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33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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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33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立法体制指一国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所形成的整体。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对一国所有的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进行划分就形成了不同法律部门,因此法律部门的基本要素是同类法律规范,而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这是实质意义部门法的基本观点。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凡法律规范不明确规定而只规定依其他法律法规者为准用性规则。这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根据本条规则不能够确定,而必须要靠所准用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确定,故为准用性规则。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本法和普通法是

2、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创制主体和程序之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根据法的创制和存在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根据是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根据是法的适用范围。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C选项的错误在于,执法是法的实施过程和环节,实际上是把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因而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活动,而立法是从个别到抽象,从具体到概括的过程。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事物或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这里甲规则适用于乙案件,丙案件在实质上与乙案件相似,因此甲规则也适用于丙案件是典型的类比推理。第

3、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该条对毒品的范围作出意思较窄的解释,因而是限制解释。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尽管权利和义务不可分,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但权利、义务两者之中权利是居于第一位的,故有主次之分。因此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是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的国家性的表现。法律是一种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必然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选项C实际上是法律的普遍性的一个表现。法律的国家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一国的主权领域,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4、。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辩证推理的概念和特征。B、C、D三个选项都是辩证推理的特征,选项A中的“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指的是归纳推理。辩证推理应当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推理方式。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规则的有关知识点。判断一个法律条文是否构成一个法律规则,主要看它是否具备法律规则的完整逻辑结构。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应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较为明确的

5、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此,这是一个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相较于法律规则要抽象得多,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个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则是表述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工具”,如“公司”、“法人”。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对一些知识点的理解和判断。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一切法律责任的实现均有国家强制力直接介入。选项B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因为英美法系的检察官不尽相同,且职责、权限、任命方式也有差异。在英国,检察官一般分为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检察长、

6、皇家检察官等。美国的联邦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部长。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附属于法院系统或隶属于司法部。选项D的错误在于:首先,法律的基本细胞是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之间是一种载体与内容的关系: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就是一个法律规范;一个法律条文也有可能包含了若干个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还有可能是由若干个法律条文共同组成的。判断一个法律条文是不是一个法律规范,主要看它是否具备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构成。法律的三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7、构成的。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D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义客体。A项和u项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特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所以这三项都不是本题的正确答案。C项“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属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1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事实的分类和特点。法律事实的特点有三:法律事实是一种

8、规范性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而法律行为是在人的主观意志指导下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选项A描述的仅仅是法律事实中的一种法律事件。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对一些知识点的理解和判断。除了选项A以外,其他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选项A是错误的:关于法律反映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这一点,许多法学家都表 示了赞同,但对于法律反映的是谁的意志则有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法律反映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下面掩盖的

9、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法律的内容从形式上说是国家意志,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的人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l/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足宪法的分类。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1

10、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确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1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

11、项、D项是错误的。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

12、究。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国务院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撒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丧要点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国的宪法保障机关是宪法委员会。第2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加入了21个世界人权公约。第27题:参考答案:

13、C答案解析: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第2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据劳动法的规定,日劳动时间一般是8小时工作制,每日工休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每周工作日5天,每年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如果有加班,还要有不同数量的补贴或倒休制度。第2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第3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

14、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基本权利体系,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包括婚姻三原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和一夫一妻制)、婚姻成立制度(六礼)和婚姻解除制度(七出、三不去),可见,排除H项、C项和D项。“义绝”属于唐朝婚姻制度的范畴,西周时期没有该制度,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官当”人律。“官当”是指以官品折抵徒罪的制度,该制度是封建特权法获得发展的表现。“官当”首次规定在北魏律中,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只有两部法典规定了

15、“官当,:制度,即C魏律和陈律,因此,排除A项和C项。陈律的颁布时间晚于C魏律,因此,排除D项。“官当”制度为开皇律和唐律所继承。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秦朝的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五种形式。其中,封诊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以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可见,B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决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它是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

16、近的律令条文,或者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廷行事不同于决事比,廷行事类似于判例,而决事比则是“比附断罪”。可见,排除C项。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朝的考课制度。唐朝的考课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员的品质、才能、勤劳、功过,分别等第据以升降赏罚的制度。唐朝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国家对各级官吏的品行操守提出的四项共同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简称为“德,慎、公、勤”。“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27条具体的专业要求。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身、言、书、判”是吏部择人之法,而不是考课之法,因此,排除A项。“八辟

17、之法”是“八议”制度的渊源,属于特权法的范畴,也是刑法原则的范畴,而不是行政立法的范畴,因此,排除B项。“三司推事”是隋唐时期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会同审理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属于司法的范畴,因此,排除D项。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是封建成文法典的综合性考查。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因此,我国封建成文法典发端于法经。中国历史上最后部封建成文法典是大清律例,而不是大清律集解附例。可见,A项表述错误。永徽律疏颁布于唐高宗永徽年间,该部法典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该部法典浯言精练,立法技术高超,以后的封建成文法典,无论从内容、编纂体例,还是从立法技术上看,都不能与之相比。

18、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于清末,虽然该部法典不具有近代意义,但是该部法典却废除了许多残酷的封建刑罚和制度,并取消了“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因此,不能认定该部法典属于封建成文法典的体系,C项表述错误。iC齐律将法典篇目确定为十二篇,开皇律沿用。可见,篇章体例定型化于齐律,而不是开皇律,因此, D项表述错误。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经。法经是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制定的,可见,A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可见, B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法经一共六篇,其中的第六篇具法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但是该篇目并

19、不是列在法典之首,而是放在法典之尾。首次开创成文法典刑法总则篇目为首的编纂体例的法典是曹魏律,而不是法经,因此,C项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法经首次开创了成文法典编纂的先河,这为以后中华法系的独树一帜奠定了基础。可见,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律篇目的主要内容。唐律一共十二篇,500条。十二篇按照顺序及内容来看,分别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和断狱律。其中,名例律规定了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

20、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奸罪等。“六赃”犯罪包括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这六类犯罪都属于惩贪治赃的犯罪,通过对比可知,C项是正确答案。这里的其余三个选项迷惑性很强,希望考生能准确记忆唐律十二篇的基本内容。第3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40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司法改革。清末为了配合修律工作的进行,对司法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包括对司法机关的改革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其中,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表现之一就是初步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可见,

21、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于 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因此,不能称其为“宪法”。排除A项。十九信条是清政府于1911年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它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十九信条虽然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强调“大清帝国皇统

22、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因此,该宪法性文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况且, 十九信条还未及公布,清朝统治者就土崩瓦解了。因此,排除B项。中华民国宪法又称为“贿选宪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的,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护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的宪法,故名。它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其主要特点是:企图以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了平衡各军阀之间的关系,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公布的,是蒋介石集团为巩固其独裁统治而制定的,排除D项。

23、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蒋介石集团于1931年包办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这里谈到的“五院制”,指的就是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 D项。注意:不要把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混淆。第4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颁布了许多宪法性文件,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

24、有: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各边区的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颁布了诸多宪法性文件,包括: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区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这里考生最容易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错误地认定为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第4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主要内容。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包括:发展农业,颁发土地确认地权,建立农民生产合作互助组织;促

25、进城乡经济交流;发展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D项。多选题第46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第一次把唯物主义真正贯彻到历史领域,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从而第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和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尽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都没有正确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第一次实现了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物质制约性)的统一,即实现了法的主客观性的统一,故A、B、C、D四项均正确。第47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法的创制是有权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创立、修改、废除法律的活动,

26、同时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方面的决定也属于立法活动,故A选项正确。婚姻法对道德规范的认可也是法的创制,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律师协会都没有立法权。第48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如果把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加以严格区分之后,法的构成要素的确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但不能说法的概念完全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概念,因为法的含义较为广泛,而法律规范是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的,其含义范围比法的含义要窄。因此A选项错误。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表述法和法律规范内容的载体,同时注意法律条文是表达法律规则的载体,B选项正确。只有在制定法中法律才表现为法律条文,判例法就不以法律条文为表现形式,故C选项正确。尽管法律

27、规则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但并不一定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同一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表现为几个法律条文,相应地一个法律条文既可以表达一个法律规则也可以表达数个法律规则。故D选项正确。第49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实质推理是在作为推理的两个前提即法律规定与事实至少有一个是不确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的推理。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都是第一个前提法律规定不确定,需要进行实质推理,故A、B、C三选项都正确。D选项“出现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就是第二个前提事实不确定,故也需要进行实质推理,因此D选项也正确。第50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律师的推

28、理是典型的类比推理,法院的判决以法律为准绳,是合法的。第51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无效的合同自身并不能产生法律关系,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当事人互负返还利益、恢复原状的义务也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非合同之债;政党、社团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是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即政党、社团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是法律关系中所要求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5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宪法规范的特点包括内容的政治性,效力的最高性,立法的原则性以及实施的多层次性。宪法规范要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层次的具体化,包括立法具体化和宪法解释。实施的可操作性不是宪法规范的特点

29、,第53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人民法院组织规定。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5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宗教与国家、政治和公共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第5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宪法的基本原则。17世纪、18世纪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反封建的民主思想,即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法治,分权等思想。人民主权就是人民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天赋人权就是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分权就是将国家权力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关。因此,A项、B项、 C项、D项是正确的。第56题

30、: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宪法的修改。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C项、D项是正确的;A项、B项是错误的。第57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不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第58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取得赔偿权,取得赔偿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不正确的处罚而得到昭雪后,或者是在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得到纠正后,公民要求国家负责赔偿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31、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形式。因此,A项、B项是正确的;C项、 D项是错误的。第59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

32、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B项、C项、D项是正确的,A项是错误的。第60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西周时期适用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刑罚适用原则,在礼记王制还规定有;“附从轻,赦从重”原则,即适用刑罚可轻可重者,一律从轻附刑;实行赦免时,应包括过失误犯的重罪。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亲亲相隐制度最终确立于汉代,而不是西周,故排除B项。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剂”的意思为诉状,而不是买卖契约。“造”的意思为到庭。可见,C项表述错误。西周时期实行“七出”、“三不去”制度,属于婚姻解除制度的范畴。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61题:参考答案:CD答案

33、解析:考查要点是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对象。汉文帝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其主要内容是:改墨刑(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图片)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死刑)。这次刑制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这次改革为最终废除肉刑奠定了基础。因此,C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但是此次改革也有弊端,主要表现为三点: (1)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实际上是由轻改重。(2)宫刑未改,宫刑是在南北朝时期才予以废除的。(3)笞数过多,往往有的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依上,排除A项。徒刑在文帝改革时就已经存在,且文帝刑制改革的对象是奴

34、隶制五刑,而奴隶制五刑中并不存在徒刑,自然谈不上对徒刑的改革,因此,排除B项。第6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律中“十恶”罪之“恶逆”罪的适用情形。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有所改动,使“十恶”条款定型化。十恶是重大犯罪,“为常赦所不原”。具体内容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十罪。其中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四罪的适用情形十分容易混淆,因此也成为考查的重点。具体而言,“恶逆”是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不孝”是指告发或者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等的犯罪;“不睦”是指谋杀以及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者告发

35、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内乱”是指奸小功以上亲,或者奸父、祖妾的犯罪。对比上述四类犯罪的适用情形可知,A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控告、咒骂祖父母属于“不孝”罪,排除B项。殴打和告发丈夫属于“不睦”罪,排除D项。第63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是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综合性考查。清末修律是在沈家本主持下进行的,除了商事法律外,沈家本都曾参与主持了各项修律活动,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中华民国采取总统制的共和政体,而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中华民国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共和政体;这是这两部宪法性文件在共和政体规定上的差别,可见,B项是错误选项。在近代,以判例和解

36、释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政权有两个: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从西方引进了诸多诉讼法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辩护原则,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简答题第64题:参考答案:(1)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在人类社会中,总是先有自发产生的氏族习惯,才有后来经国家自觉认可或制定的法律规范;总是先有一个又一个的个别裁决,才有后来的具有一般意义的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2)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任何国家法的起源,都不可能在刚形成时就是一个完全成熟的形态,或只有一种形态。事实恰恰相反,法律的形态总是先表现

37、为不成文形式,然后才出现成文(制定)形式。(3)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法律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日益脱离习惯、道德和宗教规范而成为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的过程。但这一分离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达到完全纯粹的状态。法律在其独立的过程中也同时受到来自习惯、道德和宗教规范、精神和观念的影响,早期国家的法律甚至还带有原始氏族习惯、道德、宗教的痕迹。详细解答:第65题:参考答案:(1)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原则简称权力制衡原则,其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其一,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二,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和相互制

38、约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2)权力制衡原则的局限性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权力制衡原则的理论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其人性论基础不够全面。另一方面,各个国家机关之间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关系,由此必然导致国家机关权力行使效率的低下。所以,权力制衡原则解决的中心是如何防止权力腐败问题,而非权力行使的效率问题;详细解答:第66题:参考答案:(1)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苏区,在抗日战争时期得到迅速发展。1943年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调解的原则。调解遵循自愿原则

39、,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原则和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的原则。 (3)调解限于民事纠纷,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调解的种类包括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者抚慰金等。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不受贿行贿、不乱打乱罚等,以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完毕后,一般要制作调解书。 (4)调解意义重大。它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有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纠纷;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人民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人民司法工

40、作的公正性与利于效率的结合,对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革命根据地的调解制度。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各抗日根据地分别颁行了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法规。这使得人民调解制度获得重大发展,为新中国建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奠定了基础。调解制度是我国具有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考生应当认真复习这道简答题。分析题第67题:参考答案:(1)上述三同学中,乙、丙两位同学的观点没有从实质上来理解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从而得出结论认为在立法和实施法律中两者是矛盾的。 (2)其实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与联系上看,法律原则是法

41、律规则的来源和基础,但二者又在内容的确定性程序上、适用范围上、适用方式上,作用上都存在着很大差别。尽管法律原则是立法者和法律实施者都要坚持的基本界限,但在立法上写出它的必要性在于:弥补法律规则漏洞。正确解释法律的需要。当法律出现矛盾或不清楚时,按照法律原则进行解释就是一种有效而可靠的方法。是正确实施法律的需要。在实施法律(包括守法)时,尽管规则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但若遇到具体案件且难以适用法律规则时,法律原则就成为理想的补充物,同时即便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法律原则也是评价适用程度的标准。详细解答:第68题:参考答案:县政府的行为不合法。 (1)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不同。县政府的征用是取得集

42、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后,应当再返还给原集体,县政府不能取得所有权,更不能将土地承包给个人。 (2)县政府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详细解答:第69题:参考答案:这段文字通过对“七杀”情形的描述,揭示了唐律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原则。“过失杀”属于“七杀”之一,所谓“七杀”,是唐律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将杀人罪分为谋杀、劫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七种杀人的行为。“七杀”最早源于晋律,而区分故意和过失原则源于西周,在唐朝得以成熟。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_ 这

43、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斗殴杀人的,处绞刑。凡是用兵刃以及故意杀人的,处斩刑。各类过失杀人、伤人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具体情况,允许以铜赎罪(即耳目所不能顾及的,思虑考虑不到造成伤害的,共同举重物而力量不够造成伤害的;履高失足或者击打禽兽导致的死伤等,都属于过失杀)。 (3)这段文字反映了当时刑律发展到什么程度?_ 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这体现了唐朝对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

44、动机和目的,而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所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等),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予以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为人过失状态下犯罪情形的高度认识。 (4)这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 _ 唐律区分故意和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体现了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详细解答:论述题第70题:参考答案:(1)责任自负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之一,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45、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在以身份关系为特征的古代社会,每个人都因其身份而与家庭、家族和社会密切相连,所以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盛行株连制,往往一人犯法,祸及家庭、家族;甚至朋友、邻居、同事、部下。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 (2)责任自负原则是宪法中的法治原则在法律责任的归结和追究方面的反映。法治原则要求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反映到归责原则上就是每个人都要对

46、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宪法上的权利保障原则也要求为保障他人顺利行使权利,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界限负责,造成违法后果者必须承担责任。当然这种平等只是原则,为了真正的公平,就需要对特殊人,特殊秩序加以特殊保护。这便有了责任转移问题,即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的不一致情况:承担责任者不一定是违法者,违法者不二定承担法律责任。 (3)我国古代法律规定有:族诛之刑,连坐法,牵连犯罪,子代父而受刑,一人犯罪数人受牵连等;这说明我国古代法律责任自负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外,而以牵连责任作为原则。清末沈家本修法第一次确立责任自负原则,是一个重大进步,对以后立法上责任认定有重大影响。详细解答:更多试卷请见麦多课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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