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6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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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6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B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所以不应当定为非法经营罪。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的第一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o因为甲虽有事后逃逸行为,但不是事后为 杀人灭口或逃避罪责杀人,故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的第二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甲的第三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甲故意掉头冲向警车,有杀人的故意,同时即便将这种行为解释为是妨害公务,如果造成了执行公务的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也应按牵连犯处断,即按故意伤

3、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故A、B、C三选项错误。 D项正确,因为对甲应予以数罪并罚。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盗窃罪 王某趁被害人不知道而秘密将其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欺骗行为并不针对被害人,而是其他对财物没有管理、占有权利的人,因此,行为应该成立盗窃罪。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第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故

4、B是正确的。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适用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第452条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本题中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8月,由于 1997年刑法在1997年10月1日生效,故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题解情减轻

5、罪责,A正确。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B正确。 C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目标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该认识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C正确。 D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客体错误,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对乙不能按照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9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 4 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题目中,甲虽然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如果仅是题目中所交代的

6、100元的话,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排除A选项。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甲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排除D选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在一些情况下不太容易区别。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相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抢劫罪一般都是当场获取财物,如被害人不立即交付财物,威胁的内容立即成为现实;以暴力威胁的敲诈勒索往往不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是事后取得财物。此外,依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数额的要求。本题中,甲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构成抢劫罪。

7、因此选C项。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生产、销售枪支的企业。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时的处理。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8、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武某投放鼠药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所以其行为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第9条的规定,指对于国际犯罪国家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用航空器、毒品犯罪和恐怖犯罪。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应立即加以逮捕,要么引渡,要

9、么起诉。B为正确选项。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非法经营罪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之一,因此选D。甲医药公司构成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乙国有图书公司构成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丙公司构成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2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

10、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甲构成一般立功。根据刑法第肋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同犯罪和犯罪未遂。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乙是帮助犯,是从犯。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所以乙也构成犯罪未遂。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没收财产既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没收其中的一部分。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11、;(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本案中,因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王某对其实施防卫,属于假想防卫。第2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A错,走私贵重金属罪单指非法运输“出境”的行为。B对,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B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但因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所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错,C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故丙不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故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D错,丁的行为构成提供虚

12、假证明文件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罚金,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5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收受他人财物”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犯,不并罚。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点。其中A、B两项主要讲了间谍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C、D两项主要讲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第22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抢劫罪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

13、为;抢劫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抢夺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第2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A表述正确。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B表述错误。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投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只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C表述错误。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既遂形态并且只处罚既遂形态,而对于故意犯罪,刑法不仅处罚既遂形态,而且处罚其

14、未完成形态,D表述正确。本题要求选出错误的表述,故应选B、C。第24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标志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即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故A表述正确。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自动放弃犯罪。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也可构成犯罪中止。故B表述错误。犯罪中止包括普通的犯罪中止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15、两种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如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成立犯罪中止。故C表述错误。过失犯罪行为入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故 D表述正确。第25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本案肯定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点疑问不大。问题在于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沦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要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

16、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本案就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后者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猥亵,是指除轩滛以外的,以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侮辱,是指公然贬低妇女人格、损害妇女形象的行

17、为。 (3)主体方面。前者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轩罪的共犯;后者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也可以由妇女单独构成。 (4)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且是具有奸淫目的的直接故意;后者也是故意,但不具有奸淫目的。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4)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5)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6)对于累犯,不得适用假释。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我国现行刑法分

18、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2)不作为构成犯罪,除需具备一般犯罪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3)见危不救行为属于不作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存在救助的作为义务。这种救助义务,可以来源于以下四方面: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4)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罪名可以作为追究见危不救行为刑事责任的依据,比如遗弃罪。详细解答:刑法学

19、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等,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

20、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该条中“多次抢劫”的含义是什么? _ 本条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3)某日凌晨,甲持仿真玩具枪乘坐出租车,并使用该枪对

21、出租车司机乙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从乙身上劫取人民币500元。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请说明理由。_ 甲的行为不符合这两种情形。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车、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案中,甲是在小型出租车上实施抢劫,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

22、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本案中,甲使用仿真的玩具枪进行抢劫,并不符合“枪支”的概念和范围,所以不属于持枪抢劫。 (4)接第(3)题,甲劫取乙的财物后,正好此时有一辆巡逻警车经过,甲怕乙报警,遂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乙捅死。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甲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甲为了避免事情败露而将乙杀害,属于新的犯意和另一独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为窃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

23、而故意杀人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是强奸罪的共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实践,行为人在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综观本案的各种情节,从甲、乙的言语表现来看,“脑子有问题”、“精神呆滞”、“有病”等均表明甲、乙明知丙精神有问题,而对丙实施了性侵犯,尽管乙强奸未得逞,但这并不影响二人行为的定性。甲、乙二人具有奸淫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2)如乙辩称他是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辩解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_

24、 本案中,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内心害怕、行为失常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得逞,属于“欲而不能”,系强奸未遂,并非强奸中止。 (3)本案中,甲、乙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_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两个以上男子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强奸,系轮奸。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四项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对乙对强奸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其与乙的强奸行为,这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25、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甲的行为系轮奸,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商标的区分。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商标。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题中没有依附团体、协会使用商标的情形,因此,排除A项。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

26、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用多个商标而不是一个商标在其一系列指定商品上注册,因此,排除B项。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酌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关键因素在于其证明作用,如“香槟酒”商标可以证明该酒的产地在法国,可见,该商标与题意不符,因此,排除D项。第3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

27、遗产份额。遗嘱如果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非整个遗嘱无效,但此时须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剩余的财产则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此外需要注意,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判断,就时间上的判断标准而言是根据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情况而定而并非根据订立遗嘱时该继承人的情况而定。具体针对本题来说,甲订立遗嘱时丙尚未成年,但8年后甲死亡,遗嘱才生效,此时丙已经22岁,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乙获得全部遗产。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注意:由于继承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因此遗嘱生效需

28、要立遗嘱人死亡和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两个事实,不能单凭其中的一个事实来判断遗嘱的执行。这意味着遗嘱的生效必须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情况判定,这是解答本题的法理关键。第3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租赁合同的特征。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必须支付对价,因此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A项是正确答案。租赁合同不以交付租赁物作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以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因此,排除B项。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第三方当事人,这是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之

29、一。因此,排除C项。租赁合同必须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如果不支付租金,则成为无偿使用合同。因此,排除D项。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合伙债务的分担 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A是正确的。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是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赔偿主要是对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精神痛苦的抚慰,因此,各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

30、用范围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自然人人格权(注意:不是法人人格权)受到的损害,当然也包括特殊物品如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受到损害的情形。可见,当事人是不能任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综上分析,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项、C项和D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属性,所以,法人的人格权受到损害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代理的分类。代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

31、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这是从法律上作出的对代理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这种分类是按照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划分的。此外,代理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进行分类。主要的分类有: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据此排除A项;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可以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以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根据代理的内容和关系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依此,排除

32、C项。根据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可以将代理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依此,排除B项。根据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可以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人是否披露被代理人,可以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来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权利人承认其效力,则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否认其效力,则该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四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处

33、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本题所表述的情形属于上述类型的第三类,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见,本题中,甲已经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丙返还彩电,因为丙已经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由于乙无权处分了甲的彩电,乙违反了保管合同的约定,甲当然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可见, A项表述错误。这里的撤销权可以理解为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也可以理解为债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尽管这两种撤销权性质、目的等大相径庭,但在本题中,无论哪一种撤销权,甲都无

34、权行使。就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而言,甲、乙之间订立合同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以行使撤销权的理由,甲自然不能行使该撤销权;就债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而言,因为乙、丙之间的行为不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且丙也未必恶意,即该撤销权的行使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也不能行使该撤销权。综上分析,D项错误。注意:效力待定合同是常考的知识点。第3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

35、险作业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人不能以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免责,故排除A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不能以第三人存在过错免责,即高度危险作业人仍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事后可以向引发损害的第三人追索。因此,排除B项。如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故意引起的,可以免责,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不可抗力属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是山不可抗力引起的;仍不能免责。因此,排除n项。注意: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一项:受害人故意。第4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

36、的基本原则有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所谓公信,又称为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可见,B项将公示与公信混淆了,因此,B项表述错误。物权变动一经公示,就会产生公信力,即就会产生让社会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并使得社会信赖该变动,以维护交易安全。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由于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因此,公信补充了公示,而不是公示补充了公信。可见,A项表述错误。公示方式属于物权行为,而不是债权行为。在我国,由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一项交易是否进行所有权转移的公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

37、力。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登记是公示方式,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将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就成为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共有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规定,A项和B项

38、所述情形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共有财产,排除A项和B项。事实婚姻是指虽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但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事实状态。对于事实婚姻期间以夫妻名义获得的财产,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排除C项。当然,如果事实婚姻通过补办登记手续而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自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但无论如何,这里存在着认定为共有财产和不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两种可能,既然本题题干表述“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形,那么就应当排除C项。合伙关系存续

39、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尽管存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学说,但是无论如何合伙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共有财产,这没有疑问。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此外,考生应当牢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认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必须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如果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商店明码标价出售的商品、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悬赏广告等,虽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但是意思表示明确,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40、一经发出要约,即可以承诺,这就不像其他向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承诺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A项和B项都属于要约,应予排除。公交汽车驶入站台载客,虽向不特定的当事人作出欲达成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公交汽车不能拒载,因此也应当认定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因此,D项属于要约,应予排除。注意: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出租车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应当认定为要约-但是,招标和招标公告一样,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招标和招标公告一样,都向不特定相对人作出,且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因此,C项是正确答

41、案。第4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遗嘱的形式要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4、 5款分别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答案为A。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添附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附合与混合的区别在于,在混合的情况下

42、,已经无法识别原各所有人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则原各所有人从财产仍然能够识别。此外,混合与附合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在混合的情况下,难以适用物上请求权,只能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或者补偿的方法。而在附合的情况下,因为能够拆除,所以可以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本题中,A项属于混合,B项属于附合,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属于加工,而不是附合,排除C项。注意:物权法上的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D项表述的加工作品的行为不是添附中加工的含义,不要混淆。但无论如何,D项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4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4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

43、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6种。附合属于添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而不是消灭债的原因,因此, C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和D项都能引起债的消灭,因此与题意不符,都应予以排除。第4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的原则。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审批程序的加入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造成设立效率的低下,从而人为地延误了公司进入

44、市场的时机,便设立人不堪重负。第二,审批制导致行政机关过度干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这造成了行政机关实际扮演了市场竞争的教练员的角色,掌握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生杀予夺的大权,结果造成行政干预经济。第三,行政机关的审批往往会限制许多有一定风险但潜力巨大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市场,使资本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削弱了市场的活力。第四,审批制其标准是模糊的且不透明的,是否设立公司完全掌控在行政机关手中,造成行政机关滥用审批权限,从而滋生了腐败。一些行政机关在设立人没有行贿的情况下根本就不予审批,造成腐败横行,一些设立人为了设立公司,不得不百般迎合行政机关,从而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综上分析,2006年1月生效

45、的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由行政许可主义改为严格准则主义,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并向登记机关报送即可。可见,严格准则主义不仅将行政干预控制到了最小化,而且也符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法理理念。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第4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适用不当得利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要受到公序良俗等的限制,具体而言,下列情形不适用不当得利:(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虽然受领人无合法原因而受领,给付人也不得请求返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

46、的亲周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养子女对生父母给付赡养费、他人结婚生子而给予贺礼,给他人祝寿所出的份子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慰问金、对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等都不能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可见,A项属于此类型,不适用不当得利,应予排除。(2)期前清偿,即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偿还完毕后,债务人不得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此种情形纯属行为人咎由自取。为了防止行为人出尔反尔,行为人不得依不当得利要求受领人返还。(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如行贿受贿;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向发现者支付金钱;用金钱收买杀手;睹博之债等都不能适用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可见,B项和D项属于此类型,不适用不当

47、得利,应予排除。(5)有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的情形不得主张不当得利。即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取得利益且受损人无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时,才能行使。例如,在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或者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的情形下,当事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向对方多支付养老金,对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此受益人应当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第4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5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迟到承诺的效力。迟到承诺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的情形。根据合同法原理,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否则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事由而导致承诺迟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承诺。因为社会生活纷繁复杂,迟到承诺的情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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