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1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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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1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显然该存折并非遗忘物,因为存折在乙的办公室内,即使乙真的已忘掉存折,存折也仍处于乙的支配范围内,因此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由于甲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此其后来冒用存折取钱,就不构成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其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在敲诈勒索罪中,受害人并没有被骗,只是因恐惧而迫不得已交付财物。本案中受害人是被甲骗了,乙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但乙恐惧的是丙,以为是丙的要求,实际上丙不知此

2、事。所以甲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第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故B是正确的。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A说法正确,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屑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B说法正确,乙某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想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C说法错误,丙“顺势

3、踹了李某一脚”,不构成“当场使用暴力”,不转化为抢劫罪。D说法正确,丁的行为已不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是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 普遍管辖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的行为是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并非挪用特定款物,刑法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

4、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之不理该财物的日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在本题中,陈某在商店盗窃戒指时,已经将戒指“握在手中”由于戒指体积很小,此时陈某已经使营业员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既遂,因此A项说法正确。既然陈某属于盗窃的既遂,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在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即使这时营业员没有怀疑陈某,甚至没有发现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陈某主动将戒指扔回柜台,陈某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C项和

5、D项都是正确的说法。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在犯罪预备阶段既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D表述错误,故为正确选项。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继续犯的特征 继续犯中行为人造成的不法状态和行为本身持续性地同时存在,因此,应该选择D。连续犯中,行为人处于连续的犯罪故意而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并不一定都是持续存在的;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仅仅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是,触犯了

6、多个罪名,并不一定造成多个犯罪结果或者不法状态;牵连犯中,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之间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不同的多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处理不法状态和肇因行为之间的持续关系问题。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一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被打昏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2题:参考答案

7、:C答案解析: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合法但不正当的利益。前者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违规性,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实体违规;后者是指行为人欲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希望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获得,即程序违规。A、B、D三项都不是非法利益,但行为人都不准备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而是希望通过“程序违规”得到。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8、任。由此可见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有其实质性条件的限制,即犯罪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本题案例中某乙欲通过下迷药的方式抢劫,其犯罪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不成立无过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其本身并不是罪名,因此不能定防卫过当罪。某甲因对某乙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白信的过失。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中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前往犯罪地点,且致使甲停止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

9、行为属犯罪预备,C正确。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甲、丙二人既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第9条的规定,指对于国际犯罪国家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用航空器、毒品犯罪和恐怖犯

10、罪。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应立即加以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B为正确选项。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二律平等。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故意杀人罪规定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正确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

11、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故选C。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紧急避险的两个重要条件是:(1)危险必须正在发生;(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亦即不得已而

12、为之。本题案例中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刘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想象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C、D正确。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A项不属于连续犯,因为连续犯所触犯的必须是同一个罪名,故A表述错误。 B项属于结果加重犯,B表述正确。 C项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想象竞合犯,C表述正确。 D项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属于牵连犯,但属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而非择一重罪处罚,D表述错误。故正确选项为AD。第23题:参考

13、答案:ABCD答案解析:依照刑法,A、B、C、D均属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形,均非单位犯罪,A、B、C、D均为正确选项。第24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酒后开车轧死路人,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不能构成累犯的,所以郑某并不构成累犯,也不必从重处罚。第25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吸收犯论,即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所以A、B两项正确。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错误;对于本

14、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伪造货币罪处罚,所以D项错误。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是:(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15、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洗钱罪符合了犯罪分子的洗钱目的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因法律

16、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17、(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

18、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使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_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

19、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_ 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罪论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某女

20、乙在路边行走,甲尾随其后,趁乙不备,夺取其挎包(款物价值2 000元),由于用力过猛致乙摔倒在地,造成乙重伤,甲夺包后逃跑。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

21、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2)对于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_ 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

22、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犯,构成何种共犯?_ 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人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人户抢 劫,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人户,对乙也应适用人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甲、乙二人的犯罪形态有何不同? _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

23、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学 七、单项选择题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定金。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

24、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加倍返还定金。从定金的概念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上的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据,具有证据的性质和作用。此外,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这使得定金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上规定的定金具有证约定金兼违约定金的性质。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行适用,当事人既约定定金条款,又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只能择一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这两个问题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因此,B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定金合同属于

25、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成立,而不是自主合同成立时起生效,可见,C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我国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其立法本意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而不是整个定金合同或者定金条款无效,可见,D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第3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物上请求权等。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

26、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经过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一经行使,即行消灭。民法上的承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选择权、介人权、否认权及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A项、B项和D项所列都属于形成权,因此不符合题意,应予排除。委任权是指在代理关系或者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依其意志委托他人处理本人事务的权利。委任权不仅需要委托方委任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意思表示,而且还需要他人接受委任的意思表示,即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该项权利不具有形成权所特有的“权利经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

27、效力”的特征,因此,委任权不是形成权。综上分析,C是正确答案。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之一就是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记名股票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自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排除A项。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权的客体,善意取得适用的客体仅限于物,即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物,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排除B项。大熊猫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对于国家专有财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

28、排除C项。定情信物属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第3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亲属的种类。按照亲属的发生原因,可以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配偶是指男女双方阅结婚而发生的夫妻身份关

29、系,彼此间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瓦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同关系。可见,姻亲的形成必须以配偶为基础,但是姻亲并不包括配偶本身,因此,排除A项。堂兄属于血亲中的旁系血亲,而不是姻亲,因此,排除B项。外祖父属于血亲小的直系血亲,也不是姻亲,因此,排除C项。姻亲分为两种,一种是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姐夫、嫂子等;另一种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可见,D项足正确答案。第3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即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

30、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的类型体系。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可见,留置权和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排除B项和D项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除了地役权之外的一切用益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为从物权,如地役权和三大担保物权。可见,

31、地上权属于主物权,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应按下列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见,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排除D项。丧偶儿媳能否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键要看丧偶儿媳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则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甚至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见,丧偶儿媳并不能当然属

32、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排除A项。继子女能否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键要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如果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则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甚至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排除B项。在家庭关系中,养父母与生父母具有同等地位,因此,养父母当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养父母不同于继父母。第3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发出,因此A不正确。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

33、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B中乙未答复故不能视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这两条的规定C中甲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乙的行为不属于承诺。D中乙的行为属于承诺。第40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适用1年期间的短期诉讼时效。该题迷惑性较强。依民

34、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对比上述规定,D项是正确答案。延期支付货款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虽有“延付”二字,但不同于延付或拒付租金,因此,排除A,项。“互易合同标的物丢失的”不同于“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因此,排除B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等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因此,该情形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排除C项。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

35、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表示以立遗嘱的方式作出后,就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可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排除A项。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二致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诺成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只不过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因此,排除B项。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

36、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抽取幸运奖等。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单方允诺一经作出,即行生效。因此,排除D项。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赠的特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遗赠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遗赠的这一特征使得遗赠和赠与相区别。可见,A项表述错误。遗赠属于单务法律行为,即遗赠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则在遗赠人死后,遗嘱执行人有义务将财产赠与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同时有权利接受。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遗赠属于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即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

37、,他人还不能现实获得财产,而是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才能获得遗产。因此,排除C项。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无须支付对价,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正当防卫是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身体权是公民对其肢体,器官等组成部分依法享有的以完整和支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作为人的生命的物质载体,一旦受到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权利人有权采取防卫行为予以反击。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

38、高人身利益,也是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因此,一旦生命受到威胁,自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即凡不法行为属于对公民人身施加直接损害的,都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可见,D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健康权是公民以其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与身体权一样,健康权受到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权利人也有权予以反击。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就是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必须针对非法的、非进行防卫而不能排除的侵害行为实施的。如果有条件和有能力通过非防卫的合法方式制止侵害行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例如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与人身伤害无关的,如肖像权、隐私权等虽会造成损害后果,但此种不法行为并非直接对公民的人身施加损害,而只是使

39、社会对该公民的评价降低,因而对于此种侵害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制止,一般不能采取防卫行为予以反击。综上分析,名誉权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对于精神人格权的侵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提存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4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由成员自愿参加的具备法人资

40、格的协会、学会、团体等。本题中,某大学组织的学生记者团不是法人,更谈不上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排除A项。证券交易所属于企业法人,因此,排除B项。中华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某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排除D项。注意:要将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区别开来。第4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所谓公信,又称为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可见,B项将公示与公信混淆了,因此,B项表述错误。物权变

41、动一经公示,就会产生公信力,即就会产生让社会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并使得社会信赖该变动,以维护交易安全。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由于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因此,公信补充了公示,而不是公示补充了公信。可见,A项表述错误。公示方式属于物权行为,而不是债权行为。在我国,由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一项交易是否进行所有权转移的公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登记是公示方式,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将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就成为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42、,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第4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奉行无过错责任,即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排除A项。致害人如果能证明由于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免责。注意措辞:必须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免责。因此,排除B项。如果由于受害人、第三人过错而造成的污染损害,污染致害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不可抗力属于一般侵权的抗辩事由,而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致害人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可见,不可抗力不能单

43、独成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因此,排除D项。第4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照相馆按照顾客的要求冲印胶卷,顾客给付照相馆冲印报酬,照相馆交给顾客取印单即表示顾客与照相馆之间成立承揽合同。第5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本题中甲得到了乙的一只羊而获得利益,但甲并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因此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其他三项说法都是错误的。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以占有作为生效要件的

44、民事法律行为。质押的成立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否则不能产生质权的效力,这也是抵押权和质权的重要区别,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保管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保管物才能成立,没有交付保管物的,保管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保管合同也必须移转保管物的占有,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抵押的成立不以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必要,因此,排除B项。赠与属于诺成性行为,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达成一致,即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即告成立。可见,赠与的成立也不以交付赠与的标的物为必要,因此,D项错误。第52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发生于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此,A项和B项是正

45、确答案。承租人与第三人,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或者涉及的标的未必属于不动产,或者根本不属于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因此都不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排除C项和D项。第53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实践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实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不仅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实践民事法律行为如质押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等,可见,A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实践法律行为,且授权行为也谈不上实物的交付问题,因此,B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互易行为属于买卖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互易行为属于

46、诺成法律行为,而不是实践法律行为,因此,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54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的适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且在特殊侵权领域,唯此两类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该归责原则,因此,排除A项。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这些特殊侵权行为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B项和 D项是正确答案。在共同侵权领域,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能断然下结论的。比如,某甲家养的猫爬上邻居某乙家的阳台

47、,将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踢掉,由于该花盆放置的地方并不安全,踢掉的花盆砸在行人头上,这属于共同侵权,一个是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致人损害,一个是动物致人损害,两个行为结合导致行人受伤。但该共同侵权案件中,某甲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而某乙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本案例就足以证明,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致害人未必全都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排除C项。第5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规定可知:第一,本条中的“单位”范围仅限于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三类,而且这三类单位只承担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此时属于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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