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2答案.doc

上传人:dealItalian200 文档编号:1474368 上传时间:2020-07-12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2答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2答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2答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2答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2答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2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B正确。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故选C、不选A。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故不选B。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刑法中的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不相容的,应排

2、除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故不选D。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不同的分类。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可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本题正确答案为A。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虽然某甲的本意是报复窃贼,但是把爆炸装置放在公共垃圾箱内,很难保证将爆炸范围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还是很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

3、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此行为构成爆炸罪。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分类 同类客体,亦称分类客体。这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同类客体说明了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种共同特点。犯罪同类客体原理是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理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归纳为十类,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

4、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但无故意犯罪,故选C。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题解情减轻罪责,A正确。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B正确。 C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目标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该认识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C正确。 D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客体错误,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对乙不能按照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参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逃逸致人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指使他人逃逸的,以

5、共犯论。但本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诈骗罪的本质特征“骗”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本案中乙女并没有将自己的钱处分给甲男,该钱是甲男趁乙女不注意采取调包措施得到的,性质是秘密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两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

6、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成立后,主要的“业务”就是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所以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应当是陈某、唐某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之外,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其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

7、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其中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故D为正确选项。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C项中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定义,构成自首。犯罪分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

8、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也是自首,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D项不符合题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想成立自首,其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之外的其他种罪行,所以B项中胡某的主动交代不构成自首。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犯中止。张某与李某共谋实施盗窃,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张某配置万能钥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虽然张某因害怕受惩罚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他已经与李某构成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9、部分及于全部,李某的行为构成既遂,所以对张某和李某都应按照盗窃既遂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这牵涉到共犯中止问题。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故B是正确的。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由于一般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

10、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故选AD属于特殊累犯。第2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在A项中受伤的外国公民斯某在中国境内,属于甲犯罪的

11、结果在中国境内,因此应该适用我国刑法;B项中乙在中国领空犯罪,也要适用中国刑法;C项中丙的犯罪行为符合在中国航空器中犯罪,也适用中国刑法;D项中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也适用中国刑法的规定。因此ABCD都是符合题意的。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对妇女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符合该六种行为之一,即为犯罪既遂,即构成该罪,因此甲成立拐卖妇女罪;根据该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不再另定强奸罪,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之一;

12、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没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故本题应选AD。第2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本案肯定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点疑问不大。问题在于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沦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要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

13、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本案就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第2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于A项所述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数罪并罚。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知拐

14、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所以B项不符合题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对C项所述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C项符合题意。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

15、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不符合题意。 从本题可以看出,虽然数罪并罚是规定在总则中的刑法裁量的一项制度,但是要想真正掌握这一制度,必须结合分则的具体规定。第25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A属于抢劫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D属于累犯,因此,这两种情况都不能假释。B受贿罪、 C贩卖毒品罪不属于上述严重暴力性犯罪。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

16、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之外。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

17、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

18、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是规定的是侮辱罪和诽滂罪,罪状为叙明罪状。

19、 (2)如何理解“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含义?_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描述的是侮辱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具体含义是:1)侮辱行为必须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实践中侮辱行为的方法主要包括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三种方法。暴力方法,是指用人身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强迫被告人吃屎喝尿、扒光被害人的衣服当众羞辱等;言词方法,主要是指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诋毁、辱骂、嘲笑,使被害人受辱;文字图画的方法,是指以书面文字或者图画的方法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如书写、张贴、散发、邮寄、传阅有损他人人格与名誉的大字报、漫画、标语、信件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

20、然进行,是指侮辱行为在众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能为众多人所见所闻的条件下进行,至于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尽管没有指名道姓地进行侮辱行为,但是其他人可以知道行为人所指侮辱对象的,亦构成犯罪。 侮辱和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否则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严重”,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政治影响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等。 (3)该条规定的两罪有何区别?_

21、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关键有两点:1)行为手段不同。侮辱罪可以用口头、文字图画的形式,也可以是暴力的方式;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口头或文字图画的方式,而不可能是暴力的手段。2)行为方式不同。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具体真实的被害人的隐私来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诽谤罪则必须以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这一事实为必要条件。 (4)该条中“告诉的才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刑法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_ “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2、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是自诉罪;但是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转为公诉罪。 刑法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2)对于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_

23、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犯,构成何种共犯?_ 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甲、乙构成

24、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人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人户抢 劫,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人户,对乙也应适用人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甲、乙二人的犯罪形态有何不同? _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

25、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学 七、单项选择题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行为则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构成要件。本题中,某甲因意外事件而死亡,这对于某甲而言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故为事件而不是行为

26、。同样,某乙因某甲死亡而导致其与某甲的婚姻关系终止,这也与某乙的主观意志无关,因此也应当属于事件,而不是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注意:假如将题干改为:某甲与某乙协议离婚导致婚姻关系终止,这时婚姻关系的终止与某甲、某乙的意志有关,就应当认定为行为,而不是事件。可见,考生判断某一题中提到的民事法律事实属于事件还是行为,应当从是否有意志因素来判定。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本题考核的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

27、的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私法人进行的一种划分。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人。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感化院等。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第一,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为人的集合,其成立的基础在于人,以社员为必要。财团法人为财产的结合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并无社员。第二,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设立社团法人,须有二个以上的设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均无不可。没立财团法人,可由一人以单独行为或者

28、遗嘱设立。可见,A项表述错误,因为财团法人的设立未必不允许二人以上。第三,目的不同。社团法人,因目的之为营利或者公益,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可见,B项为正确答案。第四,设立方式不同,一般而言,社团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而财团法人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可见,C项表述错误。第五,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其意思机关,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社团法人因此可以由社员大会变更组织及章程,而财团法人对于其章程及组织不得变更。可见,D项表述错误。第3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

29、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产生的非主合同义务,包括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如实告知等义务。可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排除B项。附随义务是相对于主合同义务而言,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订约之际,由于条款已经拟好,当事人“要么无条件接受,要么走开”,这种弊端造成了格式条款的内容常常显失公平。为了保护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之际的说明义务。因该义务不同于格式条款的主义务,因此属于附随义务。综上分析,排除A项。附随义务包括先契约义务、合

30、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因此,排除D项。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权的续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且续展次数不受限制。续展注册经过核准后,予以公告。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这是一道记忆性试题。第3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包括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不包括使用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

31、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使用在先原则仅仅属于申请在先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补充适用的原则。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第3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甲作为小说的作者对小说享有著作权;根据第12条的规定乙对改编后的剧本享有著作权;根据第37条的规定,丙对自己的表演享有著作权。故丁应该向甲、乙、丙三人都支付报酬,故D是正确的。第39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4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

32、姻。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婚姻因受胁迫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申请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受胁迫而结婚,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注意:第一,可撤销婚姻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但不能完全套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理论,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而言,包括的情形有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但可撤销婚姻仅有受胁迫一项。第二,可撤销婚姻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适用撤销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即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33、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代理的分类。代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这是从法律上作出的对代理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这种分类是按照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划分的。此外,代理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进行分类。主要的分类有: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据此排除A项;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可以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以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

34、无权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根据代理的内容和关系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依此,排除C项。根据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可以将代理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依此,排除B项。根据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可以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人是否披露被代理人,可以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第4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预期违约、继续履行、不安抗辩权和代位权。甲将种类物卖给他人,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因为甲完全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标的物代替履行,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可见,A项表述错误,B项是

35、正确答案。既然甲可以以种类物代替履行,那么就不意味着甲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和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乙也就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况且乙也未必是先履行方。因此,C项表述错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必须是债务已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从本题表述的情况看,根本找不到行使代位权所具备的条件。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包括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注意:优先权原则是商标法新增加的原则)但是按照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36、商品上,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C项和D项。新商标法将“同一天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提出申请,商标局主持下抽签决定”改为使用在先原则,因此,A项错误。注意:使用在先原则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不过是适用商标注册的特例。因此,考生在作答有关商标注册剐,j的选择题时,不要将使用在先原则认定为商标注册的原则。第4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甲将从乙处获得的丙的商业秘密予以使用表明,甲根本没有与丙进行缔约接触,谈不上缔约过失责

37、任,而是属于侵权责任。因此,排除A项。对保质期内的商品不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排除B项。依法达成的,但尚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属于有效达成的合同,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以违约责任论,而不能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这是由于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体例决定的。因此,排除C项。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照上述规定的 (2)可知,D项是正确答案。第45

3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据此,甲的儿子乙为遗嘱继承人。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甲的侄女丙为受遗赠人。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A项和 C项表述错误。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可见,D项表述错误,B项正确。第4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39、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了作者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可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可能由

40、作者享有,也可能由法人享有。如果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享有,则按照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上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可见,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首次发表后计算保护期限,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A项、C项和D项均与规定不符,应予排除。注意:考生应当注意区分公民作为作者的著作权和法人享有的著作权在保护期限起算点上的差异。第4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代位继承的适用。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仅

41、适用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因此,排除C项。代位继承限于晚辈直系血亲,因此,排除D项。第4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该题综合了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属于精晶题。根据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lo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和C项。根据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排除D项。第5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应按下列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

42、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见,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排除D项。丧偶儿媳能否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键要看丧偶儿媳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则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甚至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见,丧偶儿媳并不能当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排除A项。继子女能否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键要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如果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

43、果没有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则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甚至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排除B项。在家庭关系中,养父母与生父母具有同等地位,因此,养父母当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养父母不同于继父母。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以下情形不适用:(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虽然受领人无合法原因而受领给付。人也不得请求返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

44、他人结婚生子而给予贺礼、基于扶养、抚养、赡养、赠与反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慰问金、对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等都不能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2)期前清偿,即债务到期前,债务人便清偿债务。(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对于明知不欠债而清偿,纯属出尔反尔,其后果当然咎由自取。此外,对于他人愿意代为清偿的,代为清偿人也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可见,A项不适用不当得利。 (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如行贿受贿: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向发现者支付金钱;用金钱收买杀手;赌博之债等都不能适用不当得利要求返还。(5)有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的情形。即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取得利益受损人无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时,才

45、能行使。例如,在有合同、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或者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的情形下,当事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导致的标的物升值或贬值,也不适用不当得利。因此,B项不适用不当得利。C项表述的情形适用善意取得,这说明乙获得100元钱的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因此,C项不适用不当得利。很明显,D项适用不当得利。综上分析,A项、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第5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动产物权上能够设定的制度。不动产物权实施登记制度,因此, A项是正确答案。适用先占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立先占,因此,排除B项。抵押既可以在动产上适用,也可以在不动产上适用,因此,C项是

46、正确答案。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排除D项。第5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合同当事人的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给予另一方恢复履行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的足够时间。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以便对方知晓债务消灭的情形。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让对方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47、效力。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此外,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等,当事人也要履行通知义务。第54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效婚姻。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对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都属于无效婚姻。可见,A项、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受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而不是无效婚姻。因此,排除D项。注意: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因此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可见,民间所谓“表兄妹通婚,亲上加亲”的说法,是错误的。第5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物权的客体 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或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值得注意的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职业资格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