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三)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钱某与李某一起驾驶一辆加长货运车,运输一车铁皮到河北省某地,在卸载货物的时候被当地税务所的税务人员拦下来检查该车纳税凭证,发现该车从 2000 年 12 月份开始就没有缴纳营运税,于是税务所决定扣押该车,并交由乡政府处理此事。第二天晚上 9 时左右,税务人员张某与乡政府司机赵某以及钱、李两人一起把车开往乡政府,在进入该村口时,由于路面比较狭窄,而且路边的小摊贩比较多,张某与赵某以及钱某一起下车把旁边
2、的障碍物搬走。当时情况较为混乱,于是李某趁机叫钱某跳上货车,二人立即开车逃跑。张某发现之后,随即抓住该货车的绳子,往货车上攀爬,还抓住同时往车厢上爬的钱某的右脚,钱某立即双脚乱蹬,致使张某落到地上,并且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如果不属于,他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且说明理由。(分数:15.00)_2.刘某被假释回到其所在原籍,在其舅舅所开的宾馆内当服务员。某天晚上,刘某见到本地女旅客赵某正独自在房间内熟睡,遂产生歹意,刘某先对赵某进行猥亵,然后对她实施奸淫。在此期间,赵某曾经一度被惊醒,但又误认为刘某是住在同一家宾馆的她的男朋友,因此就没有反抗。刘某事后匆忙离开
3、现场,引起了赵某的怀疑,赵某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抓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在量刑时有何考虑情节?(分数:15.00)_3.2001 年 2 月 3 日晚 9 点左右,李某(1986 年 3 月 4 日生)与其他三名休学的同校男同学张某、王某以及赵某(三人均未满 16 周岁),在李某所在的校园逗留看录像之后,李某强迫他刚认识不久的女同学吴某(1989 年 5 月 3 日生)到学校附近李某的家中为其打扫房间,其间又强迫吴某喝了很多啤酒。当吴某喝醉了躺在李某的床铺上休息时,李某当着张某等三人的面,对吴某进行猥亵,并且实施了强奸。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犯罪?如果认为是犯罪应
4、该如何处罚?(分数:15.00)_4.李某与张某原来是同居关系,后来因为感情不和以及经济纠纷等多种原因而分开居住。一天,李某到张某住处,要求与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的拒绝。李某就从衣服里面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准自己的喉咙,对张某说:“我绝对是真心爱你的。如果你不同意我的要求,我就死在你的面前。死后就是变鬼也不会放过你。”张某害怕这件事情张扬出去,自己脸上不好看,就在李某的威胁下被迫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天晚上,到半夜时分,李某又用同样的手段再次威胁张某,于是张某再次与之发生性关系。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说明原因。(分数:15.00)_5.张某承包了西北村的西瓜地,在西瓜地南侧搭
5、了一间草房。该西瓜地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在西瓜地的旁边有一块菜地,西瓜地与菜地之间有一个水塘。为了生活用电方便,张某从西瓜地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西瓜地接入草房。张某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西瓜地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某日,在西瓜地旁边种植毛豆的承包户李甲去菜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西瓜地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了其父李乙。李乙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电工王某。王某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在电杆处将张某所拉的电线剪断,又找到张某的未婚妻赵某,明确告知拉的电线有破损,不能用了,要换新的电线,否则要出事故。当天,赵某把电工的话告诉了张某。张某即去
6、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当李甲又去菜地浇水时,双脚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西瓜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事故发生后,张某积极协助将李甲送去医院抢救,并帮助做人工呼吸,但是李甲最终死亡。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分数:15.00)_6.张某在某风景名胜区开办了一家度假村。王某等旅行社 40 余人在张某的度假村住宿时,王某要求住有火炕、比较暖和的房间。张某考虑到有火炕的房间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本不想出租,但又想到
7、只要开着窗户,不至于发生危险。于是,便将有火炕、但长期没有使用的储藏室租给王某住宿,并提醒王某睡觉时不要关窗。储藏室不在张某依法核准的度假村经营范围内,不属于可出租房屋。张某一直没有在旅店内巡查。次日早晨,他发现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分数:15.00)_7.张某因为丈夫王某向她提出离婚,便怀疑王某有外遇,遂唆使李某对王某进行跟踪监视。一天,李某同钱某、赵某跟踪王某的时候,发现王某与其女同事孙某进入一家郊区宾馆,李某立即给张某通风报信。张某得知消息之后,便和吴某一起来到宾馆与三人会合。五人进入宾馆找到王某和孙某后,张某立即上前打了孙某一个耳光,和吴某
8、拽着孙某的头发将其拖到宾馆外面的街道上。李某、钱某和赵某则把王某拖出宾馆门外,用领带将王某捆绑住,并且让王某给张某跪下。李某又到孙某的身边,拖住孙某的衣服领子,将孙某拖倒在地,吴某按着孙某的胳膊和腿,张某骑在孙某身上,击打孙某脸部。李某随后又将孙某胸衣撕破,致使孙某乳房外露,并对孙某说:“不如你和我好,绝对不会亏待你的。”张某等人后来还押着王某和孙某在大街上走,引起群众围观,影响极其恶劣。问:张某和李某等人的行为是强制侮辱妇女罪还是侮辱罪?(分数:15.00)_8.李某在某乡纺织厂工作,经人介绍先后谈了五个女朋友,但是都因为对方嫌弃李某家庭贫困而不愿意与之谈婚论嫁。在经过这几次打击之后,李某认
9、为自己这辈子是没有希望结婚了,于是产生了寻找异性寻求刺激的念头。从 1996 年 8 月开始,李某先是在黑暗的小巷内,对过路的女青年动手抚摸胸部。后来感到不过瘾,就自己准备了一把匕首,在晚上多次对大街上的单身女青年用匕首刺划,以寻求快感。1998 年9 月 4 日晚,李某跟随单身女青年赵某走到一个小巷子里面,向赵某的臀部猛刺两刀之后逃跑,同年 10月,李某还先后将八名单身女青年刺伤。问: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分数:15.00)_9.赵某的丈夫钱某将孙某强奸,案发后,赵某曾经多次找到孙某,要孙某把强奸说成是自己愿意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拿出人民币 7000 元交
10、给孙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李某保管,作为以后给孙某的补偿,孙某没有同意。某日上午,赵某与孙某、李某乘车去公安局预审科作证,在返回途中,赵某将孙某拉到家中拘禁起来。赵某强迫孙某按照她事先请人写好的伪证材料抄写一份,并在材料上面亲笔签名说明材料内容属实,内容是说赵某的丈夫与孙某系恋爱当中自愿发生的男女关系。在孙某被赵某拘禁期间,孙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李某曾好几次去叫孙某回家,赵某均不允许。一周后,公安派出所接到报案,派员去解救孙某,赵某当晚又将孙某转移到自己的舅舅家继续拘禁。直到次日上午,孙某才被解救出来。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
11、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三)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钱某与李某一起驾驶一辆加长货运车,运输一车铁皮到河北省某地,在卸载货物的时候被当地税务所的税务人员拦下来检查该车纳税凭证,发现该车从 2000 年 12 月份开始就没有缴纳营运税,于是税务所决定扣押该车,并交由乡政府处理此事。第二天晚上 9 时左右,税务人员张某与乡政府司机赵某以及钱、李两人一起把车开往乡政府,在进入该村口时,由于路面比较狭窄,而且路边的小摊贩比较多,张某与赵某以及钱某一起下车把旁边的障碍物搬走。当时情况较为混
12、乱,于是李某趁机叫钱某跳上货车,二人立即开车逃跑。张某发现之后,随即抓住该货车的绳子,往货车上攀爬,还抓住同时往车厢上爬的钱某的右脚,钱某立即双脚乱蹬,致使张某落到地上,并且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如果不属于,他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且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钱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钱某主观心理的判定。在本案中,钱某明知在汽车高速行驶的情况下,张某被蹬落在地会发生人身伤害的危害结果,却基于摆脱张某纠缠,保护自身安全和逃避税务人员扣押车辆的双重动机,仍然将张某蹬落车下,最终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因此,钱某在主观方面并不具有
13、伤害张某的故意,主要想摆脱张某,对张某死亡的后果是不追求、不放任的。因此,钱某的心理属于应当预见会发生严重人身伤害后果,但因为情势紧急没有预见的过失心理,具体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本案中钱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解析:2.刘某被假释回到其所在原籍,在其舅舅所开的宾馆内当服务员。某天晚上,刘某见到本地女旅客赵某正独自在房间内熟睡,遂产生歹意,刘某先对赵某进行猥亵,然后对她实施奸淫。在此期间,赵某曾经一度被惊醒,但又误认为刘某是住在同一家宾馆的她的男朋友,因此就没有反抗。刘某事后匆忙离开现场,引起了赵某的怀疑,赵某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抓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
14、构成犯罪?为什么?在量刑时有何考虑情节?(分数:15.00)_正确答案:(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在不敢、不知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及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分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性交违背妇女意志;其次,强行进行性交。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恐吓,从而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
15、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利用妇女重病或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或者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使妇女不知反抗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本案是一起乘妇女熟睡之机与之发生性交的强奸案。从表面上看,刘某并没有采取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而且赵某也没有进行反抗,貌似不构成强奸罪。但刘某对赵某的强奸是乘其熟睡之机进行的,被害妇女赵某此时是不知和不能反抗;在赵某惊醒后误以为是其男友,所以没有反抗,而且被害妇女赵某在产生怀疑后,随即向公安机关告发,表明赵某不愿意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赵某意志的,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刘某属于假释人员。刑法第 86
16、 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的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71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刘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该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强奸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以决定执行的刑罚。)解析:3.2001 年 2 月 3 日晚 9 点左右,李某(1986 年 3 月 4 日生)与其他三名休学的同校男同学张某、王某以及赵某(三人均未满 16 周岁),在李某所在的校园逗留看录像之后,李某强迫他刚认识不久的女同学吴某(1989 年 5 月 3 日生)到学校附近李某的家中为其打扫房间,其间又强迫吴某喝了很多
17、啤酒。当吴某喝醉了躺在李某的床铺上休息时,李某当着张某等三人的面,对吴某进行猥亵,并且实施了强奸。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犯罪?如果认为是犯罪应该如何处罚?(分数:15.00)_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轻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18、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17 条、第 236 条第 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本案中,李某强奸幼女吴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按照强奸罪处理。)解析:4.李某与张某原来是同居关系,后来因为感情不和以及经济纠纷等多种原因而分开居住。一天,李某到张某住处,要求与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的拒绝。李某就从衣服里面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准自己的喉咙,对张某说:“我绝对是真心爱你的。如果你不同意我的要求,我就死在你的面前。死后就是变鬼也不会放过你。”张某害怕这件事情张扬出去,自己脸上不好看,就在李某的威胁下被
19、迫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天晚上,到半夜时分,李某又用同样的手段再次威胁张某,于是张某再次与之发生性关系。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说明原因。(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李某与张某虽然有过同居关系,但是这并不等于两人之间就是夫妻关系,所以李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够认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在本案中,认定李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强奸罪定义中的“胁迫”。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恐吓,从而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胁迫这种强制行为既可以针对妇女本身进行,也可以针对与妇女自身利益攸关的事情,从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达到“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
20、胁迫”的严重程度,是根据妇女本身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只要使妇女丧失了足以反抗的勇气即构成胁迫。李某在提出的要求遭到拒绝之后,掏出水果刀以自杀相威胁,这种行为对于张某来说,属于精神上的强制,致使张某因担心事情张扬,而不得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且在当晚李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段达到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这是违背张某意愿的,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解析:5.张某承包了西北村的西瓜地,在西瓜地南侧搭了一间草房。该西瓜地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在西瓜地的旁边有一块菜地,西瓜地与菜地之间有一个水塘。为了生活用电方便,张某从西瓜地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西瓜地接入草房。张某在拉电线时,未
21、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西瓜地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某日,在西瓜地旁边种植毛豆的承包户李甲去菜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西瓜地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了其父李乙。李乙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电工王某。王某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在电杆处将张某所拉的电线剪断,又找到张某的未婚妻赵某,明确告知拉的电线有破损,不能用了,要换新的电线,否则要出事故。当天,赵某把电工的话告诉了张某。张某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当李甲又去菜地浇水时,双脚
22、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西瓜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事故发生后,张某积极协助将李甲送去医院抢救,并帮助做人工呼吸,但是李甲最终死亡。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张某私自架设电线,目的在于解决自家的生活用电问题,并不针对其他任何人。张某在得知电线破损以后,已经预见到如果不采取措施,将会出现他人触电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听从电工的要求更换新的电线,而是把电线的破损处用塑料薄膜包扎起来,并用手去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轻率地认为不会出事故。这种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
23、完全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违章行为的故意和对危害结果的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张某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并且不按规定将电线架空,而是将电线搭在西瓜地的铁丝网架上,这些行为都是故意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张某具有杀人的故意。从张某架设电线的目的,到他发现电线破损后采取包扎措施,直到触电事故发生后他对受害人李甲的抢救活动,都可以看出张某对李甲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这里还必须把张某的行为与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开来。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
24、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张某所承包的西瓜地处于偏僻地方,很少有人来往。私拉电线为的是解决自己的生活用电问题,而不是在果园周围架设电网以防止小偷,主观上不是为了加害于人,客观上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是由于李甲的过失行为,加上他触电当时又踩在水塘之中,才发生了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构成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6.张某在某风景名胜区开办了一家度假村。王某等旅行社 40 余人在张某的度假村住宿时,王某要求住有火炕、比较暖和的房间。张某考
25、虑到有火炕的房间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本不想出租,但又想到只要开着窗户,不至于发生危险。于是,便将有火炕、但长期没有使用的储藏室租给王某住宿,并提醒王某睡觉时不要关窗。储藏室不在张某依法核准的度假村经营范围内,不属于可出租房屋。张某一直没有在旅店内巡查。次日早晨,他发现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分数:15.00)_正确答案:(张某将王某领进垒有火炕的储藏室住下后,双方就形成法律上的住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经营者的张某就有保障王某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不仅要求张某尽到关于安全的提醒义务,还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对此,张某显然没有完全、
26、适当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尤其在他把明确不符合条件、不在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储藏室租给王某的情况下,更加增大了他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某一直没有在旅店中巡查。同时,张某在明知垒有火炕的房间没有通风设备,易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只是提醒王某不要关窗。这表明,张某认为只要提醒了王某就不会发生煤气中毒,但事实上,此储藏室根本不具备充分防止危险发生的条件,这充分体现了张某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此外,张某的行为是引发王某中毒的直接原因,他将王某安排在储藏室,使王某处于一种极有可能发生煤气中毒的危险境地,又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保障措施,最终导致王某死亡。可见,他的行为已具备
27、了过失犯罪所要求的客观条件。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解析:7.张某因为丈夫王某向她提出离婚,便怀疑王某有外遇,遂唆使李某对王某进行跟踪监视。一天,李某同钱某、赵某跟踪王某的时候,发现王某与其女同事孙某进入一家郊区宾馆,李某立即给张某通风报信。张某得知消息之后,便和吴某一起来到宾馆与三人会合。五人进入宾馆找到王某和孙某后,张某立即上前打了孙某一个耳光,和吴某拽着孙某的头发将其拖到宾馆外面的街道上。李某、钱某和赵某则把王某拖出宾馆门外,用领带将王某捆绑住,并且让王某给张某跪下。李某又到孙某的身边,拖住孙某的衣服领子,将孙某拖倒在地,吴某按着孙某的胳膊和腿,张某骑在孙某身上,击打孙某脸
28、部。李某随后又将孙某胸衣撕破,致使孙某乳房外露,并对孙某说:“不如你和我好,绝对不会亏待你的。”张某等人后来还押着王某和孙某在大街上走,引起群众围观,影响极其恶劣。问:张某和李某等人的行为是强制侮辱妇女罪还是侮辱罪?(分数:15.00)_正确答案:(强制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侮辱他人的意图,在客观上都可以通过采用暴力手段达到目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强制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是基于精神极度空虚,或者变态心理,为了寻求性刺激、性兴奋的目的;而侮辱罪往往是行为人基于私仇或者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为目的,与性方面的需求没有直接关系。客观上侮辱罪必须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
29、,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并不以公然为要件。强制侮辱妇女罪必须采用强制手段,侮辱罪则不一定要求强制手段,非强制手段也可以构成侮辱罪。在本案中,案件的起因是因为张某怀疑自己的丈夫王某与其公司同事孙某有不正当关系,因此张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与发泄私愤和报复为动机和目的。并且李某在撕破孙某上衣的时候,并没有寻求性兴奋、性满足和性刺激的主观要求,只是以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为目的。因此,在该案件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该定为侮辱罪,而不是强制侮辱妇女罪。)解析:8.李某在某乡纺织厂工作,经人介绍先后谈了五个女朋友,但是都因为对方嫌弃李某家庭贫困而不愿意与之谈婚论嫁。在经过这几次打击之后,李某认为自己这辈子是没有希望结
30、婚了,于是产生了寻找异性寻求刺激的念头。从 1996 年 8 月开始,李某先是在黑暗的小巷内,对过路的女青年动手抚摸胸部。后来感到不过瘾,就自己准备了一把匕首,在晚上多次对大街上的单身女青年用匕首刺划,以寻求快感。1998 年9 月 4 日晚,李某跟随单身女青年赵某走到一个小巷子里面,向赵某的臀部猛刺两刀之后逃跑,同年 10月,李某还先后将八名单身女青年刺伤。问: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的焦点在于强制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强制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
31、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强制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是基于精神极度空虚,或者变态心理,为了寻求性刺激、性兴奋的目的;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只是有伤害的故意,与性方面的需求没有直接的关系。在犯罪对象上,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妇女;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其他人。在本案中,李某因为不能正确对待前面几次恋爱的失败,因而产生了寻找异性寻求刺激的变态心理。为了寻求性刺激、性兴奋,李某通过用匕首刺划过路的单身女青年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因此,李某在主观上是基于精神极度空虚或者变态心理,为了寻求性刺激、性兴奋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对过路的女青年动手抚摸胸部,将女青年的臀部刺伤等行
32、为,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李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强制侮辱妇女罪。至于李某曾用匕首刺伤几名女青年,都因为伤害后果较轻,因此不应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与强制侮辱妇女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致女青年重伤、死亡的话,则应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解析:9.赵某的丈夫钱某将孙某强奸,案发后,赵某曾经多次找到孙某,要孙某把强奸说成是自己愿意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拿出人民币 7000 元交给孙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李某保管,作为以后给孙某的补偿,孙某没有同意。某日上午,赵某与孙某、李某乘车去公安局预审科作证,在返回途中,赵某将孙某拉到家中拘禁起来。赵某强迫孙某按照她事先请人写好的伪
33、证材料抄写一份,并在材料上面亲笔签名说明材料内容属实,内容是说赵某的丈夫与孙某系恋爱当中自愿发生的男女关系。在孙某被赵某拘禁期间,孙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李某曾好几次去叫孙某回家,赵某均不允许。一周后,公安派出所接到报案,派员去解救孙某,赵某当晚又将孙某转移到自己的舅舅家继续拘禁。直到次日上午,孙某才被解救出来。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
34、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本案中,赵某为了使犯有强奸罪的丈夫逃避法律制裁,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其一是赵某教唆孙某出具假证明以包庇犯罪分子,其行为属于刑法第 310 条的包庇罪的教唆犯;其二是她把孙某拘禁起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 238 条的非法拘禁罪。在这两种犯罪行为中,前者是目的行为,后者是方法,即手段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判刑,不实行数罪并罚。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比包庇罪的法定刑要重,因此就本案而言,对赵某的行为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判刑。)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