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10 A 0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1892014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Grade restrictions and adjust levels of enterprise quality credit rating 文稿版次选择 2014 - 09 - 23发布 2014 - 10 - 23实施 安徽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2189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范文跃、冯燕宁、李婷婷、戚正珏、汪代俊。 DB34/T 21892014 1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中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限制性条款及调级性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中质量信用等级的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4/T 2140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指标体系 DB34/T 2187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
3、定义 DB34/T 2187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限制性要求 企业在否决指标项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预先设定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限制性规定,归档为某一 级别。 3.2 调级性要求 企业在否决指标项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预先设定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调级性规定,从下一级别 上调至上一级别,或从上一级别下调至下一级别。 4 限制性条款 4.1 A 等限制 企业开业不满 2 年,最高等级不宜超过 A 等。 根据 DB34/T 2140 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未经审计、证明,最高级不 宜超过 A 等; 4.2 B 等限制 国家质检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同步提示信息为 D
4、 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 等; DB34/T 21892014 2 财税部门对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 B 等; 在招投标活动等行政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 B 等,扣 分后等级超过 B 等,按 B 等评定; 根据 DB34/T 2140 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信息在真实性、完整 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最高级别不宜超过 B 等; 被评企业隐瞒其他领域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最高级别不宜超过 B 等,扣分后等级超 过 B 等,按 B 等评定。 4.3 C 等限制 企业受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行政处
5、罚,且情节严重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 C 等。 5 调级性要求 5.1 下调 被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时,其信用等级应,予以下调。 企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视情况下调 12 级; 企业拒绝提供质量信用评价所需重要材料或不配合评价必要工作的,视情况下调 12 级; 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视情况下调 12 级; 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视情况下调 12 级; 企业存在重大非正常关联交易,视情况下调 12 级; 5.2 上调 被评对象存有质量信用增级特殊因素的,其信用等级可视情况予以上调。 国家质检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同步提示信息为 A 等,视情况上调 12 级; 银行、招投标局、其他第三方社会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视情况上调 12 级; 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外部评价参考信息,视情况下调 12 级。 _