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310 A 90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 616 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6 部分:电信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6 :Telecommunications 2016 - 02 - 06 发布 2016 - 04 - 01 实施 天津市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616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 1 5 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 . 1 6 反恐怖防范重要
2、部位 . 2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 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4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 5 DB12/ 616 2016 II 前 言 本 部分除 表 1、表 2 中规定 的 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 2014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本部分为 DB12/ 522 2014 的第 6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
3、.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王家声、 张宝琮、 徐颖军、 乔焱、马宝龙、孟雷、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本部分 2016年 2月首次发布。 DB12/ 616 2016 1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6 部分:电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 电信行业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 的 术语和定义、 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
4、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应急预案要求和 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 电信 行业 反恐怖防范 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 电信 从业单位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669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 YD/T 2664-2013 公用电信设施保护安全等级要求 DB12/ 522-2014 天津市反恐
5、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部分:通则 3 术语与定义 DB12/ 522 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 和 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电信 Telecommunications 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它形式信息的活动。 3.2 电信经营单位 Telecom Managerial Units 依法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 提供电信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 “ 预防 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 的方针。 4.2 电信行业 各有关部
6、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 电信 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 公安 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 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电信 从业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DB12/ 616 2016 2 5 反恐怖防范 分类 划分 5.1 根据电信经营单位规模、性质及其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要素,对电信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划分。 5.2 电信经营单位划分为 三 类,具体为: a) 类 目标: 国家级重要电信管理、重要电信设施; b) 类 目标: 市级重要电信管理、重要电 信设施、重要电信营业单位; c) 类 目标: 区
7、、县级电信管理、电信设备、电信营业单位。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电信经营单位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通信机楼、通信机房、 IDC机房、 机楼配电房和空调系统、运维及设备监控中心、监控中心 等 重要 部位。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应 符合 DB12/ 522 2014中 7.1.1要求。 7.1.2 人防配置 7.1.2.1 电信经营单位应根据地理面积、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2 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设施应设专人操作, 通信机楼出入口、机房 、 出入口 、重要部位应设置固定岗,定时开展巡逻,并应
8、设机动力量进行备勤。 7.1.3 人防管理 7.1.3.1 电信经营单位 应建立与公安机关、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 7.1.3.2 电信经营单位 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 ,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3.3 人防管理制度应 符合 DB12/ 522 2014 中 7.1.3.3 要求。 7.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 符合 DB12/ 522 2014中 7.1.4要求, 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熟悉 本单位 地理环境、电信设施状况和各类疏散途径 ; b) 应对 电信经营单位 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 7.
9、2 技防 7.2.1 技防组成 DB12/ 616 2016 3 电信行业反恐怖技防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监控中心等 系统 。 7.2.2 技防配置 电信行业技防应按表 1的规定配置。 表 1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推荐配置类别 1 视频监控系统 高清 摄像机 通信机楼所在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2 摄像机 通信机楼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3 通信机楼电梯轿厢内 4 通信机房各楼层的出入口、电梯厅 5 通信机房所在楼层的主通道 6 通信机房 7 IDC 机房及其出入口 8 重要 通信基站 9 监控中心、运维及设备监控中心 10 技
10、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11 机楼的配电房、中央空调主机室 、电力室、高低压配电室 12 储油库周界及出入口 13 灭火用钢瓶存放室 类、 类 14 营业厅出入口、大厅全覆盖 类、 类 15 处理、控制、记录、显示设备 值班室 类、 类、 类 16 监控中心 17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通信机楼所在院区或楼宇的周界 18 机楼的配电房、中 央空调主机室 、电力室、高低压配电室 19 通信机房 20 重要通信基站 21 紧急报警装置 门卫室、值班室 22 监控中心 23 处理、控制、管理 设备 监控中心 24 显示、记录设备 监控中心 5 出入口控制系统 通信机楼 、 通信机房 、 监控中心
11、26 停车库管理系统 停车场(库) 27 电子巡查系统 通信机楼重要部位 类、 类 28 通信机楼所在院区周界、停车库 29 公共广播系统 各区域 注 1: 表适用于类、 类 、 类 电信经营单位。 注 2: 表中除标注的为推荐性,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 DB12/ 616 2016 4 7.2.3 技防要求 电信行业 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 DB12/ 522 2014中 7.2.3条的要求 ,并 应符合 以下 要求: 类目标的反恐怖技防 系统 中 的 视频监控设计应同全市社会治安体系视频监控网 建设相协调、配套,其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28181、 GA/T 6
12、69等相关标准要求 ;在整体技防设计系统中宜充分采用建筑物三维建模、无线射频定位、人脸识别比对、数据挖掘等技术。 7.3 物防 7.3.1 物防组成 电信行业 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等。 7.3.2 物防配置 电信行业 物防应按照表 2的规定配置。 表 2 物防配置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推荐配置类别 1 实体 防护 设施 防盗安全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通信机房、运维及设备监控中心 2 通信基站 3 监控中心 4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5 防盗栅栏 直接与外界相通的一、二 、顶 楼的通信机房窗户 6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7 监控中心 8 金属屏蔽墙 ( EMP 攻击防护
13、) 通信机房、监控中心 类、 类、 类 9 应急 用品 防爆毯 监控中心 10 毛巾、 口罩、防毒面罩 通信机楼各楼层和 IDC 机房区域 类、 类、 类 11 行包寄存设施 距离重要部位 50m 注 1: 表适用于类、 类 、 类 电信经营单位。 注 2: 表中除标注的为推荐性,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 7.3.3 物防要求 电信行业物 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 符合 DB12/ 522 2014中 7.3.3条 的要求。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8.1 等级划分应符合 DB12/ 522 2014 中 8.1 相关规定 。 8.2 应急响应措施 8.2.1 三级非常态 DB12/ 616 201
14、6 5 应 符合本 标准 第 7章的要求,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 在 常态增加 30%以上; c) 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 d) 监控中心不得少于 2 人, 24h 监视; e) 重要部位巡视频次提高;加强出入口控制, 对到访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 检查;必要时可限制外部车辆进入; f)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 g) 根据反恐怖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8.2.2 二级非常态 应 符合本 标准 第 8.2.1条的要求,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 在 常态增
15、加 50%以上; c) 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 d) 保持有线、无线指挥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 e) 对通信 机 楼、 IDC 机 房 等重要 部位 加派保安力量; f) 重要部位巡视频率较常态提高 1 倍,对通信 机 楼、 IDC 机房 等重要 部位 全天不间断巡逻; g) 通信 机 楼、 IDC 机房 等除值班人员、抢修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车辆出入; h)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 8.2.3 一级非常态 应 符合本 标准 第 8.2.2条的要求,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单位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 在 常态增加 100%以上; c) 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救援器材 、 保障和 处置 力量进入临战状态; d) 重要部位必须有 2 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 24h 不间断巡查; e) 控制 出入口,疏散无 关人员;通信 机 楼、 IDC 机房 等 重要部位 严禁人员出入; f) 单位外围设置警戒区域并派员值守,主要出入口设置障碍,严密监视内外动态 ; g) 对单位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 转移重要信息、物资; h) 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应符合 DB12/ 522 2014中 第 9章、第 10章的要求。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