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8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认定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题中,甲、乙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完全自愿,而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C是正确的。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
2、:B、C、D项都是一般主体,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A为正确选项。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追诉期限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楚某在甲罪 10年追诉期限内又犯乙罪,则甲罪追诉的期限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10年。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对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
3、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故C项正确,A、B、D表述均错误。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据此,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隐匿证据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的行为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之一。故选C。选项A中甲的行为不是
4、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中,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选项B中法官乙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构成的是行政枉法裁判罪。选项D中丁的行为不是基于其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所为的行为,其构成的是诬告陷害罪。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自首制度和立功制度。 刑法第87条和刑法第68条分别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和处理原则。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教育、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王某主动交代自己受贿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王某还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了他人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应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8条第2款
5、的规定,王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题应选择B项。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杏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刑法第6Q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并且,债权人只能在没收则产的数额范围内请求偿还。但是,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核准。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
6、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依此规定,A、B、C项均未对财产刑作出相应的判处,因而是错误的。本题应选D。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形态 犯罪已形成某种停止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的停止形态。某甲的抢劫行为已达到既遂状态。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罚金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罪犯在没收财产之前负有正当债务的,需要以没收的财物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民事责任处于比较优先的地位,而
7、作为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则处于第二步的地位。同样的道理,也应该对罚金和民事赔偿按照该精神处理,即现行赔付罪犯的债务人,然后支付罚金。应该选择B。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减刑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不属于减刑制度的范围。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乙开始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乙后来对丙使用暴力,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8、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363条第1款和第364条第l款分别规定了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前罪要求具有“牟利目的”,后罪无此要求。二罪是异种数罪,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二罪,应数罪并罚。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 普遍管辖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犯罪行为是指在人
9、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犯罪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具体行为,排除“思想犯”;(2)在主观上是在行为人的意识或者意志支配之下;(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是在其意志支配之下的,因而不是犯罪行为。B选项中甲女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甲女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C项中甲属“思想犯”,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只有D项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D为正确选项。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30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
10、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因此 D项是正确的。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之外,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其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
11、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是否成立,确认占有事实的存在极为重要,行为人只有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为非法所有的,才构成侵占罪。四选项均构成盗窃罪。第22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C、D均为犯罪预备,A,B为正确选项。第23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主体 甲采用盗窃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钢轨,造成了火车颠覆的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即使没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既遂。A表述正确。乙不满1
12、6周岁,虽然不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对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B表述正确。对于以窃取方式实施的贪污罪,一般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因而,丙属于贪污罪的既遂。C表述错误。丁虽然以公司名义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但却是为了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因而不构成单位犯罪。D表述正确。第24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点 数罪并罚 A项中甲的行为都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只构成受贿罪,按受贿的累积数额定罪量刑;B项中由于乙的第一个受贿罪已经宣判执行,因此应该对新发现的乙的受贿罪作出判决,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C项中丙的行为属于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该根据刑法第71条
13、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D项中由于丁的前一个盗窃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也就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第25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形;(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张某利用其子去实行犯罪属间接正犯,张某与其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应对其小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是:(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
14、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洗钱罪与
15、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洗钱罪符合了犯罪分子的洗钱目的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因法律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普通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16、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殊的犯罪中止)。 (3)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实行完毕,是其成立的一个条件。 (4)“犯罪行为停止以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这种说法否定了特殊的犯罪中止的存在,所以是不正确的。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_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
17、节。 (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_ 乙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的伪证行为具有时间性,即要求伪证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在刑事案例: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乙的虚假陈述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4)本条规定的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_
18、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陈述: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四是行为内容不同。前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五是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后罪则是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
19、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丙:放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主动交待不同种罪行 (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详细解
20、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表述的事实属于简易交付,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合同成立之日视为交付,而合同是在乙使用牛的过程中达成的,可见
21、,标的物牛已经交付,风险已经发生转移。因此,牛被击毙的风险应当由乙承担。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A项、C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只有一方主体存在,就不可能发生社会关系,也不可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可见,A项表述正确,应予排除。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不特定的。可见
22、,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因此,B项表述正确,应予排除。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因此,C项表述正确,应予排除。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一种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法律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是赋予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以请求权。经由请求权的行使,以弥补该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即损害赔偿的方法上也得到了体现。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而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
23、的民事责任形式。可见,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伙组织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组织是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体,这是合伙组织和法人最本质的区别。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内部对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A项表述错误,A项是正确答案。合伙组织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组织的合伙人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债务,至于债权人要求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债务的数额或者比例是多少,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思。因此,B项、C项和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隐私权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
24、个人私生活等。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权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就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本题中某女明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是甲个人的私生活秘密,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某报社的报道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因此B是正确的。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婚姻的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题涉及的婚姻都属于旁系血亲通婚,因此,只要判断出某甲与某乙之间、某丙和某丁之间的亲等关系,就可以判断出婚姻的效力。而掌握旁系血亲的亲等,首先要解决亲等如何计算的问题。一般而言,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规则采用“代数”为
25、标准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代”即辈分数,一代为一辈分。具体计算分为两种:(1)直系血亲的计算。计算自己与长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以自己作为计算起点,即自己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此类推。计算自己与晚辈直系血亲的方法亦同。 (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第一,确定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第二,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分别从一方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记下各自的代数。第三,如果分别记下的代数相同,则取该相同的代数作为此两个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果分别记下的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多者作为此两个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祖父和本人为三等直系亲等,舅和外甥女属于三等旁系血亲等。综上分析
26、,某甲与某乙之间属于四代旁系血亲;某丙与某丁之间属于三代旁系血亲。可见,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婚姻有效,某丙与某丁之间的婚姻无效。第3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式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采取书面、登记或者审核批准的合同都属于要式合同,如抵押、质押、定金、融资租赁、保险;建设工程、保证合同以及6个月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等都属于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即为不要式合同,因此首先排除 D项。以当事人是以意思表示一致还是以交付标的物成立合同为
27、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赠与、商业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保险,运输、委托、行纪、居间、仓储、技术合同等。据此可排除A项和C项。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考生在复习此题应当注意: (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2)借款合同可能属于诺成合同,也可能属于实践合同,主要依据借款合同的主体来区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
28、的情况下,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果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了广义共同侵权的概念。广义共同侵权包括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不管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也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两个主体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结果即可成立共同侵权。本题中 A项、B项和D项所列情形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A项属于共同故意行为,B项属
29、于教唆行为,D项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可见,这些选项都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只有C项不符合共同侵权要件。依据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则,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但是动物致人损害系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因此,C项表述的情形中,甲、乙不构成共同侵权,仅乙一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重点,也是难点,需要深入理解方可全面把握我国法律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第4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试用买卖是指以买受人经试用而认可标的物为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在试用买卖合同项下,如果发
30、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因为试用买卖在于“试用”商品,而不是“购买”商品,标的物并没有交付,既然没有交付,谈不上风险转移的问题。当然,如果买受人表示愿意购买,就意味着交付,则此后发生的标的物因意外原因导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根据该规定,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买受人购买了该标的物,既然购买了标的物,标的物自然认定为已经交付,既然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然发生转移。因此,A
31、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一般而言,合同一经达成,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当事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合同法为了鼓励交易的达成,在法律规定上限制解除权的适用,即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除非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额外的约定或者有协议的约定。但是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410条)。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
32、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和C项均应排除。注意:在合同法分则中,只有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加工承揽合同也有解除权的规定(合同法第268条)。即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是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不过,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没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见,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只有一方(定作人)随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不同于委托合同。希望考生要记住这两类合同关于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差异。第4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权的续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33、、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且续展次数不受限制。续展注册经过核准后,予以公告。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这是一道记忆性试题。第4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因动产和不动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动产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所有权自卖方转移给买方;不动产自登记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卖方转移给买方。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实行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 A项、B项和C项与不动产登记规则相悖,应予排除。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身
34、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甲并没有恶意贬毁乙的名誉,也没有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排除C项。其次,甲的行为不构成对乙的隐私权的侵犯,因为打掉牙齿不是对个人生活秘密的侵犯。因此,排除 D项。本题关键在于区分身体权和健康权。侵犯身体权会造成肉体构造的完整性的破坏;而侵犯健康权则使得生理机能不能正常运作。例如,如果精神病发作断他人肢体导致身体不完整并使健康受到损害,则定健康权受到损害为宜,监护人负侵权之责;如咬掉耳垂则定身体权受到损害为宜。本题中,甲将乙的牙打掉,不仅仅破坏了肉体的完整性,侵犯了身体权,而且同时使得乙的健康权受到危害(乙的牙被打掉导致乙的牙床肿痛,其
35、健康权受到危害)。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对健康权的侵害,因为侵犯健康权的行为要比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危害要大。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第4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生产、收益、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没收、国有化等属于原始取得方式。而交换、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则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单就本题而言,债权人某甲应当在5年内领取提存物,否则,提存物归国家所有,这属于国有化,因此,A项表述属于原始取得,与题干意不符,应当排除。B项属于先占,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题
36、意不符,应当排除。C项属于收益,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D项属于互易合同,属于继受取得,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不安抗辩权 本题考核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D项完全不符,A项未写明“严重”恶化,C项未说明转移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因此均是不准确的答案。第4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在要点是要约
37、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表现在: (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内容。要约邀请则是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得完全具备合同内容条款,否则将成为一个要约而非要约邀请。(2)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3)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而要约邀清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总而言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在理论上,上面的区别是显著的
38、,但在实践中很难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为此,合同法以列举方式确定下列情形属于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具体明确等),视为要约。此外,招标、橱窗样品展示等也属于要约邀请。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A项错误,因为商业广告可能属于要约,也可能属于要约邀请。一般而言,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是,悬赏广告、标价出售的商品、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公共汽车驶入站台载客等虽然向不特定人作出的,但是可以构成一项要约。可见,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判断商贩沿街叫卖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关键要看商贩吆喝的内容是否具备买
39、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商贩沿街叫卖还不能一概而论,故排除 D项。第4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以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上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第4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权利质押。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财产权利包括:(1)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2)单据,即存款单、仓单、提单;(3)股权,即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4)知识产权,即依法可以
40、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5)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可见,A项、B项和C项都能够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欠条不具有记载权利的作用,不具有权利证券的特征,只不过是证明借款合同的证据。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5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等价有偿原则的适用。等价有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只能适用于财产关系,而不能适用于人身关系,如婚姻、继承、监护、收养等法律关系就不能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排除A项和B项。此外,部分财产法律关系也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如赠与。因此,排除C项。融资租赁作为财产法律关系,适用等价有偿原则,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民法学多选题第
41、51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主体。一般而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主体包括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和特种债权人(破产企业的职工、特定情形下的税收部门)等。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也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分析,A项、C项和D项都是正确答案。租赁合同的租赁权人享有的是优先购买
42、权,而不是优先受偿权,因此,排除B项。注意:除了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外,还有其他情形的优先购买权,包括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第5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5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是对合同法的综合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的债务均到了清偿期。本题中,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且是两个借用合同,不是同一合同,而且双方合同是否均到了清偿期也无法判断,因此,乙的行为不符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因此,A项错误,为应选项。不安抗辩权也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只能是先履行方。
43、本题中,借用合同为单务合同,且无法判断谁是先履行方,因此,B项错误,为应选项。适用留置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和仓储合同五种,借用合同不适用留置。因此,C项错误,为应选项。当事人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题中提到的两个借用合同,根本不属于同一合同,也不具有标的物品质相同等特性,而且二人也没有约定抵销。因此,D项错误,为应选项。第5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查要是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有如下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2)因显失公平订立
44、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可见,A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B项属于无效条款,而不是可撤销合同,排除B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故排除D项。第55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A项、B项和C项都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民法学简答题第56题:参考答案: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物权的基本
45、原则包括三项: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物权的内容和类型都由法律规定。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 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
46、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可见,公示产生公信力,公信是公示的补充。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它不仅贯穿于物权立法,而且指导着物权制度的运行和适用,因此,考生应当认真复习这道简答题。第57题:参考答案: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而有所区别。协议解除的条件: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约定解除的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时,享
47、有解除权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合同解除的概念和解除的条件。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情形不同,则适用条件不同。因此,在回答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应当区分情形,分别回答。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解除权,以鼓励交易的达成,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丁法定解除的条件。即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者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是不能滥用法定解除权的。答案中所提到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