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23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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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23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答案为C。第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只要紧抓国家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两方面即可。因此法律不可能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故A选项错误。法律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故C选项错误。法要符合客观规律,故D选项错误。第3

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经的主要内容。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组成。其中,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的规定,后世法典有关侵犯财产类犯罪相关篇目,都沿袭法经,如秦律、汉律的盗律,开皇律、大业律、唐律疏议、宋刑统中的贼盗律等。所以,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由于C项甲虽已年满10岁,但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只能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而购买价值1000元的自行车显然已超出其相应的能力,故不能形成法律关系。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国籍法的规定,我国对出

3、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甲具有A国的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甲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法院的组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北齐律的编纂体例 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由封述等人在总结十余年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北齐律体例12篇949条。其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是我

4、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纂体例的封建法典。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的曹魏律为18篇;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的晋律为 20篇;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的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虽调整了篇目内容,但沿袭了北齐律十二篇的体例。第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族自治机关。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美国宪法中体现的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在上述原则中,权力分立和

5、制约与平衡原则体现得最为具体、科学和富有特点。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关系客体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区别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义客体。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和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本题选项中,只有“物”才符合上述条件,故选 A。而另外几个选项,原告、被告和未成年人,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即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6、的人,与题意不符。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国务院的职权。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的会审制度。明朝会审制度得到初步的发展,最主要的会审制度包括三司会审、九卿会审(又称为“九卿圆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和热审。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和大理寺卿等九人会审皇帝交办的案件或者已经判决但囚犯仍然翻供不服的案件。会官审录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使司、詹事府

7、、驸马郎尉等会审大案重囚的案件。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朝审是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官员,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秋后重案囚犯的会审制度。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大审即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的会审制度。可见,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热审是明朝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会审制度。可见,匕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注意:考生在复习明朝会审制度时应当重点掌握各会审制度的含义及参与九卿圆审的官员。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正因为法具有了规范性,具有确定性、明确性,因而人们可以依此对自己未来的行为作出事先预测。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适用于特

8、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故答案为D。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第1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9、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理由有二:一是从制定机关看,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全国人大的管辖权及于全国;二是从内容看,基本法不仅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还规定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这意味着基本法也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特别行政区的活动,故基本法的效力及于全国。故选项A不正确,而选项D正确。 根据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

10、基本法第11条,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基础是宪法第31条,故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不能与宪法第31条的精神相抵触。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有时需要联合对法律具体应用中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解释。这种解释由于解释主体的联合而兼具行政解释

11、和司法解释的性质,被视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2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三读通过。该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实行责任内阁制,该部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唯一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草案,由于该部草案对袁世凯构成制约,袁世凯于是在1914年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成为废纸;可见,该部宪法草案没有确立军阀专制的政治体制,因此,排除A项。“袁记约法”即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为了给其复辟帝制做充分的法律准备,而一手操纵,刻

12、意炮制出来的,以便实施个人的军事独裁,可见,“袁记约法”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 “贿选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作为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为继续维持军阀专制而刻意炮制的,其意图在于继续维持军阀专制,而不是在于确立军阀专制,因此,排除C项。“五五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该草案并未付诸实施,谈不上确立军阀专制的政治体制,因此,排除D项。第2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2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

13、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我国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有利于反映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故B项正确。第2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选民登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6条第 2款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此A项是正确的。

14、第2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律规则的种类。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第2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第一次把人格尊严写入宪法的是1982年宪法。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题干中指明“预见”二字,而该“预见”的对象是“自己和他人行为”故应选C。第28题:参考答案

15、: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人身自山。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3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技术规范 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其中,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

16、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当然,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法,有时也吸纳部分的技术规范,但这并不改变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属性。当技术规范成为技术法规之后,就带有国家的意志性,同时,通过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故A项正确, BCD错误。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经济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资本

17、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其阶级本质相同,其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也相同,但是受不同历史条件的影响而形成了一些差别,故A项错误。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占重要地位,判例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B项正确。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占重要地位,但是也有以法典形式出现的立法,故C项错误。而在哲学倾向上,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英美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D项观点正好相反。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不仅包括具体的“六法全书”,而且包括与“六法全书”相配套的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可见,A项和C项表述错误。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

18、为基本的法律渊源。可见,B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具体的“六法全书”是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六法,该六法中,行政法不能编纂成法典形式,其余五法都是法典。可见,D项表述错误。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违宪审查制度。各国的宪政体制不同,违宪审查制度也有所不同。最早建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奥地利。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

19、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的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为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布晚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因此,排除A项。“贿选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作为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为继续维持军阀专制而刻意炮制的,其意图在于继续维持军阀专制,而不是在于确立军阀专制,因此,排除C项。十九信条是清政府于1911年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它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十九信条虽然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

20、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因此,该宪法性文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况且,十九信条还未及公布,清朝统治者就土崩瓦解了。因此,排除D项。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刑法的内容特点。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3月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5年1月公布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称“新刑法”。从时间效力上看,“新刑法”采取“从新从轻主义”,但是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附条件从新主义”,可见,A项表述错误。从空间效力上看,“新刑法”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同时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

21、和世界主义,可见,B项表述错误。从刑罚体系上看,“新刑法”分主刑、从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从刑分为褫夺公权和没收,另有保安处分。但是,保安处分属于主刑,而不是从刑,可见,C项表述错误。从原则体例上看,“新刑法”均效法西方刑法,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3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3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即享有权利,也承担

22、义务,故选项A错误。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比如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故选项B错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对应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应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但这并非表明权利义务可以替换,故选项C错误。在宪法中,劳动、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法的反复适用性是法的概括性、抽象性的反映,而非程序性、连续性、效率性的反映。第4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国家对各种教育形式的政策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

23、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4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封建制五刑和开皇律。封建五刑制的确立有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夏、商、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墨、劓、(图片)、宫、大辟)已经相当完备。到了汉代,奴隶制五刑开始发生变化,即通过汉文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使得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演

24、变为髡钳城旦舂(属于劳役刑,劳役刑相当于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到了南北朝时期,宫刑也开始发生变化,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宫刑退出了历史舞台。可见,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过程中,经历了由肉刑、死刑向笞(鞭)刑、徒刑和死刑转变的过程。宫刑的废除,使得在徒刑和死刑之间缺少中间刑,流刑作为徒刑和死刑的中间刑在南北朝北魏时期出现。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隋文帝开皇年间,制定了开皇

25、律,开皇律在南北朝的五刑制基础上,以笞刑代替鞭刑,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制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二者在社会目标上是相同的,即都是维护阶级统治。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公布与生效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法律公布后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就立即生效,有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的在公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因此C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第4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

26、点是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投票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4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奴隶制五刑。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法定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其中,剕刑,在典籍中又称为刖刑或者膑刑,实际上,三者有差别。一般而言,砍足为剕,剕刑又分为斩左趾和斩右趾两种,斩右趾重于斩左趾,砍手为刖,与砍手足相类似的还有去掉膝盖骨的膑刑综上分析,D项是正确答案,排

27、除A项和B项。考生在复习时应当严格区分稠刑、刖刑和膑刑的确切含义。醢刑就是将犯人剁成肉酱,是商朝特有的残酷刑罚,醢刑不属于奴隶制五刑,因此,排除C项。多选题第46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我国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至于本题,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第47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点 各级人大代表的责任 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对选出它的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负责。具体来讲,在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对选民负责;在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第48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根据选举法第26条,对死

28、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据此,选项A、D不能选。选项B、C的乙、丙,享有选举权利,应当列入选民名单。第49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妇女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4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因此,A项、B项、C项、D项正确的。第50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批准省、

29、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是国务院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因此,A项、C项、D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第51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诉愿权。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的统称。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言论自由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第52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

30、包括上级人民梭察院检察长;第53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刑部的历史沿革,刑部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中央司法机关之一。隋、唐、宋时期,刑部是全国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属于“六部”之一。到了元朝,刑部取代了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刑部不仅是中央主审机关,而且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并把审判职权划归大理院,自此刑部不再具有审判职能,而成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郎。综上分析,B项、C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宋朝的中央主审机关是大理寺,而不是刑部,因此,排除A项。第54题:参考答案:ABC

31、D答案解析: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其具有依法性、法定性,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它依法建立,以相应的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反映,都具有合法性。第55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法律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并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那么A、C、D三项都体现了这种关系,是正确的。法律能起到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服务经济活动的作用,但是它不能对商品经济起决定作用,B项是错误的。第56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四种说法都是正确的,其中B项正当防卫由于根本不产生责任故

32、无所谓减免责任的问题,D项法不溯及既往有很多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第57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规定的是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而不是经济文化事务,因此B不应该选,只有AD是正确的。第58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点 守法、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监督、法律推理等综合知识 守法包括三层含义,不违法是守法的低层次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行为是中层要求

33、,而积极主动行使法律权利、实施法律是守法的高层次要求。A选项正确。B选项所体现的是法的预测作用,即人们可以预计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报什么样的态度,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评价作用。国家监督的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司法监督,属于国家法律监督的范畴,C选项正确。D应当是类推推理,类推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他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是从特殊到特殊、个别到个别的推理,而演绎推理则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第59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党的政策尽管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故A选项错误

34、。法律是一次性公布的,也是全部公开的,C选项错误党的政策不一定完全公开,D选项错误。第60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A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BC属于守法,D属于司法。因此ABCD都是正确的。第61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本案例既有对他人行为的评价,如村长的说法;也有对,自己行为的指引,如小李放弃了去砍树的念头,因而体现了法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当然也有教育功能。第62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清末修律 清末修律是清政府在各种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但是收回逐渐丧失的对外国人以及部分案件、争

35、议的处理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A项正确。 1902年,清廷下令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B项正确。大清民律草案是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的,故C项错误。大清新刑律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和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采用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通用术语,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D项正确。第6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汉朝法律中的儒家思想 由于儒家思想的指导,汉代法律制度中体现了很多儒家化的制度和原则,如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上请,秋冬行刑等等。因此ABCD都是正确的。简答题第64题:参考答案: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

36、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条件、模式、后果三要素,其中: (1)条件(或称为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当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法律规范。(2)模式(或称为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大体可以按它们本身的性质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二是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要求做什么);三是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做什么)。(3)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

37、、保护或奖励等;二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因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所以不能缺少条件部分。由于一切规范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的行为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只有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赞许、保护或奖励,对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发挥规范性作用。否则,法律就会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后果部分

38、也是法律规范必不可少的。详细解答:第65题:参考答案:共同点:都是选举的一种形式,都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都是我国选举制度采取的基本原则,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都是差额选举。不同点:(1)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不没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 (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方法不同;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是下级人大选出上级人大代表。(3)后果不同;直接选举更能代表民意,比间接选举更完备一些。(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在选举程序上也有所不同,例如,直接选举有划分选区和选名登记,间接选举

39、则没有。详细解答:第66题:参考答案: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有: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临时约法第51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为了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第52条专门规定:“法官在任中部的减俸或者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2)禁止刑讯和体罚。南京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大总统令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是“维护国权,保持公安”。推行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类案件,一律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对于犯人不准实行非人道待遇。 (3)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制和

40、律师辩护制度。临时约法第50条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同时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土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并允许律师辩护,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程度地利用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牵制司法权,预防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详细解答:分析题第67题:参考答案:(1)材料所反映的是执法的主体、特点、原则等法理问题。 (2)执法的主体、内容、程序均要求具有合法性,其中主体必须是经依法授权而享有相应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其他人均不能成为执法主体,材料中的大学生虽经过体育训练,有一定执法能力;但由于很难保匪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因此即使是其

41、“代执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也不宜鼓励这种主体“不合格”的行为。这是执法主体特定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单方性、广泛性等特点的必然要求。否则由于行政执法涉及面广且直接与公民的权利密切相关,若不加以严格法定,必会导致公权力侵犯私权利。 (3)同时要看到,执法一方面确实需要讲求效率,这也是执法的原则之一,但是一定要看到依法行政是其首要原则,讲求效率必须在依法的框架之内进行。否则必会导致行政权的滥用。详细解答:第68题:参考答案:(1)区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刘的三项宪法权利: 侵犯了政治权利。宪法上公民的参政权,既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政治自由权,也包括公民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对此宪法第54条有明

42、确的规定。在程序合法、考试成绩第一、政治考察合格的情况下,区政府取消刘任职资格,是侵犯其政治权利的行为。 侵犯了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当然包括政治平等。区政府在公选条件未列明必须具有“科级领导”职务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最后剥夺刘任职资格,导致他与其他具有“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处于不平等地位,构成“平等权”侵权行为。 侵犯了基本人权条款。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本案中刘的政治人权受到侵犯,区政府违反该条宪法规定。 (2)刘应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撤销错误决定,恢复自己的任职资格。理由:区政府有行政违法行为;区政府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详细解答:

43、第69题:参考答案:这两段文字反映了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体现了“务期中外通行”和“参酌古今、博辑中外”的立法宗旨。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_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民政部认为,推行民政,其根本在于必须快速制定民律,以后制定完备的民律,先有提纲,不至于再行制定民律时无所适从。特拟请修订法律大臣仔细研究中国的风土人情,参照各国法律,拟议制定民律。并会同民政部批准颁行,的确为励精图治的需要。 (3)这段文字的意义是什么?_ 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民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不仅论证了速定民法的理由,介绍了各国民法的

44、大略,展示了民法制定以后的结果,规划了制定民法的步骤和领导,因此,这对于民律草案中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唤起中国国人的权利意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并且为民国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4)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问题的弊端在哪里? _ 大清民律草案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体现了宗法礼制的影响,特别是,民法草案肯定了以父权和夫权为支柱的家长制度,这些都是封建法律中有关规定的翻版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清末民律的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作为晚清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贯彻了“参酌古今、博辑中外”、“务期中外通行”的立法宗旨,但由于民事立法对象的特殊性,因此在指导思想上不能不有新的内容。清末民律修订的指导思想集中反映在

45、俞廉三、刘若曾关于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奏折中。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共36章,1569条。鉴于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较为重要,希望考生认真复习。论述题第70题:参考答案:(1)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具体职权之间的制约,例如不同级别的审判权之间的制约。法治与国家权力的结构及运行方式、限度等问题的关系十分密切。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地分工和有效地制约。一个国家由谁来掌握统治权,政权机构如何组织,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按照什么原则和规则来运转和行使,社会各种力量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 来参与政治

46、生活等,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能否实现法治,也取决于其权力结构中是否实行分工和制约。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之所以必须强调这种分工,是因为法治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的刚性特点实现“规则之治”,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维护社会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具体职权之间的制约,例如在审判活动中审判员和书记员之间的制约等。权力制约对于实现依法治国、贯彻依法办事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要保证一种职权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就必须借助另一种职权的制约和督促。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这一点也为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经验所证实。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机关执掌着大量日常公共生活的组织指挥权能,代表公权力,通过各种抽象和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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