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中国宪法学-(10)及答案解析(总分:6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论述题/B(总题数:30,分数:600.00)1.简论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分数:20.00)_2.简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分数:20.00)_3.简论宪法的本质。(分数:20.00)_4.简论宪法监督的基本功能。(分数:20.00)_5.简论宪法规范的特征。(分数:20.00)_6.简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点。(分数:20.00)_7.简论宪法的基本原则。(分数:20.00)_8.简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分数:20.00)_9.简论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分数:20.00)_10.简
2、论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终审”程序。(分数:20.00)_11.简论宪法关系的特点。(分数:20.00)_12.简论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分数:20.00)_13.简论宪法产生的条件和当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分数:20.00)_14.简论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分数:20.00)_15.简论我国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分数:20.00)_16.简论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分数:20.00)_17.简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特点。(分数:20.00)_18.简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分数:20.00)_19.简论“三个文明”之间的关系。(分数:20.00
3、)_20.简论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分数:20.00)_21.简论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分数:20.00)_22.简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分数:20.00)_23.简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分数:20.00)_24.简论我国四次宪法修正案对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修改和完善。(分数:20.00)_25.简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分数:20.00)_26.简论我国宪法关于法治原则的体现。(分数:20.00)_27.简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及完善。(分数:20.00)_28.简论宪法监督的基本功能(作用)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
4、本特点。(分数:20.00)_29.简述我国宪法关于权力制约原则的体现。(分数:20.00)_30.简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及其主体、对象、基本程序和基本内容。(分数:20.00)_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中国宪法学-(10)答案解析(总分:6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论述题/B(总题数:30,分数:600.00)1.简论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分数:20.00)_正确答案:(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
5、、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法都具有效力,但在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中,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宪法以外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之所以具有效力,都是因为与宪法保持了一致。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主要是与其他法律的效力相比较而言的: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基础。即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而制定,其他法律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为基础。2)其他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无效。其他法律具有效力的根据是与宪法不相抵触,凡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
6、一律无效。其他法律全部与宪法相抵触,整部法律无效;一部分与宪法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3)宪法也是所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效力的根据,其他社会规范与宪法相抵触亦无效。此外,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并从形式上赋予其最高效力,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程序上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一般情况下,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
7、关进行,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如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者五分之四以上同意。3)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主要有三点严格要求:首先,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而有权提议修改普通法律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即凡是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都有权提议修改法律。其次,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如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最后,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
8、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在符合宪法规定及法定的法律修改程序的前提下,普通法律的修改一般没有限制。)解析:2.简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分数:20.00)_正确答案:(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
9、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 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另外,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
10、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还表现了实质上的平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所以,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
11、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机关。)解析:3.简论宪法的本质。(分数:20.00)_正确答案:(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的普遍化,在人权观念普遍化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主权原理,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统治国家、管理国家、行使国家权力
12、的制度和程序,即民主。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就是资产阶级争取民主的过程,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出现了资本主义民主事实,资产阶级宪法即是对资本主义民主事实的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同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在进行革命并出现社会主义民主事实之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主事实,产生了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基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当民主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宪法的内容也发生变化。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确认了一国基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
13、,但没有去确认全部的民主事实。人民除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外,还通过其他各种民主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表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从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
14、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统治阶级在制定宪法时,首要的任务就是把统治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由此也可以看出,宪法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
15、别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及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都必须考虑到这些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考虑到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解析:4.简论宪法监督的基本功能。(分数:20.00)_正确答案:(宪法监督具有广泛的功能,通过宪法监督,可以保障宪法地位,维护国家的宪法秩序;通过宪法监督,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并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1)宪法监督可以保障宪法地位与宪法秩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正因为宪法的特殊性,因此各国才一致肯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最高法,
16、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根据宪法形成的政治就是宪政,根据宪法形成的社会秩序就是一国的宪法秩序。为了确保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并维护国家的宪法秩序,必须要保障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而且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功能。 (2)宪法监督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最基本的权利。要使这些权利从纸面上的权利成为现实中的权利,必须依靠宪法监督机制发挥作用。没有健全的宪法监督机制,或者说有这样的机制但是不发挥作用,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 (3)宪法监督可以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尽管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17、尤其是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但是在实际政治运作中,仍然难免会产生一些争议。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必须要有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要求一般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且把这视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那么,当国家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时候,我们就更有理由要求它们也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这更是法治的要求。宪法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处理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为国家机关之间解决问题提供一个法律机制。)解析:5.简论宪法规范的特征。(分数:20.00)_正确答案:(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首先,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
18、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其次,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关系,即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一般属性。同时,由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性。 (1)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我国宪法除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和根本任务(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外,还根据这一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
19、他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特点,即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较,居于最高的地位。一般法律规范如果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则失去法律效力。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还表现在,它在国家生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以宪法规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宪法规范的广泛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总章程,因此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必然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规范的内容广泛。各国宪法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
20、体育、国防、外交等许多方面,具有总括性。二是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包括各民族、各阶级、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甚至还包括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经济组织。一般法律规范规定国家生活某一方面,其任务比较单一,调整的范围也比较窄。同时,宪法规范仅规定国家生活各个领域的根本性问题,即只确定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这就决定了宪法规范在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上必然是非常广泛的。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原则的方法,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形成鲜明的对照。宪法规范面对它所调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既不可能也没有必
21、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由此可见,这一特点是由宪法规范根本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即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决定着宪法规范的广泛性,而广泛性又决定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并不影响其制裁要素。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直接影响的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程度,与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不矛盾。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宪法规范的地位是相适应的。宪法规范的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特殊的制裁要素。宪法规范不仅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而且其制裁要素是明确和具体的。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宪法规范的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宪法规范必须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否则,就会变成形式意义上的规范,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2、,失去规范的价值。在这一点上,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是相同的。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只要客观形势的变化没有引起国家根本制度的质的改变,尚未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宪法所作的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仍然能够适用。 与宪法规范高度适应性相联系的是宪法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因为宪法的实施只要不引起国家根本制度的质的改变,没有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它的各种规范就可在较长的时期内继续适用;同时,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由宪法规范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也不宜轻易改变,以免导致政局动乱。但是,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只能是相对的,它不可能绝对处于稳定状态,在长期的适用中不
23、作任何修改。一个国家的宪法颁布并实施以后,通常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承受因客观形势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带来的变化,并适应这种变化,发挥实际作用,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少数种类的法律规范存在的时间可能较长,但从总体上看,宪法规范的修改频率较其他法律规范要慢,其修改的范围也要小一些。 宪法规范除具有上述主要特点外,还具有其他一些特点,如历史性、灵活性、妥协性、政治性,一些国家的宪法规范还具有纲领性。)解析:6.简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点。(分数:20.00)_正确答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
24、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相对于一般行政区而言,尽管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但特别行政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5、,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
26、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除原有法律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解析:7.简论宪法的基本原则。(分数:20.00)_正确答案:(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者基本界限。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形成的基本前提和根据,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制宪的基本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达到制宪目的的基本手段。具体而言,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
27、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在历史上,人民主权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君权神授”的观念提出来的,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人民主权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表现是: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人权保障原则。人权的主体是“人”,是作为单个个人的权利,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的权利。简而言之,每一个人都是人,因而都是与他人相平等的人,而为了保持人的生存、尊严和独立人格,每一个人都有作
28、为人的基本权利。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可能是抽象的、超阶级的和超地域的,只能是特定国家的特定公民的人权、特定阶级的人权;在一个特定国家的具体的人权,只能是人民群众通过斗争而来,而不可能是天赋的、自然获得的;宪法被马克思称为“人权保障书”,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核心部分。宪法关于国家机构部分的规定,也是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基本出发点的。基本人权的内容随着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质和内在要求出发,既规定了自由权,也规定了社会权。 (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29、。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还需要国家权力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基于人性和国家权力的特性,宪法中必须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避免其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中所设计的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3)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国家机构是按照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认为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不会被滥用,人权才有保障。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3)国家机关
30、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尤其是 2004 年全国人大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正中,增加了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4)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原则的确立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社会主义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
31、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条件。)解析:8.简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分数:20.00)_正确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它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以下四类: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负责本地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
32、、体育、卫生、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2)立法权。除了个别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特区的立法事务。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不仅独立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和立法机关,独立于特别行政区任何组织和个人,而且也独立于内地的司法机关和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案件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负责终审。4)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3)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
33、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等等。 (4)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没有脱离国家独立的自决权。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属于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之一种。特别行政区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府也是一级地方政府。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不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而是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特别形式。)解析:9.简论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
34、位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特征表现在:1)基本权利确立了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种个体抵抗国家权力的权利体系。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合宪性的依据。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的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使之有资格和能力抵御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由于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不同领域的权利,每一种权利与公民社会有着各种不同的联系,通过基本权利的确立,一方面提炼各种权利的一般性规则,另一方面明确了公民的宪法地位。2)基本权利是权利体系的核心价值。权利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庞大的体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
35、的类型,其权利体系中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直接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3)基本权利是相对稳定的权利群。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在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基本权利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从宪法运行的整个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保护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有利于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4)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当国
36、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的专有权利,不得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会失去行使基本权利的资格。5)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体现宪法基本价值的最高规范之一,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人类生活的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的宪法地位。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2)所谓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在社会生活
37、中公民需要履行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的义务。基本义务的特征表现在: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宪法作为保障人权与限制国家权力的最高法,本质上是防御国家权力的规范,并不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具体活动。宪法上规定基本义务只是表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不影响宪法中公民应具有的地位。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活动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力。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通常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得到具体
38、化和现实化。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从这种意义上,基本义务的履行是实现自由的基本形式与手段。4)基本义务是开放性的价值体系。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传统的基本义务的范围不断发生变化,出现了新的适应人类社会发展需求的义务类型。现代宪政体制下的基本义务不是以单纯服从为特点的传统义务,也不是脱离宪法基本精神的义务,它是在宪政体制下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条件,适应了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待现代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