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385-2006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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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71.100.30 Y 09 备案号:38362-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3582013 代替 DB11/ 3582011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Class and category and labeling 2013 - 08 - 27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3582013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级别和类别 . 2 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

2、品 . 2 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 2 7 标识标注要求 . 2 8 检验规则 . 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环保烟花 .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 . 10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 . 11 DB11/ 358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5.1条、第5.2条、第6章、第7.1条、第7.2.1-7.2.16条、第7.3.1-7.3.15 条、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质量与安全、GB 195932004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3、GB 244262009烟花爆竹 标志,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3582011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本标准与DB11/ 3582011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 按GB 106312013规定的大类、小类进行分类,并按小类表述北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 爆竹产品。 修改“D级喷花类药量应2g ”为:D级喷花类药量10g;C级“喷花类药量应200g ”为: 地面(水上)喷花200g、手持(插入)喷花75g;修改“组合烟花类:药量应1500g( 20g/发) ”为:总药量1020g、小礼花型17

4、g/筒、吐珠型17g/筒、喷花型200g/筒; 修改 “组合烟花类:单筒内径30mm;体积0.16m3。”为:组合烟花类:产品外形:长度 700 mm、宽度500 mm、筒体高度300mm。单筒内径:小礼花型30 mm、吐珠型20mm、 喷花型52mm。(见表1) 增加了组合烟花燃放性能要求:效果件爆炸半径应15m,效果件发射高度应在15m50m之间。 (见表1);增加了“禁止销售和燃放含雷的组合烟花;禁止销售和燃放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 合烟花”。(见第6章) 增加了禁止销售和燃放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含0.13g 的响珠和炸子的产品除外)。(见6.2) 增加了提倡

5、销售和燃放环保烟花的要求,规定了环保烟花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见5.2、 5.3、附录A) 修改:“销售单元标识的产品级别、警示语主体文字应小于四号字号,其它文字、符号、数字 的高度不应小于1.8mm”为:销售单元上标识的“警示语”及警示语内容”、产品级别字体高 度应大于等于4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大于等于2.2mm,增加了运输包 装上标识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28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高度 应大于等于6mm的要求。(见7.1) 销售单元标识中增加了消费类别、数量的要求,修订了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药量、安全警示 语的标识规范。(见7.2) 修改:

6、“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为:“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污染环境, 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见7.2.13.2) 运输包装标识中增加了应有消费类别、生产日期、保质期、箱含药量、电子标签的要求,修订 了产品名称、箱含量、毛重、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的标识规范。(见7.3) 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 将附录B的C级、D级两表合并为1个表;按小类分别表述燃放说明;删去了原燃放安全距离 的具体数值;增加并修订了部分燃放说明。(见附录B) 将附录C的C级、D级两表合并为1个表;按小类分别表述销售单元标识;删去了原燃放安全 DB11/ 3582013 III 距离的具体数值;增加

7、并修订了部分销售单元标识。(见附录C)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烟花爆竹协会、北京市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逗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纪永、李增义、任文艳、王兴文、彭勇、邓棕元、谢翔燕、周巧霖、张少阳、 杨玉国、何润、刘丽、屈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

8、况为: DB11/ 3582006、DB11/ 3582010、DB11/ 3582011。 DB11/ 3582013 1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产品、标识标注和检验规则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烟花爆竹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

9、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保烟花 green fireworks 燃放后污染环境较轻的烟花爆竹产品。 3.2 效果件 effect parts 含烟火药的零部件。用于组合烟花产生各种燃放效果,包括炸花型效果件、喷射型效果件、笛音型 效果件、旋转型效果件、烛光型效果件、花束型效果件、喷花型效果件和吐珠型效果件等。 3.3 喷射型效果件 jet-t

10、ype effect parts 组合烟花效果件升空后,从效果件筒内喷射出彩珠、彩花等效果,效果件本身不被炸碎。 3.4 效果件爆炸半径 explosion Radius of effect parts DB11/ 3582013 2 组合烟花效果件升空后,将效果件中的彩珠、彩花瞬间抛射成球状空间区域的最大半径。 3.5 发射高度 launch height 组合烟花效果件形成效果的高度。 3.6 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non-vertical launching products 发射筒设计为与地平面非垂直发射的产品。 3.7 销售单元 sales unit 直接交付给消费者的最小销售单位。 4

11、 级别和类别 4.1 烟花爆竹产品标识的级别、类别应符合GB 10631的规定。 4.2 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5.1 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规格、药量和燃放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 环保烟花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3 提倡销售和燃放环保烟花。 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6.1 GB 10631规定的A级和B级产品。 6.2 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0.13g的响珠和炸子除外)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 6.3 组合烟花中扇型、V型、W型 、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6.4 组合烟花效果中含雷、

12、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品。 6.5 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合烟花。 6.6 含浇铸成型发射筒的组合烟花。 6.7 带升空效果的双响(含多响)产品。 6.8 未列入本标准第5章的其它烟花爆竹产品。 7 标识标注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7.1.2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应便于消费者购买、燃放时辨认和识读。 DB11/ 3582013 3 表1 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规格、药量和燃放性能 产品 级别 产品大类 产品小类 规格 药量 燃放性能 D 喷花类a 地面(水上)喷花 -

13、10g - 手持(插入)喷花 玩具类a 玩具造型 - 3g - 线香型 - 5g - 旋转类a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 1g - C 喷花类 地面(水上)喷花 - 200g - 手持(插入)喷花 - 75g - 玩具类 线香型 - 25g - 吐珠类 药粒型吐珠 - 20g(2g/发) - 爆竹类 黑药炮 单发高度50mm 内径5mm 0.2g - 白药炮 组合烟花类b 同类组合烟花 产品外形:长度700 mm,宽度 500 mm,筒体高度300mm。 单筒内径:小礼花型30 mm;吐 珠型20mm;喷花型52mm。 总药量1020g 小礼花型17g/筒 吐珠型17g/筒 喷花型200g/筒 效

14、果件爆炸半径应 15m,效果件发射高度应 在15m50m之间。 不同类组合烟花 a 不包括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0.13g的响珠和炸子除外)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 b 不包括扇型、V型、W型 、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不包括燃放效果中含雷、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 品;不包括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合烟花;不包括含浇铸成型发射筒的组合烟花。 7.1.3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和图形符号。使用汉语拼音和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时,字号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7.1.4 销售单元上标识的“警示语”及警示语内容、产品级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4mm,标注内容的 其它文字、符号

15、、数字高度应大于等于2.2mm。销售单元是单个产品且表面积不大于2000mm2时,可不 标注规格品种、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燃放安全区域等内容。 7.1.5 运输包装上标识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28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 高度应大于等于6mm。 7.2 销售单元标注内容及要求 7.2.1 产品名称 应在销售单元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产品名称不应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 应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应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2.2 消费类别 应使用绿色字体标注: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 7.2.3 产品级别 DB11/

16、 3582013 4 标注的产品级别应符合表1的要求,文字和背景对比色度应清晰。 7.2.4 产品类别 标注的产品类别应符合表1的要求。 7.2.5 燃放安全区域 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应标注:燃放安全区域:XX m(米)以外。 7.2.6 药量 组合烟花类产品应标注:数量:XX发,总药量:XXXX g(克),单筒最大药量:XX g(克)。其它 类产品应标注:药量:XX g(克)。 7.2.7 生产日期 7.2.7.1 应明码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采用“见XX部位”的方式,应明确标注在产 品或包装物的XX部位。生产日期标注后不应涂改。 7.2.7.2 应按年、月

17、、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年代号应标注4位阿位伯数 字;难以标注4位阿位伯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标注2位阿位伯数字。 7.2.8 保质期 应标注: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燃放。 7.2.9 产品标准号 应标注:本标准号及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7.2.10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应标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7.2.11 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地址 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经销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2.12 燃放说明 应标注:燃放场所、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燃放说明见附录B。 7.2.13 安全警示语 7.2.13.1 根据产品

18、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安全警示语。警示语文字与背景的对比色度应清晰,并与 产品名称在同一视野内。 7.2.13.2 警示语应标注以下内容: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污染环境,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正确安全点燃; 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 严禁酒后燃放。 7.2.14 建议零售价格 DB11/ 3582013 5 应在销售单元上标注:建议零售价格:XX元。 7.2.15 销售地区 应在包装上标注:北京地区。 7.2.16 数量 组合烟花类、爆竹类产品应在销售单元上标注:XX发(头)。产品标识的发(头)数误差应小于等 于5%。 7.2.17 环保烟花 符合

19、附录A要求的烟花宜标注:环保。 7.3 运输包装标注内容及要求 7.3.1 产品名称 应在运输包装箱的正面,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产品名称不应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应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3.2 消费类别 同本标准7.2.2的要求。 7.3.3 产品级别 同本标准7.2.3的要求。 7.3.4 产品类别 同本标准7.2.4的要求。 7.3.5 生产日期 同本标准7.2.7的要求。 7.3.6 保质期 同本标准7.2.8的要求。 7.3.7 产品标准号 同本标准7.2.9的要求。 7.3.8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同本标准7

20、.2.10的要求。 7.3.9 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地址 同本标准7.2.11的要求。 7.3.10 箱含量 DB11/ 3582013 6 运输包装箱内装数量,由数字和计量单位构成。 7.3.11 箱含药量 运输包装箱内所装产品的总药量,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应标注:箱含药量:XX kg(千克)。 7.3.12 毛重 运输包装箱和所装产品的总质量,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应标注:毛重:XX kg(千克)。 7.3.13 体积 运输包装箱的体积应标注:长mm(毫米) 宽mm(毫米) 高mm(毫米)。 7.3.14 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 7.3.14.1 组合烟花类产品的运输包装上应标注:烟花爆竹

21、易燃易爆、污染环境,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 安全和健康、防火防潮、轻拿轻放、严禁倒置;其它类产品的运输包装箱上应标注:烟花爆竹易燃易爆、 污染环境,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防火防潮、轻拿轻放。 7.3.14.2 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0、GB/T 191的要求。 7.3.15 电子标签 应在运输包装箱的外侧(正面或侧面)粘贴储存有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的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的内 容、规格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7.3.16 环保烟花 符合附录A要求的烟花宜在运输包装箱上标注:环保。 7.4 标识标注内容 烟花爆竹的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的示例参见附录C。 8 检验规则 8.1 抽

22、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按GB/T 10632规定执行。 8.2 检验数量和判定规则 8.2.1 规格检验数量和判定规则 从抽取的样品中随机取出1个产品,检验产品长度、宽度和发射筒(筒体)的高度,选择产品中内 径最大的发射筒(筒体)检验内径,检验数值符合本标准5.1条时判定为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不 合格产品。 8.2.2 药量检验数量和判定规则 8.2.2.1 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烟花:从抽取的样品中随机取出1个产品,检验单个产品总药量, 总药量符合本标准5.1条规定时判定为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DB11/ 3582013 7 8.2.2.2 吐珠类烟花:从抽取的样品中随机取出

23、1个产品,检验单发药量和总药量,单发药量和总药 量均符合本标准5.1条规定时判定为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2.2.3 爆竹:从抽取的样品中随机取出1挂(盒)产品,检验单发药量,单发药量符合本标准5.1 条规定时判定为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2.2.4 组合类烟花:从抽取的样品中随机取出1个产品,组合烟花产品中含多种规格效果件时,应 分别测量单筒药量,全部规格的单筒药量和总药量均符合本标准5.1条规定时判定为符合标准要求,否 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2.3 效果件爆炸半径检验数量和判定规则 从抽取的组合烟花样品中随机取出1个产品,从组合烟花产品同一排发射筒中

24、取出4个炸花型效果 件(笛音型、旋转型、烛光型、花束型、喷花型和吐珠型效果件不检验爆炸半径,直接判定爆炸半径合 格; 组合烟花产品中含多种规格效果件时,选择最大规格炸花型效果件),测量其中3个效果件的爆 炸半径,3个效果件的爆炸半径均值符合本标准5.1条规定时判定为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产品。 8.2.4 效果件发射高度检验数量和判定规则 抽取的组合烟花样品中随机取出1个样品用于外观、药量等项目检验,其余产品全部检验效果件发 射高度,组合烟花产品中含多种效果件或单筒中有多种效果件时,全部效果件的发射高度均符合本标准 5.1条规定时判定为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3 检

25、验方法 8.3.1 规格检验方法 8.3.1.1 发射筒(筒体)内径检验方法 发射筒(筒体)分为圆柱形筒和圆锥形2种: a) 圆柱形筒:用游标卡尺(精度:0.02mm)直接量取发射筒(筒体)内径。 b) 圆锥形筒:用游标卡尺(精度:0.02mm)量取圆锥形筒最粗的内径,圆锥形筒最粗的内径为发 射筒(筒体)内径。 8.3.1.2 发射筒(筒体)高度检验方法 用钢卷尺(精度:1mm)或游标卡尺(精度:0.02mm)直接量取发射筒(筒体)的高度。 8.3.1.3 产品长度和宽度检验方法 产品端面分为方形、圆形和其它形状3种: a) 端面为方形的组合烟花,用钢卷尺(精度:1mm)直接量取组合烟花的长度

26、和宽度。 b) 端面为圆形的组合烟花,用钢卷尺(精度:1mm)量取端面圆形直径,端面圆形直径为组合烟 花的长度和宽度。 c) 端面为其它形状的组合烟花,用长度700mm、宽度500mm的方框套组合烟花端面,任意转动方 框,能套进组合烟花端面的判定组合烟花的长度和宽度符合要求,否则判定组合烟花尺寸过大。 8.3.2 药量检验方法 8.3.2.1 单筒(发)药量检验方法 DB11/ 3582013 8 解剖烟花产品,剔除引火线,取出烟火药(包括发射药和效果药),用天平(精度:0.1g)称量烟 火药质量,组合烟花产品中含多种规格效果件时,应分别测量单筒药量。 8.3.2.2 总药量检验方法 用单筒(

27、发)药量乘以筒(发)数,计算总药量(组合烟花产品中含多种规格效果件时,用单筒药 量分别乘以筒数,计算总药量)。 8.3.3 效果件爆炸半径检验方法 8.3.3.1 检验方法分为方法1(简易法)和方法2(仲裁检验法)。 8.3.3.2 方法1(简易法):将产品解剖,取出效果件,将效果件静止水平放置在地面1m高处,以效 果件为中心用纤维卷尺(精度:5mm)画半径15m的圆,点燃效果件,在不同方位观察效果件将彩珠、 彩花瞬间抛射成球状空间区域的边缘,边缘不超过15m的圆判定效果件爆炸半径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 定效果件爆炸半径过大。 8.3.3.3 方法2(仲裁检验法):将产品解剖,取出效果件,将效果

28、件静止水平放置在地面1m高处, 点燃效果件,在不同方位观察效果件将彩珠、彩花瞬间抛射成空间区域的边缘,用纤维卷尺(精度:5mm) 测量空间区域的边缘与效果件的距离,计算平均值,平均值为效果件爆炸半径。 8.3.4 效果件发射高度检验方法 点燃组合烟花,用测高仪或其它仪器测量组合烟花效果件发射高度(效果件升空后有爆炸或炸开效 果的指爆炸、炸开瞬间的高度,无爆炸、炸开效果的指燃烧运动轨迹最顶端的高度),当单筒中有多种 效果件时,应同时测量各种效果件的发射高度。 DB11/ 3582013 9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环保烟花 A.1 技术要求 烟花爆竹产品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属于环保

29、烟花: a) 符合本标准5.1条规定; b) 产品中的各种烟火药(引火线中烟火药除外)组分中无硫磺; c) 产品中的各种烟火药(引火线中烟火药除外)燃烧时释放出的烟雾较少,5g烟火药在2m1.5m 1.5m密闭空间燃烧后,产生的PM2.5浓度30min的平均值小于等于5mg/m3 (质量浓度转换 系数k选择0.22)。 A.2 烟火药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按GB/T 10632规定抽取样品,从抽取的样品中随机取出1个产品,解剖,取出烟火药,烟火药分 为发射药和效果药2种,取样方法如下: a) 发射药取样方法:解剖产品,取出发射药。 b) 效果药取样方法:解剖产品,取出效果件(产品中有多种效果件时

30、,应分别取样),解剖效果 件,剔除引火线,取出烟火药(1种效果件中含多种烟火药时应分别取出,按质量百分比混合 均匀)。 A.3 硫磺定性分析方法 取1g烟火药放入烧杯中,加入二硫化碳(分析纯)适量,搅拌,过滤,滤液收集于蒸发皿中,待 有机溶剂蒸发干后,观察蒸发皿底部,若有黄色结晶,判定烟火药组分中有硫磺,否则判定烟火药组分 中无硫磺。 A.4 PM2.5检验方法 将5g烟火药放置在2m1.5m1.5m密闭空间,点燃烟火药,用粉尘监测仪(精度:10,测量 范围:100 mg/m3)测量产生粉尘浓度30min的平均值(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选择0.22),30min平均值 为烟火药产生的PM2.5的值

31、。 B DB11/ 3582013 10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 表B.1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 产品 大类 组合烟花类 爆竹类 喷花类 吐珠类 玩具类 旋转类 产品 小类 同类组合烟花、 不同类组合烟 花 黑药炮、 白药炮 地面(水 上)、插入喷 花 手持喷花 药粒型吐珠 线香型 玩具造型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燃放 说明 应在室外坚实、 平坦的地面上 燃放。发射口应 垂直向上。点燃 引线时,身体任 何部位不应置 于产品上方,点 燃引线后,应立 即离开至XXm外 观看。严禁 14 周岁以下未成 年人燃放。发现 引线断火,不应 探头察看,不应 再次

32、点燃。15分 钟后点燃备用 引火线或灌水 处理。 应在室外高 处悬挂或地 面上燃放, 严禁放在口 袋里或密闭 盒子中燃 放,严禁手 持或甩向空 中及人群 中。结鞭爆 竹应整挂燃 放,严禁扯 开。点燃引 线,立即离 开至XXm外 观看。14周 岁以下未成 年人应在成 人监护下燃 放。 应在室外坚 实、平坦的 地面上燃 放,严禁手 持。点燃引 线后,应立 即离开至 XXm 外 观 看。14周岁 以下未成年 人应在成人 监护下燃 放。发现引 线断火,不 应探头察 看,不应再 次点燃,15 分钟后灌水 处理。 应在室外燃 放。燃放时不 要触及非手 持部位,伸开 手臂,握住手 柄,远离身体 其他部位,避

33、 免火花接近 衣物或其他 易燃物质。一 次只能点燃 一根。14周岁 以下未成年 人应在成人 监护下燃放。 发现引线断 火,不应探头 察看,不应再 次点燃,15分 钟后灌水处 理。 应在室外燃 放,不应手 持。将产品固 定好,发射口 应垂直向上, 严禁对人、易 燃物质和障 碍物,点燃引 线,应立即离 开至XXm外观 看。14周岁以 下未成年人 应在成人监 护下燃放。 发现引线断 火,不应探头 察看,不应再 次点燃,15分 钟后灌水处 理。 应在室外燃 放。燃放时 不要触及非 手持部位, 伸开手臂, 握住手柄, 远离身体其 他部位,避 免火花接近 衣物或其他 易燃物质。 一次只能点 燃一根。小 心

34、烫手。严 禁对人、对 物,14周岁 以下未成年 人应在成人 监护燃放。 应在室外地 面燃放,严 禁手持。点 燃引线后, 应立即离开 至XXm外观 看。14周岁 以下未成年 人应在成人 监护下燃 放,发现引 线断火,不 应探头察 看,不应再 次点燃,15 分钟后灌水 处理。 应在室外地 面燃放,严 禁手持。点 燃引线后, 应立即离开 至XXm外观 看。14周岁 以下未成年 人应在成人 监护下燃 放。发现引 线断火,不 应探头察 看,不应再 次点燃,15 分钟后灌水 处理。 警 示 语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污染环境,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正确安全点燃”、“严禁在

35、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DB11/ 3582013 11 B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 表C.1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 产品大类 组合烟花类 爆竹类 喷花类 吐珠类 玩具类 旋转类 产品小类 同类组合烟花、 不同类组合烟花 黑药炮、 白药炮 地面(水上)喷花、 手持(插入)喷花 药粒型吐珠 线香型 玩具造型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产品名称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消费类别 个人燃放类 产品级别 C级或D级 燃放安全区域 XXm XXm XXm XXm XXm XXm XXm

36、 药 量 总药量:XX g 单筒最大药量:XX g XX g XX g XX g XX g XX g XX g 数 量 XX发 XXXX头 XX个 XX支 XX支 XX个 XX个 生产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保 质 期 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燃放 产品标准号 DB11/ 358-2013和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安全生产许可 证号 (XX)YH安许证字XXXX XXX 制造商名称 XX省XX市XXXXXX公司 制造商地址 XX省XX县XX村 经销商名称 北京市XXXXXXX公司 经销商地址 北京市XXXXXXXXXXXXX 经销商电话 XXXXXXXX 燃放说明 详见附录B 警 示 语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污染环境,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正确安全点燃”、“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建议零售价格 XX元 销售地区 北京地区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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