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6895.21-2011 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 安全防护.电击防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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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昌ICS 9 1. 140.50 Q77 国家标准国不日=l:I二./、中华人民16895.21-2011/IEC 60364-4-41 : 2005 代替GB16895.21-2004 GB 电击防护低压电气装置部分:安全防护第4-41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一Part 4-41 : Protection for safety-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CIEC 60364-4-41: 2005 , IDT) 2012-12-01实施2011-12-30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菇总局中

2、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t钱锁亩铃制伪hrhw时州白阳、配dJ叮数墨守常部GB 16895.21-20 11jIEC 60364-4-41 :2005 目次前言.1 410 序言E410. 1 范围4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410.3 通用要求411 保护措施z自动切断电掠41 1. 1 通则-41 1. 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41 1. 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341 1. 4 TN系统.4 41 1. 5 TT系统41 1. 6 IT系统.6 41 1. 7 功能特低电压(FELV). 7 412 保护措施: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8412. 1 通则8412.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8 41

3、3 保护措施:电气分隔.10 413. 1 通则.10 413.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10 413. 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10 414 保护措施: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10 414.1 通则10414.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414.3 SELV和PELV的电源414.4 对SELV和PELV回路的要求415 附加保护.415. 1 附加保护z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12 415.2 附加保护z辅助等电位联结.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基本保护的保护措施. 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适用于由熟练的或受过培训的

4、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的保护措施17参考文献.GB 16895.21-2011 /IEC 60364-4-41 : 2005 目lJ=i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 16895(建筑物(低压)电气装置分为5个部分:一一第1部分z基本原则,一般特性的评估和定义;一一第4部分:安全防护;一一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一一第6部分z检验;一一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本部分是GB16895的第4部分安全防护中的第4-41部分。本部分按照GBj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本部分与GB

5、16895.21-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一将部分术语与GBjT17045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dtIEC 61140)标准的术语协调一致;一一在完整的保护措施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编排(即将正常运行情况下的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和故障情况下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进行适当的有效组合); 修改GB16895.21-2004中的部分要求;澄清TT系统对切断电源的要求(见411.5);进一步充实对IT系统的有关要求(见411.6); 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保护措施时,对特定条件下采用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插座回路的附加保护提出要求(见411.3. 3)。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64-

6、4-41: 2005(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z安全保护一一电击防护标准。本部分与IEC60364-4-41: 2005相比,章条编号完全一致,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但做了以下编辑性修改z一一用小数点符号代替小数点符号一一删去了IEC标准的前言气。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jTC205)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z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本部分起草人z黄妙庆、王厚余。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GB14821. 1-1993; 一一-GB16895.21-20040 I GB 16895.21-20门/IEC60364-4-41 : 2005 410 序言

7、GB 16895(低压电气装置系列标准第4-41部分规定了对电气装置电击防护的要求。本部分是以GB/T 17045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dtIEC 61140)为依据编制的人体和家畜的基本电气安全标准。GB/T17045是对电气装置和设备或该两者间的协调配合规定通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标准。根据GB/T17045,电击防护的基本原则是危险的带电部分必须不可触及,而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或在单一故障的情况下必须不带危险电位。根据GB/T17045标准的4.2,在正常条件下的保护采用基本保护措施,而在单一故障条件下的保护采用故障保护措施。此外,电击防护也可采用加强型保护措施,

8、这种措施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均能起保护作用。E 本部分为电击防护安全出版物汇编中之一。在GB16895.21-2004版本中:一一正常条件下的电击防护称直接接触防护(本部分改称基本保护); 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称间接接触防护(本部分改称故障保护)。GB 16895.21-2011 /IEC 60364-4-41 : 2005 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410.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电击防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对人体和家畜的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和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此外,还按外界影响条件规定了对上述要求的应用和配合。本部分还规定了特定的情况下采用附加保护的要求。4

9、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25 1. 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z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IEC 60439-1: 1999 , IDT) GBjT 13381(所有部分)电气安装用导管的技术要求(IEC60614(所有部分)GB 16895.3-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IEC60364-5-54: 2002 , IDT) GB 16895. 6

10、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z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章:布线系统(IEC 60364-5-52 :1 993 , IDT) GBjT 16895.23低压电气装置第6-61部分=检验一一初检(IEC60364-6-61 :2001 , IDT) GBjT 17045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EC61140:2001, IDT) GBjT 18379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IEC60449: 1973 , IDT) GBjT 19215(所有部分)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IEC61084(所有部分)GBjT 20041(所有部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lEC61386(所有部分)IEC

11、61558-2-6 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第7部分:一般用途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特殊要求(Safetyof power transformers , power supply units and similar-Part 2-6: Particular re quirements for safety isolating transformers for general use) IEC Guide 104: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础安全出版物和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的应用导则(Thepreparation of safety publications and the use of bas

12、ic safety publications and group safety publica tions) 410.3 通用要求410.3.1 除另有注明者外,本部分中的电压系指如下的电压z一一交流电压方均根值(r.m. s. ); 一一元纹波直流电压。按习惯的定义,元纹波是指纹波电压方均根值不超过直流分量的10%。410.3.2 保护措施应包括:一一基本保护措施和独立的故障保护措施的适当组合;或1 GB 16895.21-2011 /IEC 60364-4-41 : 2005 兼有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加强保护措施。附加保护是指在某种外界影响条件下和在某种特殊场所(见GB16895系列标准中

13、相应的第7部分)内保护措施的组成部分。注1:对于特殊用途的保护措施,允许不遵循本条所表达的理念(见410.3.5和410.3.肘。注2:加强绝缘即是加强保护措施的一例。410.3.3 电气装置的每个部分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通常允许采用下列保护措施:自动切断电源(411); 一一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12);向单台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分隔(413);一一特低电压(SELV和PELV)(414)。在设备的选择及安装中,应考虑上述电气装置保护措施的要求。对于特殊电气装置,应满足410.3. 4410. 3. 9的要求。注2在电气装置中最常用的保护措施是自动切断电源。410.3.

14、4 对于特殊的装置或场所,应采用GB16895系列标准中第7部分规定的特殊保护措施。410.3.5 附录B中规定的保护措施,即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应只用于由下列人员才可接近的装置:一一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的人员;或一一在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的人员的监督下的人员。410.3.6 附录C中所规定的保护措施是:一一非导电场所;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向多台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分隔。上述保护措施只有在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人员的操作或管理下的电气装置才能使用,以杜绝未经许可的变动。410.3.7 当不能满足对保护措施的某些要求时,应增加辅助保护措施,以获得所要求同等程度的安全效果

15、。注:此规则的应用例子见411.7 0 410.3.8 同一电气装置或该装置的一部分,以及电气设备本身所采用不同保护措施相互之间不应存在不利影响,即其中某一保护措施的失效不应降低其他保护措施的有效性。410.3.9 下列部分可以不采用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措施:一一-附设在建筑物上,且位于伸臂范围之外的架空线绝缘子的金属支架。一-架空线钢筋混凝土电杆内触及不到的钢筋。尺寸很小(约小于50mmX 50 mm),或因其部位不可能被人抓住或不会与人体部位有大面积的接触,而且难于连接保护导体或即使连接,其连接也不可靠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注:上述例子有螺栓、钢钉、名牌和电缆夹子。一一符合412要求的敷设线

16、路的金属管或用于保护设备的金属外护物。411 保护措施z自动切断电源41 1. 1 通则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保护措施时要求z2 GB 16895.21-2011jIEC 60364-4-41 :2005 一一带电部分采用符合附录A要求的基本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作为基本保护;及一一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和符合411.3411. 6要求的并且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作为故障防护。注1:采用此保护措施时,也可使用E类设备。当有具体规定时,可采用符合415.1要求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附加保护措施。注2:剩余电流监测器(RCM)不是保护电器,但是可用于监测电气装置的剩

17、余电流。当剩余电流超过预定值时,RCM就发出音响信号或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41 1. 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附录A(条件合适时可为附录B)所述的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之一。411.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41 1. 3. 1 保护撞地和保护等电位联结411. 3. 1. 1 保护接地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411.4411. 6所述的各种系统接地型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导体连接。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连接到同一个接地系统。保护接地的导体应符合GB16895.3的规定。每一回路应具有连接至相关的接地端子的保护导体。411.3. 1. 2 保护等电位联结每个建

18、筑物内的接地导体、总接地端子和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实施保护等电位联结:一一进入建筑物的供应设施的金属管道,例如燃气管、水管等E一一在正常使用时可触及的装置外可导电结构、集中供热和空调系统的金属部分;一一便于利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从建筑物外进入的上述可导电部分,应尽可能在靠近入户处进行等电位联结。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应符合GB16895.3的规定。通信电缆的金属护套应作保护等电位联结,这时应考虑通信电缆的业主或管理者的要求。411.3.2 在故障情况下的自动切断电源411. 3. 2. 1 除411.3. 2. 5和411.3.2.6规定的要求外,如在有关回路或设备内的线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

19、或保护导体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保护电器应在411.3. 2. 2、411.3. 2. 3或411.3. 2. 4 所要求的切断电源时间内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线导体。注1:在公共电网的配电、发电和输电系统内,其切断电源的时间允许比本条所规定的时间更长。注2:在GB16895系列标准第7部分中的特殊装置或场所内,其切断电源的时间可能要求更短。注3:在IT系统内发生第一次故障时(见411.6.口,通常不要求自动切断电源。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切断电源的要求详见411.6.4。41 1. 3. 2. 2 对于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最长的切断电源的时间见表41.10 3 GB 16895.21

20、-2011 /IEC 60364-4-41 : 2005 表41.1 最长的切断时间系统50 V400 V s s s s a. c. d. c. a. c. d. c. a. c. d. c. a. c. d. c. TN 0.8 注10.4 5 0.2 0.4 0.1 0.1 TT 0.3 注10.2 0.4 0.07 0.2 0.04 0.1 当TT系统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连接到电气装置内的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时,该TT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系统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Uo:交流或直流线对地的标称电压。注,:切断电源的要求可能是为了电击防护之外的原因。注2:采用剩余电

21、流保护器(RCD)切断电源的时间要求见411.4.4的注、411.5.3的注4和411.6. 4旧的注。41 1. 3.2.3 在TN系统内配电回路和411.3. 2. 2规定之外的回路,其切断电糠的时间不允许超过5s。41 1. 3.2.4 在TT系统内配电回路和411.3. 2. 2规定之外的回路,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允许超过1s。411.3.2.5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以内下降至等于或小于交流50V或直流120V,则其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要求可不需满足411.3. 2. 2 , 41 1. 3. 2. 3或41

22、1.3. 2. 4的要求。此时,切断电源的要求不是出于电击防护的考虑。41 1. 3. 2. 6 如果自动切断电掘的时间不能满足411.3. 2. 1规定的411.3.2.2,411.3.2.3或411.3. 2. 4的要求,应按415.2的规定采取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41 1. 3. 3 附加保护对于下列情况的交流系统,应根据415.1的规定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保护措施:一一额定电流不超过20A,供一般人使用的普通用途的插座;和注:下列情况可以例外2一一在由熟练或受过培训iI的人员监管下使用的插座,例如在一些商业或工业场所内装用插座;或一-接用特殊设备的特殊插座。一一额定

23、电流不超过32A的户外移动式设备。41 1. 4 TN系统41 1. 4.1 在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接地是否完好,取决于PEN或PE导体对地的可靠有效连接。如果电气装置的接地是设置在公用电源系统或其他电源系统中,则该电源系统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电气装置外部条件有关的电气责任。注:上述电气安全要求举例如下:PEN线应多点接地,并应尽量减少PEN线中断的危险;一-RB/RE50/(Uo一50)。式中zRB 所有并联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单位为欧(!l); RE一一当线导体通过不连接到保护导体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可能发生接地故障时的对地最小接触电阻,单位为欧(!l); U。一一对地标称交流电压方均很值,单位为

24、伏(V)。41 1. 4.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或中间点应接地。如果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间点或其中性点或中间点GB 16895.21-2011月EC60364-4-41 : 2005 未从电源设备引出,则应将一个线导体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注,:如果存在有其他有效的接地连接点,建议尽可能地将保护导体也连接至那些接地点上。附加接地点宜均匀分布,它可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使保护导体的电位尽量接近地电位。在诸如高层建筑的大型建筑物内,实际上保护导体不可能做附加接地。在这些建筑物的保护导体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做保护等电位联结,

25、可起到相似附加接地的作用。注2:建议保护导体(PE导体或PEN导体)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地,这时需考虑中性导体电流的分流。411.4.3 如能够满足GB16895. 3-2004中543.4的要求,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即PEN导体)。在PEN导体中不应插入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41 1. 4. 4 保护电器(见411.4. 5)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列要求:Zs X 1. U。式中zZs一一故障回路的阻扰,单位为欧(0),它包括下列部分的阻抗:一一电源;一一电源至故障点的线导体;和一一故障点和电源之间的保护导体。1.一一在411.3. 2. 2或411.3.

26、2.3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动作电流是按照411.3. 2. 2或411.3. 2. 3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U。一一标称交流或直流线对地电压,单位为伏(V)。注: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来执行此条规定时,满足表41.1规定的切断电源时间要求的预期剩余故障电流,显著大于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1n(通常为51,)。411.4.5 下列保护电器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 一一过电流保护电器E一一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注,:采用RCD作为故障保护时,还宜采用符合GB16895.5中的过电流保护电器来保

27、护该回路。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应用于TN-C系统。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PEN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PE导体从PEN导体分接出来。注2:如RCD之间需要具有保护选择性,见GB16895.4中535.3.411.5 TT系统41 1. 5. 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连接至这些外露可导电部分共用的接地极上。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要分别符合这一要求。供电系统的中性点或中间点应接地。如果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间点或其中性点或中间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则应将一线导体接地。411.

28、 5. 2 在TT系统中通常应采用RCD作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确保其值可靠又能保持稳定,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作故障保护。注,:采用RCD作为故障保护时,还宜采用符合GB16895.5中的过电流保护电器来保护该回路。注2:本部分不涉及故障电压动作型保护器的应用。41 1. 5. 3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故障保护时,应满足下列条件:a) 切断电源的时间符合411.3. 2. 2或411.3. 2. 4的要求z和5 GB 16895.21-20门/IEC60364-4-41 : 2005 b) RA X Io豆50V 式中: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

29、单位为欧(0); Io一-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单位为安(A)。注,:如果故障点阻抗并非可忽略不计,仍可实现故障保护。注2:如RCD之间需具有保护动作的选择性,详见GB16895.4中535.3。注3:如果RA未知,可用Zs代替。注4:满足表41.1规定的切断电源时间要求的预期剩余故障电流,显著大于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1,0(通常为51,0).41 1. 5. 4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满足下列条件:Zs X I.运u。式中zZs 故障回路的阻抗,单位为欧(0),它包括下列部分的阻抗:一一一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线导体;一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一一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一

30、一电源的接地极。I. 在411.3. 2. 2或411.3. 2. 4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U。一一交流或直流线对地标称电压,单位为伏(V)。411.6IT系统411.6.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通过一足够大的阻抗接地。接地点可在系统的中性点或中间点,也可在人工中性点。如果在系统频率下人工中性点的阻抗足够大,后者可直接接地。如果没有中性点或中间点,可将一线导体通过一个大阻抗接地。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摇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由于故障电流小,如能满足411.6. 2规定的条件,则按411.3.2自动切断电源是不必要的。但应采取措施避免同时出现两个

31、故障,以避免发生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的危险。注:为了减小过电压或衰减电压振荡,可能需要通过阻抗或人工中性点接地,这种接地的特性宜与装置的具体要求相适应。41 1. 6.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交流系统RAXh50 V; 直流系统RAXh120 V o 式中:RA一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单位为欧(0); Id一一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线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的故障电流,单位为安(A);Id值考虑了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的总接地阻抗。41 1. 6. 3 IT系统可以采用

32、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一一绝缘监视器(lMD); 6 一一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一一绝缘故障定位系统;GB 16895.21一20门/IEC60364-4-41 : 2005 一一一过电流保护器;一一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注:如果采用RCD作保护,在发生第一次故障时,由于容性泄漏电流的原因不能排除RCD的误动作。411. 6. 3. 1 为了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此绝缘监视器应发出音响信号和(或)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如果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允许解除音响信号。注:建议在尽可能短的

33、时间内消除第一次故障。41 1. 6. 3.2 除装用保护电器是为了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此绝缘监视器应连续发出音响和(或)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如果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允许解除音响信号,但视觉报警应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注:建议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消除第一次故障。41 1. 6. 4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应按如下要求:a) 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其自动切断电源条件与TN系统的情况相似,即应满足

34、下列条件:如果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和直流系统的中间导体不配出时2I. X Zs U 或,如果配出中性导体或中间导体时2I. X ZsUo 式中zu。一一线导体与中性导体(或中间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或直流电压,单位为伏(V); U 线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或直流电压,单位为伏(V); Zs一一包括线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单位为欧(0); Zs-一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单位为欧(0); 1.一一按411.3.2.2中对TN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或按411.3. 2. 3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注,:41 1. 3. 2. 2的表41.1中对

35、TN系统规定的时间也适用于配出或不配出中性导体或中间导体的IT系统。注2:上述公式中的系数2考虑了同时发生两个故障,且两个故障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回路内的情况。注3:宜考虑最严重情况下的故障回路阻抗值,例如当一个故障发生在电源的线导体上,同时另一个故障发生在回路中用电设备的中性导体上时的故障回路阻抗值。b)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其条件如下:RA X 1. 50 V 式中zRA一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单位为欧(0); 1.一一按411.3. 2. 2的表41.1中用于TT系统或411.3. 2. 4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注

36、4: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来满足b)项要求时,为按表41.1规定满足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要求,可能要求预期的剩余电流显著大于装用的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ln(通常为5ln). 411.7 功能特低电压(FELV)41 1. 7.1 通则由于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但不能满足414中有关SELVGB 16895.21-2011月EC60364-4-41 : 2005 或PELV的所有要求,而且也不需要采用SELV或PELV时,应采用411.7. 2和411.7. 3所述的辅助措施,以保证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这种组合的保护措施称为FELVc注:例如回路

37、中含有对较高电压的回路不具备充分绝缘的设备(例如变压器、继电器、遥控开关、接触器时,这种情况是可能遇到的。41 1. 7.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基本保护应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采用符合附录人1中适应电源一次回路标称电压的基本绝缘;一装设符合附录A.2的遮拦或外护物。411.7.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当一次回路采用411.3411. 6规定的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措施时,应将FELV回路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电源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41 1. 7.4 电源FELV系统的电源应是绕组之间至少采用简单分隔的变压器,或是符合414.3要求的电源。注:如果FELV系统经一设备由较高电压的系统供电,但该设备

38、在较高电压和FELV系统之间不具备至少为简单分隔的条件(例如自藕变压器、电位器、半导体器件等设备),则其输出回路只能视为输入回路的延伸,而且FELV回路宜由装设在输入回路上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41 1. 7.5 插头和插座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插头不可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一一插座不可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一-插座应具有保护导体的接点。412 保护措施: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12.1 逼则412. 1. 1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用作保护措施时,要求:-一一基本保护藉基本绝缘来实现,故障保护藉附加绝缘来实现;或一一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两者都藉在带电部分和可触及部分之间的加强

39、绝缘来实现。注:本措施用以防止电气设备的可触及部分因基本绝缘故障而出现危险电压。412. 1. 2 除GB16895系列标准第7部分规定的一些限制外,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场合。412. 1.3 当将此种保护措施用作唯一的保护措施时(即整个装置或回路全部由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设备组成的),应认定该装置或回路在正常使用中是处在有效的监管下,不可能因被改动而降低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所以,此保护措施不得采用于含有插座的回路内,也不得采用于使用者未经监管人员许可随意增加电气设备的场所。412.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412.2.1 电气设备当完整的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的一部分

40、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措施时,所使用的电气设8 GB 16895.21-20门/IEC60364-4-41 : 2005 备应符合下列条款中之一:一一-412.2. 1. 1 ; 一一-412.2.1.2和412.2.2;一一-412.2.1.3和412.2.2。412.2. 1. 1 电气设备应是下列类型的,其型式试验和标志应遵循相关的标准:一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Cll类设备); 一一在相关的产品标准中标明它等效于E类电气设备,例如全绝缘的成套电气设备(见GB7251)。注:按IEC604川1叫类设备用符号口标识。412.2. 1. 2 对只具有基本绝缘的设备,在电气装置的

41、安装过程中应增设附加绝缘,使其具有与412.2. 1. 1的设备相同的安全等级,并符合412.2.2.1412.2.2.3的要求。注:在外护物的外面和里面的明显易见处宜以符号豆豆标识。配6阳弘5019(DB: 2002-10)保护接地。412.2. 1. 3 对于带电部分未加绝缘的的电气设备,如果由于结构上的原因不便于采用双重绝缘,在电气安装过程中应增设加强绝缘,使其具有与412.2. 1. 1所述设备相同的安全等级,并符合412.2.2.2和412.2.2.3的要求。注z在外护物的外面和里面的明显易见处宜以符号豆豆标识。见IEC6阳-5019保护接地。412.2.2 外护物(外壳)412.2

42、.2.1 对于准备好投入工作的电气设备,如果其带电部分只用基本绝缘与所有可导电部分相隔开,则该设备应置于保护等级至少为IPXXB或IP2X的绝缘外护物内。412.2.2.2 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绝缘外护物不应被可引人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穿通;及二一绝缘外护物不应含有用绝缘材料制作的螺栓或其他固定部件,因这种物件在安装和维护时需要或易被拆卸。如果它被金属的螺栓或其他安装部件替代将可能降低外护物的绝缘功能。当有机械连接件必须穿过绝缘外护物时(例如内置器件的操作手柄),则宜使此连接件的设置不致降低故障时的电击防护功能。412.2.2.3 当绝缘外护物有不用工具或钥匙能打开的盖或门时,盖或门打开时能触及的

43、所有可导电部分应设在防护等级不低于IPXXB或IP2X的绝缘遮栏后面,以防止人员元意识地触及该可导电部分。该绝缘遮栏应只能用工具才能挪动。412.2.2.4 绝缘外护物内的可导电部分不应连接保护导体。但是,对于需要穿过该外护物的用于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导体(其电源回路也穿过该外护物),则应予以通过。在外护物内,这种保护导体及其端子应该当作带电导体加以绝缘,其端子应按PE端子予以标识。除设备技术说明书中另有规定者外,外露可导电部分和中间部分不应连接保护导体。412.2.2.5 在按本条保护措施设置外护物后不应对设备的操作产生不利的影响。412.2.3 安装412.2.3. 1 按412.2.1的规

44、定进行设备安装(将设备固定住,将导体连接等)时,不应降低设备说明书规定的设备本身具有的保护功能。412.2.3.2 除按412.1. 3执行的情况外,ll类设备的电源回路内应配置有回路保护导体,该导体应敷设到线路的每一点和每个附件以便进行连接。注:此要求考虑了用户使用I类设备取代E类设备的可能性。412.2.4 布结系统412.2.4. 1 符合GB16895.6中安装的布线系统可认为满足412.2的要求,如果:9 GB 16895.21-20门/IEC60364-4-41 : 2005 布线系统的额定电压不应小于系统的标称电压,并至少为300/500V;及一一基本绝缘的足够的机械保护功能系采

45、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来实现:a) 非金属护套的电缆;或b) 线路敷设在符合IEC61084系列标准的非金属线槽或槽盒内,或符合IEC60614或IEC61386 系列标准的非金属导管内。注,:电缆的产品标准中未规定其耐冲击电压能力,但规定了电缆系统的绝缘应至少满足GB/T17045标准中对于加强绝缘的要求。注2:这些布线系统不宜用IEC60417-5172中的符号口和IEC6叫严5019中的符号恩来标识。413 保护措施:电气分隔413. 1 通则413.1.1 电气分隔是一种保护措施,在此措施中:一一基本保护是按附录A的规定在带电部分上复以基本绝缘或安装遮拦或外护物;一一故障保护是将被分隔回

46、路与其他回路和与地之间做简单分隔。413. 1. 2 此种保护措施只能用于由满足简单分隔要求的不接地的电源供电给一台用电设备的情况,但413. 1. 3允许的例外情况除外。注:采用这一保护措施时,特别重要的是基本绝缘是否满足产晶标准的要求。413. 1. 3 当由一个简单分隔的不接地的电源供电给多台用电设备时,应满足附录C中C.3的要求。413.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所有用电设备应满足附录A中的一项基本保护的要求,或满足412中保护措施的要求。413.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413.3.1 应按413.3.2413.3.6的规定来实现电气分隔的保护作用。413.3.2 被分隔回路的电源应至少是一个简

47、单分隔的电源,被分隔回路的电压不得超过500Vo 413.3.3 在被分隔回路带电部分的任一点上不应与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地以及保护导体相连接。为确保电气上的分隔,不同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413.3.4 被分隔回路内的软电缆和护套电线,其可能遭受机械损伤的线段应全部是明露可见的。413.3.5 建议将被分隔回路与其他回路分开敷设,被分隔回路应采用元金属外皮的多芯电缆、穿绝缘套管、绝缘线槽或绝缘槽盒的绝缘电线,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被分隔回路的额定电压不低于其他回路中最高的标称电压;一一一每个回路具有过电流保护。413.3.6 被分隔回路的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注:如果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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