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60.30 Z 77 DB12 天 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889 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19-07-09发布 2019-07-10实施 天 津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889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农村水污染, 改善农村人
2、居环境和 流域水环境质量 ,保护人体健康,加强对 天津市 行政区域内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结合天津市实际,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环保产业研究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邓小文、孙猛、魏代艳、赵吉睿、刘佳泓、张骥、刘京伟、曹殿显、陈小明、 魏恩棋、陈魁、王浩、崔家旭、荚秀艳。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 2019年 6月 28日 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12/ 889 2019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水污染物排放 技术 要求、 水污染物 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
4、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
5、盐法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语 和 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 冲厕、 洗涤、洗浴和厨 房 等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DB12/ 889 2019 2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
6、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技术 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出水 直接 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类、 类功 能水体 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出水直接排入 GB 3097 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应符合 GB 3838 地表水 类 水环境质量 标准限值 。 4.1.2 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后 , 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
7、应 执行 GB 5084 规定; 回用于渔业的, 相关控制指标应 执行 GB 11607 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 执行 GB/T 18921 规定;回 用于其他用途的 , 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 4.1.3 农村 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执行 GB/T 31962。 4.1.4 出 水 排入 沟渠、池塘等 水 功能 区划 未明确 水体 的 ,执行表 1 的规定 。 其中, 规模 500m3/d(不 含 )-50m3/d(含 )的处理设施执行 一级 标准;规模 小于 50m3/d(不含 )的处理设施执行 二级 标准 。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8、要求 4.2.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 自本标准 实施 之日起 执行本标准 。 4.2.2 出水排入 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 且 按照出水水质满足 GB 18918-2002 一级 A 排放 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 1 的规定 。 4.2.3 其他现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 表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控制项目名称 一级 标准 二级 标准 1 pH 值 (无量纲) 6-9 6-
9、9 2 悬浮物( SS) 20 20 3 化学需氧量( CODCr) 50 60 4 氨氮(以 N 计) 5( 8) 8( 15) 5 总氮(以 N 计) 20 - DB12/ 889 2019 3 表 1 (续) 序号 控制项目名称 一级 标准 二级 标准 6 总磷(以 P 计) 1 2 7 动植物油 类 3 5 注: 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 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 4.3 其他规定 农家乐餐饮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 GB/T 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 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10、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工艺末端应设置 规范化排污口 , 并 按规定 设置 永久性排 污 口 标志。 5.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 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 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 5.3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 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 范 的规定执 行。 5.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单位 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 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
11、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 5.5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2 执行 ,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 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 2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值 (无量纲)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悬浮物( SS) 重量法 GB/T 11901 3 化学需氧量( CODCr) 重铬酸盐法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828 HJ/T 399 4 氨氮(以 N 计)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5 总氮(以 N 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6 总磷(以 P 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7 动植物油 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6 实施与监督 DB12/ 889 2019 4 6.1 本标准由 各级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 监督实施。 6.2 各级 生态环境 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 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