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2001年答案真题 120法学基础理论名词解释题第1题:参考答案: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详细解答:第2题:参考答案: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详细解答:法学基础理论判断题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产生规律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最初作为行为规范的习惯,表现为只对个别、具体的人和事进行调整,在个别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共同的典型的行为规则或习惯。随着国家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开始由国家机关来
2、认可一些行为习惯,从而使原始社会的一般规范习惯逐渐转变为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它是由国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习惯的认可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成文法,即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它是由立法者能动地、预见性地、系统地制定出来的法律,如汉漠拉比法典、摩奴法典等,就是成文法。成文法的优点在于比习惯法具有更大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因此本题选对。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意识的总称。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点
3、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等;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 而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即使国家强制力不等于强制力,即使有些技术规范、宗教戒律、家训族规等不是法律规范,但也可能具有某种强制力,当事人不得不服从。道德规范也不具有同法律一样直接的、足以强制人身的执行力,而更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缺乏明确的表现形式。当人们对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执时,一般也没有像法律那样的权威机构对其中的
4、是非曲直明确作出裁决,即使有这种裁决,也是舆论性质的,缺乏像法律那样的权威机构保证其实施。故本题选错。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一国范围内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的法律不仅是惟一的、而且是具有阶级性的。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进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在本质上具有物质根源(物质渊源)性和物质
5、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故本题选错。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与法的规范
6、作用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进行考察的;其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它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而法的社会作用则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其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并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法的社会作用也可以说就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即法的
7、实际目的。故本题选对。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在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二者完全相同,故本题选错。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的问题,一般认为法律由原则、概念和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适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
8、普遍的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故本题选错。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后果的内涵 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保护或奖励等;二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本题中的命题因为表述不够完整而成为错误的命题。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职业的形成 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在早期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发生的纷争依靠习俗或习惯得到解决,社会上的“执法者”主要凭借其深厚的生活经验
9、和人生阅历就能够胜任裁判是非的角色,而不必经过专业化的职业训练。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法律,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那么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门化使得人们在面对自己职业外的世界时感到茫然和无知,他们对职业外事务与纠纷的处理就越来越仰仗于专家。这时,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独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专家。因此,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必然导致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的,如社会分工、职业专门化和
10、由此带来的职业垄断化、法律的权威性等。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审判机构的独立性,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的自治管理上。因此,该命题是正确的。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司法的特征 了解司法的特征,需要把司法权与行政权进行比较。首先,司法具有非服从性。行政权的管理关系存在官僚层级式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性的。行政权可以接收领导者的命令,哪怕是错误的命令,通常也以服从为天职,从而保证政令畅通。而司法权不存在官僚层级上的服从关系,它不服从命令。因此,要求法官服从任何上级指示都是妨碍判断的。司法权的判断性要求法官执行既定的规则标准,“惟法律是从”是司法的本质
11、体现。因此,司法的服从性不是司法的特征。其次,司法具有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管理贵在神速和有效,判断贵在公正和准确。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的任务是促进和保证产出更大的馅饼,而法院的使命则是在既定规则和程序过程中判断馅饼分配的合理性。因此,公平优先性是司法的一个特征。第三,司法具有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利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诸如政治局势稳定、经济效益增长、道德秩序健康、民众生活安宁等等,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企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
12、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这些目标。因此,形式性是司法的一个特征。第四,司法具有稳定性。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行政权必须及时适应各个时期的社会变迁情势,但是司法权的本质决定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司法政策、司法态度、司法标准、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等等。鉴于上述论述,故本题选错。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渊源的概念 在中外法学中,法律渊源是个含义丰富的概念。从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看,法律渊源实际上指法官等职业群体对什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从法律适用
13、的角度看,法律性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立法机关或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立法活动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文本,如法典、单行法规、条例,以及认可的习惯和国际条约等;另一类是通行于社会中的各种正义观念、善良风俗和法理学说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等职业法律群体,首先要对各种法律性资料进行识别,以确定其在个案中是否有法律效力,具有哪一级别的法律效力。所以,我们不能把法律渊源简单地视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的表现形式仅仅是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分类。当然,我们更不能望文生义,把法律渊源看作法的内容的来源。因此,该命题是错误的。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14、,是人们关于法制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同时,它也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理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本题概括不全面,故选错。第1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制裁的方式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根据行政违法的
15、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是由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处罚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故本题选对。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做的阐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
16、释目的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四种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它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从法律解释的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根据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来解释法律的意义;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这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是其他解释方法的基础。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它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
17、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本题将文义解释同体系解释相混淆,故选错。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本题混淆了概念,故选错。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事件的概念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来自于社会,也可以来自于自然,另外也可能来自于时间的流逝。例如,导致发生继承的死亡,
18、导致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导致超出诉讼时效的时间流逝,等等。本题选对。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相互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从形式上看,权利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的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的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
19、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诚然,权利的法律宣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但在人权的宪法告示方面,公民的权利就不是“可能的”,而是必然享有或者存在法律救济的;而且在权利人要求权利相对人必须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时,其权利也不只是“可能的”;义务的法律宣示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在当事人承担与自己权利相伴而来的对应性义务和自愿承担的义务场合,义务并非是“必然的”,而是相对的和意定的。故本题选错。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规范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其中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
20、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又称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又包括授予公民或法人某种权利和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职权)两种类型,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
21、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上述分类和定义,本题选错。第2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溯及力的概念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第2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立法体制的概念 有关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结构被称为立法体制。它
22、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本题选对。第2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产生规律 法与国家就像是一对孪生子,它们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并发展。随着阶级结构的变化,氏族首领逐渐脱离生产并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把氏族管理机关由公众选举产生变为世袭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特殊机关。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和对抗,促使氏族管理机关中产生诸如军队、法庭、监狱、警察等暴力机构,社会公共权力的管辖范围逐渐由血缘关系变为按照地域划分。与此同时,统治者在氏族规范的基础上渗入了一些阶级性的内容,制定了
23、一些新的习惯法,后者与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它是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本题选对。法学基础理论简答题第23题:参考答案: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动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基本表现。法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叫法的规范作用,法对社会的作用叫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表现在:(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作用的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
24、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详细解答:法学基础理论论述题第24题:参考答案: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它是国家权力体
25、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差别,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判断属于思维范畴,管理属于行动范畴。所以,他们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在古今中外,司法(虽不一定都是独立的权力)都被作为判断权。行政权只是执行权,它是具有管理性质的权力,而严格区别于作为判断性质的司法权。判断是一种“认识”,而管理则是一种“行动”。司法权是判断权的命题是一个常识,也是事实,已经为社会实践所证明。 司法权的所有特性都要求司法在体制上的独立性,要使上述特性还原给司法权的话,又都取决于司法权在体制上的独立性。司法独立的理由有很多,如权力分立学说的论证、司法独立在西方的实践、人权保障的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26、、克服司法腐败的趋势、法律有效实施的保障、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甚至保证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落实等等,但是它们都还不是最根本的内在理由。司法独立的根本的内在理由是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它排除各种干扰与利诱,排除非法律力量的干涉,保证它不受不必要的其他力量的影响,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的依既定规则办事。因此,法官不仅需要纯净的心态,也需要纯洁的外部环境。而要实现判断的公正和准确,就要求也只能通过国家在政治体制或宪政制度方面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及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才能实现,此即司法独立。独立的体制是司法公正目标的外部保障机制。 这样的司法公正包含了两个要求: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
27、,涉及司法内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内部机制,即司法主体(包括司法组织与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关系问题。其中包括:法官(合议庭)与法官的关系、法官与法院的关系、法官与上级法院的关系等。二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涉及司法的外部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外部机制,即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以及政治秩序中的位置问题,包括司法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司法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司法与政党的关系等。详细解答:宪法学名词解释第25题:参考答案: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详细解答:第26题:参考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
28、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详细解答:宪法学选择题第2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近代宪法的起源 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是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该文件中体现了限制王权、保障臣民利益的原则。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契约性文件,其实施有赖于缔约者的誓言和切实履行。尽管它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的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选B。权利法案签署于1689年。人身保护法于1679年由英国国会
29、通过。王位继承法则于1701年签署。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都是英国近代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它们奠定了英国宪政体制的基石。第28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内容 对于有关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考生应该特别注意,加以重视。因为我国人大和法学界正在探讨监督法立法的可行性。世界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主要有:首先,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这以美国为代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最高司法机构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其次,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该体制起源于英国,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既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30、机关,又是负责监督和解释宪法实施的机关。第三,专门机构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即设立专门机构赋予它撤销违宪的法律的权力。该体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因此选ABD。第2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我国现行宪法历次修正的基本情况 1988年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因此选A。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条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31、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3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我国宪法的解释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因此选B。在我国学界,对于全国人大是否也具有宪法解释权尚存在争议。我国实行的立法机关解释体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无权解释宪法。第31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
32、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即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而对于居住条件,我国法律没有加以限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BD。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33题:参
33、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点 宪法修改程序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第3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点 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 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35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点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香港基本法第13条与第1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与防务。第111条规定,港币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第2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第36题:参考答案
34、:ABCD答案解析:考点 人身自由的内容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因此,本题四个选项皆为正确答案。第37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禁止兼职情形 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有关法院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由年满
35、23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担任。这一年龄资格限制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要求办案人员有一定政治与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确保办案的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更应具备这一年龄资格。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此类题属于考查知识的全面性,一般来说比较细,类似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对于副院长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此类题考生在复习当中需要多加注意。宪法学分析题第39题:参考答案: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许多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其中最主要的是它的权威性。(2)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
36、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依据。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3)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性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前提,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详细解答:中国法制史填空题第40题:参考答案:汤刑 九刑详细解答:考点 商周时期的立法 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鼎”时提到的。汤刑就是商朝初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周初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立法活动,即制定九刑。九刑在春秋时期就失传,只在左传中保留了一些片段,根据这些记述
37、,九刑应该是由九篇组成而得名,后人往往以此指代周朝的法律。第41题:参考答案:刑部 都察院详细解答:考点 清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刑部是清代重要的中央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全国的案件审理,处理地方上诉案件和秋审事宜。其时的中央监察机关是都察院。中国法制史判断题第4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周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所谓“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法律。是指西周初年,为了更好地统治被征服的殷商人,西周统治者在全国各地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商朝习惯法。但这些法律,只能在商人集中的地方适用,而不是在全社会适用。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
38、律形式,因此本命题是错误的。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期“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形成了“八议”之制。“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汉代的诉讼制度 在汉代,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为了控制司法权,防止司法舞弊现象的发生,汉代皇帝经常下诏移送案件由廷尉进行审理,因此本命题是正确的。第4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宋代的刑罚制度 宋太祖为宽贷死罪而立刺配之法,
39、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刺配刑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服军役者又称“配军”。宋代的配役不是必须加“刺”,但“刺”只能适用于配役者,所以“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这是与汉代以来作为主刑的墨刑的不同之处。正式确立刺配刑是在宋代而非本题所说的唐朝,因此是错误的。第4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元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民族间的不平等是元朝的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元初,根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的社会地位最优越;色目(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元代在法律
40、上明确规定蒙古人犯罪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目的是保障民族特权,实行分而治之。第4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清末变法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末的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第4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而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了防止袁世凯的篡权则将总统制改
41、为了责任内阁制,所以本命题是错误的。第5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南京国民党政府的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民事法律规范往往在刑事法典中加以规定。从近代的清末修律开始才接受了现代“民法”的含义,开始了制定民法的尝试,但当时的社会环境动荡剧烈,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不久就爆发了武昌起义,因此这部法律也就没有得到颁布施行。直到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的1928年陆续颁行了民法的各编,构成了其六法中的民法典。因此,说1928年至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是完全正确的。第5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42、成立,制定了统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是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适用时间最长、适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土地立法。该法共14条,是根据王明等人公布的土地法草案制定的,存在着较严重的左倾错误。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平山西柏坡村举行了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式和做法,成为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因此,本命题是错误的。中国法制史单项选择题第5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春秋时期的立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第
43、5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秦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秦朝比较重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制定了许多经济法规。有规定赋税制度加强农业管理的田律,规定官营手工业管理的均工律,规范商业经营活动的金布律等,因此本题选项中的金布律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第5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主张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在汉代被正式确立为刑罚适用原则以后,一直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沿用。第55题:参考答案:C答
44、案解析:考点 封建五刑制度 封建制五刑制度,即死、流、徒、杖、笞,首先确立于隋朝开皇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第5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唐朝的婚姻制度 根据唐律,卑幼的婚姻由祖父母父母或期亲尊长主婚,肯定了尊长的主婚权,规定了“嫁娶违婚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者”。因此应选B。第5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礼法融合 中国古代法律自汉代起就有了一个“引礼人法、礼法结合”的过程,这一过程最终是由唐代时完成的,和这一过程相符合的刑罚适用也相应地趋于轻缓,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A。第5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刑部虽是
45、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宗教的特殊地位和影响,设宣政院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侣纠纷案件。第5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清末修律 1902年,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并任命沈家本、吴廷芳为修律大臣。第6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文件 袁世凯死后,开始了北洋军阀各派系间的混战局面。1922年5月,直系军阀控制北京政权,为利用“法统”做工具以达政治目的,曹锟贿赂收买国会议员当选了总统,议员几易其稿而未完成的宪法,仅用了一周便通过了二读、三读,完成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该宪法分13章,141条。1923年10月10日,曹锟举行总统就职和宪法公布典礼,这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第6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国民政府司法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度。1935年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第62题:参考答案:这段文字记载的是唐代在刑罚适用方面实行的“类推”原则,其含义是指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详细解答:更多试卷请见麦多课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