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23/T 2463 2019一 窗 式 行 政 审 批 集 成 服 务 规 程 2019-10- 11发 布 2019-11-10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T 24632019 1 目 目 目 次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名 词 术 语 .14 进 驻 要 求 .15 工 作 职 责 .16 操 作 规 程 .27 服 务 要 求 .3 8 服 务 评 价 .39 监 督 管 理 .3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统 一 审 批 受 理 单 .5附 录 B( 资 料 性
2、附 录 ) 统 一 出 件 通 知 单 .6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证 件 交 接 清 单 .7 DB23/T 24632019 2 前 前 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B/T 1.1-2009的 编 写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齐 齐 哈 尔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 齐 齐 哈 尔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齐 齐 哈 尔 市 梅 里 斯 达 斡尔 族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起 草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曲 之 微 、 张 沿 宇 、 陈 志 学 、 张 天
3、维 、 单 超 、 盛 强 、 谭 洪 君 、 周 晓 蕊 、朱 美 慧 、 王 婷 婷 、 汪 雪 莲 。 DB23/T 24632019 1 一 窗 式 行 政 审 批 集 成 服 务 规 程1 范 围 本 规 程 规 定 了 “ 一 窗 式 ” 行 政 审 批 集 成 服 务 的 名 词 术 语 、 进 驻 要 求 、 工 作 职 责 、 操 作 规 程 、服 务 要 求 、 服 务 评 价 、 监 督 管 理 等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 一 窗 式 ” 行 政 审 批 集 成 服 务 的 运 行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4、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32169.1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1部 分 : 基 本 要 求GB/T 32169.2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2部 分 : 进 驻 要 求GB/T 32169.3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3部 分 : 窗 口 服 务 提 供 要
5、 求GB/T 32169.4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4部 分 : 窗 口 服 务 评 价 要 求GB/T 18894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规 范3 名 词 术 语3.1 一 窗 式 行 政 审 批 集 成 服 务“ 一 窗 式 ” 行 政 审 批 集 成 服 务 是 指 在 突 破 原 有 部 门 局 限 的 基 础 上 , 由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综 合 受理 窗 口 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按 照 既 定 的 受 理 清 单 统 一 受 理 收 件 , 推 送 各 进 驻 部 门 进 行 分 类 审 批 , 审批 结 果 由 政
6、 务 服 务 中 心 综 合 出 件 窗 口 统 一 送 达 的 政 务 服 务 模 式 。 3.2 进 驻 部 门 进 驻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 为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申 请 提 供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给 付 、 行 政 确认 以 及 其 他 服 务 项 目 的 政 府 部 门 和 相 关 服 务 单 位 。4 进 驻 要 求 部 门 进 驻 、 事 项 进 驻 及 窗 口 人 员 进 驻 应 符 合 GB/T 32169.2 的 要 求 。5 工 作 职 责5.1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职 责5.1.1 负 责 政 务
7、 服 务 中 心 “ 一 窗 式 ” 行 政 审 批 及 配 套 服 务 运 行 管 理 , 承 担 综 合 受 理 和 统 一 出 件 工 作 。 DB23/T 24632019 2 5.1.2 负 责 将 受 理 的 审 批 业 务 分 类 推 送 到 进 驻 部 门 , 并 跟 踪 审 批 办 理 及 结 果 告 知 , 负 责 审 批 结 果 送 达等 相 关 工 作 。5.1.3 负 责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办 事 指 引 等 服 务 。5.2 进 驻 部 门 职 责5.2.1 负 责 将 经 政 府 公 布 的 本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及 其 他 事 项 的 业 务 受 理
8、 权 及 证 件 送 达 权 委 托 给 政 务 服 务 中心 。5.2.2 负 责 事 项 受 理 清 单 及 样 本 ( 表 ) 编 制 工 作 , 制 定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和 业 务 手 册 , 负 责 事 项 办 事 指 南等 政 务 公 开 。5.2.3 负 责 业 务 咨 询 、 政 策 解 答 和 资 料 预 审 工 作 , 协 助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协 调 解 决 综 合 受 理 有 关 疑 难 问 题 。5.2.4 负 责 对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推 送 来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验 、 审 查 , 完 成 审 批 、 作 出 决 定 。5
9、.2.5 负 责 协 助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部 门 对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和 指 导 , 及 时 协 调 解 决跟 进 集 成 服 务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 6 操 作 规 程6.1 导 办 与 取 号6.1.1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导 办 员 负 责 协 助 申 请 人 凭 身 份 证 取 办 理 号 、 填 写 申 请 表 单 、 注 册 开 通 网 上 办 事 大厅 的 身 份 认 证 账 号 。6.1.2 根 据 申 请 人 办 事 需 要 , 由 导 办 员 指 引 申 请 人 直 接 在 大 厅 取 号
10、机 上 取 “ 咨 询 号 ” “ 领 证 号 ” 等 。6.2 咨 询 与 预 审6.2.1 进 驻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应 申 请 人 需 要 指 导 其 准 备 事 项 办 理 所 需 的 申 请 材 料 和 手 续 。 当 申 请 人 取 “咨 询号 ”后 ,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通 知 部 门 , 进 驻 部 门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立 即 到 达 指 定 咨 询 窗 口 提 供 咨 询服 务 。6.2.2 需 要 预 审 的 , 进 驻 部 门 应 当 场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 6.3 收 件 与 受 理6.3.1 收 件 政 务 服 务
11、中 心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包 括 受 理 窗 口 、 传 件 窗 口 、 出 件 窗 口 , 其 中 受 理 窗 口 负 责 统 一受 理 收 件 工 作 。6.3.2 受 理6.3.2.1 受 理 窗 口 以 统 一 审 批 受 理 单 和 样 本 ( 表 ) 为 依 据 , 对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及 完 整 性 进 行 审查 , 通 过 扫 描 ( 拍 照 ) 原 件 核 验 申 请 人 ( 或 委 托 人 ) 身 份 及 资 质 证 件 , 并 核 对 材 料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是 否 相符 。 符 合 统 一 审 批 受 理 单 或 已 通 过 预 审 的 ,
12、 当 场 予 以 接 收 , 并 通 过 综 合 受 理 审 批 系 统 推 送 给 进 驻 部门 ,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注 有 填 报 材 料 名 称 、 接 收 时 间 、 接 收 人 员 以 及 证 件 领 取 方 式 等 有 关 信 息 的 受 理 通 知书 。6.3.2.2 申 请 人 网 上 通 过 申 请 , 选 择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 由 传 件 窗 口 负 责 签 收 , 并 转 交 审 批 部 门 。6.4 材 料 交 接 DB23/T 24632019 3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传 件 窗 口 , 负 责 纸 质 材 料 交 接 工 作
13、 。 上 午 收 件 材 料 于 当 天 14:00前 转 交 进 驻部 门 , 下 午 收 件 材 料 于 次 日 上 午 9:00前 转 交 进 驻 部 门 ( 即 办 件 即 传 即 办 ) ; 电 子 材 料 均 通 过 综合 受 理 审 批 系 统 实 时 推 送 , 所 有 材 料 清 单 经 审 批 部 门 核 对 后 通 过 综 合 受 理 审 批 系 统 签 收 , 并 在 材 料 交 接 表 签 名 。6.5 补 齐 补 正6.5.1 经 审 核 , 进 驻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申 请 人 补 齐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14、需 要 补 齐 补 正的 全 部 内 容 。 申 请 人 对 补 齐 补 正 内 容 有 疑 问 的 , 进 驻 部 门 应 予 以 解 答 。6.5.2 审 批 时 限 待 申 请 人 补 齐 补 正 后 再 连 续 计 时 ;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的 , 可 作 退 件 处 理 。6.6 审 批 与 决 定进 驻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按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审 查 、 审 批 、 决 定 和 出 具 决 定 书 等 , 环 节 过 程 要 在 综 合 受 理 审 批系 统 留 痕 。 6.7 出 件6.7.1 证 件 交 接6.7.1.1 进 驻 部 门 应 在 承 诺 办 理
15、 时 限 截 止 前 1 个 工 作 日 将 证 件 及 证 件 交 接 清 单 转 交 出 件 窗 口 。 ( 即办 件 即 行 交 接 ) 。6.7.1.2 出 件 窗 口 核 对 证 件 和 证 件 交 接 清 单 所 载 信 息 无 误 后 , 在 证 件 交 接 清 单 上 签 收 , 经 核对 发 现 信 息 有 误 的 , 不 予 接 收 。 证 件 信 息 有 误 , 能 当 场 更 正 的 , 进 驻 部 门 应 当 场 更 正 , 不 能 当 场 更 正 的 ,进 驻 部 门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更 正 后 的 证 件 及 证 件 交 接 清 单 转 交 出 件
16、 窗 口 。6.7.1.3 对 于 发 件 时 需 收 取 材 料 的 , 进 驻 部 门 应 在 证 件 交 接 清 单 上 列 明 收 取 材 料 的 名 称 、 要 求 ,需 要 出 件 窗 口 核 验 材 料 的 , 进 驻 部 门 可 授 权 给 出 件 窗 口 核 验 ( 包 括 查 询 系 统 等 ) 。6.7.2 发 放 证 件出 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在 收 到 证 件 交 接 清 单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放 取 件 通 知 , 告 知 申 请 人 前 来 取 件 。 通 过 窗 口 自 取 的 , 出 件 窗 口 应 在 核 对 相 关 信 息 后
17、 发 放 证 件 , 并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统 一 出 件 通 知 单 上签 收 ; 或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送 达 。6.8 归 档6.8.1 统 一 审 批 受 理 单 、 统 一 出 件 通 知 单 、 证 件 交 接 清 单 应 按 规 定 归 档 保 管 。6.8.2 电 子 档 案 的 归 档 与 管 理 按 照 GB/T18894 的 要 求 执 行 。7 服 务 要 求 按 GB/T 32169.3及 相 关 的 考 核 细 则 执 行 。8 服 务 评 价 按 GB/T 32169.4的 要 求 执 行 。9 监 督 管 理 DB23/T 24632019 4 按
18、GB/T 32169.1的 要 求 执 行 。_ DB23/T 24632019 5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统 一 审 批 受 理 单xxxx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审 批 受 理 单受 理 通 知 受 理 流 水 号 : 查 询 密 码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系 统 自 动生 成 *申 报 基 本 信 息申 请人 ( 单位 ) :联 系人 :手 机号 码 : 电子 邮箱 : 身 份证 号 : 申 报 事 项 信 息事 项名 称 :受 理日 期 :承 诺天 数 :申 请 材 料 : 办 理部 门 : DB23/T 24632019 6 受 理人 : 传件
19、签收 人 :申 请人 : 部门 签收 人 : DB23/T 24632019 7 BB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统 一 出 件 通 知 单xxxx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出 件 通 知 单出 件 通 知 受理 流水 号 查询密码*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系 统 自动 生 成 *申 报 基 本 信 息联系 人 :手机 号 码 : 电子 邮箱 :身份 证 号 : 申 报 事 项 信 息 事项 名 称 :受理 日 期 :承诺 天 数 : 办理 人 :签收 人 : 代签 收人 : DB23/T 24632019 8 DB23/T 24632019 9 CC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证 件 交 接 清 单证 件 交 接 清 单 ( 存 根 联 )进 驻 部 门 : (印 章 )事 项 名 称 : 事 项 流 水 号 : 序号证件名称接收日期备注 交 接 人 : 签 收 人 : 交 接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