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22-2017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 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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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310 A 9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522 2017 代替 DB12/ 522-2014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1:General principles 2017 - 05 - 03 发布 2017 - 06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 员会 发布 DB12/ 522 2017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3 5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

2、3 6 反恐怖防范目标重要部位 3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4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7 9 应急预案要求 8 10 监督、检查 . 9 DB12/ 522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除表 1、表 2、表 3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2/ 522-2014,相比有以下 主要 变化: 修改了术语 和定义 中 反恐怖防范、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反恐怖防范目标、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 ; 增加了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 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 第 4章 反恐怖防范原则和 第 5章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

3、 ; 增加 了 7.1.2条 人防配置表 ; 修改了 7.2.3.4条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 视频录像保存时间要求。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 单位: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家声、张宝琮、徐颖军、乔焱、赵伯文、许沛然、胡海亮、刘东海、马宝龙、程海升、于兴元、王卫、林楠、刘纯祥。 本标准于 2014年 5月首次发布。 2017年第一次修订。 DB12/ 522 2017 1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4、 第 1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防范工作和管理,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 反恐怖防范 重点目标及其他目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 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

5、范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 安全防范 视频监控 联网 系统 信息传输 、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 69 防爆毯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761 停车库 (场 )安全管理系统技术

6、要求 DB12/ 480 公共图像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反恐怖防范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利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防范和应对恐怖活动的行为。 3.2 DB12/ 522 2017 2 反恐怖防范系统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System 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针对常态和非常态形势下反恐怖防范需求,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而构成的体系。 3.3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 Anti-terrorist Work Leading

7、Institution and Agency 天津市各级反 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3.4 常态反恐怖防范 Regular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在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采用一般性、常规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3.5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Unusual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在特殊时期 (如重大节日、重要时段 )或应对恐怖袭击时,采取加强性措施的防范。 3.6 反恐怖防范目标 (防范恐怖袭击的目标) The Target of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为避免 恐怖袭击

8、或伤害,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予以防范的 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 等 。 3.7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 (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 The Key Target of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 3.8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The Major Sections of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 各个组成部分中对人身、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安全等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9、3.9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 主体 The Subject of Anti-terrorist Target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所有者以及负责日常工作和正常运转的经营、维护、管理的机关、组织和企业等。 3.10 安保力量 Security Forces 实施安全防范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和反恐怖事件响应的专门人员和队伍。 3.11 保安员 Security Staff 专门承担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秩序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职能,并经保安专业培 训的安全保卫人员。 DB12/ 522 2017 3 3.12 危险物品 Dangerous Goods 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包

10、括 : 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主义工作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指导下,应遵循“属地负责、逐级监管”, “ 谁主管、谁负责 ” ; 防范工作“ 谁经营、谁负责 ”的原则。 4.2 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 4.3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 5.1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按目标的规模、性质及其遭受恐怖袭 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要素进行划分,同时考虑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 5.2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为以下类别: 重

11、要公共建筑。指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建筑,包括重要活动、大型会展、演出场馆、超高层建筑、地标性建筑等; 重点要害部位。指对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单位,包括党政军首机关、重要军事设施、警卫目标、重要核、生、化设施、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等; 公共基础设施。指对国计民生及公共安全等有重要作用的单位,包括广电传媒、供水、供电、燃气、油气、通信等重要公用基础设施,机场、码头、火车 站、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公交、长途客运场站等重要公交基础设施,邮政、快递、物流、民爆物品等重要企业; 公众聚集场所。指在一定时间,空间内人群大量聚集的单位,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体育场(馆)、文博场馆影剧院、学校

12、及幼儿园、医疗机构、宗教活动场所、重要旅游区、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他目标。指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确定的行业、场所、活动、设施等。 5.3 各行业部门制定行业分则依据上述分类原则结合各行业特点进行划分。 6 反恐怖防范目标重要部位 6.1 反恐怖防范目标应根据其特殊性,确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6.2 反恐 怖防范目标重要部位包括 : a) 人员密集区域; b) 供电、供水、供气、供油、供热以及网络通信、监控、通风、空调等系统的关键部位; c) 生产、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的部位; d) 掌管重要国家秘密的部位; e) 其它重要部位。 DB12/ 522 2017 4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

13、.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 ,明确本单位责任部门,配备专 (兼 )职工作人员。 7.1.2 人防配置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人防配置应按表 1要求配置。 表 1 人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4 安保力量 技防岗位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5 固定岗位 出入口 应设 6 巡逻岗位 重要部位

14、 应设 7 机动岗位 周界 宜设 注: 反恐怖防范目标应根据规模、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3 人防管理 7.1.3.1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建立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公安机关、业务主管(监 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7.1.3.2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3.3 人防管理制度应明确 : a) 行为评估制度,根据需要对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的工作人员从业背景、资质进行审查评估; b) 值守与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出入口、周界、重要部位开展值守、巡查,每班

15、次不少于 2人; c) 教育与培训制度,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进行反恐怖防范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d) 防范与应急演练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反恐怖防范或应急演练; e) 检查与督察制度,定期组织反恐怖防范检查、督察,落实反恐怖防 范措施和技防、物防设备 (设施 ); f) 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7.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保安员应按 GA/T 594 的相关要求,承担保安职责; DB12/ 522 2017 5 b) 熟悉反恐怖防范目标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

16、途径; c) 应对反恐怖防范目标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7.2 技防 7.2.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包括,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防爆安全检查、通讯显示记 录等系统。 7.2.2 技防配置 反恐怖防范目标技防应按表 2的规定配置。 表 2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置位置 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高清摄像机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人口密集区域、停车库(场)、停机坪及其主要通道和出入口 应设 2 周界及内部主要通道 应设 3 办公楼前厅、电梯厅 宜设 4 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口 应设 5 各楼梯口、通道 应

17、设 6 区域内供参观、开放区域 宜设 7 食堂 (餐厅 )及其出入口 宜设 8 100 人(座)以上的会议厅(室、礼堂) 应设 9 水、 气、电、通讯、空调控制区域 应设 10 危险物品存放处 应设 11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及其出入口 应设 12 邮件收发处、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应设 13 监控中心 应设 14 声音复核装置 周界、主要出入口 宜设 15 危险物品存放处 应设 16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 应设 17 邮件收发处、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应设 18 图像分析系统 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 宜设 19 控制、记录、显示 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20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周界 应设 21

18、 水、气、电、通讯控制区域 应设 22 枪支、弹药存放处 应设 23 危险物品存放处 应设 24 紧急报警装置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应设 25 监控中心 应设 26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及相关的独立设防区域 应设 27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宜设 DB12/ 522 2017 6 表 2 技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配置位置 要求 28 出入口控制系统 水、气、电、通讯、空调控制区域 宜设 29 枪支、弹药存放处 应设 30 危险物品存放处 应设 31 监控中心 应设 32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停车库(场) 宜设 33 电子巡查系统 出入口 宜设 34 电子巡查系统 周界 宜设 35

19、 重要部位 宜设 36 公共广播系统 区域全覆盖 应设 37 防爆安检系统 X 射线安全检查装置 出入口或重要部位 宜设 38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出入口或重要部位 宜设 39 身份识别系统 出入口或重要部位 宜设 40 通信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41 专用网络 符合相关应急通信需求的网络 宜设 42 监控中心 应设 注: 反恐怖防范 重点目标第 37、 38项 根据情况为应设,其它项按照表 2执行。 7.2.3 技术要求 7.2.3.1 反恐怖防护目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符合 GB 2887、 GB 12663、 GB 15210、 GB 50348、GB 50394、

20、 GB 50395、 GB 50396、 GB 50526、 GB/T 28181、 GA/T 75、 GA/T 644、 GA/T 761、 DB12/ 480 的相规定。 7.2.3.2 反恐怖防范目标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重点部位配置的摄像机应选用 200 万像素以上,具有宽动态、低照度、强光抑制等功能的机型,并应同时具有 SDI(串行数字接口)以及 BNC(同轴模 拟接口)输出端口,视频信息应与公安机关联网。 7.2.3.3 报警信息应能即时传送到公安机关,报警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0d。 7.2.3.4 反恐怖防范目标视频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 30d,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单位录像保存时

21、间不少于 90d。 7.2.3.5 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应与该视频系统联动使用。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 7.2.3.6 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时间不少于 1h,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8h。 7.3 物防 7.3.1 物防组成 反恐怖防范目标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行包寄存设施、防护器材、机动车阻挡 装置、防冲撞设施等。 DB12/ 522 2017 7 7.3.2 物防配置 反恐怖防范目标物防应按照表 3的规定配置。 表 3 物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要求 1 实体防护设施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

22、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监控中心出入口 应设 2 水、气、电、通讯、空调控制区域 应设 3 重要物品存放区域 应设 4 围墙或栅栏 周界 宜设 5 应急用品 防爆毯(含防爆围栏) 监控中心 宜设 6 防毒面罩 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 宜设 7 毛巾、口罩 各工作区域 宜设 8 行包寄存设施 出入口附近,距离重要部位 30m 宜设 9 防护器材 强光手电、橡皮警棍、防暴盾牌、防暴头盔、防割(防刺)手套、防暴钢叉、防刺服 门卫室、值班室、监控中心、消控中心、 宜设 10 机动车阻挡装置 主要出入口 宜设 11 防冲撞设施 主要出入口、易受车辆冲击的玻璃幕墙等重要部位 宜设 7.3.3 物防要求 反

23、恐怖防范目标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机动车阻挡装置宜采用立柱式阻挡方式。阻挡装置的立柱升降应平稳,立柱间距应 O.8m;立柱升起后高度应 500mm,立柱升起至最高位置的时间应 5s;立柱下降后阻挡装置应不影响道路的 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阻挡装置升起后单根立柱应能承受 70000kg 的刚性碰撞 :阻挡装置应能电动操作和遥控操作,在电动操作故障时应能手动应急操作,并能接入其他防范系统的信号实现联动; b)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 GB 17565、 GA/T 75 的相关要求; c)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应符合 GA 576、 GA/T 75 的相关要求; d) 防爆毯应符

24、合 GA 69 的相关要求。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8.1 等级划分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按照采取防范措施的不同要求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 : a) 在特殊时期(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采取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为 三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简称为三级非常态); b) 在可能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为二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简称为二级非常态); c) 在即将或已经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情况下采取特殊性、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为一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简称为一级非常态)。 DB12/ 522 2017 8 8.2 应急响应措施 8.2.1 三级非常态 应符合第 7章的

25、要求, 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 c) 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 d) 对出入口进行控制,对重要部位进行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 畅通; e) 对区域内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f)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防范工作; g) 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业务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8.2.2 二级非常态 应在符合本文件第 8.2.1条的要求,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 a) 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 c) 各类防

26、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 d) 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 e) 重要部位巡视频率较常态提高 1 倍;出入口派员加强值守; f) 主要出入口设置障碍,严禁外部车辆进入; g) 联系属地职能 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8.2.3 一级非常态 应在符合本文件第 8.2.2条的要求,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 a) 单位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 c) 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装备、力量、保障进入临战状态; d) 重要部位应有 2 名以上安保人员守护,实行 24h 不间断巡查; e) 对无关工作人员进行

27、疏散、转移重要信息、物资; f) 封闭出入口,严密监视内外动态; g) 对目标区域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h) 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业务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9 应急预案要求 9.1 反恐怖 防范目标的主体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应急预案,应对可能遭受的恐怖袭击或危害的紧急情况。 9.2 反恐怖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我市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包括目标概况、风险分析、应急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应急联动、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等级)响应、应急措施、保障、应急解除等内容,根据情况应提供:基本情况说明、 工作人员信息详表(背景审查记录)、应急联络通讯表、 实景照片、地理位置标示图、周边环境图、单位平面图、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宜提供: 应急装备(设备)分布DB12/ 522 2017 9 图、消防设施分布图、 防范设施标示图、电路设施网分布图、自来水管网分布图、地 下管网分布图、及相应的视频资料或三维建模等,并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应急指挥系统。 9.3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根据形势要求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定期实施演练。 10 监督、检查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及办事机构 、 业务主 管 (监管 )职能部门应对反恐怖防范目标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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