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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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自 1993年至 2008年的 15年时间里,汪某依靠经商积累,与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的某些官员有了特殊的交情,还先后笼络了张某、李某等 11名社会闲散人员成为骨干,成立了润峰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 4月,许某等 4人在当地合伙开矿过程中产生矛盾,许有意卖掉矿产。汪某见有利可图,欲低价购买,由于压价太过,许不同意卖矿。汪便指使下属去威胁许,并以 370万元的低价强行将该矿收买,且在支付 260万后便不再支付

2、余款。几个月后,汪某便以 750万元的高价强迫杨某购买此矿,非法获得 380万元。2006年 9月,汪某听说陈某、刘某因另一宗合伙开矿之事发生纠纷,便出面“摆平”此事。汪某见有利可图,便命下属李某等 20多人携带砍刀、木棍前去“护矿”,威胁刘某退出采矿,并威胁陈某索要人民币 100万元。汪某等人还非法开设赌场,大肆非法敛财,多次打伤参赌人员。汪某的润峰公司在 20012008年,还逃税 4500多万元。问:对汪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2.2011年 8月,某地的生意人江某做生意亏了本,于是动起了歪脑筋,联络玩蟋蟀时认识的罗某、聂某、张某,决定将本省的蟋蟀爱好者

3、组织起来,用斗蟋蟀的方式赌博。四人分工,江某亲自去收购蟋蟀,张某、罗某负责组织人、找场地、找工具,聂某当裁判。经过两周的紧张策划,于 9月下旬先后四次组织了 70多人参与蟋蟀赌博,赌资累计 9万余元,江某等 4人从中抽头 5000多元。被群众举报后遭查获。问:对江某、罗某、聂某、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分数:15.00)_3.李某是某市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鉴定小组副组长,受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在负责鉴定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时,受陈某父母的托请,明知陈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却违背事实,故意鉴定陈某为“精神分裂症(早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意图使被告人陈某逃避法律制裁。后经

4、该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复鉴,证明陈某无精神病,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4.某县公安局接到张某的报案,声称其经营舞厅的雇员梁某被姜某殴打致死。公安局即派人进行调查,法医顾某对梁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顾某在检验尸表时,发现踝关节上有一伤痕,已结痂,顾某认为该伤痕很轻微,与死因无关,便未记入笔录。顾某对头部、胸腔、腹腔等部位检查后,未发现明显的损伤及异常现象。当天晚上,根据尸检情况,顾某口头向局领导汇报,梁某系疾病导致死亡,可以排除暴力打击致死的可能。而后,顾某重新整理制作了尸检笔录第二页,并与原尸检笔录的第二页进行了更换。一周后,顾某正

5、式制作了“关于对梁某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结论为“梁某系疾病引起的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姜某遂被无罪释放。在尸体鉴定做出 50多天后,姜某虽不认识顾某,但为了表示对顾某的感激之情,先后两次请顾某吃饭,并向其赠送烟、酒等礼物。后梁某家属又进行申诉,经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的复核鉴定,结论为“死者梁某生前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胃高度充盈及胃黏膜出血等因素刺激下,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问: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为什么?(分数:15.00)_5.某厂职工李某搭乘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在车行至其所居住的小区门口时,双方因付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王某用刀将李某头部砍伤,李某随即到小区医

6、务所进行了包扎治疗。凌晨时分,李某被人搀扶前往某医院外二科继续进行治疗。李某的父亲(该医院院长)叫来外二科主治医师杨某接诊,杨某对李某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对其输血 800毫升,并安排李某住医院继续治疗。后来,人民法院对王某故意伤害李某一案进行审理,并委托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势做法医复合鉴定,该中心派法医多次到医院调取李某的住院病历。由于李父事前关照杨某把其子的受伤情况写得重一点,让王某多受点罪,所以杨某主动拿出他所写的虚假抢救记录复印件交给法医。法医鉴定中心遂以杨某的陈述和治疗记录为依据,对李某的伤情做出了重伤结论的复核鉴定。法院后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7年。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

7、。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重新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 2年。问:李父、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二人的主体身份有何特征?(分数:15.00)_6.修某于 1995年向好友柳某、甄某借款 30万元给在外地投资打油井的姐姐,约定月息 1分至 2分不等。借条系修某签字。其姐在外地打井失败,无钱归还。修某背上了巨额债务。2008 年 4月,柳、甄二人将修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修为了达到少还柳等二人借款的目的,遂伪造了一张向熊某借 66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 1.5分,借条落款是 1996年 12月 10日,然后让熊某去起诉自己。修某拥有一套价值 50万元的房

8、产,她想法院判决拍卖房子的款去偿还债主,只能按比例还给柳、甄二人,就不用全额还清了。2009年 2月,熊某持修某伪造的借条起诉修某偿还 66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借款。法院判决修某偿还借款。柳、甄得知熊某的起诉并获法院判决后,遂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诈。检察院将 66万元借条作了鉴定,鉴定出借条内容系 2003年 5月之后书写而成,这与借条的落款时间 1996年 12月 10日相差甚大。在科学鉴定结论面前,修某、熊某承认了作假借据的全部实情。问:对修某、熊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分数:15.00)_7.沈某将他自己的汽车借给王某使用,王某驾驶该车将一骑三轮车的人撞伤后开车逃逸,伤者经医院抢救无

9、效死亡。王某找到沈某说明真相后,逃回老家躲藏。公安机关确定肇事车辆系沈某所有,遂传唤沈某了解案情,沈某未向警方如实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真相,声称汽车从未借给他人使用,是自己驾驶不慎撞到路边围栏而受到损坏的。问: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8.韩某在同学张某家得知张某等人共谋贩卖盗窃来的大量手机,不但没有检举揭发,反而积极为其保密。后来,张某等人在火车站贩卖手机时被查获,张某趁人不备逃走。当晚张某逃到韩某家中藏匿,韩某同时将张某交其保管的 8部手机和贩卖手机的非法所得 6000元转移保存。问: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9.贾某因吸食毒品耗费大量金钱,

10、在无经济能力继续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在本市大肆盗窃摩托车并销往外埠以获得毒资。后考虑到自销赃物过于繁琐,遂找到同乡赵某,许以一定报酬,让其代为销售赃物。赵某遂答应下来,先后获得赃款 4000多元。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10.陈某是机动车修理工,一天见前来修车的付某的摩托车没有车钥匙,而且油箱下面露着的线也是后来接上的,遂怀疑该摩托车是付某偷来的。陈某设法迫使付某承认了这一事实后,就要以 100元钱买下该摩托车,否则就报警让付某坐牢。付某因害怕坐牢,被迫答应了陈的要求。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答

11、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自 1993年至 2008年的 15年时间里,汪某依靠经商积累,与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的某些官员有了特殊的交情,还先后笼络了张某、李某等 11名社会闲散人员成为骨干,成立了润峰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 4月,许某等 4人在当地合伙开矿过程中产生矛盾,许有意卖掉矿产。汪某见有利可图,欲低价购买,由于压价太过,许不同意卖矿。汪便指使下属去威胁许,并以 370万元的低价强行将该矿收买,且在支付 260万后便不再支付余款。几个月后,汪某便以 750万元的高价强迫

12、杨某购买此矿,非法获得 380万元。2006年 9月,汪某听说陈某、刘某因另一宗合伙开矿之事发生纠纷,便出面“摆平”此事。汪某见有利可图,便命下属李某等 20多人携带砍刀、木棍前去“护矿”,威胁刘某退出采矿,并威胁陈某索要人民币 100万元。汪某等人还非法开设赌场,大肆非法敛财,多次打伤参赌人员。汪某的润峰公司在 20012008年,还逃税 4500多万元。问:对汪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汪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逃税罪等,对上述各罪依法实行数罪并

13、罚。汪某为首在长达 15年的时间内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人数较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行贿手段,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使其在较长时间内,在当地矿业等领域形成一霸,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汪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汪某等人的行为在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同时,又实行了行贿、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第 294条第 3款的规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解析:2.2011年 8月,

14、某地的生意人江某做生意亏了本,于是动起了歪脑筋,联络玩蟋蟀时认识的罗某、聂某、张某,决定将本省的蟋蟀爱好者组织起来,用斗蟋蟀的方式赌博。四人分工,江某亲自去收购蟋蟀,张某、罗某负责组织人、找场地、找工具,聂某当裁判。经过两周的紧张策划,于 9月下旬先后四次组织了 70多人参与蟋蟀赌博,赌资累计 9万余元,江某等 4人从中抽头 5000多元。被群众举报后遭查获。问:对江某、罗某、聂某、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江某、罗某、聂某、张某构成共同赌博罪。江某等 4人组织几十人,以斗蟋蟀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符合了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行为特征。根据司法解释,“聚众赌

15、博”的一种表现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达到 20人以上的。本案中,江某等 4名被告组织 70余人参赌,累计赌资已达 9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已达 5000元以上,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江某等 4人主观上具备直接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故江某等 4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江某、罗某、聂某、张某 4人共同策划,进行了不同的分工,共同完成了聚众赌博的行为,并共同抽头渔利,故应按共同赌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解析:3.李某是某市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鉴定小组副组长,受该

16、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在负责鉴定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时,受陈某父母的托请,明知陈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却违背事实,故意鉴定陈某为“精神分裂症(早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意图使被告人陈某逃避法律制裁。后经该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复鉴,证明陈某无精神病,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本案中,李某在主观上明知被告人陈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却违背事实将其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属于隐匿罪证的行为;陈某为了开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作为司法

17、鉴定中心精神病鉴定小组副组长,李某具有鉴定人这一特殊身份,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为被告人进行鉴定的诉讼过程中,出于个人私情,故意对被鉴定人作出虚假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隐瞒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因此,李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解析:4.某县公安局接到张某的报案,声称其经营舞厅的雇员梁某被姜某殴打致死。公安局即派人进行调查,法医顾某对梁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顾某在检验尸表时,发现踝关节上有一伤痕,已结痂,顾某认为该伤痕很轻微,与死因无关,便未记入笔录。顾某对头部、胸腔、腹腔等部位检查后,未发现明显的损伤及异常现象。当天晚上,根据尸检

18、情况,顾某口头向局领导汇报,梁某系疾病导致死亡,可以排除暴力打击致死的可能。而后,顾某重新整理制作了尸检笔录第二页,并与原尸检笔录的第二页进行了更换。一周后,顾某正式制作了“关于对梁某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结论为“梁某系疾病引起的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姜某遂被无罪释放。在尸体鉴定做出 50多天后,姜某虽不认识顾某,但为了表示对顾某的感激之情,先后两次请顾某吃饭,并向其赠送烟、酒等礼物。后梁某家属又进行申诉,经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的复核鉴定,结论为“死者梁某生前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胃高度充盈及胃黏膜出血等因素刺激下,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问: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为什么?(分数

19、:15.00)_正确答案:(顾某的行为不符合伪证罪的主要特征,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在主观方面,顾某并没有隐匿罪证从而包庇姜某不受刑事制裁的犯罪故意,因为顾某和梁某死亡案件中的嫌疑人姜某无任何关系,顾某虽然后来认识姜某并接受姜某的吃请及礼物,但该行为与顾某之前作出的有利于姜某的鉴定结论无直接的联系。在客观方面,顾某在检验尸体时认为尸表有一结痂伤痕与死因无关,未记入笔录,而且在整理尸检笔录时将原笔录第二页更换,这些行为并不合乎法律规定,但并非犯罪的故意行为。另外,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鉴定意见也证明了顾某作出的尸检鉴定报告是正确的。因此,顾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违背事实真相作出非法鉴定的行为。综合全案,顾

20、某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解析:5.某厂职工李某搭乘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在车行至其所居住的小区门口时,双方因付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王某用刀将李某头部砍伤,李某随即到小区医务所进行了包扎治疗。凌晨时分,李某被人搀扶前往某医院外二科继续进行治疗。李某的父亲(该医院院长)叫来外二科主治医师杨某接诊,杨某对李某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对其输血 800毫升,并安排李某住医院继续治疗。后来,人民法院对王某故意伤害李某一案进行审理,并委托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势做法医复合鉴定,该中心派法医多次到医院调取李某的住院病历。由于李父事前关照杨某把其子的受伤情况写得重一点,让王某多受点罪,所以杨某主动拿出他所写的

21、虚假抢救记录复印件交给法医。法医鉴定中心遂以杨某的陈述和治疗记录为依据,对李某的伤情做出了重伤结论的复核鉴定。法院后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7年。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重新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 2年。问:李父、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二人的主体身份有何特征?(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杨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杨某受到李父的指使,意图加重王某的刑事责任,对决定案件性质的李某的伤情,故意向司法鉴定人员作虚假证明,致使法医鉴定中心做出了错误的复核鉴定,造成法院对王某轻罪重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

22、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本案中,杨某是负责李某伤情处理的医院医生,对李某的伤情有直接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其身份特征是证人,而非鉴定人。本案中李父属于案外人,不具有证人的身份,因此其指使杨某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而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解析:6.修某于 1995年向好友柳某、甄某借款 30万元给在外地投资打油井的姐姐,约定月息 1分至 2分不等。借条系修某签字。其姐在外地打井失败,无钱归还。修某背上了巨额债务。2008 年 4月,柳、甄二人将修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修为了达到少还柳等二人借款的目的,遂伪造了一张向熊某借 66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 1.5分,借条落款

23、是 1996年 12月 10日,然后让熊某去起诉自己。修某拥有一套价值 50万元的房产,她想法院判决拍卖房子的款去偿还债主,只能按比例还给柳、甄二人,就不用全额还清了。2009年 2月,熊某持修某伪造的借条起诉修某偿还 66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借款。法院判决修某偿还借款。柳、甄得知熊某的起诉并获法院判决后,遂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诈。检察院将 66万元借条作了鉴定,鉴定出借条内容系 2003年 5月之后书写而成,这与借条的落款时间 1996年 12月 10日相差甚大。在科学鉴定结论面前,修某、熊某承认了作假借据的全部实情。问:对修某、熊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

24、修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熊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本案中,修某为达到少偿还债权人柳某、甄某款项的目的,指使熊某作伪证,通过法院的民事审判获得不法利益,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符合刑法第 307条第 1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熊某则以故意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符合刑法第 307条第 2款的规定,构成了帮助伪造证据罪。)解析:7.沈某将他自己的汽车借给王某使用,王某驾驶该车将一骑三轮车的人撞伤后开车逃逸,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找到沈某说明真相后,逃回老家躲藏。公安机关确定肇事车辆系沈某所有,遂传唤沈某了解案情,沈某未向警方如实陈述

25、自己所了解的事实真相,声称汽车从未借给他人使用,是自己驾驶不慎撞到路边围栏而受到损坏的。问: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沈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案中,沈某在主观上明知王某交通肇事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仍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意图使王某逃避刑事追究,具有包庇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沈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没有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反而为包庇王某作伪证。因而,沈某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解析:8.韩某在同学张某家得知张某等人共谋贩卖盗窃来的大量手机,不但没有检举揭发,反而积极为其保密。后来,张某等人在火车站贩卖手机时被查获,张某趁人不备逃走。当

26、晚张某逃到韩某家中藏匿,韩某同时将张某交其保管的 8部手机和贩卖手机的非法所得 6000元转移保存。问: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韩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的疑点在于如何理解韩某知悉张某贩卖赃物而为其保密的行为。我们认为,该行为只能表明韩某对张某销赃行为的一般性了解和认识,并不能反映其主观上已经具有了与张某等人共同销售赃物的故意,同时也不能够表明韩某已经形成了事后要窝藏、包庇张某的故意,因此,韩某的保密行为并不具有独立的刑法意义,韩某不是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犯。基于此,韩某在家中窝藏张某以及为其保存赃

27、物的行为都属于单独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分别符合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韩某的行为应当以此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解析:9.贾某因吸食毒品耗费大量金钱,在无经济能力继续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在本市大肆盗窃摩托车并销往外埠以获得毒资。后考虑到自销赃物过于繁琐,遂找到同乡赵某,许以一定报酬,让其代为销售赃物。赵某遂答应下来,先后获得赃款 4000多元。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赵某主观上明知摩托车系贾某盗窃所得,为获得私利,仍然实施代为销售行为,具

28、有销售赃物的故意;客观上赵某实施了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因此,赵某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解析:10.陈某是机动车修理工,一天见前来修车的付某的摩托车没有车钥匙,而且油箱下面露着的线也是后来接上的,遂怀疑该摩托车是付某偷来的。陈某设法迫使付某承认了这一事实后,就要以 100元钱买下该摩托车,否则就报警让付某坐牢。付某因害怕坐牢,被迫答应了陈的要求。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陈某在得知摩托车是赃物后,

29、随即以报警让付某坐牢的手段进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迫使付某接受自己的条件,以 100元的价钱“买”下实际价值数千元的摩托车。由此可以看出陈某购买行为的真实目的并非购买赃物,而是非法占有赃物。买赃自用的行为尽管属于非法,但仍然是一种买卖关系,赃物价格是由销赃方与购买方协商而定,不是一方胁迫另一方接受。所以,尽管在表面上陈某以 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摩托车,两人具有买卖关系,但是实际上该结果的发生是因为陈某掌握付某违法犯罪的事实,以报警威胁而实现的。因此,陈某购买付某摩托车的行为实际是以购买为名,行敲诈之实,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定性更为准确。另外,还应注意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不要求为他人合法所有或者占有的财产,即便公私财产处于他人的非法控制状态下,也不能否认财物真正所有者的合法性。本案中,付某虽然对摩托车的控制是非法的,但摩托车主也并未真正丧失摩托车的所有权,而陈某采用威胁方式从付某处取得,实质上仍侵犯了摩托车所有者的财产利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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