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06 A 0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 T629 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 General rules 2016 - 04 - 20 发布 2016 - 06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T629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行政审批主体 . 1 4 业务主管部门 . 1 5 行 政许可事项名称 . 1 6 审批类别 . 2
2、7 依据 . 2 8 办理程序 . 3 9 时限 . 6 10 收费 . 6 11 效能投诉 .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 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 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 10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初审上报告知书 . 13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14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 .
3、 15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委托书 . 16 参考文献 . 17 DB12/ T629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 要起草人:赵宏伟、高丽梅、张铁军、赵金荣、孙彩英、郭晓光、刘柯邑、唐梅、张虹、高玉斌、赵晨曦、孙宇、刘颖、郑广远、刘慧、申娜娜、朱凯、李阳、史萌、丁一、祝巍。 本标准于 2016年 4月首次发布。 DB12/ T629 2016 1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1 范围 本
4、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和效能投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自贸试验区、各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 ,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实施行政服务、公共服务等事 项的部门应参照本标准 执行 。 本标准 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行政审批部门 应按照本 标准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主审材料 main review materials 决定行政许可必备的申请材料。 2.2 非主审材料 minor
5、review materials 对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相关信息起辅助证明作用的申请材料。 2.3 共性材料 common material 申请人在天津市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时,已提供过的申请材料,再办理其他事宜时,就不 需要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 2.4 个性材料 personality materials 申请人准备的申请材料只能用于办理单一事项,不宜再用于办理其他事项。 3 行政审批主体 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职责,明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 4 业务主管部门 自贸试验区、各区(县)应依据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DB12/ T629 2016 2 5 行政许可事
6、项名称 5.1 事项 依照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表述,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对于市和区县分级审批的同一个事项,应统一事项名称。 5.2 子项 依照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及子项的法律、法规表述,确定行政许 可事项子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下的子项之间,具有关联性或相似性。 5.3 类型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便于管理,便于实施,便于办理的角度出发,将一个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多种办理情形,进行整合和设置,并实现统一规范。 6 审批类别 审批类别分为:普通、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和其他六类: a) “普通”指的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
7、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b) “特许”指的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 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c) “认可”指的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d) “核准”指的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e) “登记”指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f) “其他”指的
8、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7 依据 7.1 设定依据 应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列明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依据和条款。 7.2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 申请条件; b) 申请材料; c) 现场踏勘; d) 审图; e) 公示; f)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DB12/ T629 2016 3 g) 数量限制; h) 收费; i)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j)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8 办理程序 8.1 实
9、施权限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市、区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对于市和区县分级实施的事项,应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审批权限 的边界。 8.2 申请条件 8.2.1 依据设定申请条件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申请条件。 8.2.2 可在法定范围内简化、诠释,不应增加。 8.3 申请材料 8.3.1 材料明细 依据设定申请材料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进一步简化和整合,应表格化。 8.3.2 材料位阶 按照材料位阶的重要性,明确划分主审材料和非主审材料。 8.3.3 材料属性 按照材料的属性,明确划分共性材料和个性材料。 8.3.4 材料来源 应明确划分材料来源:
10、a) 申请人自行填写; b) 行政机关取得; c) 中介机构取得; d) 第三方机构取得。 8.3.5 材料准备要点 应明确每一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准备要点。 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提供材料模版和说明。 8.4 申请 8.4.1 途径 8.4.1.1 现场申请 DB12/ T629 2016 4 应明确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见附录 I;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见附录 J。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见附录 A。 8.4.1.2 网上申请 凡实现网上审批的
11、,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将申请材料以 word、 excel、powerpoint、 PDF、压缩文件、常用图片格式等,传至网上办事 大厅。 8.4.2 补正 通过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录 B。 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8.5 受理 应逐一列明每个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关键要素。接件人员根据
12、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 见附录 C; b) 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了补齐非主审材料和守法经营,接受监管意思表示的书面承诺后,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c)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 见
13、附录 D。 8.6 审查 8.6.1 审查内容 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批准人员。具体审查内容包括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公示,数量限制。 8.6.2 纸质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明确审查内容和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全面、整体、深入、细致的审查。 8.6.3 现场踏勘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审查过程中需要现场勘测,检查的,应明确现场踏勘的内容和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踏勘。行政审批部门不应在没有法定依据情况下,增加现场踏勘环节。 审图 DB12/ T629 2016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
14、请材料中有要求申请人提交图纸的,应明确审图的内容和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审图。 8.6.4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审查过程,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明确内容和标准,并按标准进行。行政审批部门不应在没有法定依据情况下,增加以上环节。 8.6.5 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的,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和时限,进行公示。 8.6.6 数量限制 法 律、法规和 规章 明确规定 审批结果有数量限制的,应严格执行数量规定。 8.7 决定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
15、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录 E; b) 申请人在受理时只提交了主审材料的,经审查主审要件合格,待申请人补齐非主审要件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c) 网上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网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持纸质申请材料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取件,审批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验无误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d)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录 F,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16、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 初审上报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初审决定,签发行政许可初审上报告知书 ,见附录 G,并将结果上报行政审批部门。 8.8 行政许可效力 8.8.1 有效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明确具体期限。没有规定的,有效期应明确为长期有效。 8.8.2 适用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适 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应明确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9 撤销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对下行为列 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a) 对
1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DB12/ T629 2016 6 b) 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9 时限 9.1 法定审批时限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办理时限,确定法定审批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时限的,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审批时限为准。法定审批时限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时限。 9.2 承诺办结时限 各行政审批部门在法定审批
18、时限的基础上,压缩审批时限,提出承诺办结时限。不承担因超出承诺时限,未超出 法定时限作出的许可决定,而产生的诉讼风险。承诺办结时限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限。 9.3 立等可取 立等可取与承诺办结时限无关,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申请材料相对简单; b) 审查过程没有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环节; c) 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在现场审批。 10 收费 对于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需要收费的,应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 11 效能投诉 应公布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电话。 A DB12/ T629 2016 7 B 附 录 A
19、 (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单位 ): 申请人身份证号(个人) : 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代码 (单位) :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接收方式: 现场 互联网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 就 (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所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本机关已收到: 1、 2、 3、 共 件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本机关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您(贵单位) ,并提供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当场出具受理告知书。 提交人 : 签
20、收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 。 C DB12/ T629 2016 8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单位 ): 申请人身份证号(个人) : 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代码 (单位) :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接收方式: 现场 互联网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就 (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规定,发现提交的材料存
21、在以下问题: 1、 2、 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 规定,您还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或补正下列有关内容): 1、 2、 以上材料请您及时补正。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 。 D DB12/ T629 2016 9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单位 ): 申请人身份证号(个人) : 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代码 (单位) :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接收方式: 现场 互联网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22、 日,就 (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 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承诺在 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间为 工作日)办结。请在收到办结通知后凭本告知书到 (地点及窗口号)领取许可结果及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告知。 (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编号 : 办 理 人 : 联系电话 : 注:本单 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 。 E DB12/ T629 2016 10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23、)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单位 ): 申请人身份证号(个人) : 申请人社会信用代 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代码 (单位) :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接收方式: 现场 互联网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就 (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情形: 1、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您(贵单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
24、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编号 : 办 理 人 : 联系电话 : 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 。 F DB12/ T629 2016 11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单位 ): 申请人身份证号(个人) : 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代码 (单位) :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接收方式: 现场 互联网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就 (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25、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您(贵单位) 从事 行为 ,审批类别: ,许可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适用范围 。 请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决定等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名称)将依法对您(贵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请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编号 : 办 理 人 : 联系电话 : 注:
26、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 。 G DB12/ T629 2016 12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书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单位 ): 申请人身份证号(个人) : 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代码 (单位) :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接收方式: 现场 互 联网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就 (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的规定,该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您(贵单位)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27、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您(贵单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编号 : 办 理 人 : 联系电话 : 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 。 DB12/ T629 2016 13 A H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初审上报告知书 行政许可 初审上报 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单位 ): 申请人身份证号(个人) : 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代码 (单位) :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接收方式:
28、现场 互联网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您(贵单位)就 (申请事由)提出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规定,本部门已完成初审,现已上报 (部门名称),该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不计算在本部门的审批时限内,本部门在接到审批结果后将立即通知您 (贵单位)。 特此告知。 (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编号 : 办 理 人 : 联系电话 : 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查 。 I JDB12/ T629 2016 14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单位 ): 申请人身份
29、证号(个人) : 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代码 (单位) :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接收方式: 现场 互联网 经调查核实,您(贵单位) 就 (申请事由) 取得的 (行 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您(贵单位)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您(贵单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专用 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编号 : 办 理 人 : 联系电话 : 注:本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行
30、政许可机关存查 。 DB12/ T629 2016 15 B K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 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 : 本单位(人)于 年 月 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 事项的行政许可,并按照规定要求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本单位(人)承诺完全按照贵部门 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 3、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本单
31、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本单位(人)承诺在不符合上述行政许可条件或未取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时,不从事相关的活动。 7、 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 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8、 (部门可根据事项情况,自行填写需要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例如: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非主审材料(可具体写明材料名称),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9
32、、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L DB12/ T629 2016 16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委托书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话: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现委托人委托 代表委托人办理 事项,代理权限如下: 1、提交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材料、要件; 2、在材料接收凭证、承诺书等文书上签字; 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资格证书或批文等文
33、书。 受委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依法所做的一切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DB12/ T629 2016 17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003年 8月 27日 . 2 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 2006年 8月 1日 . 3 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2014年 5月 5日 . 4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5 6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 201586号 ) 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5 40号)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