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侵权责任(三)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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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侵权责任(三)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2008 年 12 月何某向丁某借款 3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2009 年 12 月,丁某要何某还债时,何某说生意亏本无钱。丁某无奈,于 2010 年 3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何某还债。2010 年 8 月,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何某清偿对丁某的 3 万元债务及利息,何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丁某要求何某清偿债务,何某以无钱为由拒不还钱。2010 年 10 月,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经调查查明,何某因

2、合伙赔了一大笔钱,现在还有不少外债,维持生活还有困难,目前实在无力清偿债务。因此执行庭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同时口头告知何某以后有钱应清偿债务,并通知丁某如果发现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2011 年 5 月,何某筹备结婚,向叶某(何某的姨妈)借款 4 万元,买了一所平房,并购置了彩电、家具等结婚用品。丁某得知何某筹备结婚并购置了结婚用品的消息后,立即通知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执行庭的执行员夏某、梁某立即开车会同丁某来到何某家中,要求何某偿还债务。何某说购房和买东西的钱是为结婚而向叶某借的,自己没有钱,无法清偿债务。夏某、梁某将何某的财产和房屋予以查封,并限令何某在 1 个月内清偿

3、债务,否则将变卖何某的财产。何某因财产被查封、变卖,无法按期举行婚礼,新娘大为光火,提出要与何某解除婚约。何某为此受到沉重打击,得了一场重病,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精神恍惚。何某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财产权,遂起诉夏某与梁某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何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分数:15.00)_2.张福、张成兄弟俩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因时常有人偷鱼,张家的收益大幅减少。兄弟二人非常气愤,决定在鱼塘看守,抓住偷鱼者。2010 年 8 月 3 日夜,同村村民王海山来此偷鱼。当他正装鱼之际,被在此守夜的张福发现。张福上前揪住王海山的衣服进行质问,王海山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守在鱼塘另一侧的张

4、成听到喊声急忙赶来,见张福与王海山扭打在一起,便跑上去合力将王海山摁倒在地,用拳头猛击王海山直到王海山求饶并答应赔偿鱼款时,二人方才住手。王海山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疼痛,第二天便去县医院看病。经专家诊断,王海山右胸二根肋骨断裂。王海山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福、张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总计 2500 元。张氏兄弟二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同意赔偿。县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如下:被告张福、张成二人防卫过当,共同赔偿原告王海山医疗费、误工费总计 2000 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问:张福、张成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分数:15.00)_3.2010 年 2 月,原告李某报名参加了第一被告机动车培训中心

5、的培训。3 月 8 日下午,教练安排爬坡训练。李某在自南向北的行驶中,突然听到后面有人(第二被告叶某)大叫一声,伴随着摩托车油门的轰鸣声,一辆摩托车从后猛窜上来,连人带车横卧在原告车前,李某见状紧急刹车,致使摩托车向右侧倒地,压住了自己的右腿并拖行了数米。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查明,叶某是与原告同期机动车培训班的学员。当天,叶某驾车在训练道上练习爬坡,因车胎遇泥浆打滑,碰到跑道边的台阶上,摩托车失去控制,人车冲出倒下,同时训练的李某为避免撞上第二被告而紧急刹车导致自己受伤。经查,训练道上的那堆泥浆,是因雨水冲刷跑道内侧供特级训练的泥丘,由泥沙堆积形成的。经医院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右膝外侧半

6、月板损伤,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观察才能确定如何手术,手术费用无法计算。原告因膝伤损失较大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10000 余元。问:本案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_4.2009 年 7 月的一天,张某等 5 位青年工人在某工地施工。将近中午时,张某提议去饭店吃饭,因大家都自带了食品,所以其他人表示不想去。但张某坚持去饭店吃饭,并表示中午由他请客。因有人出钱请客吃饭,其他人也都很高兴地表示赞同。于是,张某等 5 人就来到了一家酒店,要了酒和菜,开始就餐。在酒足饭饱之后,张某借口去付款,便溜之大吉。其他人等了好长一段时间,见张某还没

7、有回来,便要离去。但酒店的服务员说,你们的饭钱还没有付清,要求他们付清饭钱再走。这几个青年工人一听,知道上了张某的当,便以被邀请吃饭为由拒付饭钱,并要强行离去。酒店的服务员见桌上放着一个手机,并将其扣留,声称不付饭钱就不返还手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酒店的做法有无不当?(分数:15.00)_5.患者侯女曾在 X 医院住院,骨髓穿刺检查诊断为“急性淋巴白血病”。后住入另一家医院,证实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该医院即用长春新碱和强的松组成的 VP 方案进行治疗,并加用环磷酰胺,共 6 个疗程,病情未见缓解。因此,患者父亲数次要求回 X 医院治疗。X 医院再三解释:“白血病治疗目前尚无理想的解决办

8、法,在外院治疗两个多月,没有缓解,说明化疗效果不好,并有一定危险性。”但患者父亲表示:“知道这种病无法治愈,但作为父母总不能眼巴巴看孩子干熬,能拖一段时间就拖一段,希望能治好,到这种地步,请给试一试,把死马当活马医吧!”基于此,X 医院收侯某入院治疗。侯某入院当天,即做骨髓等检查,与某医院前 10 天骨髓检查相比,病情恶化,说明 VP 方案治疗无效。为延长患者生存期,X 医院经讨论,决定试用异搏停加 VP 方案治疗。院方取得了家属的同意和理解,但没有签字和书面手续,然后该院开始实行异搏停 5 毫克静脉注射,40 毫克口服。以后,口服剂量递增,每 4 小时 1 次,每次剂量范围在 80 毫克24

9、0 毫克之间。入院 10 天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争执。家长认为,这种大剂量使用异搏停的方案国内未见报道过,是“拿病人做试验”,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则认为,医院采用异搏停加 VP 方案虽属于试验性治疗,但已征得患者同意,且患者的死亡是白血病并发心脏传导阻滞、窒颤而致死。但患者家属对试用异搏停加 VP 方案否认同意过,病历上没有家属签字。问:本案中医院有无责任?(分数:15.00)_6.某市硫酸厂距夏某承包的苗圃很近,距离不到 500 米。一天夜里,下起了雷阵雨,硫酸厂的一个储存硫酸的容器遭到雷击,发生爆炸。硫酸随雨水外溢,并流进了夏某的苗圃,致使苗

10、圃内的果树苗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达 2 万余元。夏某在查明原因后,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硫酸厂则认为,硫酸外溢并非硫酸厂故意所为,而是由于存储罐遭到雷击发生爆炸所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损害,故拒绝赔偿夏某的损失。夏某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夏某的果树苗死亡确系硫酸厂外溢硫酸所致。人民法院认为,夏某遭到的损失虽然与硫酸厂硫酸外泄有关,但硫酸厂硫酸外泄是因为雷击硫酸厂的储存硫酸的容器造成的,即夏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硫酸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问:本案中硫酸厂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数:15.00)_7.某日中午,被告高某驾驶汽车在路况良

11、好的公路行驶(车速正常,没有超载,并且轮胎是新换的),行至原告家门前路面时,汽车右前轮突然爆裂,高气压将路面上的一石块崩起,飞起的石块穿过原告家庭院门板,打在原告韩某的头部,造成原告脑外伤,住院 40 天,花医疗费、车费若干。原告病愈后,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被告只同意给一部分赔偿费。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问:本案应该如何分配原告的损害?(分数:15.00)_8.原告杨某、孙某系夫妇,租住第一被告 A 市房产管理局所辖海滨新村 201 室公房。该栋房屋的接线总运输闸(黑线盒)安置在 201 室内。2009 年 7 月 15 日下午 3 时许,201 室发生火灾,原告家中部

12、分物品毁损。A 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分析意见书,确认起火部位在 201 室南窗右上部进户线的接线盒连接段上,并发现导火线绝缘内焦、松弛、滴落,呈超负荷状,分析认为火灾系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而致。火灾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黑线盒及总线从自己承租的房屋内经过,该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致使自己部分财产受损,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供电局)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此次火灾事故是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起火,但导线超负荷并非第一被告引起。火灾前第一被告曾到原告家要求更换电线,但原告坚持要求将黑线盒搬至室外,否则不同意更换电线,故第一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称:第一,黑线盒位置的

13、移动必须要通过供电部门,而供电局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黑线盒的申请。第二,供电质量是合格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问:本案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_9.于某和刘某系邻居。某日,二人于晚饭后散步。当走到邻居李某家门口时,二人看到李某的大黄牛拴在其家门前的一棵大树上,便上前去挑逗大黄牛,但大黄牛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于某见状,就对刘某说:我回家去取一挂鞭炮,系在牛尾巴上点燃,看它动不动。刘某对此十分赞同,便与于某一同回家取鞭炮。二人返回后,便将鞭炮系在牛尾巴上点燃。大黄牛因受惊吓而乱蹦乱跳,并挣脱了缰绳而横冲直撞,将正从此处经过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肋骨骨折,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王某要

14、求大黄牛的主人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李某的拒绝而形成诉讼。问:本案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侵权责任(三)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2008 年 12 月何某向丁某借款 3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2009 年 12 月,丁某要何某还债时,何某说生意亏本无钱。丁某无奈,于 2010 年 3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何某还债。2010 年 8 月,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何某清偿对丁某的 3 万元债务及利息,何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丁某要求何某清偿债务,何某以

15、无钱为由拒不还钱。2010 年 10 月,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经调查查明,何某因合伙赔了一大笔钱,现在还有不少外债,维持生活还有困难,目前实在无力清偿债务。因此执行庭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同时口头告知何某以后有钱应清偿债务,并通知丁某如果发现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2011 年 5 月,何某筹备结婚,向叶某(何某的姨妈)借款 4 万元,买了一所平房,并购置了彩电、家具等结婚用品。丁某得知何某筹备结婚并购置了结婚用品的消息后,立即通知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执行庭的执行员夏某、梁某立即开车会同丁某来到何某家中,要求何某偿还债务。何某说购房和买东西的钱是为结婚而向叶某借的

16、,自己没有钱,无法清偿债务。夏某、梁某将何某的财产和房屋予以查封,并限令何某在 1 个月内清偿债务,否则将变卖何某的财产。何某因财产被查封、变卖,无法按期举行婚礼,新娘大为光火,提出要与何某解除婚约。何某为此受到沉重打击,得了一场重病,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精神恍惚。何某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财产权,遂起诉夏某与梁某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何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在本案中,何某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财产权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想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其原因是执行员夏某和梁某查封、变卖何某财产的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首先,夏某和梁某的执行行为是依据法律

17、的授权而实施的。夏某和梁某是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员,依法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既是其职权又是其职责。并且,夏某和梁某对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以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其次,夏某和梁某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合法的。夏某和梁某的执行行为是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并且未超出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在执行时该民事判决书未被撤销,仍是有效的执行依据。夏某和梁某的执行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在程序上合法。最后,夏某和梁某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何某有大量的债务尚未清偿,而自身的财产有限。何某购置财产的钱虽然是借来的,但是何某用这些钱购置的财产确是属于何某所有的。在何某不履行

18、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夏某和梁某将何某的财产予以查封的行为是正确的。如果不查封,何某可能会转移财产,或用财产清偿其他债务,那么,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又会无法执行。何某对丁某负债 3 万元及利息,而夏某和梁某却查封了何某 4 万元的财产,是否适当呢?何某的财产虽然是 4 万元买来的,但变卖后,其价值会发生一些变化。此外,相关的一些诉讼费用、变卖财产的费用也需从何某的财产中扣除,执行员查封的财产数额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查封行为没有明显的不当。行为人因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害,可以此为理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抗辩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予

19、以确认。)解析:2.张福、张成兄弟俩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因时常有人偷鱼,张家的收益大幅减少。兄弟二人非常气愤,决定在鱼塘看守,抓住偷鱼者。2010 年 8 月 3 日夜,同村村民王海山来此偷鱼。当他正装鱼之际,被在此守夜的张福发现。张福上前揪住王海山的衣服进行质问,王海山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守在鱼塘另一侧的张成听到喊声急忙赶来,见张福与王海山扭打在一起,便跑上去合力将王海山摁倒在地,用拳头猛击王海山直到王海山求饶并答应赔偿鱼款时,二人方才住手。王海山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疼痛,第二天便去县医院看病。经专家诊断,王海山右胸二根肋骨断裂。王海山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福、张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总计

20、2500 元。张氏兄弟二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同意赔偿。县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如下:被告张福、张成二人防卫过当,共同赔偿原告王海山医疗费、误工费总计 2000 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问:张福、张成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本案中,张氏兄弟提出的正当防卫理由不成立,因为正当防卫要求的要件是严格的,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其强度也不得超出法律所许可的范围,正当防卫行为的强度必须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而在本案中王海山的不法侵害手段的强度不大,张氏兄弟的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也不大。张氏兄弟采取殴打王海山的防卫行为,给王海

21、山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应是超出防卫限度的那部分损害,即“不应有”的那部分损害。本案中张氏兄弟应该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解析:3.2010 年 2 月,原告李某报名参加了第一被告机动车培训中心的培训。3 月 8 日下午,教练安排爬坡训练。李某在自南向北的行驶中,突然听到后面有人(第二被告叶某)大叫一声,伴随着摩托车油门的轰鸣声,一辆摩托车从后猛窜上来,连人带车横卧在原告车前,李某见状紧急刹车,致使摩托车向右侧倒地,压住了自己的右腿并拖行了数米。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查明,叶某是与原告同期机动车培

22、训班的学员。当天,叶某驾车在训练道上练习爬坡,因车胎遇泥浆打滑,碰到跑道边的台阶上,摩托车失去控制,人车冲出倒下,同时训练的李某为避免撞上第二被告而紧急刹车导致自己受伤。经查,训练道上的那堆泥浆,是因雨水冲刷跑道内侧供特级训练的泥丘,由泥沙堆积形成的。经医院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观察才能确定如何手术,手术费用无法计算。原告因膝伤损失较大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10000 余元。问:本案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应该由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原告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23、人,同时也是紧急避险的受害人,叶某是紧急避险的受益人。本案的危险虽然来自于下雨冲刷所形成的泥浆,但是泥浆不是自然原因形成的。第一被告培训中心有义务为学员提供一个安全的训练场地,负有清理场地内泥浆的义务,正因其未履行该义务才导致该紧急危险的发生,所以第一被告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该对李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民法通则第 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解析:4.2009 年 7 月的一天,张某等 5 位青年工人在某工地施工。将近中午时,张某提议去饭店吃饭,因大家都自带了食品,所以其他人表示不想去。但张某坚持去饭店吃饭,并表示中午由他请客。因有人出钱请客吃饭,

24、其他人也都很高兴地表示赞同。于是,张某等 5 人就来到了一家酒店,要了酒和菜,开始就餐。在酒足饭饱之后,张某借口去付款,便溜之大吉。其他人等了好长一段时间,见张某还没有回来,便要离去。但酒店的服务员说,你们的饭钱还没有付清,要求他们付清饭钱再走。这几个青年工人一听,知道上了张某的当,便以被邀请吃饭为由拒付饭钱,并要强行离去。酒店的服务员见桌上放着一个手机,并将其扣留,声称不付饭钱就不返还手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酒店的做法有无不当?(分数:15.00)_正确答案:(在本案中,酒店的服务员扣留顾客的手机是否为侵权行为,这涉及自助行为的认定问题。如果认定扣留行为构成自助行为,则该行为具有阻却违

25、法性。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法律规定。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扣留、毁损的行为。例如,旅客在饭店吃饭后不付饭费,饭店就有权扣留客人所携带的财物。合理的自助行为应符合下列要件:第一,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第二,须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实施;第三,须在情势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第四,其手段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第五,需事后及时提请有关当局处理。本案中,饭店服务员为了讨回顾客吃饭钱,对顾客的手机加以扣留的行为显然合乎自助

26、行为的要件,行为合法,没有侵犯手机主人的权利。但是应该指出,酒店在采取自助行为后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解析:5.患者侯女曾在 X 医院住院,骨髓穿刺检查诊断为“急性淋巴白血病”。后住入另一家医院,证实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该医院即用长春新碱和强的松组成的 VP 方案进行治疗,并加用环磷酰胺,共 6 个疗程,病情未见缓解。因此,患者父亲数次要求回 X 医院治疗。X 医院再三解释:“白血病治疗目前尚无理想的解决办法,在外院治疗两个多月,没有缓解,说明化疗效果不好,并有一定危险性。”但患者父亲表示:“知道这种病无法治愈,但作为父母总不能眼巴巴看孩子干熬,能拖一段时间就拖一段,希望能治好,到这

27、种地步,请给试一试,把死马当活马医吧!”基于此,X 医院收侯某入院治疗。侯某入院当天,即做骨髓等检查,与某医院前 10 天骨髓检查相比,病情恶化,说明 VP 方案治疗无效。为延长患者生存期,X 医院经讨论,决定试用异搏停加 VP 方案治疗。院方取得了家属的同意和理解,但没有签字和书面手续,然后该院开始实行异搏停 5 毫克静脉注射,40 毫克口服。以后,口服剂量递增,每 4 小时 1 次,每次剂量范围在 80 毫克240 毫克之间。入院 10 天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争执。家长认为,这种大剂量使用异搏停的方案国内未见报道过,是“拿病人做试验”,要求追究医

28、院的责任。医院则认为,医院采用异搏停加 VP 方案虽属于试验性治疗,但已征得患者同意,且患者的死亡是白血病并发心脏传导阻滞、窒颤而致死。但患者家属对试用异搏停加 VP 方案否认同意过,病历上没有家属签字。问:本案中医院有无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在我国,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捐献人体器官、接受手术、参加体育竞赛等),受害人同意的情形才能构成抗辩事由。那么本案中是否存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形呢?医院进行试验性治疗必须要经过家属或者患者的同意,本案中侯某的家属是同意和理解医院的手术治疗方案的,但是没有在书面上签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医疗机构进行特殊治疗包括试验性治疗时

29、,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同意时,应该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本案中,患者家长否认进行试验性治疗,即使患者家属口头同意进行试验性治疗,但这种同意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为法律要求的同意必须是书面同意,即要求患者或者家属签字。所以本案受害人同意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抗辩事由,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医院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解析:6.某市硫酸厂距夏某承包的苗圃很近,距离不到 500 米。一天夜里,下起了雷阵雨,硫酸厂的一个储存硫酸的容器遭到雷击,发生爆炸。硫酸随雨水外溢,并流进了夏某的苗圃,致使苗圃内的果树苗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达 2 万余

30、元。夏某在查明原因后,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硫酸厂则认为,硫酸外溢并非硫酸厂故意所为,而是由于存储罐遭到雷击发生爆炸所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损害,故拒绝赔偿夏某的损失。夏某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夏某的果树苗死亡确系硫酸厂外溢硫酸所致。人民法院认为,夏某遭到的损失虽然与硫酸厂硫酸外泄有关,但硫酸厂硫酸外泄是因为雷击硫酸厂的储存硫酸的容器造成的,即夏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硫酸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问:本案中硫酸厂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硫酸厂因为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

31、69 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同法第 29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只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才不作为抗辩事由。本案不属于法律的例外规定的范围,因此硫酸厂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雷击硫酸容器是不可抗力。第一,雷击硫酸容器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是根本无法预见到雷击发生的。一般人经天气预报可能会预见到有雷电天气出现,但是,闪电和雷击相去甚远,普通人是不会将两者必然联系在一起的。第二,雷击硫酸容

32、器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硫酸厂对雷击的发生无法预见,对硫酸容器的管理也只会按内部规定处理,不会特别加以注意。因此,根据该硫酸厂的具体情况来说,该硫酸厂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但仍不能避免雷击硫酸容器事件的发生并克服因硫酸外溢给夏某造成损害后果。第三,雷击硫酸容器的发生纯属自然事件,完全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综合以上三点,在本案中,雷击是不可抗力,雷击硫酸容器使硫酸外溢,造成夏某损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解析:7.某日中午,被告高某驾驶汽车在路况良好的公路行驶(车速正常,没有超载,并且轮胎是新换的),行至原告家门前路面时,汽车右前轮突然爆裂,高气压将路面上的一石块崩起,飞起的

33、石块穿过原告家庭院门板,打在原告韩某的头部,造成原告脑外伤,住院 40 天,花医疗费、车费若干。原告病愈后,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被告只同意给一部分赔偿费。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问:本案应该如何分配原告的损害?(分数:15.00)_正确答案:(在本案中,车胎爆裂,崩起石子伤人应属于意外事件。第一,原告、被告对这一事件的发生均无法预见。一方面,车胎爆裂虽多有发生,但车胎爆裂能崩起石子,则非常少见。另一方面,即使轮胎爆裂可以崩起石子,但崩起的石子穿过原告家的庭院门板而打在原告头上,更是为人所不能预见。第二,此事件的发生,非出于原、被告自身的原因。原告是在家中受到的伤害,所谓“

34、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原告显然没有过失。而被告的汽车轮胎是新换的,车速正常,没有超载,路况也正常,显然被告也没有过失。第三,此事件是偶然发生的,并且其中不涉及第三者的行为。可见,本案的发生是一系列的巧合连接在一起造成的意外事件,因此,被告可以以意外事件为抗辩事由。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失。综上,在本案中,原告、被告对于损害发生的结果皆不可能事先预见到,且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皆无过错,原告的损失由原告、被告双方平均分配是比较妥当的。)解析:8.原告杨某、孙某系夫妇,租住第一被告 A 市房产管理局所辖海滨新村 201 室公房。该栋房屋

35、的接线总运输闸(黑线盒)安置在 201 室内。2009 年 7 月 15 日下午 3 时许,201 室发生火灾,原告家中部分物品毁损。A 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分析意见书,确认起火部位在 201 室南窗右上部进户线的接线盒连接段上,并发现导火线绝缘内焦、松弛、滴落,呈超负荷状,分析认为火灾系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而致。火灾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黑线盒及总线从自己承租的房屋内经过,该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致使自己部分财产受损,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供电局)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此次火灾事故是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起火,但导线超负荷并非第一被告引起。火灾前第一被告曾到原告家要

36、求更换电线,但原告坚持要求将黑线盒搬至室外,否则不同意更换电线,故第一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称:第一,黑线盒位置的移动必须要通过供电部门,而供电局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黑线盒的申请。第二,供电质量是合格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问:本案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而两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第一,在火灾发生前,第一被告曾上门要求给 201 室更换导线,只是因为原告坚持换线与将黑线盒移至室外一并进行而致换线未果。由此可见,第一被告已经预见到导线超负荷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并积

37、极主动要求更换电线,第一被告在主观上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第二,第二被告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黑线盒的申请,且供电质量合格,因此,第二被告也对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第三,本案的原告不配合第一被告换线,而是坚持要求第一被告将换线与将黑线盒移到室外一起进行,但因第一被告无权擅自移动黑线盒,最终导致换线未果。原告明知导线超负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而对危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阻止第一被告的换线行为,可见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解析:9.于某和刘某系邻居。某日,二人于晚饭后散步。当走到邻居李某家门口时,二人看到李某的大黄牛拴在其家门前的一棵大树上,便上前去挑逗大黄牛,但大黄牛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于某见状,就对

38、刘某说:我回家去取一挂鞭炮,系在牛尾巴上点燃,看它动不动。刘某对此十分赞同,便与于某一同回家取鞭炮。二人返回后,便将鞭炮系在牛尾巴上点燃。大黄牛因受惊吓而乱蹦乱跳,并挣脱了缰绳而横冲直撞,将正从此处经过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肋骨骨折,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王某要求大黄牛的主人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李某的拒绝而形成诉讼。问:本案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在本案中,王某的损害是李某的大黄牛所造成的,那么李某是否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83 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因第三人介入的动物侵权,受害人可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李某将自己的大黄牛拴在自己家门前的大树上,并无过错可言。于某、刘某为寻开心,将鞭炮系在牛尾巴上并点燃。对于这种做法,他们应当知道可能会使牛受惊而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大黄牛撞伤王某应由于某、刘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无过错,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于某和刘某追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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