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中国法制史-2 及答案解析(总分:94.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5,分数:30.00)1.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U /U。 A.质剂 B.傅别 C.券书 D.契券(分数:2.00)A.B.C.D.2.法经六篇中,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规定在U /U。 A.盗法 B.贼法 C.囚法 D.具法(分数:2.00)A.B.C.D.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U /U。 A.明德慎罚 B.德本刑用 C.德主刑辅 D.明刑弼教(分数:2.00)A.B.C.D.4.首次规定“十恶”制度的封建成文法典是U /U。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2、D.宋刑统(分数:2.00)A.B.C.D.5.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的封建成文法典是U /U。 A.曹魏律 B.开皇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分数:2.00)A.B.C.D.6.将流刑分为五等的封建政权是U /U。 A.北魏 B.隋朝 C.北周 D.唐朝(分数:2.00)A.B.C.D.7.首次创立奸党罪的朝代是U /U。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分数:2.00)A.B.C.D.8.唐朝有关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是U /U。 A.律 B.令 C.格 D.式(分数:2.00)A.B.C.D.9.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U /U。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吏部(分数:2
3、.00)A.B.C.D.10.中国古代的刺配刑始创于U /U。 A.唐代 B.宋代 C.元代 D.明代(分数:2.00)A.B.C.D.11.清朝的中央司法主审机关是U /U。 A.大理寺 B.刑部 C.理藩院 D.都察院(分数:2.00)A.B.C.D.12.标志着清政府预备立宪骗局破产记录的立宪活动是U /U。 A.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B.设立宪政编查馆 C.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D.公布十九信条(分数:2.00)A.B.C.D.13.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华民国民法债编内容的是U /U。 A.商行为 B.商业登记 C.公司 D.保险(分数:2.00)A.B.C.D.14.北洋政府时期,采用资产阶
4、级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宪法文件(草案)是U /U。 A.“五五宪草”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天坛宪草” D.“段记宪草”(分数:2.00)A.B.C.D.15.“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刑事立法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的刑事立法原则,该立法原则是在U /U时期提出的。 A.大革命时期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D.解放战争时期(分数:2.00)A.B.C.D.二、B多项选择题/B(总题数:8,分数:24.00)16.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范畴的是U /U。 A.义绝 B.六礼 C.七出、三不去 D.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分数:3.00)A.
5、B.C.D.17.属于汉文帝刑制改革对象的刑种有U /U。 A.宫刑 B.徒刑 C.剕刑 D.劓刑(分数:3.00)A.B.C.D.18.下列选项中,构成唐律“十恶”罪中不孝罪的有U /U。 A.咒骂父母 B.殴打父母 C.殴打丈夫 D.告发父母(分数:3.00)A.B.C.D.19.关于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表述,正确的是U /U。 A.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制颁始于法经,完结于大清律集解 B.永徽律疏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C.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封建法典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D.大明律首次开创了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体例(分数:3.00)A.B.C.D.20.宋朝的法律形式有U /U。 A.编例
6、B.格 C.编敕 D.条法事类(分数:3.00)A.B.C.D.21.以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朝代有U /U。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分数:3.00)A.B.C.D.22.清末修律过程中引发了法理派和礼教派的论争,其中,礼教派的代表人物有U /U。 A.张之洞 B.沈家本 C.劳乃宣 D.伍廷芳(分数:3.00)A.B.C.D.23.属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有U /U。 A.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数:3.00)A.B.C.D.三、B论述题/B(总题数:2,分数:40.00)24.简
7、论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分数:20.00)_25.简论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分数:20.00)_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中国法制史-2 答案解析(总分:94.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5,分数:30.00)1.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U /U。 A.质剂 B.傅别 C.券书 D.契券(分数:2.00)A. B.C.D.解析:解析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汉朝的买卖契约称为券书,古代对契约统称为契券。故选 A 项。2.法经六篇中,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规定在U /U。 A.盗法 B.贼法 C.囚法 D.具法(分数:2.00)A. B.C.D
8、.解析:解析 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组成。其中,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故选 A 项。贼法是关于侵害人身安全及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具法类似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U /U。 A.明德慎罚 B.德本刑用 C.德主刑辅 D.明刑弼教(分数:2.00)A.B.C. D.解析:解析 汉初实行“无为而治”的立法指导思想,“黄老学说”的核心就是“无为而治”。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在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时,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
9、主刑辅”的思想,这种思想经过升华,被汉武帝所认可,继而成为立法指导思想。故选 C 项。“德本刑用”是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刑弼教”是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4.首次规定“十恶”制度的封建成文法典是U /U。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分数:2.00)A.B. C.D.解析:解析 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制度,故选 B 项。“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但并不等于说“十恶”制度确立于北齐律,故排除 A 项。5.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的封建成文法典是U /U。 A.曹魏律 B.开皇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分数:2.00)A.B.C.
10、D. 解析:解析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即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类大罪,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发展出“十恶”制度,故选 D 项。6.将流刑分为五等的封建政权是U /U。 A.北魏 B.隋朝 C.北周 D.唐朝(分数:2.00)A.B.C. D.解析:解析 封建制五刑意义上的流刑最早出现于北魏,北魏根据“赦死从流”的理论,创立了流刑,作为死刑的宽贷刑,但是,北魏时期流刑刚刚出现,尚不完善,也没有分等划分。北周时期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 500 里为差,最高至 4500 里,故选 C 项。隋、唐是我国封建五刑制度定型化的时期,但此时的流刑不是五等,而是三等,后世沿用
11、。7.首次创立奸党罪的朝代是U /U。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分数:2.00)A.B.C. D.解析:解析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危及专制皇权,首次创立了奸党罪,故选 C 项。清朝沿用了奸党罪。8.唐朝有关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是U /U。 A.律 B.令 C.格 D.式(分数:2.00)A.B.C. D.解析:解析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种。其中,格是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官吏守则,具有“禁违止邪”的作用。故选 C 项。9.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U /U。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吏部(分数:2.00)A.B. C.D.解析:解析 唐朝的
12、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刑部,刑部还是唐朝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与大理寺、御史台并称“三法司”。故选 B 项。在唐朝,大理寺主审判,御史台主监察。吏部不属于三法司,而是隶属于尚书省的六部之一,主管官吏管理。10.中国古代的刺配刑始创于U /U。 A.唐代 B.宋代 C.元代 D.明代(分数:2.00)A.B. C.D.解析:解析 刺配刑始创于宋代,宋太祖赵匡胤为了标榜“慎刑”,创立“刺配刑”,以宽贷死刑。但是宋朝以后的统治者很快违背初衷,滥施刺配刑,使刺配刑成为滥刑之刑,即复活了肉刑,被后人讥笑为“六刑”。故选 B 项。刺配刑被元、明、清沿用,清末沈家本修律,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刺配刑。11.清朝
13、的中央司法主审机关是U /U。 A.大理寺 B.刑部 C.理藩院 D.都察院(分数:2.00)A.B. C.D.解析:解析 清朝在继续沿用明朝司法机关设置体系的同时,还设立了其他司法机关,体现了清朝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关注和对满族特权的维护。清朝在中央设置了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分掌复核、审判和监察职能。此外,清朝设置了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管理机关,故选 B 项。注意:北齐、北周、隋、唐、宋时期,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大理寺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隋、唐、宋时期,刑部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元、明、清时期,刑部不仅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14、,而且是主审机关。刑部还是六部之一。明、清时期的刑部位高权重,元、明、清时期刑部职权的变化,体现了刑部职权的扩大。12.标志着清政府预备立宪骗局破产记录的立宪活动是U /U。 A.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B.设立宪政编查馆 C.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D.公布十九信条(分数:2.00)A.B.C.D. 解析:解析 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包括设立宪政编查馆、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抛出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武昌起义爆发后,为了挽救政权崩溃的危局而抛出的宪法性文件,由于该宪法性文件继续坚持专制皇权,而对人民的权利义务、国家的基本制度等问题只字不提,因此,该宪法性文件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骗局的最
15、后一幕。十九信条抛出不到两个月,清政府的统治就土崩瓦解,故选 D 项。13.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华民国民法债编内容的是U /U。 A.商行为 B.商业登记 C.公司 D.保险(分数:2.00)A. B.C.D.解析: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债编内容包括债之通则、各种之债。由于南京国民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故将公司、海商、票据、保险、商业登记等实行单行立法(“民商合一”的意思就是在民法典之外,对于商事法律采取单行立法,如日本和我国目前的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民商分立”的意思是在民法典之外另行编纂商法典,如目前德国等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
16、民事立法体例)。但需要注意,由于当时的民法学家认为,商行为和商法总则就是债的内容,故将商行为和商法总则列入民法债编之债通则中,故商行为属于民法债编内容。故选A 项。该题难度较大。14.北洋政府时期,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宪法文件(草案)是U /U。 A.“五五宪草”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天坛宪草” D.“段记宪草”(分数:2.00)A.B.C. D.解析:解析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年)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又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临时约法的宪法精神,故选 C 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17、 年)又称为“五五宪草”,它主要秉承了训政纲领的宗旨,不可能确立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采取三权分立原则,但制定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而不是北洋政府时期,故排除 B 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 年)又称为“段记宪草”,是段祺瑞一手炮制的,也不能体现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故排除 D 项。15.“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刑事立法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的刑事立法原则,该立法原则是在U /U时期提出的。 A.大革命时期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D.解放战争时期(分数:2.00)A.B.C.D. 解析:解析 解放战争时期,刑事立法原则获得了重大
18、发展。当时明确规定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这一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的刑事立法原则,故选 D 项。二、B多项选择题/B(总题数:8,分数:24.00)16.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范畴的是U /U。 A.义绝 B.六礼 C.七出、三不去 D.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分数:3.00)A.B. C. D. 解析:解析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包括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三不去。故选 B 项、C 项和 D 项。 A 项属于唐朝的婚姻制度。17.属于汉文帝刑制改革对象的刑种有U /U。 A.宫刑 B.徒刑 C.剕刑 D.劓刑(分数:3.
19、00)A.B.C. D. 解析:解析 汉文帝时期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进行改革,其改革针对的刑种涉及三个:墨刑、劓刑、剕刑,故选 C 项和 D 项。汉文帝并没有改革宫刑。汉文帝刑制改革主要是将奴隶制五刑向着以徒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故不涉及徒刑。18.下列选项中,构成唐律“十恶”罪中不孝罪的有U /U。 A.咒骂父母 B.殴打父母 C.殴打丈夫 D.告发父母(分数:3.00)A. B.C.D. 解析:解析 唐律对于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死,谎称没死或隐瞒丧事;谎称祖父母、父母死的,都以“不孝”论处。
20、故选 A 项和 D 项。B 项构成恶逆,C 项构成不睦。19.关于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表述,正确的是U /U。 A.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制颁始于法经,完结于大清律集解 B.永徽律疏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C.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封建法典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D.大明律首次开创了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体例(分数:3.00)A.B. C.D. 解析:解析 A 项错在: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制颁始于法经,完结于大清律例,而不是大清律集解。C 项错在:大清现行刑律属于我国近代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封建法典体系的组成部分。20.宋朝的法律形式有U /U。 A.编例 B.格 C.编敕 D.条法事类(分数:3.0
21、0)A. B. C. D. 解析:解析 宋朝除了沿用唐朝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外,还包括宋朝自己有特色的法律形式,即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故备选项都是正确答案。21.以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朝代有U /U。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分数:3.00)A. B. C. D.解析:解析 北齐设置大理寺,使得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宋沿用。故选 A 项、B 项和 C 项。元朝撤销大理寺,以刑部取代,故不选 D 项。22.清末修律过程中引发了法理派和礼教派的论争,其中,礼教派的代表人物有U /U。 A.张之洞 B.沈家本 C.劳乃宣 D.伍廷芳(分数:3.00)A
22、. B.C. D.解析:解析 清末修律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其中,礼教派的代表人物是张之洞和劳乃宣,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沈家本和伍廷芳。故选 A 项和 C 项。23.属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有U /U。 A.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数:3.00)A. B. C. D.解析:解析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颁布了许多宪法性文件,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有: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各边区的施政纲领。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故排除 D 项。三、B论述题/B
23、(总题数:2,分数:40.00)24.简论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成文法典的代表,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从篇目结构上看,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以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
24、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和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是封建法制战胜奴隶法制的标志,也是李悝的重要贡献。法经的内容和特点,也充分反映了它的阶级本质,即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经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和武器。 (3)法经的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的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
25、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 “贼”、 “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因此,无沦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历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解析:25.简论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26、是: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
27、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是清王朝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
28、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首先,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其次,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再次,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最后,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