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10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十恶”制度的首次确立。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制度,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但并不等于说“十恶”制度确立于北齐律,因此,排除A项。C项与D项时间上较晚,应子排除。第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选举的民主程序是划分选区;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
2、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本选区的25000名选民中,只有12300人参加了选举,未过半数,选举无效。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具体内涵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立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与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
3、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形式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该题中王某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违法,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执法职能,其罚款行为是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故选B。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明大诰 朱元璋因为非常看重他亲手制定的大诰,在颁布时做出了题目中所说的规定,并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大诰,乡民集会宣讲大诰等。
4、答案为C。第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化外人相犯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因此A是正确的。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宋刑统颁布于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年间,是宋朝终世不改的基本法典。宋刑统是宋朝通行全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是在沿用大中刑统和显德刑统 (又称为大周刑统)体例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宋刑统颁行以后,作过数次修改,但变动不大,一直沿用到南宋。清末沈家本指出:“刑统
5、为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可见宋刑统所具有的历史地位。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和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由于该宪法草案是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的,因此又称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因此可以说它体现了们临时约法的宪法精神。“天坛宪草”体现了国民党在野派势力企图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它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其次,它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
6、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再次,限制总统的任期。这些限制使袁世凯气急败坏,竭力破坏宪法草案的制定工作,并于 1914年解散国会,“天坛宪草”遂成为废纸。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为“五五宪草”,是1936年5月5日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草案,它主要秉承了训政纲领的宗旨,不可能确立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因此,排除A项。中华民国约法又称为“袁记约法”,是袁世凯一手操纵、刻意炮制出来的,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从其本质上看,也不可能采取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因此,排除B项。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公布的宪法性文件,该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制,根本不可能确立三权
7、分立的宪法原则。因此,排除D项,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因为前一句的子女指未成年或成年未具行为能力者,后一句的父母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时,故属限制性解释。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律篇目的主要内容。唐律一共十二篇,500条。十二篇按照顺序及内容来看,分别为;(1)名例律,规定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在十二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宫庙、陵墓以及保卫城关要塞和边防的法律。(3)职制律,关于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4)户婚律,关于户籍、赋税征收、徭役、田宅、婚姻家庭等方
8、面的法律。(5)厩库律,关于牲畜管理、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法律。(6)擅兴律,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 (?)贼盗律,关于严惩十恶以及恶性杀人、害人的法律,是分则中很重要的内容。 (8)斗讼律,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法律。(9)诈伪律,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的法律。(10)杂律,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奸罪等。(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亡的法律。(12)断狱律,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的法律。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和D项均没有关于强奸内容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B项和D项。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
9、的公布与生效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法律公布后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就立即生效,有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的在公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因此C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技术规范 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其中,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当然,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法,有时也吸纳部分的技术规范,但这并不改变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属性。当技术规范成为技术法规之后,就带有国家的意志性,同时,通过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调整人
10、与人之间的关系。故A项正确, BCD错误。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对,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行为内容与方式。题干中的条文明显属于任意性规范。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相对,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明确规定权利义务,而后者没有。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题干中的条文具体规定了权利,故应属于确定性规范。答案为B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官当”人律。“官当”是指以官品折抵徒罪的制度,该制度是封建特权法获得发展的表现。“官当”首次规定在北魏律中,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只有两部法典规定了“官当,:制
11、度,即C魏律和陈律,因此,排除A项和C项。陈律的颁布时间晚于C魏律,因此,排除D项。“官当”制度为开皇律和唐律所继承。第1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在英美法系中,法院的判例、法理等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考生需要注意,在英美法系中制定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是在实践中,判例法具有更大的影响。B、C、 D三项都是英美法系的特征。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有关法律、法规。甲杀害其父以获得遗产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12、,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我国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因此,答案选 C。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要点是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产生规律。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国家的资产阶级都是
13、通过暴力革命取得国家政权的,如英国就不是,且英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因此而具有很浓厚的封建色彩。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商法的出现才是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产生的标志之一。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法律从性质上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但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这个时期的法还是过渡性的,它以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为前提。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这是对自己和他人行为的预测,因此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而指引作用是对自己行为的指引,不涉及他人。这里“只要遵守交通法规,还是相当安全的”其实不单是自己的行为,而是与他人的交互行为,故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第21题:
14、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直接选举。根据我国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曹魏律(又称为魏律、新律)。曹魏律是三国时期曹叡太和年间(公元227年一233年)颁布的封建成文法典,该部法典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为: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从而改变了法经中具律在尾,汉律中具律既不在首,也不在尾的编纂弊端,从而完善了刑法总则,这在法典编纂体例上也是一大进步。第二,将“八
15、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使得礼律进一步融合。第三,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曹魏律减轻了某些罪的处罚,为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第四,进一步凋整了法典的内容和结构。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注意:不要把魏律、北魏律混为一谈。第2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公司章程具有特定的效力,但无普遍约束力,故不是法;被开除党籍不是法的实施方式;法虽不是裁判的唯一依据,但其他依据不属于法的范畴,故项均错误。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并不排除具体的法律效力的差异性,虽然北京市地方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但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这里同时要注意严格意义上的法并不是指狭义的法律,故也错误。
16、第2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马项、C项是错误的。第2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9
17、02年,清朝下令设立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其中主要主持者是沈家本。第2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蒋介石集团于1931年包办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这里谈到的“五院制”,指的就是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 D项。注意:不要把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混淆。第28题:参考答案:
18、C答案解析:考点 周朝时期的立法 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鼎”时提到的。周初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立法活动,即制定九刑。九刑在春秋时期就失传,只在左传中保留了一些片段,根据这些记述,九刑应该是由九篇组成而得名,后人往往以此指代周朝的法律。第2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中央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
19、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
20、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3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我国宪法在公
21、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历史演进 我国前三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公民人格尊严的内容,现行宪法吸取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践踏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沉痛教训,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不管是确定的指引还是有选择的指引,正是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才具有了指引作用,A项正确。确定指引之所以没有给行为人的行为选择留有余地就是防止人们作出违法行为,故B项正确。有选择的指引只是为行为人的行为提供了选择,并非是鼓励行为人作出这种行为。故C项正确,D项错误。第32
2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故B项正确。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一种主观活动,不可能是客观价值判断,故D项错误。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渗透到法律制度、法律调整的过程中,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时,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往往直接起到法的作用,故 A项错误。依据专门化和职业化,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而非法律思想,C项错误。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的预测作用是指,通过法,人们能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
23、后果。法的这一特性的基础是法的稳定性和法的规范性,因为只有法具有稳定性,人们才能按法律的规定事先预测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交互行为之后果,从而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安排。法的程序性与强制性并不能直接决定法具有预测作用。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宪法实施。宪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法的反复适用性是法的概括性、抽象性的反映,而非程序性、连续性、效率性的反映。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古代法制的综合考查。我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是秦律,而不是九章
24、律。因此,A项表述错误。从隋朝到清末司法改革以前,中央司法机关一般以三法司为主体,隋唐宋时期的三法司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明、清时期则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有一个朝代是一个例外,那就是元朝,因为元朝取消子大理寺的设置,故没有完整的“三法司”制度。所以B项表述过于绝对,因此是错误的。关于“违契不偿”的法律正式规定于唐律疏议中,而不是宋刑统中。所谓“违契不偿”,是指对“负债”,违反契约而不予赔偿的情形。有关“违契不偿”的规定属于民事规范的范畴,规定在唐律疏议杂律中。可见,C项表述错误。唐律五刑分为二十等,其中,笞刑、杖刑和徒刑各为五等,流刑三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不包括加役
25、流(流三千里并劳役二年),死刑二等。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3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理由有二:一是从制定机关看,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全国人大的管辖权及于全国;二是从内容看,基本法不仅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还规定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这意味着基本法也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特别行政区的活动,故基本法的效力及于全国。故选项A不正确,而选项D正确。 根据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
26、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基础是宪法第31条,故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不能与宪法第31条的精神相抵触。第3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能否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第3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4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采用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
27、解释宪法的,有些国家过去只允许政府机关申请解释,不允许个人申请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方允许个人提起宪法诉讼,其程序大体包括有提请审查、决议、公布等。第4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和国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4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直接选举。根据我国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北洋
28、政府的制宪活动和宪法性文件。北洋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有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草案)。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D项。第4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宪法的无形修改方式需要严格限制。第4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是考查法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
29、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法有两种含义:(1)与根本法相对的概念。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一般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 (2)与衡平法相对的概念。普通法,是指英国在 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多选题第46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A项、B项、C项都是正确的
30、。第47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的性质在不同历史时期是有变化发展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者参加的特种形式的阶级联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被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第48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关系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
31、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甲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显不属于这种社会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甲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符合这类法律关系的特征。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这类法律关系的特征。普通法律关系是指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也符合这类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CD是正确的。第49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法律责任不具普遍约束力,确认法律责任主体也不限于司法机关,如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具
32、有国家强制力,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故A、D选项正确第50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法律制度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在国家产生之初,由于立法尚未上升为国家的一项专门性和经常性活动,所以没有固定严格的程序,随意性很大。随着立法活动的逐步规范,逐渐要求法律制定必须遵循一套固定、严格的程序,避免随意立法情况的发生,以此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代国家都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格式化。另外,现代民主国家都要求在立法程序中坚持民主。故本题A、B、C、D的正确。第5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草案,也是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
33、纲之后抛出的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因此,A项和D项表述正确。十九信条相对缩小皇权,扩大国会权力,而对人民的权利却只字未提,可见,十九信条在规定上仅仅着眼于皇权和国会的关系,即便着眼于皇权和国会的关系,也没有改变皇权专制的本质,因此,B项表述正确。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廷为了挽救危局抛出的,但是没有挽救清廷灭亡的命运,这意味着“预备立宪”的破产,因此,C项表述正确。第5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不是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34、负责:国家主席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因此,A项、D项是正确的;B项、C项是错误的。第53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A项、C项、D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第54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对象。汉文帝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其主要内容是:改墨刑(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
35、劓刑为笞三百;改(图片)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死刑)。这次刑制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这次改革为最终废除肉刑奠定了基础。因此,C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但是此次改革也有弊端,主要表现为三点: (1)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实际上是由轻改重。(2)宫刑未改,宫刑是在南北朝时期才予以废除的。(3)笞数过多,往往有的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依上,排除A项。徒刑在文帝改革时就已经存在,且文帝刑制改革的对象是奴隶制五刑,而奴隶制五刑中并不存在徒刑,自然谈不上对徒刑的改革,因此,排除B项。第5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
36、有整体性;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目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第56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同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芥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柯权根据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1乏,秘书长的人选。因此,C项、D项是正确的;A项、B项是错误的。第57题:参考答案:ACD答案
37、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司法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58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实质推理是在作为推理的两个前提即法律规定与事实至少有一个是不确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的推理。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都是第一个前提法律规定不确定,需要进行实质推理,故A、B、C三选项都正确。D选项“出现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就是第二个前提事实不确定,故也需要进行实质推理,因此D选项也正确。第59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第一次把唯物主义真正贯彻到历史领域,马
38、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从而第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和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尽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都没有正确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第一次实现了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物质制约性)的统一,即实现了法的主客观性的统一,故A、B、C、D四项均正确。第60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综合考查。唐律规定: “诸嫁娶违律,独坐主婚”,可见,A项表述错误。太平天国是我国第一个采取婚姻登记式的政权,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元朝首次明确规定了“嫁娶礼书”制度,并使媒妁管理规范化,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唐朝在婚姻的解除上
39、,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解除要件。义绝,是唐律中强调离婚的条件。此外,唐朝还有“和离”的规定,和离是双方自愿离婚,法律不予惩处。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6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
40、释权;(6)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因此,A项、B项、C项、D项是正确的。第62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质询和询问 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因此AC是正确。根据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因此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询问。根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1、负责。”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一个国家机关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B项不能选。第63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取得赔偿权,取得赔偿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不正确的处罚而得到昭雪后,或者是在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得到纠正后,公民要求国家负责赔偿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形式。因此,A项、B项是正确的;C项、 D项是错误的。简答题第64题:参考答案:(1)产生条件不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
42、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特别行政区自治则更多的是由于历史原因而设立。 (2)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立法依据与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区的立法依据是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
43、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3)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 (4)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司法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司法自治权,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不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而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5)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行政管理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比民族自治区享有更为广
44、泛的行政管理权,除外交与防务以及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外,其他权力基本上交由特别行政区行使。详细解答:第65题:参考答案:大清民律草案作为晚清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系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体例和结构,共分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三十六章。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具有如下特点; (1)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由于起草民律草案贯穿了“务期中外通行”的宗旨,从而为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原理、原则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由于民律起草以大陆法系的民法为蓝本,因而使中国近代民法从一开始便接受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民律草案适应了当时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基本满足了社会成员对私
45、人平等的渴望和对私权的保护。 (2)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在起草亲属法的过程中,仍然采取家族主义。不仅如此,民律草案还肯定了以父权和夫权为支柱的家长制度。虽然词句现代化了,但不过是封建法律中有关规定的翻版。 (3)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民律草案的许多规定,包括所有权、法人地位等内容,都体现了买办和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要求。 (4)注意调查吸收各地的习惯。在起草民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注意调查民间习惯,表现了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的态度,这体现了民律草案的特点。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特点。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
46、案体现了“务期中外通行”和“参酌古今、博辑中外”的立法宗旨。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民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不仅论证了速定民法的理由,介绍了各国民法的大略,还展示了民法制定以后的结果,规划了制定民法的步骤和领导,这对于民律草案中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唤起中国国人的权利意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并且为民国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不过,大清民律草案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体现了宗法礼制的影响,特别是,民法草案肯定了以父权和夫权为支柱的家长制度,这些都是封建法律中有关规定的翻版。第66题:参考答案:共同点:都是选举的一种形式,都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都是我国选举制度采取的基本原则,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都是差额选举。不同点:(1)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不没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 (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方法不同;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是下级人大选出上级人大代表。(3)后果不同;直接选举更能代表民意,比间接选举更完备一些。(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在选举程序上也有所不同,例如,直接选举有划分选区和选名登记,间接选举则没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