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 DB11/T 385 2019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of ready-mixed concrete 2019 03 27 发布 2019 07 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 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 局 DB 联合 发布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of ready-mixed concrete 编 号: DB11/T 385 2019 主编部门: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 市场 监
2、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 2019年 07月 01日 2019 北京 2 前 言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京质监发 2017 2号)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 理规程 DB11/ 385-2011 进行 了修订。 本规程共分 10章,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原材料管理; 5 设备管理; 6 试验管理; 7 生产管理; 8 运输与交付; 9 浇 筑与养护; 10 资料管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对术语进行了增减; 2调整了基本规定 要求
3、; 3原材料管理中增加了再生骨料的要求,调整了 水泥、 矿物掺合料 等的复试 项目; 4 补充了试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系列配合比设计方法; 5 补充了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搅拌机下料口、运输车卸料口的视频 监控要求; 6 补充了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应用信息化管理和使用自 动 含水率测定装置的相关要求 ; 7 增加了对混凝土养护的要求 。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同 负责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北京市混凝土 协会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标准编制组(地址
4、:北京 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 69号金隅科技大厦一区 A3门一层,邮编: 100041, 电话: 010-63941490(传真)、 010-63978522,电子信箱: 3 ( bj-)。 本规程主 编单位 :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总新型建材有 限公司 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诚智乾懋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
5、中泓恒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钻石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建江 李彦昌 董晓明 刘洪波 司天森 张 培 戴清波 杨思忠 齐文丽 胡耀林 张全贵 安同富 聂法智 陈喜旺 徐宝华 4 蔡亚宁 马雪英 高金枝 谢开嫣 李帼英 于 明 楚建平 周成斌 岳爱敏 王海波 张 怡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陈旭峰 路来军 王子明 刘敬中 阮宏艳 任铁钺 康 镔 5 目 录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原材料管理 . 4 4.1 一般规定 . 4 4.2 水
6、泥 . 4 4.3 骨料 . 5 4.4 矿物掺合料 . 6 4.5 外加剂 . 7 4.6 水 . 7 5 试验管理 . 8 5.1 一般规定 . 8 5.2 配合比设计 . 9 5.3 配合比使用 . 10 6 设备管理 . 11 6.1 一般规定 . 11 6.2 混凝土搅拌系统 . 11 6.3 搅拌系统计量设备 . 12 6.4 试验仪器 . 12 6.5 混凝土运输车 . 13 6.6 其他设备 . 13 7 生产管理 . 14 7.1 一般要求 . 14 7.2 过程控制 . 14 8 运输与交付 . 17 9 浇筑与养护 . 19 10 资料管理 . 21 本规程用词说明 .
7、23 引用标准名录 . 24 条 文 说 明 . 26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 3 4 Materials Management . 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 4.2 Cement . 4 4.3 Aggregate . 5 4.4 Mineral Admixtures . 6 4.5 Admixtures . 7 4.6 Water . 8 5 Test Management . 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9
8、5.2 Mix Proportion Design . 10 5.3 Mix Proportion Application . 11 6 Devices Management . 12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2 6.2 Concrete Mixer System . 12 6.3 Scales . 13 6.4 Test Instrument . 13 6.5 Concrete Trucks . 14 6.6 Other Equipment . 14 7 Production Management . 15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9、 15 7.2 Process Control . 15 8 Transportion and Delivery . 18 9 Placing and Curing . 20 10 Document Management . 2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 2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25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7 1 1 总则 1.0.1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和 应用 管理水 平, 做到 保证质量 、 节约资源 、 保护环境,制定本规
10、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0.3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 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在搅拌站(楼)生产的、 并采用运输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 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2.0.2 工作性 workability 混凝土拌合物在一定施工条件下,便于施工操作且能保证获得均匀密 实的性能,主要包括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 2.0.3 混合砂 mixed sand 天然砂 、 机制砂 、 再生细骨料 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
11、3 3 基本规定 3.0.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 3.0.2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 制度。 3.0.3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 能,合格后方可上岗。 3.0.4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 生产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DB11/642的要求,试验室应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DB11/T386 的有关规定。 3.0.5 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 土 GB/T14902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 3.0.6 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
12、合同约定进 行复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 严禁在预拌混凝土运输、输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 4 4 原材料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 材料管理制度。 4.1.2 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 选用。 4.1.3 原材料采购合同中应包含买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卖方相应的质 量承诺。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4.1.4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原材料供应商档案,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 质量、供货能力、环保及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稳定的原材料采购渠道。 订货前,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和确认。 4.1
13、.5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 和确认,并将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 复印件存档。 4.1.6 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并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原材料的品名、 厂家、等级、规格、检验状态等信息。 4.1.7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措施与制度,不得使 用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4.2 水泥 4.2.1 预拌混凝土所用水泥应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 或 相关产 品标准的要求。 4.2.2 水泥品种的选用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 环境确定 ,并符合下列要求 。 1 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 ; 5 2 对于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
14、土,宜选用硅酸盐水 泥或普通硅酸 盐水泥; 3 重点工程宜选用比表面积不大于 350m2/kg的水泥。 4.2.3 水泥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防潮措施。水泥进场后应按品种、等 级、生产厂家分仓存储,不得混仓。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一 个月)时,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4.2.4 水泥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 、比表 面积 。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 500t 为一检验批。当 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按不超过 1000t为一检验批。 4.3 骨料 4.3.1 骨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
15、法标准 JGJ 52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4.3.2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确保骨料的来源符合相关规定。 4.3.3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 的天然砂或机制砂。 当采用混合砂时, 混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 4.3.4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 或卵石。粗骨料宜选用二级或多级配。 4.3.5 满足预拌混凝土性能要求的工业尾矿或废渣可用于预拌混凝土生 产,其质量 应符合混凝土用砂、石质 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的规定。 4.3.6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再生细骨料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 料 GB/T25176 的规定,再生
16、粗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6 GB/T25177的规定。 4.3.7 骨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进行复试检验。细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 括颗粒级配、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粗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 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 不超过 400m3或 600t 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连续进场且 质量稳定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 4.4 矿物掺合料 4.4.1 预拌混凝土中可掺用 的 矿物掺合料 有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 、硅 灰、钢铁渣粉、石灰石粉、复合掺合料,并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4.4.2 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
17、凝土中的粉煤 灰 GB/T1596 的要求,宜采用 级或 级, 级粉煤灰不得用于结构工 程。耐久性设计值大于等于 50年的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 C类粉煤灰。 4.4.3 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 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18046的要求。 4.4.4 矿物掺合料使用时,应满 足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DB11/T1029 及其他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当使用标准或规范无规定的矿物 掺合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4.5 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复试。粉煤灰复试项目应包括细度、 需水量比、烧失量、安定性( C类粉煤灰);矿渣粉复试
18、项目应包括比表 面积、流动度比、活性指数;硅灰复试项目应包括需水量比、烧失量。 同 厂家、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粉煤灰、矿渣粉、复合矿物掺合料不超过 500t 为一检验批,钢铁渣粉、石灰石粉不超过 200t 为一检验批,硅灰不超过 7 30t为一检 验批。 4.5 外加剂 4.5.1 减水剂、引气剂、泵送剂、早强剂、缓凝剂等外加剂应满足混凝 土外加剂 GB8076 标准要求;防冻剂应符合混凝土防冻剂 JC475 标 准要求;膨胀剂应符合混凝土膨胀剂 GB23439 标准要求; 速凝剂应 符合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GB/T35159标准要求; 其他外加剂应满足相 应产品标准要求。 4.5.2 外加剂进
19、场复试检验项目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的规定。 4.5.3 外加剂使用前应按照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 的 规定进行原材料 相容性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4.5.4 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仓存储。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对其相 溶性和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 当不同种类 外加剂交替使用时,使 用前应清洗搅拌机、罐车、泵车、管道等设备。 4.5.5 液体外加剂应放置阴凉干燥处,并采取措施防止日晒、 雨淋 、渗漏。 冬期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结晶,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如有变色等现象,应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5.6 引气剂宜采用独立的 计量 系统。 4.
20、6 水 4.6.1 预拌混凝土生产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的规定。 4.6.2 回收水再利用时,应考虑水中残留物对预拌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并 经试验确定。 8 5 试验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试验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试验方法标准的 要求。 5.1.2 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试验人员数量应满足规定要求,并与生产规 模相匹配。 5.1.3 试验人员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试验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 范、记录真实、结论 明确 。 5.1.4 试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试验人员共同完成。实施数据自动采 集且具有视频监控的试验项目可由一名试验人员完成。 5.1.5
21、 各种原材料试验记录、混凝土试配记录、混凝土性能检验试验记录 及相应的试验报告应按试验的时间顺序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断号、 重号。企业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条件的试验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 测机构进行试验,并建立委托台账。 5.1.6 试样 (件) 应有唯一标识,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试 样( 件 ) 编号应按取样的时间顺序分类连续编号,不得断号、重号。 5.1.7 试验室应定期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评定, 为配合比设计及生产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5.1.8 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 规定 要 求时,应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采 取相应措施。 5.1.9 原材料批量检验后应
22、对试样 (件) 进行留置,试样 (件) 的数量及 9 留置时间 应执行相关标准 ,并加以标识。混凝土试件试验完成后,破型试 件留置时间不应少于 24 小时。 其他试验完成后,试样(件)的留置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DB11/T386。 5.1.10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不得向使用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 凝土试件。 5.2 配合比设计 5.2.1 预拌 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原材料性能、设计强度等 级、耐久性以及施工工艺对工作性的要求, 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 程 JGJ55执行。特种混凝土 的 配合比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公路、市政、铁路等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冬季施 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还需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5.2.2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或 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大体积混凝土、水下工程混凝 土以及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等混凝土构件最小截面尺寸较大时,可根据 需要适当增加矿物掺合料的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