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3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毒品犯罪中的再犯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七章第七节的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因此,纪某犯有运输毒品罪之后再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成立贩卖毒品罪,还应该从重处罚。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同犯罪和犯罪未遂。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乙是帮助犯,是从犯。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所以乙也构成犯罪未遂。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2、此种共同犯罪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本题案例中,甲提供钥匙,教唆乙盗窃,是主犯,所以甲、乙应该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B正确。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对其醉酒时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D正确。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非法经营罪,特指未经许可的或未经批准的经营行为,本题中的盗版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可能经过许可或批准,故不选C。本题中VCD不属于伪劣产品,违反的不是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不选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
3、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A选项不选。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甲、乙
4、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大一些,甲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质定罪。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为1年,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也正确。管制和拘役都是主刑中的自由刑,对犯罪分子的自由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剥夺,所以C项正确。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适当发给报酬,所以D项错误。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的行为是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并非挪用特定款物,刑法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11题:参
5、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意识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本题中甲就是在认识到乙可能被击中的意识下抱着希望乙被打死的态度而开枪,致乙死亡。因此,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属于直接故意。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贩毒罪的未遂。本案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由于李某贩卖的是假毒品,而且李某不是在故意贩卖假毒品,所以构成犯罪未遂。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14题:参考答
6、案:D答案解析: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所以,A、B、C三项表述均错误。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为了抢劫而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抢劫的行为方式,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由于此时丙已死,甲、乙未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前罪和后罪应数罪并罚。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符合票据
7、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因为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竟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可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故D选项排除。至于行为人最终骗得的是盗版光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既遂。故选B。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这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自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他人财物。本案中,甲虽然没有直接盗窃乙的股票,但本质是窃取乙的财物,只是由于股票的特殊性质,甲采取了和普通盗窃不一样的方式而已。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
8、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
9、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未遂)数罪。故选C。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法定数罪并罚问题。 刑法第12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我国进行恐怖活动”,说明其已参加该恐怖组织,因此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所以不选择A项。魏某还有故意杀人行为和绑架行为,依照刑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此魏某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因此不能选择B、C两项。题目中没有说明魏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魏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本题选择D项。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
10、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之外,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其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刑法第201、153、383、347条规定,对这些行为多次未经处理的,均按其累计数额计算。第2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主观态度的概念和意义 罪过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简称,主要分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因此,应该选择AB。认定犯罪人具有罪过即是认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损害后果在主观上承担谴责的责任,应该选C。坚持罪过原则
11、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容之一,反对主观归罪应该从主客观统一原则出发,不选D。第23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的种类 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是相对的概念,必要的共犯是指犯罪本身需要多人参加实施才能够成立的犯罪;任意的共犯则是指犯罪本身即可以成立单独犯罪,也可以成立共犯。故意杀人罪属于任意的共犯。 简单的共犯和复杂的共犯是相对的概念,简单的共犯是指不存在犯罪分工,参与者均为实行犯的共犯;复杂的共犯则是指存在不同的犯罪分工,各个罪犯人从事同一罪犯的不同方面的共犯。甲教唆乙实施犯罪,因此,甲是教唆犯,而乙则是实行犯,存在分工,因此,属于复杂的共犯。第24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
12、考点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第25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死缓期间犯过失犯罪的,应当将其所犯之罪与原判之罪数罪并罚,不应当直接核准执行死刑,所以A项错误。死缓期间,只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C项中丙只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所以不应减为有期徒刑。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
13、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后者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
14、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猥亵,是指除轩滛以外的,以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侮辱,是指公然贬低妇女人格、损害妇女形象的行为。 (3)主体方面。前者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轩罪的共犯;后者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也可以由妇女单独构成。 (4)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且是具有奸淫目的的直接故意;后者也是故意,但不具有奸淫目的。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
15、种类的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而不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3)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次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从犯。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胁从犯。 注意: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 五、法条分析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
16、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使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_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
17、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_ 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
18、罪论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某女乙在路边行走,甲尾随其后,趁乙不备,夺取其挎包(款物价值2 000元),由于用力过猛致乙摔倒在地,造成乙重伤,甲夺包后逃跑。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
19、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甲潜入乙家中,秘密窃取乙的1 500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趁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甲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_ 甲3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才转化为抢劫罪。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
20、,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甲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 (3)甲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 _ 甲的行为构成累犯。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又于2005年3月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朗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并由乙捡回,其盗窃行为系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对上述三罪应当从重处罚,同时
21、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项: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一物的所有权不能分别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人行使,这就是通常所称的“一物不能容二主”。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类型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22、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一旦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物权的存在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正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可见,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这不能否定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从物权。例如,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抵押权。可见,D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第3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租赁合同的特征。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
23、租金的合同。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必须支付对价,因此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A项是正确答案。租赁合同不以交付租赁物作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以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因此,排除B项。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第三方当事人,这是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之一。因此,排除C项。租赁合同必须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如果不支付租金,则成为无偿使用合同。因此,排除D项。第3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合伙债务的分担 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
24、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A是正确的。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既符合宣告失踪条件,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因此,A项、C项表述错误。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但是申请宣告失踪不受顺序的限制。第3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
25、不能成为申请专利权客体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对比上述情形,植物品种属于情形(4)规定的内容,不能授予专利权,排除A项。核裂变获得的物质属于情形(5)规定的内容,不能获得专利权,排除 B项。烟纸加工法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情形,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工艺诈骗术属于违法的发明创造,自不能获得专利权。因此,排除D项。
26、注意:不属于授予专利权范围的内容属于常考的知识点。第3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采取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强制注册为辅,指的是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采取强制注册,因为这些商品事关人身安全等重大人身利益,必须采取强制注册,以便于国家实施监督管理。雪茄制品属于烟草制品,必须实施强制注册,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敌敌畏、杀虫剂属于农药,而不是人用药品,因此,排除B项和C项。灭鼠灵属于消灭鼠类的毒药制品,不属于强制注册商品的范围,因此,排除D项。第4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所创
27、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在当事人对于委托作品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A项、 B项和C项均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均应排除。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的职务发明创造有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据此,A项和B项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8、因此,排除A项和B项。此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可见,C项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因此,排除C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并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故D项是正确答案。第4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实体民事权牙L按照民事权利的性质,可将其分为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民事实体权利是民事实体法(如民法、商法等)规定的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民事诉讼权利是民事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29、等)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民事实体权利如抗辩权、形成权、抵押权、撤销权,代位权、解除权、扶养权、配偶权、隐私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民事诉讼权利如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仲裁请求权、和解权,辩论权、管辖异议权、申诉权、抗诉权等。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都属于程序权利,因此,应当排除选择。第4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商标的区分。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商标。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题中没有
30、依附团体、协会使用商标的情形,因此,排除A项。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用多个商标而不是一个商标在其一系列指定商品上注册,因此,排除B项。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酌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关键因素在于其证明作用,如“香槟酒”商标可以证明该酒的产地在法国,可见,该商标与题意不符,因此,排除D项。第4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代理 本题
31、考核代理的特征,拟发言稿、代为主持会议均不是具有民法意义的法律行为,所以不属于代理的范围。遗嘱的代书只是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思,代书人无独立为行为的自由,这也不属于代理。只有代买办公用品才符合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民事代理。第4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不是事实行为,即诉讼时效是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可见,A项错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故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这也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之一。可见,B项错误。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诉讼时效期间的适
32、用,也不能擅自改变诉讼时效期间,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所以诉讼时效是适用于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的期间,可见,D项错误。第4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先占、添附、生产、收益、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没收、国有化、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属于原始取得方式。而交换行为和继承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以及行政征收等则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采摘果园的果实属于收益,因此属于原始取得,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都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因此,应当排除。第4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
33、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添附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附合与混合的区别在于,在混合的情况下,已经无法识别原各所有人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则原各所有人从财产仍然能够识别。此外,混合与附合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在混合的情况下,难以适用物上请求权,只能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或者补偿的方法。而在附合的情况下,因为能够拆除,所以可以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本题中,A项属于混合,B项属于附合,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属于加工,而不是附合,排除C项。注意:物权法上的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D项表述的加工作品的行为不是添附中加工的含义,不要混淆。但无论如何
34、,D项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4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授权范围的客体有:(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过,对于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属于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B项属于产品的制造方法,而不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町以获得专利权。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C项为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与题意不符,应当
35、排除。D项属于产品的制造方法,因此可以获得专利权。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4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认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一般而言,区别的关键在于某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或者是否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等等。A项表述的情形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该商店作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不具体明确,且相对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排除A项。要约内容无须为合法,即便要约的内容违法,也视为一种要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其所导致的后果不过为合同不能生效而已。如果要约只能为合法内容,
36、那么对合同效力作出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可见,即便发出要约的主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处分权人,其发出的要约也是有效酌,只不过合同成立后,其效力为效力待定罢了,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是否承诺,这是受要约人的法定权利,要约人不得限制和剥夺,C项表述的情形剥夺了受要约人的是否予以承诺的权利,该内容无效。因此,排除C项。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要约,而D项涉及的内容属于订婚,而不是订立合同,因此,排除D项。第5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认定。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
37、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相对应而言。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不仅仅要求赠与人交付标的物,还要求受赠人接受标的物,因此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注意赠与和遗赠在这方面的差别,切忌混淆。可见,排除B项。委托和保管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此,都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排除C项和D项。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
38、:A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发生于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此,A项和B项是正确答案。承租人与第三人,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或者涉及的标的未必属于不动产,或者根本不属于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因此都不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排除C项和D项。第52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第5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是对合同法的综合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的债务均到了清偿期。本题中,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且是两个借用合同,不是同一合同,而且双方合同是否均到了清偿期也无法判断,因此,乙的行为不符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因此,A项错误,
39、为应选项。不安抗辩权也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只能是先履行方。本题中,借用合同为单务合同,且无法判断谁是先履行方,因此,B项错误,为应选项。适用留置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和仓储合同五种,借用合同不适用留置。因此,C项错误,为应选项。当事人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题中提到的两个借用合同,根本不属于同一合同,也不具有标的物品质相同等特性,而且二人也没有约定抵销。因此,D项错误,为应选项。第5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
40、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包括以工资、奖金形式发放的收入以及红利、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餐补、服装费等,都属于工资、奖金的范畴。(2)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收入、债券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益、经营企业的收入、股份、股权等。(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专利权使用费收益、稿酬所得等。(4)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该情形受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限制。(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这里的婚前财产,不论经过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此外,对于“经过8年,贵重的生
41、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与夫妻特有财产制相抵触而废止。(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具体包括: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写明了遗产或者赠与的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应当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如果没有写明,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专用的生活用品,无论价值大小;应当认定为特有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属于知识产权收益
42、,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对于王某继承的房产,由于题目中没有指明属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乙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对于赵某接受的礼品,属于婚姻法第 18条第5项规定情形,即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为礼品是专门送给赵某的。因此,D项正确。第55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权限制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
43、限。依此规定,A项、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他方或者婴儿有危及生命的可能等;二是女方怀孕被确证为与他人通奸所致,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法院应予受理男方请求。可见,D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民法学简答题第56题:参考答案: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三项: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物权的内容和类型都由法律规定。 (2)一物
44、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 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可见,公示产生公信力,公信是公示的补充。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
45、,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它不仅贯穿于物权立法,而且指导着物权制度的运行和适用,因此,考生应当认真复习这道简答题。第57题:参考答案: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全面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2)整体性(单一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完整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弹力性(归一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
46、财产上可为他人设定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所有的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之后,所有权将恢复其圆满状态,所有权的权能再次归于所有人。 (4)排他性(独占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所有 物的干涉,并且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5)永久存续性(恒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约定所有权存续期限是无效的。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所有权制度的发达意味
47、着他物权的发达,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所有权制度。考生在回答该简答题时,切忌展开。民法学辨析题第58题:参考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 (2)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实际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3)但是应当看到,“欠债还钱”的说法仅仅适用于金钱债务,或者适用于特定标的物灭失后的损害赔偿之债。对于非金钱债务则不适用。在非金钱债务中,欠债未必还钱,特别是将种类物作为债务履行标的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