担

32、连带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被代理人因此受到损失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交易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交易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4 款规定:“交易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交易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首先,第三人需明知行为人的代理权限有瑕疵,即第三人存在恶意。其次,需

33、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他人的损害是第三人明知行为人的代理权限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 (5)委托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给他人,应当写明代理事项、权限、期间等问题,如果出现转委托授权不明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委托代理人主张损失,若次代理人有过错,应负连带责任,此时的连带责任需以次代理人有过错为前提。 (6)被代理人委托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处理事务时,由于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之间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解析:18.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中财 2009 年研;南京师大 2008 年研;人大 2004

34、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两者区别如下: (1)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

35、灭,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3)适用范围不同。依取得时效取得何种权利,在罗马法仅限于取得所有权。后各国民法均有发展,将其取得财产权的范围扩张至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但都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适用哪些民事权利。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但依学理解释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以外财产权之请求权。 (4)成立的要件不同。普通取得时效的要件是占有人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以及法定期间的经过。 (5)中断事由不同。取得时效的中断事由分为自然中断事由与法定中断事由。自然中断事由是指依法占有丧失之中断,主要包括:占有意思改变;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占有为他人所侵害而未在法定期间内恢复其占有;占有物偶然丧失未在法定期间内恢复其占有;占有性质改变,即占有的和平性、公然性变为带有暴力威胁或隐秘的占有。法定中断事由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因权利人起诉或向占有人请求,以及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等引起取得时效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6)取得时效无中止事由,诉讼时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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