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0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
2、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故选C。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犯罪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犯罪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具体行为,排除“思想犯”;(2)在主观上是在行为人的意识或者意志支配之下;(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是在其意志支配之下的,因而不是犯罪行为。B选项中甲女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甲女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C项中甲属“思想犯”,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只有D项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D为正确选项。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对其醉酒时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D正确。第
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犯罪未遂按照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误把动物当活人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故C正确。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之不理该财物的日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
4、等进行判断。在本题中,陈某在商店盗窃戒指时,已经将戒指“握在手中”由于戒指体积很小,此时陈某已经使营业员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既遂,因此A项说法正确。既然陈某属于盗窃的既遂,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在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即使这时营业员没有怀疑陈某,甚至没有发现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陈某主动将戒指扔回柜台,陈某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C项和D项都是正确的说法。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案例中甲、乙二人属于互殴,在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C正确。第7题:
5、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时的处理。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6、规定定罪处罚。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7、故甲构成本罪而不构成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甲后来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故选C。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罪是凭空勒索财物,后罪是索要原本存在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
8、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乙开始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乙后来对丙使用暴力,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经事前通谋于事后为犯罪分子销赃的,应当以共犯论处,故对于乙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9、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甲、乙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大一些,甲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质定罪。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其中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
10、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故D为正确选项。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强奸的犯罪分子,“可以”而不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即使幼女出于自愿,也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所以不应选B项。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C、D两项不符合题意。第18题:
11、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生产、销售枪支的企业。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因为四人实施的毒杀耕牛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仅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 (残害耕畜)。另将被毒死的耕牛出售,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此应当数罪并罚,故A为正确答案。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的各种表现形式。选项C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不作为并非什么都不做,而是没有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第22题:
12、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C、D均为犯罪预备,A,B为正确选项。第2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题案例中程某是在冯某的唆使、诱导之下才违法动用公款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情形,冯、程二人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不管挪用时间长短都构成本罪。因此A、D表述正确,B、C错误,B、C为正确选项。第2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结果加
13、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过失;(3)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对具体的加重结果和加重的法定刑均有明文规定时,才成立结果加重犯。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即成立结果加重犯必须具有法定性。由于刑法第246条和第261条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而选项A、D错误。根据
14、刑法第248条,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转化犯而非结果加重犯,B错误。对于选项C,因为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仅是限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因此C亦错误。故A、B、C、D均错误,均为正确选项。第25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吸收犯论,即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所以A、B两项正确。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
15、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错误;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伪造货币罪处罚,所以D项错误。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的通说。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因此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刑
16、法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
17、也构成犯罪既遂。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存在于犯罪客观方面;(1)行为实施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用言语或者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
18、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4)构成犯罪的数额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该罪的必要条件。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普通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殊的犯罪中止)。 (3)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实行完毕,是其成立的一个条件。 (4)“犯罪行为停止以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这种说法否定了特殊的犯罪中止的存在,所以是不
19、正确的。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_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节。 (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
20、院重审。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_ 乙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的伪证行为具有时间性,即要求伪证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在刑事案例: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乙的虚假陈述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4)本条规定的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_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陈述: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
21、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四是行为内容不同。前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五是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后罪则是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其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乙的绑架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 (2)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如有,构成何罪?_ 甲伙同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甲的父亲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其强行索取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
22、构成要件。本案中甲并未被绑架,甲和丙是以此敲诈甲的父亲,因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所以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乙仅帮助甲打了电话,但并不知甲为何要自己打这个电话,因此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3)哪些人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 _ 甲的法定量刑情节: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甲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是主 犯;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和放火行为时都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的放火行为系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放火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丙的法定量刑情节;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丙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实施敲诈勒
23、索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对其敲诈勒索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本题中,某甲以杀害某乙的亲属相要挟,逼迫某乙嫁给他,这是一种胁迫行为,而某乙因受胁迫而不得已和某甲结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因此,排除A项、C项和D项。对于受胁迫结婚的,法律在赋予当事
24、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婚姻成立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如果受胁迫一方1年内没有主张撤销权的,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该婚姻成为有效的婚姻,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相对法律关系的适用。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
25、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行为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权关系都属于绝对法律关系。可见,A项、C项和D项与题意不符,均应排除。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3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原则是指法人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法人设立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法人设立的原则包括放任主义、
26、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等。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获得国务院授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山行政许可主义改为严格准则主义,考生对这一点应当格外注意。对于其他非公司法人的没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因此,排除A项。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命令主义),因此,排除D项。对于法人设立的原则,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应当全面掌握各种法人设立所采用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
27、目前尚没有采取准则主义的设立原则,但准则主义属于世界通行的设立原则。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认定。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相对应而言。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不仅仅要求赠与人交付标的物,还要求受赠人接
28、受标的物,因此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注意赠与和遗赠在这方面的差别,切忌混淆。可见,排除B项。委托和保管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此,都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排除C项和D项。第3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制度是为了扩大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或者为了弥补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而设置的。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是现代社会从事民事、商事活动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因此,代理可以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因此,A项和B项的表述可以适用代理,排除A项和B项。代理还可以适用于诉讼活动,因此,C项的表述可以适用代理,排除C项。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比如立遗嘱、婚姻
29、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由于合同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也不能代理,如预约撰稿、授课、演讲、演出、技术转让等,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行纪、委托、代为传达、捎口信、居间、转送信件、代为照看小孩等也不能认定为代理。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适用1年期间的短期诉讼时效。该题迷惑性较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对比上述规定,D项是正确答案。延期支付货款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虽有“延付”二字,但不同于延付或拒付租金,因此,
30、排除A,项。“互易合同标的物丢失的”不同于“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因此,排除B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等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因此,该情形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排除C项。第3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有三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主义)、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A项体现的是物权法定原则,而不是公示公信原则,因此, 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都属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应有之义,因
31、此,都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认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必须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如果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商店明码标价出售的商品、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悬赏广告等,虽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但是意思表示明确,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发出要约,即可以承诺,这就不像其他向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承诺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A项和B项都属于要约,应予排除。公交汽车驶入站台载客,虽向不特定的当事人作出欲达成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公交
32、汽车不能拒载,因此也应当认定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因此,D项属于要约,应予排除。注意: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出租车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应当认定为要约-但是,招标和招标公告一样,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招标和招标公告一样,都向不特定相对人作出,且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第3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试用买卖是指以买受人经试用而认可标的物为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在试用买卖合同项下,如果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
33、承担,因为试用买卖在于“试用”商品,而不是“购买”商品,标的物并没有交付,既然没有交付,谈不上风险转移的问题。当然,如果买受人表示愿意购买,就意味着交付,则此后发生的标的物因意外原因导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根据该规定,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买受人购买了该标的物,既然购买了标的物,标的物自然认定为已经交付,既然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然发生转移。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
34、,应当排除。第4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以必要的经费运转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其性质属于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商务部财务司是商务部的职能部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排除B项。省政府采购办也属于职能部门,排除C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排除D项。注意: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
35、有法人资格。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之一就是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记名股票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自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排除A项。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权的客体,善意取得适用的客体仅限于物,即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物,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排除B项。大熊猫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对于国家专有财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排除C项。定情信物属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可以适用
36、善意取得,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的类型体系。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可见,留置权和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排除B项和D项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除了地役权之外的一切用益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为从物权,如地役权和三大担保物权。可见,地上权属于主物权
37、,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第4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债权人分立后对债务人的影响。债权人分立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但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因此可以中止履行。因此,排除A项。债权人分立后,如果因分立导致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的,则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可见,B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同时,因债权人分立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民法有关代理的原理,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
38、除;债务保全措施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债务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第4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延期抗辩权的类型。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称为消灭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因可以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远被排除,故又称为永久性抗辩权。使对方请求权效力延期发生的抗辩权称为延期抗辩权,又称为一时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目的不在于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而在于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形发生后,使自己的履行得以
39、延期,因此,A项属于延期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具有与不安抗辩权同样的功能,因此,B项和C项也屑于延期抗辩权。时效经过抗辩权属于永久性抗辩权,即以时效经过为抗辩,使得对方请求权永远消灭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都属于延期抗辩权。第4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包括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注意:优先权原则是商标法新增加的原则)但是按照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
40、先的商标,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C项和D项。新商标法将“同一天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提出申请,商标局主持下抽签决定”改为使用在先原则,因此,A项错误。注意:使用在先原则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不过是适用商标注册的特例。因此,考生在作答有关商标注册剐,j的选择题时,不要将使用在先原则认定为商标注册的原则。第4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身份权的范围。身份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探望权(探视权),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利权中的发明权;发现权等。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隐私权、荣誉权、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因此,A项;8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7题
41、: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丧偶女婿是否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键要看丧偶女婿是否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认定该前提条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丧偶女婿必须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仅仅尽了一点义务,或者所尽义务不属于主要义务,这样就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二,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其作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第三,即便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也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可见,本题中,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D项。第4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42、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人不能以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免责,故排除A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不能以第三人存在过错免责,即高度危险作业人仍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事后可以向引发损害的第三人追索。因此,排除B项。如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故意引起的,可以免责,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不可抗力属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是山不可抗力引起的;仍
43、不能免责。因此,排除n项。注意: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一项:受害人故意。第4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该题综合了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属于精晶题。根据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lo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和C项。根据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排除D项。第5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行适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并行适用。这是因为定金和违约金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根
44、据规定,如果甲主张定金条款,则乙应当双倍遍还定金,即甲可以获得6万元的价款支付,但如果甲主张了定金条款,就不能再向乙主张违约金条款,即不能获取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甲主张违约金,则只能获得5万元的价款支付,这样又不能获得双倍返还6万元定金的价款支付。唯一的办法就是,在乙违约的情况下,甲依据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3万元定金,同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5万元,这样总计8万元。这属于甲获得的最高利益,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不能满足甲的要求,而D项又将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并行适用,因此,都是错误的,应予排除。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效婚姻。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以永
45、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对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都属于无效婚姻。可见,A项、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受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而不是无效婚姻。因此,排除D项。注意: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因此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可见,民间所谓“表兄妹通婚,亲上加亲”的说法,是错误的。第5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动产物权上能够设定的制度。不动产物权实施登记制度,因此, A项是正确答案。适用先占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立先占,因
46、此,排除B项。抵押既可以在动产上适用,也可以在不动产上适用,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排除D项。第5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预期违约、先履行抗辩权。该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A项表述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按照A项的表述,如果乙公司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说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当事入主张
47、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先中止合同,后解除合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因此,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不可抗力属于合同不能腥行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表述正确。D项涉及到预期违约的问题,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D项表述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提前以明示的方式向守约方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属于明示毁约,此时,乙公司有权提前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乙公司在甲公司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呢?答案是:不能。虽然先履行抗辩权是属于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但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就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本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却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D项表述中根本没有此情形的发生,仅是明示毁约,而未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当然,如果作为先履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