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059-201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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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059 2018 代替 DB12/-05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2018 - 12 - 27发布 2019 - 01 - 01实施 天津市 生态 环境局 天津市市场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发布 DB12/ 059-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2、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 率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8 DB12/ 059-2018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加强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 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是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059-95)的修订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 11种恶臭污染物 排放控制要求; 收严了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排气筒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 计算方法 ; 更新了监测要求 。 本标准为 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

3、放标准 , 是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国家或 天津市 已 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排放控制要求按照 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 生态 环境局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亘、卢志强、邹克华、荆博宇、商细彬、杨伟华 、 耿静、孟洁、鲁富蕾、翟 增秀、张妍、曹阳 、 李伟芳、 宁晓宇、刘咏、 韩萌、李佳音、闫凤越、肖咸德 。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 12月 17日批准 。 本标准 于 1995年 11月首 次发布,本次为第一

4、次修订。 DB12/ 059-2018 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 控制 等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改 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 其建成投产后的 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 染源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

5、、规章的相关规定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 内容 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 和 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

6、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 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

7、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恶臭 odor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DB12/ 059-2018 2 3.2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 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odor pollution source 生产经营活 动中产生恶臭 污染物 的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3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

8、筒任何 1h排放污染物(臭气浓度除外)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6 周 界 boundary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 的 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 实际边界。 3.7 现 有 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 企业或设施 。 3.8 新建 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

9、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污染源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周界浓度限值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对照表 1、表 2中的控制项目,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 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使其满足表 1、表 2的相应限值。 表 1 恶臭污染物 、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 控制 项目 排气筒高度, m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氨 15 0.6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0 1.0 30 3.4 2 三甲胺 15 0.15 20 0.25 30 0.86 3 硫化氢 15 0.06 20 0.10 30 0.34 DB12/ 059-2

10、018 3 续表 1 序号 控制 项目 排气筒高度, m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4 甲硫醇 15 0.00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0 0.01 30 0.03 5 甲硫醚 15 0.06 20 0.10 30 0.35 6 二甲二硫 15 0.15 20 0.25 30 0.86 7 二硫化碳 15 1.5 20 2.5 30 6.0 8 苯乙烯 15 1.5 20 2.5 30 8.5 9 乙苯 15 1.5 20 2.5 30 8.5 10 丙醛 15 0.20 20 0.33 30 1.1 11 丁醛 15 0.18 20 0.31 30 1.0 12 戊

11、醛 15 0.12 20 0.20 30 0.69 13 乙酸乙酯 15 1.8 20 3.0 30 10 14 乙酸丁酯 15 1.2 20 2.0 30 6.9 15 2-丁酮 15 2.1 20 3.6 30 12 16 甲基异丁基酮 15 1.8 20 3.0 30 10 DB12/ 059-2018 4 续表 1 序号 控制 项目 排气筒高度, m 排放限值,无量纲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7 臭气浓度 15 10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表 2 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 周界 环境空气浓度限值 序号 控制 项目 单位 标准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氨 mg/m3 0.20 周界 2

12、三甲胺 mg/m3 0.05 3 硫化氢 mg/m3 0.02 4 甲硫醇 mg/m3 0.002 5 甲硫醚 mg/m3 0.02 6 二甲二硫 mg/m3 0.05 7 二硫化碳 mg/m3 0.50 8 苯乙烯 mg/m3 1.0 9 乙苯 mg/m3 1.0 10 丙醛 mg/m3 0.065 11 丁醛 mg/m3 0.06 12 戊醛 mg/m3 0.04 13 乙酸乙酯 mg/m3 3.0 14 乙酸丁酯 mg/m3 0.40 15 2-丁酮 mg/m3 1.4 16 甲基异丁基酮 mg/m3 1.2 17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 4.3 其他控制要求 4.3.1 排气筒高度处于

13、表 1所列的两个高度之间时,恶臭污染物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 法计算;排气筒高度大于 30m时,应按照 30m相应的排放限值执行。内插法见附录 A。 4.3.2 恶臭污染源有多根排放同 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其中任意相邻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 何高度之和,应按附录 B的方法依次计算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应满足表 1的相应限值。 4.3.3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相关 记录 。 DB12/ 059-2018 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 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等 国家或 天津市 自行监测

14、及信息公开相 关 规定 和排污许可证要求, 按照 HJ 819 对恶臭污染物排污状况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 行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信息 并公布监测结果 。 5.2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 体 应 对 其 恶臭污染物控制设施 的运行和排放进行有效监控 。 5.3 恶臭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 GB/T 16157 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 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恶臭污染物 监测应按 HJ 905 的 要求 执行,并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进行测定。 本标准发 布实施后,表 3 所列 控制项目 如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

15、同的, 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 控制项目 的测定。 表 3 恶臭污染物 、臭气浓度 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控制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 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2 三甲胺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6 3 硫化氢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4 甲硫醇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

16、9 5 甲硫醚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GB/T 14678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6 二甲二硫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7 二硫化碳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8 苯乙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

1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9 乙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污

18、染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10 丙醛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11 丁醛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12 戊醛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DB12/ 059-2018 6 续表 3 序号 控制项目 方法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3 乙酸乙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

19、谱 -质谱法 HJ 759 14 乙酸丁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15 2-丁 酮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16 甲基异丁 基 酮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17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 天津市 各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 应遵守本标准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恶臭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 部门

20、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 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 生态 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 DB12/ 059-2018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 表 1所列 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式( A1) 计算: )h-h(/)h-(h)Q-Q(QQ a1aaa1aa ( A1) 式中: Q 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Qa 对应于排气筒 h a的 表 1 所列 排放速率限值 , kg/h; Qa+1 对应于排气筒 ha+1的 表 1 所列 排放速率限值 , kg/h; h

21、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 m; ha 比某排气筒低的 表 1 所列 高度中的最大值 , m; ha+1 比某排气筒高的 表 1 所列 高度中的最小值, m。 DB12/ 059-2018 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B.1 当排气筒 1和排气筒 2均排放同一恶臭 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之和 时,应以一根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 恶臭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 等 排气筒取得等效值。 采用 不同顺序计算 等效排气筒 高度,取 最低 等效排气筒高度 进行 达标判定。 B.2 等

22、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 B.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 B1)计算: 21 QQQ ( B1) 式中: Q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 kg/h; Q1、 Q2 排气筒 1 和排 气筒 2 的污染物排放速率, kg/h。 B.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 B2)计算: )h(h21h 2221 ( B2) 式中: h 等效排气筒高度, m; h1、 h2 排气筒 1 和排气筒 2 的高度, m。 B.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 1 和排气筒 2 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 1 为原点,则等 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 B3)计算: /QaQQ/)Qa(Qx 21 ( B3) 式中: x 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 1 的距离, m; a 排气筒 1 至排气筒 2 的距离, m; Q、 Q1、 Q2 同 B.2.1。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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