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1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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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1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B、C均为牵连犯的特征,正确。对于牵连犯原则上是择一重罪处断,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法定数罪并罚,D错误。故正确选项为D。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伤害罪中的死刑适用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应该选择D。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

2、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故选C。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

3、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诈骗罪 B项明显不符合题意,因为故意杀人既遂后,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故意杀人的不法状态也就不继续存在。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持续犯,在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并没有随之结束,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段时间内,虽然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但是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因此CD是错误的。只有A项的诈骗罪符合题意。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

4、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虽然某甲的本意是报复窃贼,但是把爆炸装置放在公共垃圾箱内,很难保证将爆炸范围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还是很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此行为构成爆炸罪。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5、理解释,其中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故D为正确选项。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题中尽管甲刹车不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而A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但是,甲系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客观方面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其主观上既不存在撞死乙的故意,也没有撞死乙的过失,不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

6、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本案符合刑法上意外事件的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既非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因果关系客观说,B、C、D三种情况均认为具有因果关系,A为正确选项。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109条规定了叛逃罪。本题中,甲是在出国探亲滞留境外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甲不构成叛逃罪,故排除A、B两项。刑法第431条第1款

7、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必须具备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甲不是现役军人,因此甲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排除D项。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因此选C项。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夺走,构成抢夺罪,后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致刘某话费损

8、失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应以盗窃罪论处。前罪后罪数罪并罚。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以下特殊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以相约自杀为幌子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胁迫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9题:参考答案:

9、A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案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犯罪,故C正确。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

10、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答案为 ABD

11、。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A属于抢劫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D属于累犯,因此,这两种情况都不能假释。B受贿罪、 C贩卖毒品罪不属于上述严重暴力性犯罪。第23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A、B两项中,除了采取吸收原则外,还要采取并科原则。第24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某乙和某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并不成立抢劫罪

12、,A、D正确。第2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区分的要点是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

13、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

14、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只能出于过失。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键是: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

15、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普通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殊的犯罪中止)。 (3)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实行完毕,是其成立的一个条件。 (4)“犯罪行为停止以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这种说法否定了特殊的犯罪中止的存在,所以是不正确的。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1)

16、条文中“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即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 (2)条文中“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者当场故意杀死他人。 (4)“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持枪抢劫”不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

17、”的情形。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乙、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且系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乙与丙为索取债务,事先预谋,非法扣留债务人甲的女儿丁长达15天,非法剥夺了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在向甲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乙、丙二人又决定并将丁卖给了他人,鉴于丁系年满 14周岁的妇女,乙、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2)在乙、丙出卖丁的过程中,丙奸淫丁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与乙有何不同?_ 在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过程中,丙单独对丁实施了奸淫行为,但根据刑法第 240条第

18、三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因此对丙不另外定强奸罪;由于乙没有参与强奸行为,丙单独对自己的强奸行为负责。乙、丙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乙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丙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3)戊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_ 戊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戊花钱从乙、丙手中收买被拐卖的丁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戊将丁反锁在屋里1个多月,非法剥夺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戊在要求乙退钱未果的情况下,在深夜秘密窃取乙的摩托车(价值3 000元),数额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

19、的,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根据该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其中,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适用1年期间的短期诉讼时效。该题迷惑性较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

20、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对比上述规定,D项是正确答案。延期支付货款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虽有“延付”二字,但不同于延付或拒付租金,因此,排除A,项。“互易合同标的物丢失的”不同于“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因此,排除B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等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因此,该情形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排除C项。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赠的特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遗赠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遗赠的这一特征使得遗

21、赠和赠与相区别。可见,A项表述错误。遗赠属于单务法律行为,即遗赠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则在遗赠人死后,遗嘱执行人有义务将财产赠与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同时有权利接受。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遗赠属于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即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他人还不能现实获得财产,而是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才能获得遗产。因此,排除C项。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无须支付对价,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因此,B

22、项是正确答案。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因此,排除A项。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并不包括欺诈的情形。因此,排除C项。因欺诈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排除D项。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认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一般而言,区别的关键在于某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或者是否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等等。A项表述的情形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

23、要约,因为该商店作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不具体明确,且相对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排除A项。要约内容无须为合法,即便要约的内容违法,也视为一种要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其所导致的后果不过为合同不能生效而已。如果要约只能为合法内容,那么对合同效力作出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可见,即便发出要约的主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处分权人,其发出的要约也是有效酌,只不过合同成立后,其效力为效力待定罢了,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是否承诺,这是受要约人的法定权利,要约人不得限制和剥夺,C项表述的情形剥夺了受要约人的是否予以承诺的权利,该内容无效。因此,排除C项。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

24、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要约,而D项涉及的内容属于订婚,而不是订立合同,因此,排除D项。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商标的区分。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商标。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题中没有依附团体、协会使用商标的情形,因此,排除A项。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用多个商标而不是一个商标

25、在其一系列指定商品上注册,因此,排除B项。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酌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关键因素在于其证明作用,如“香槟酒”商标可以证明该酒的产地在法国,可见,该商标与题意不符,因此,排除D项。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质权的成立。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关于权利质权,由于类型不同,其成立要件也不相同:(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

26、付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成立。(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成立(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综上所述,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办理出质登记的机构是证券登记机构,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第3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享有的相关权利。法人享有名称权,

27、而公民享有的是姓名权,因此,排除A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排除B项。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法人可以对职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因此,排除C项。隐私权只有公民才能享有,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行人抢救落水儿童,行人原本与落水儿童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但是受益人却因此得救,这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依法在行人和儿童的监护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抛弃之物,构成先占,先占导致拾得人取得他人抛弃之物的所有权,

28、在此情形下,拾得人对拾得物的管理行为,是对自己物品的管理,而不是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自然谈不上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因此,排除B项。行为人实施无因管理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而不是不特定的人,打扫公共场所虽使多人受益,但这种受益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此,排除C项。无因管理行为针对的事务必须是合法事务,因此,排除D项。第4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

29、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解除。所附条件不成就,自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继续有效。故C是正确的。第4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作为主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从合同。保证合同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并采取书面形式。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因此,A项、C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权利质押的公示要件。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除了标的不同外,公示方

30、式也不同,。即动产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权利质权以登记、权利凭证的交付等为公示方式。具体而言,权利质权因出质的标的不同,其公示方式也不同。(1)对于以票据和单据这些证券债权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对于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股份、股票)出质的,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而不同,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者股票出质的,如果该股份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

31、该股份属于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扫起生效。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第4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试用买卖是指以买受人经试用而认可标的物为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在试用买卖合同项下,如果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因为试用买卖在于“试用”商品,而不是“购买”商品,标的物并没有交付,既然没有交付,谈不上

32、风险转移的问题。当然,如果买受人表示愿意购买,就意味着交付,则此后发生的标的物因意外原因导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根据该规定,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买受人购买了该标的物,既然购买了标的物,标的物自然认定为已经交付,既然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然发生转移。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4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债权人分立后对债务人的影响。债权人分立并

33、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但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因此可以中止履行。因此,排除A项。债权人分立后,如果因分立导致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的,则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可见,B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同时,因债权人分立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民法有关代理的原理,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债务保全措施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债务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因此,C项是

34、正确答案。第4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事实情况。只有C项能够在民事法律意义上产生效果。第4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不能由精神病人本人承担责任。因此,排除C项。根据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于赔偿。理解该规定时,应当注意三点:第一,该条规定仅限于无民

35、事行为能力人,而不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换句话说,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其范围也仅限于幼儿园、学校(一般指小学)、精神病院三类,其他单位不适用该条规定。第三,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单位必须“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单位有过错,也是“适当赔偿”。本题题干提到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监护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和B项。第4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

36、作权法也不适用于下列诸项:(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事实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本题中,美国统一商法典属于法律法规,尽管属于外国法律、法规,但只要不属于译著,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排除A项。,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的规定,排除B项。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排除C项。外国法规译著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采取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强制注册为辅,指的是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37、采取强制注册,因为这些商品事关人身安全等重大人身利益,必须采取强制注册,以便于国家实施监督管理。雪茄制品属于烟草制品,必须实施强制注册,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敌敌畏、杀虫剂属于农药,而不是人用药品,因此,排除B项和C项。灭鼠灵属于消灭鼠类的毒药制品,不属于强制注册商品的范围,因此,排除D项。第5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一般而言,合同一经达成,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当事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合同法为了鼓励交易的达成,在法律规定上限制解除权的适用,即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才享有法定

38、解除权,除非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额外的约定或者有协议的约定。但是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410条)。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和C项均应排除。注意:在合同法分则中,只有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加工承揽合同也有解除权的规定(合同法第268条)。即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是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不过,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没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见,

39、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只有一方(定作人)随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不同于委托合同。希望考生要记住这两类合同关于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差异。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用。所渭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贲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关于“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32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

40、重要法律依据。本题中,李某和幼童都没有过错,此时就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在处理时应当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合理分担损失。可见,B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和C项。注意:在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时,不应当考虑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第5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以下情形不适用:(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虽然受领人无合法原因而受领给付。人也不得请求返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他人结婚生子

41、而给予贺礼、基于扶养、抚养、赡养、赠与反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慰问金、对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等都不能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2)期前清偿,即债务到期前,债务人便清偿债务。(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对于明知不欠债而清偿,纯属出尔反尔,其后果当然咎由自取。此外,对于他人愿意代为清偿的,代为清偿人也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可见,A项不适用不当得利。 (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如行贿受贿: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向发现者支付金钱;用金钱收买杀手;赌博之债等都不能适用不当得利要求返还。(5)有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的情形。即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取得利益受损人无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时,才能行使。例如

42、,在有合同、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或者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的情形下,当事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导致的标的物升值或贬值,也不适用不当得利。因此,B项不适用不当得利。C项表述的情形适用善意取得,这说明乙获得100元钱的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因此,C项不适用不当得利。很明显,D项适用不当得利。综上分析,A项、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第5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物权的客体 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或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不仅包括不动产,而且包括动产和权利,但以法律准许设定抵押者为限。我国担保法

43、并未像某些国家民法典那样将抵押权的客体限为不动产。第54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形成权的认定。形成权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形成权的,只能通过明示的方式,因此,A项表述正确。形成权包括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否认权、介入权、追认权、承认权、选择权、优先购买权、离婚权、继承权的抛弃等,但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因此,B项和D项表述正确。形成权要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如债权人必须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可见,C项表述错误。当然,形成权的行使未必与除斥期间有关联,如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法律没有规定除斥期间,但C项表述肯定是不正确的。第5

44、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效力待定行为。该题综合性极强,难度很大。效力待定行为有四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无权代理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为的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A项表述的情形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虽然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是表见代理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可见,A项情形属于有效行为,而不是效力待定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B项所述情形属于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的一种),根据效力待定行为的原理,该行为本应当属于效力待定行为,但是依据商标法第15条和第41条的规定,该行为却属于行使撤销权的

45、行为,而不是效力待定行为。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禁用性条款和第31条关于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见,越权代理注册商标的,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按照效力待定行为的原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但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

4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可见,C项表述的情形属于无效行为而不是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按照效力待定行为的原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但是对于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因为对于这种行为,被监护人根本没有追认的能力。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上述四种情形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的特殊例外情形,只要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就不能认定为效力待定行为。民法学简答题第56题:参考答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

47、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客观上为他人管理服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从动机上看,管理人应当出于为他人的目的而为管理行为;从效果上看,由于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本人所有。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既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可以通过选择题、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民法通则第93条,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中就是以法条分析形式对无因管理实施了考查)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如2003年法律硕士考试中,案例分析题就是以无因管理并结合侵权责任对考生实施了考查)。因此,考生应当认真复习无因管理的相关内容。第57题:参考答案: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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