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改装)的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级各类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本标准所称“船舶”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应该进行法定检验、登记以及出口的各类排水或非排水、机动或非机动的船、艇、潜水器以及海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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