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28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大陆法系不承认法官造法,法官判案严格依照法律,将法典中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这是演绎推理方法,故D选项表述错误。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主要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法律制定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故D选项正确。A选项、C选项是民主性原则的要求,B选项是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用排除法,B中的行政法规错,C中国际经济法错,D中除宪法外都不是法律部门。考生一定要注意区分法律部门与法律渊源,有
2、时二者在名称上存在对应关系,如宪法、刑法等,有时一个法律部门没有在名称上与之相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法、经济法等。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由国务院具体规定”表明这是一条委任性规范。强行性规则一定是确定性规则,故D选项错。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条是关于法律概念的规定。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在我国只有最高司法机关有司法解释权,其他司法机关的解释都是非正式解释。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法律关系必须是经法律所确认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A项二人已订婚但没有正式登记未得到法律确认,B项党内关系不是法律关系,D项是非法关系。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内
3、容和形式。法的内容依其性质可分为法律规范性内容(法律规范)和法律技术性内容;依其结构可分为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中层次的法律部门、高层次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的形式就成文法而言可分为法律条文 (包括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立法体系)。非规范性法律条文总是附屑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条文而存在,并且和规范性法律条文一样,不可能出现在非规范法律文件中。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的特征问题。法的规范性是法律的首要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范的表现。“法律规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是法律的另一个特征,并非是法的规范性
4、的表现。法的规范性的表现或者说法律为什么会具有规范性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法律具有概括性。(2)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就司法机关而言的。因此,选项中的“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理解都是错误的。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民主和法制的一般关系是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紧抓这两句话即可。但不能说民主是法制的物质基础,故A选项错误。司法独立与民主即
5、权力制约并不冲突,健全法制是发扬民主的手段之一,并非目标。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做这一题时主要依据教材上的有关内容并进行综合分析。监狱虽为执行法律的机关,但就性质而言为行政机关,因此应当从法律执行的原则角度进行分析,一般不涉及是否符合法律适用原则问题;况且本身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族长的行为则侵犯了司法机关的职权,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族长显然不是司法机关,其行为影响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不一致
6、。“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相悖。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法律解释权的归属。法律解释是有权解释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之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折中主义立法原则的内容。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问题都可能发生几种情况,例如,本国人在本国适用法律的
7、问题、本国人在外国适用法律的问题、外国人在本国适用的问题,等等。关于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问题,各个国家奉行不同的立法原则,大体上有四种: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折中主义的实质是以“屑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为补充。现代各国的法律多采用折中主义原则,我国也是如此。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私法的划分与区别问题。本题的答案是B项,也就是说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一般来说,所谓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所谓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如民法,商法、家
8、庭法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私法是与资源的“第一次分配”相适应的,也是市场弊端引起的宏观调控需要决定的。选项A、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紧急状态决定权是国务院的职权。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本选区的25000名选民中,只有12300人参加了选举,未过半数,选举无效。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18题:参考答案:
9、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第一次把人格尊严写入宪法的是1982年宪法。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
10、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是否可以担任军事机关的职务,没有限制。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国家领导人的任职条件。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军委主席没有届数限制。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在审级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4题:
11、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动员是指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在全国或在局部地区采取的非常准备措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
12、,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违宪审查制度。各国的宪政体制不同,违宪审查制度也有所不同。最早建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奥地利。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经济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13、: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3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采用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解释宪法的,有些国家过去只允许政府机关申请解释,不允许个人申请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方允许个人
14、提起宪法诉讼,其程序大体包括有提请审查、决议、公布等。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朝的立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因商朝的建立者汤而得名。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的“汤刑”是不成文法,习惯法占很大比重。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九刑”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渊源之一,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也是不成文法,九刑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西周时期的刑书,因九篇得名,另一种含义是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加鞭、扑、赎、流,合称“九刑”。“吕刑”是西周时期,周穆王为革
15、新政治,命令当时司寇吕侯制作的一部法律,“吕刑”又称为“甫刑”。综上分析,A项、C项和D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中后期,出现了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主要包括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赵鞅的“铸刑鼎”、楚国的“仆区之法”和“茆门之法”、宋国的“刑器”等。可见;A项、B项和C项都属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连坐法”不是春秋时期而是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过程中颁布的法律,即凡是一人犯罪,罪犯的亲属、邻里、同伍及其他与之相关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
16、务连坐等。连坐法的实行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全国的管理,但株连范围广,不利于统治的稳固,综上分析, D项是正确答案。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包括:(1)“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 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2)“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4)“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屈则听语不清;(5)“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五听”实际上是审讯者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的
17、方法。这种方式虽然近于主观,具有唯心主义色彩,但比起夏商时期的“神明裁判”明显进步,这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人的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重要的一笔。自西周以后,中国历朝的司法实践都沿用了“五听”制度。综上分析,“五听”中没有“旁听”,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3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准五服以治罪”制度的确立。晋律首次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将亲属关系分为斩衰、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等服制不仅确定了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
18、确定了亲属之间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在刑罚适用上,凡是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者,处罚越轻:凡是服制越远,以尊犯卑者,处罚加重。凡是服制越近,以卑犯尊者,处罚越重;凡是服制越远,以卑犯尊者,处罚减轻。“准五服以治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深远,直至明清。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式类。可见,A项、B项和C项都属于宋朝的法律形式。而律例是明清时期的法典编纂形式,宋朝没有此法律形式,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
19、点是明朝的法制。大明律是在明太祖朱元璋亲自过问下,历经前后三十年而编纂成的明朝基本法典。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朱元璋在大明律颁行后,特下令:“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意思是,哪怕群臣议论稍有更改大明律的,就以变乱祖制酌罪名处罚。因此,大明律直到明朝灭亡也没有更改,始终是明朝的基本大法。可见,A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充军刑虽然在宋元时期就已经存在(不过指南认为该刑罚创制于明代),但是到了明代才得到广泛的适用,并成为法定刑。它是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者充实军伍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重于流刑的刑罚。可见,B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明太祖朱元璋为了
20、防止臣下结党营私,紊乱朝政,加强皇权,特设奸党罪。奸党罪虽始创于明代,但并非明朝专有,清朝在大清律例中也规定了奸党罪。可见,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明朝司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厂卫干预司法,厂卫干预司法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导致了明朝的迅速灭亡。可见,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的立法形式律例合编体例。从立法状况上看,明朝除了大明律、明大诰和明会典之外,还有“律例”这一立法形式。明朝的“例”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另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从而与大明律及明大诰一样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例”比律
21、更具有灵活性。明初“例”不单独使用,而“以类”附人律的正文。明宪宗成化以后,用“例”之风开始蔓延。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例”成为正式的法律,而后开始出现“律”、“例”并行的局面。明神宗万历年间,使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都是仿照此法典编纂体例编纂而成的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唐朝没有例,因此,排除A项。宋朝有例,称为“编例”,但是宋朝并没有将律、例合编,因此,排除B项。清朝晚于明朝,因此,排除D项。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宋朝的“刺配”刑。刺
22、配刑是宋太祖时期首创的刑罚。所谓刺配刑,即“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宋初设此刑的初衷,原为宽待死刑之意。但其在适用中逐渐被发展为滥刑之刑,即复活了肉刑。况且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后人讥为“六刑”。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第4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会典的编纂体例。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制作而成的,在编纂体例上,采取了以六部官职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和事例。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宋刑统是采取律下分门,律后附有敕、令、格、式的法典编纂体例,况且宋刑统也不是行政法典,因此,排除A项。元典章是由元朝地方政府编纂的一部行政法汇编,它没有
23、系统的编纂体例,因此,排除C项。大清律例是清朝仿效大明律的编纂体例制颁而成的,其编纂体例为:以名例律统率六部,尽管也有六部体例,但是多了一个统率篇目名例律,而且大清律例也不属于行政法典,因此,排除D项。第4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沈家本对修律活动所作的贡献。清末修律始终与沈家本息息相关。沈家本从任刑部补官以来,专攻法律之学。历任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大理寺正卿、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等职。沈家本精通中国古代法律,对西方法律的研究也有很深的造诣,他批判总结古今中外法律,是一位具有强烈爱国主义思想的开明官僚。在沈家本主持下,清末对我国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不过需要注意,沈家本
24、并没有参与大多数商事法律的修订,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清末修律的重点是对刑律的修订,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末制定了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可见, B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沈家本在修律过程中,根据西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反对比附断案,在他起草的新刑律时强调:“旧律之宜变通者,厥有五端”,其中之一就是“删除比附”,可见,C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沈家本修律过程中,英国曾经保证,如果清末实施修律,英国将放弃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沈家本依此力图通过修订法律收回治外法权,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可见,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
25、当然,张之洞对于沈家本的这种看法持怀疑态度。张之洞指出:西方列强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船坚炮利,试图通过修律收回治外法权是不可能的。平心而论,张之洞的看法不无可取之处,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清末修律的重要意义。第4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对刑律的修订。清末修律的核心是对刑律的修订。为了配合刑律的修订,在沈家本制定大清新刑律之前,首先颁布了一部过渡性的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拉开了清末修订刑律的序幕。可见,A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注意: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只是拉开了刑律修订的序幕,而拉开整个修律工作序幕的是钦定大清商律的制定。清末修律引发了法理派和礼教派的争论,
26、争论的结果是法理派的妥协和退让,即将“干名犯义”条款和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保留在大清新刑律的附则暂行章程中,但是并没有保留在该刑法典的正文中,可见,B项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大清新刑律引进了许多西方通用的制度、原则和术语,例如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罪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遂、累犯等。可见,C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集中在大清新刑律的修订上,因此,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在中国历史的不同时期,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
27、名称不同。北齐至宋朝为大理寺,因此,排除A项。元朝至清朝为刑部。清末、北洋政府为大理院,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定临时中央审判所为最高审判机关,依临时约法确定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为最高法院,因此,排除C项和D项。第4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大会”(国民会议)制定,并由南京国民政府通过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第4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后期
28、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在土地分配制度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可见,A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了“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原则。可见,B硕表述错误,为应选项。1937年,陕甘宁边区制定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最早提出了“减租减息”政策。可见,C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规定了三项内容:第一,打倒蒋介石反动政府,逮捕和惩办内战罪犯;第二,没收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第三,组成民族统一战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可见, 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多选题第
29、46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四个选项都是法产生的规律的正确反映。第47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强行性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相对于任意性规范而言,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确定的指引作用,行为人没有选择的余地。而授权性规范要看具体情况,授权性规范可以分为权利性规范与职权性规范,其中职权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具有确定的指引作用。第48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在我国守法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习惯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某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都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在守法范围之内。第49题:参考答案:ABC
30、答案解析: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并不能取代社会其他调整手段,比如道德,A不适当,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是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B不适当;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实施,其含义是中性的,并不排除牺牲实体正义的情况,C不适当。D正确。第50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A和选项B明显能够成立。违反道德的行为与违反法律的行为没有包含关系,有相互不一致的领域,故C项错误;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思想基础,故D选项正确。第51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3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应是新的法律制定、修改活动或者司法解释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无关;“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不属于法律解释范围,而是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立法法第85条明确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5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参见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第53题:参考答案:ABC
32、答案解析:我国采用单一制的主要理由是: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融洽的民族关系。第5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5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全国
33、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6)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因此,A项、B项、C项、D项是正确的。第56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各部部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的任免。因此,B项、D项是正确的,A项、C项是错误的。第57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政体与国体的关系。政体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政体从属于国体。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政体。但政体对
34、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统治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A项、B项、D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第58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妇女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4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因此,A项、B项、C项、D项正确的。第59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包括上级人民梭察院检
35、察长;第60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古代的监察机构。御史台是隋、唐、宋、元时期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与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都察院是明、清时期的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从御史台发展而来,与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六科给事中是明朝设立的稽查六部百官的监察机关,隶属于都察院。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清吏司是明、清时期刑部下设的职能机构,明朝下设十三清吏司,是审判机关,而不是监察机关。因此,排除B项。第61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名例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中将类似于近现代刑法总则的篇目称为“具法”。秦国
36、商鞅改法为律,将“具法”改为“具律”,秦朝的秦律和汉朝的九章律沿用“具律”的名称作为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三国曹魏时期制定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西晋制定的晋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共同作为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自此,我国北齐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作为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并一直沿用到清朝末年沈家本修律。曹魏律以“刑名律”命名总则,泰始律以“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命名刑法总则,所以排除A项和B项。宋刑统是以“名例律”为统率,采取律下分门的编纂方式;大明律是以“名例律”为
37、统率,分则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共组成7篇,可见,C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完善是常考知识点,考生应当认真复习该部分内容。第62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为常赦所不原的十种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可见, A项是正确答案。隋朝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立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度,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唐律“十恶”的具体内容为;(1)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2)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以及宫
38、阙的犯罪; (3)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酌犯罪; (4)恶逆,即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5)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和肢解人的犯罪,(6)大不敬,即盗窃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无人臣之礼等的犯罪;(7)不孝,即告发或者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等的犯罪。(8)不睦,即谋杀以及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者告发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9)不义,即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犯罪;(10)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者奸父、祖妾的犯罪。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包括三谋犯罪和大不敬;二为
39、违反典礼教化与封建伦理纲常的犯罪,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五罪;三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包括不道一罪。可见,C项表述错误。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丽且,唐律规定,凡是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以及伦理关系。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63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会审公廨制度最早是清政府于1864年和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又称为“会审公堂”。中英烟台条约是1876年签订的,该
40、条约是观审制度确立的标志,而不是会审公廨制度确立的标志。因此,排除A项。根据租界协议以及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凡是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该国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是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必须由本国领事裁判或者陪审,可见,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会审公廨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和扩展,会审公廨制度的建立,表明了中国司法主权的进一步丧失。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简答题第64题:参考答案: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
41、内容(行为模式及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2)法律 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首先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则)“行为模式”(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详细解答:第65题:参考答案:第四
42、次宪法修改与以往历次修宪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条文多,涉及面广。修正案共14条(第18条至第31条),涉及现行宪法的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公民权利保护及国家象征等方面,都有条文修改。 二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体现了宪法的人权意识,为国家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受到人民权利的监督制约,并为保护广大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 四是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以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条款写入宪法,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
43、私有财产受到公共权力的侵犯和私有财产的权利主体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的侵犯。 五是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这为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六是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写入宪法,社会保障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七是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为紧急状态的具体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紧急状态是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空间范围或者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行使权力。紧急状态的适用范围比较宽。 八是将“社会主义建设者”写入宪法。随
44、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对新出现的社会阶层的地位适时地予以承认,意义深远,将使社会各进步阶层都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详细解答:第66题:参考答案:(1)法经是由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制定的,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法经的内容。其主要内容从篇目结构上看,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以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
45、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和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3)法经的特点和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
46、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不仅仅将刑事镇压的锋芒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而且也严厉打击奴隶主贵族复辟势力,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度,巩固新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法经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精神。法经视法为判断赏罚的标准,这是“刑无等级”原则的体现。法经体现出法家严刑峻法强化地主阶级专政的重刑精神。用严刑重罚来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要求“轻罚重判”,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法经是封建法制战胜奴隶法制的标志,也是李悝的重要贡献。分析题第67题:参考答案:(1)宪法依不同的标准可分属不同的范畴,上述三个同学的归类都是正确的。 (2)宪法有时是在法律部门的意义上使用的。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凡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时宪法是作为法律的渊源使用的,法律的渊源是指根据法的形式效力对法所作的分类,其中主要有制定性,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等,其中制定法在各国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